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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实践的历史考察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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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实践的历史考察法学理论论文(1)

“严打”是在中共党中央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中共党组织和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各级公、检、法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的一场全国性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严打”突出两个“严”字,一是打击重点是严重犯罪活动;一是对严重犯罪活动的打击要严厉,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

它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从重”是就实体而言,“从快”是就程序而言。二者又分别体现为司法和立法两个层面:从司法层面看,“严打”是一种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范围内“从重”、“从快”的执法活动,这也是一般意义上的“严打”含义。

但“严打”有时也体现在立法层面上,如1983年的“严打”,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当年9月2日颁布实施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严打”刑事政策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当代中国“严打”政策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与西方国家“重重”的“严打”政策不同,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我国“严打”政策的典型的政治性、军事性、行政性和阶级专政性。“严打”刑事政策在我国20世纪50年代确立,80年代得到进一步发展。

今天,“严打”刑事政策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我国的“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实践的进行历史考察。

一、确立时期:共和国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 1950年3月至1953年上半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镇反运动),是建国初期中共领导的一场成功的镇压反革命的阶级斗争,是对反革命分子的“坚决无情地镇压”, 是共和国的首次“严打”。

(一)初期的“宽大无边”的政策

1、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活动的指示》(3·18指示)建国初期,出现了第一次犯罪高峰,峰顶为1950年,当年立案53.1万起。这次犯罪高峰正值两种社会制度更替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这种情况下,1950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活动的指示》,指出,对反革命活动,“各地必须给以严厉的及时的镇压,决不能过分宽容”。但执行者片面理解镇压与宽大的刑事政策,片面追求宽大。

2、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0年7月23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规定对手持武器、聚众叛乱者、对以反革命为目的的现行活动组织者及罪恶重大者、对怙恶不悛的匪特分子和惯匪,要坚决无情地镇压,都要处以死刑或长期徒刑。处理反革命案件时“均应切实调查证据,认真研究案情,并禁止刑讯逼供。

” 随后,济南、福建、南京、苏南等地,也都相继大张旗鼓地展开了反特宣传。在群众的揭发控诉下,公审并处决了一大批罪行重大的反革命分子。

总的来看,从3月至10月,全国许多地方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着对反革命分子“宽大无边”的右倾偏向。

(二)“镇反”高潮:“从重、从快”

1、“双十指示”:纠右,抓杀管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央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指示》(即“双十纠右”)。指示指出:在镇压反革命问题上,要继续克服“严重的右的偏向”,“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

指示要求坚决纠正镇压反革命中“宽大无边”的偏向,全面贯彻党的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根据这一指示,各地党委广泛发动群众,开始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

从此,镇反运动逐渐进入高潮。

2、稳准狠针对错杀,1950年12月19日毛泽东指示“对镇压反革命分子,请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使社会各界没有话说。” 1951年1 月17 日,毛泽东在《在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必须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的电报》中说“所谓打得稳,就是要注意策略。

打得准,就是不要杀错。打得狠,就是要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条例根据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规定处理反革命案件的原则和方法,使镇压反革命斗争有了法律武器和量刑标准,推动了运动的广泛深入发展。

群众性的揭发检举、公审反革命分子促使运动空前高涨。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敌人,一批又一批被镇压。

(三)镇反的收缩与结束:镇压与宽大结合

1、毛泽东关于不可捕错杀错,镇反的打击范围以及死刑比例的指示1951年3月份以后,有些地方开始出现错捕错杀的“左”的倾向以及工作草率的现象。3月23日,黄克诚向毛泽东建议“停止大捕大杀”,“杀捕范围加以限制”。

3月30日,毛泽东批示“应立即加以收缩”。 同日,毛泽东指出,“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错杀错”; 4月2日,毛泽东又指出“镇压反革命必须严格限制在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门头子等项范围之内,不能将小偷,吸毒犯,普通地主,普通国民党员,普通国民党军官也包括在内,判处死刑者,必须是罪重者,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最主要的是捕人杀人名单的批准权必须控制在地委市委一级手里。

