翻新时间:2013-12-17
论 公 平(2)法学理论论文(1)
(三) 按贡献分配权利是实现公平的根本性原则和标准。所谓贡献原则,就是按贡献分配权利。
“使每个社会成员按其贡献的大小,各自得到最大的富裕和福利。” 贡献原则是被各种公平理论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为什么按贡献分配权利是公平的?因为权利与义务分属索取与贡献概念而同属利益范畴。
贡献在先,索取再后,贡献是索取的源泉。每个人只有先为社会贡献利益(贡献),然后社会才有利益分配给每个人,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利益,无非是每个人贡献的利益的交换而已。
因此,社会分配给每个人多少利益,也就只应该根据每个人贡献了多少利益,贡献是索取的依据。哈耶克说:“一人享有之利益应当与其他人从其活动中获致的利益相符合。
”贡献是一切索取的源泉和依据,因而也就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应该按贡献分配索取,按贡献分配权利。
索取应该与贡献成正比:贡献越少,索取便应该更少;贡献越多,索取便应该越多。但索取至多等于而也不应该多于贡献,索取等于贡献为公平,索取多于贡献为不公平。
同样,权利也应该与贡献成正比:贡献越少,权利便应该越少,贡献越多,权利便应该越多。但权利再多,也不应等于更不应多于贡献,而只应少于贡献。
总之,贡献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的义务相等。
这是公平的贡献原则,也是公平的根本性原则和标准。 公平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二是人人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
基本权利就是人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最低的、基本需要的权利。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与贡献原则并不矛盾。
马克思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droits clu citoyen [公民权]不同的。
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这个homme[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为什么市民社会的成员称做‘人’,只是称做‘人’,为什么他的权利称做人权呢?”因为“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
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马克思的上述观点具有普遍的意义。
人权、基本权利的依据是每个人都是缔结社会的一个成员。社会是由人来组成的,只要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便为其他所有的人作出了贡献。
由于人们在缔结社会这一点上对社会的贡献都是相同的,因此所有人在享有基本权利上都应该是平等的。人们对基本权利的享有也都是以负有一定的义务为前提的。
这种义务,一方面是积极的,即每个人必须与他人一起共同为缔结社会作出贡献,这是人人平等享有基本权利的源泉、根据。另一方面是消极的,即任何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基本权利,这是人人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的条件和保障。
非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比较高级需要的权利。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是说谁的贡献大,谁便应该享有较多的非基本权利;谁的贡献较小,谁便应该享有较小的非基本权利。
每个人因其贡献不平等而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人们享有的非基本权利虽然是不平等的,但每个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多少的比例与每个人所作出贡献大小的比例却是完全平等的。
亚里士多德说:“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的平等就应是公正的。……例如,拥有量多的付税多,拥有量少的付税少,这就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付税多,劳作少的付税少,这也是比例。
”[12]在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分配后,获利较多者应该给获利较少者相应的补偿,因为获利较多者比获利较少者较多地利用了共同的社会资源——社会和社会合作,这其中便包含了获利较少者作出的贡献。 所谓效率,就是资源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是通过生产力结构中人和生产资料要素的合理使用来达到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效率也是衡量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本质上应该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公平必然产生效率,是效率的唯一合法来源。
效率的取得固然取决于一系列要素的有机组合,但最根本、最重要的还是取决于人。人的积极性及由这种积极性所解放出来的创造性,才是一切效率的源泉。
而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不仅来自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就其合法性和持久性来说,只能来自于社会的公平机制。任何经由不公平途径而产生的效率是不能长久的,也是同人类的文明进步相悖的。
在这个意义上,公平决定效率,任何不公平的社会机制只能导致对效率的破坏。另一方面,效率也要求并推动公平的建立、维持和变革。
历史上每种社会公平的建立和演变都是来自于效率的要求,因而效率也是衡量公平真实性的尺度。一种制度是否公平,关键并不是看它是否符合某种原则、主义等,而是看它是否能带来持久的社会效率。
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公平产生的直接基础,公平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这种社会关系对生产力状况的适应性是公平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能否对生产力的发展起保护和促进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即是否有效率是公平内容的内在规定和环节,构成了公平本质的基本要素。
注释: 罗竹风.汉语大词典
(2).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59. Webster’s New Dictionary of American English, 3th college edition, New York,487. 萨托利.民主新论. [M]. 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34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53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28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146. 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三峡工程社会评价研究.1995.92-95. 圣西门选集(第二卷)[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93.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M].北京:三联书店1997.1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2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4
3
7、442. [12]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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