” 4月30日,毛泽东进一步对死刑的比例作出具体限制,他指出“在农村,杀反革命,一般不应超过人口比例千分之一”,“在城市应少于千分之一”。“凡无血债或者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者两年执行”。

1951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镇压反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众路线》一文中指出:“关于杀反革命的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这里的原则是: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

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此外还应明确地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12]

2、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对镇反采取谨慎收缩为执行毛泽东关于对镇反采取谨慎收缩,集中精力处理积案的指示,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于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召开,会议作出如下决定:

(1)关于杀反革命分子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在农村中,一般应不超过人口的千分之一;……在城市中杀反革命,一般应低于人口的千分之一,以千分之零点五为适宜。

(2)自6月1日至9月30日4个月内,“一律停止捕人”,以便集中精力清理积案。

(3)“将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 [13] 这些决定,可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补充说明。

3、《关于清理“中层””内层”问题的指示》1951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清理“中层”“内层”问题的指示》。“中层”是指隐藏在军政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内层”是指打入中共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外层”是指隐藏在社会上的反革命分子。

该指示要求各级政府由首长负责清理“中层”“内层”。[14]

4、《关于处理错捕、错押、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1953年上半年,镇反运动结束。整个运动进行中虽然出现过“右”(宽大无边)与“左”(大捕大杀,量刑过重)的错误倾向,但纠正得很及时。

1953年4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处理错捕、错押、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各地有组织地又复审多次。党和政府已尽最大努力使镇反运动中的偏差减少到最小程度。

从1950年至1952年,公安部门破获了刑事案件20.4万余件,全国治安情况大为好转,1950年刑事案件发生率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九,1951年大幅度下降为万分之五点九,1952年为万分之四点二,1953年为万分之五。[15] 在整个运动中,共杀掉反革命分子71万人,关押129万人,管制123万人。

[16] 可以说,镇反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四)镇压反革命运动的特点第一,毛泽东时代的镇反运动表现出了典型的政治性、军事性、行政性、全民性、阶级专政性。第二,“严打”政策是在镇反与军事剿匪同步进行实践中逐渐摸索出来的,最初没有理论指导,也没有法律约束,主要是在政策指导下运作的,显示了较强的功利性。

第三,基本上是以严厉打击严重反革命犯罪分子的“从重、从快”“稳准狠”的“严打”政策为指导,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仅处于次要地位。第四,反革命分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特别多,不亚于一场大的战争死亡人数,虽然对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收效显著,但强化了中共和普通百姓以中共领导,全民参与,大捕大杀,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分子,以政治与军事化的革命运动方式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严打”思维,而这种具有政治性、行政性、军事性、阶级专政性的中共领导,专门机关与全民参与相结合的“严打”,开创了共和国司法附属于政治的先河,同时不够理性地附和了人民群众的死刑报应观念,对我国后来的“严打”政策与实践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二、发展时期:对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

(一)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严打”思想、政策的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这段时期的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最早是在1979年针对转型社会初期的犯罪高峰提出。

对“严打”贡献了思想的主要是彭真与邓小平。

1、彭真的“严打”观点第一,“依法从重从快”1979年11月22日至26日,由彭真主持召开的全国城市治安会议,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状况,首先提出了对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六类”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1980年1月23日上午在听取上海公、检、法负责同志汇报了上海的治安问题后,彭真说“当前,对现行犯罪分子的处理,不能从轻,要从重;不能从慢,要从快” [17]1981年5月彭真同志亲自主持召开了北京、上海等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

在这次座谈会上,他明确提出:“对恶性案件的现行犯,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他们的放纵、宽大就是对人民的残忍。”[18] “从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内的从重,不是加重;加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判刑。

”[19]第二,“要稳,要准”1981年5月,他明确提出: “要稳,要准,要严格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难绳,最主要的是对犯罪的基本事实、判刑的根据要查清楚。”[20]第三,“两个基本”1980年2月,彭真在广东听取公检法三家的汇报时指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处理,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

[21] 这是彭真首次提出,后来成为指导司法机关办案的“两个基本”的原则。1981年5月,他明确提出:“一个案件,只要有确实的基本的证据,基本的情节清楚,就可以判,一个案件几桩罪行,只要主要罪行证据确凿也可以判”[22]第四,“死刑核准权下放”“为了及时处理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恶性现行刑事犯中的首要分子,对这类人的死刑核准权以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为好。

”[23]第

五、“严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的三道工序,互相协作、配合、互相制约。”[24] 1979年10月13日,彭真在《实现四化一定要有一个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讲话中指出:“公、检、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

”[25] 1985年1月28日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政法队伍是党的卫队,国家的卫队,人民的卫队”,[26] 1987年3月31日他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政法部门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工具。”[27]第六,“严打是长期的对敌人专政的斗争”“不能设想严打斗争可以一劳永逸不再需要进行。

一切行之有效的专政手段和方法都不可以丢掉。至于怎么搞,我看是大来大搞,中来中搞,小来小搞。

”[28]第七,“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一个方面1981年5月,彭真亲自主持召开的北京、上海等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在针对当时社会治安的严重情况提出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同时,又提出对大量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要加紧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次将“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结合了起来。

2、邓小平的“严打”的观点首先,严打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从严集中打击。1982年,小平针对经济犯罪指出“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29],1983年,小平针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指出“解决刑事犯罪的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做各方面的工作。

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痛不痒,不得人心。

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30]其次,严打必须发动群众、组织大战役和抓大案要案。

1983年7月19日,小平和彭真谈话说:“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长,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

”“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每个大中城市,都要在三年内组织几次战役”“我们说过不搞运动,但集中打击严惩刑事犯罪活动还必须发动群众。”[31] 再次,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犯罪活动是长期的经常的斗争。

邓小平说:“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我们说不搞运动,但我们一定要说.这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我看,至少是伴随到实现四个现代化那一天”。

[32] 最后,“严打”是新时期的阶级斗争的表现,是对少数教育不改悔的罪犯进行专政的斗争。邓小平指出,应该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

在他看来,“严打”决策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科学原理。“我们一直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

[33]彭真、邓小平的“严打”观点集中反映了中共在转型时期对解决严重经济犯罪问题与严重刑事犯罪问题的探索,从“严打”实践来看,这一探索在总体上基本上没有超出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的镇反“严打”政策,但在理论上有一些突破,特别是将“严打”政策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结合了起来,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这是镇反时期没有的。

3、“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是在扬弃解放区以及建国后的司法工作原则基础上,基于转型时期的社会特点以及违法犯罪特征的基础上逐步确立的。先后经历了l978年至1981年的确立时期,l982年至l990年的探索与实验时期,1991年至今的发展时期。

关于“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关系的探索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初次提出在“严打”的同时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79年6月中共中央初步提出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思想,1979年11月、1981年5月中旬召开的两次城市治安会议明确提出“严打”的同时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1981年6月14日中共中央21号文件批转了中央政法委《京、津、沪、穗、 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中共中央文件第一次提出“综合治理”这个概念,正式把“综合治理”作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刑事政策。

这段时间并没有探索“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具体关系,仅仅停留在抽象的口号或者文件上。第二,明确提出“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1982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1983年5月29日《人民日报》社论《对社会治安要实行综合治理》,指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打击犯罪,改造罪犯,预防犯罪,都是综合治理的内容”。这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和工作范围“三个方面”的最早提法。

198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宣传纲要)》的通知中指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一致的。第三,“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政策的法制化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进入全面发展时期,“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的政策进一步牢固确立并深入发展。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两个决定明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和工作范围从以前的“三个方面”扩展到了“六个方面”,把“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政策法制化了,因而“严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中的地位更加显赫了。从中共对“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关系的探索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与“严打”政策具有一定的共生关系,但由于中国转型社会初期犯罪高峰接踵而至的客观现实与历史条件的限制,具有浓厚政治化、军事化、阶级专政性的“严打”政策实际上成为了最重要的刑事政策,具有科学品格倾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最终在一定程度上被误读、误用了,其科学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二)“严打”的大规模实践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紧急通知》、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公布,我国实际上开始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严打”斗争。1983年8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召开、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以及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标志严厉打击社会治安领域犯罪活动的“严打”斗争正式启动。

从此“严打”几乎在所有社会生活领域展开,中国因此进入以“严打”作为对社会进行法律控制和政治控制的重要手段时期。从1982年在经济领域开始的“严打”至今已近二十年,历经三个大阶段。

在三阶段中除1985年外,每年都组织“严打”战役或者“严打”专项斗争。

1、20世纪80年代的“严打”[34]第一,1982年打击经济犯罪以及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全国性的“严打”三大战役从1982年1月至1983年4月底,“严打”经济犯罪的斗争已经如上所述。从1983年8月开始,我国开始了严厉打击社会治安领域犯罪活动的“严打”斗争,这次 “严打”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流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拐卖人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组织反动会道门、引诱、容留、强迫妇女**、传授犯罪方法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确定为打击重点。

(1) 第一战役从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在全国范围打了三仗,有的地方打了四仗。第一仗主要是打击浮在面上的犯罪分子,搜捕了一大批犯罪分子,破获了一批久侦未破的积案。

第二仗是深挖犯罪,集中搜捕流窜犯、逃犯,打击流氓团伙,大力侦破大案、要案和重大积案。第三仗是巩固前两个战役的成果,挖出一批隐藏较深的大要案。

“在第一战役中,全国公安机关共逮捕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等罪犯1027000人,检察机关起诉975000人,法院判处861000人,其中判死刑的24000人,司法行政部门接收劳改犯687000人,劳教人员169000人。这是1950年镇反运动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集中打击。

”[35]

(2) 第二战役从1984年8月到1985年12月,分四仗。主要是使“严打”斗争向纵深发展,打击那些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并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加强政治攻势,瓦解犯罪分子。

(3) 第三战役从1986年4月上旬至国庆节,分打击流氓、打击流窜和打击盗窃三仗。打击的主要对象还是最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不搞全国统一行动,不统一规定时间,边打击,边防范;边打击,边建设,逐步过渡到正常。

三大战役历时3年5个月,取得了巨大成果。全国治安状况有了明显好转,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查处团伙成员87.6万人,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

[36]第二,20世纪80年代后期与“严打”相结合的各种专项斗争从1989年4月开始,公安机关开始了打击流窜犯罪的专项斗争。这次专项打击明确了打击对象,按照1983年12月公安部《关于集中打击行动第二仗中打击流窜犯罪分子的意见》规定的六种人,严格掌握。

从1989年10月下旬到1990年春节前后的除“六害”斗争。“六害”包括**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1990年3月,公安部在19个省市部署了打击“车匪路霸”的专项斗争。1991年9月3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部署了以三年为期的反盗窃斗争。

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地盗窃犯罪的情况,开展了区域性的反扒窃、反盗窃和反内盗的专项斗争。1992年,开展了“打流”追逃以及整顿铁路治安重点区段专项斗争。

1993年2月,全国23个省、区、市开展了查禁**嫖娼专项斗争;7个省、自治区组织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专项整治。1995年3月,再次进行“打拐”专项斗争。

1993年3月12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电话会议,部署开展围歼“车匪路霸”的专项斗争。1994年6月,中央综治委会针对一些农村地区治安混乱的状况,部署集中整治农村治安的斗争,对农村治安进行综合治理。

2、20世纪90年代的“严打”1994年7月至年底,在全国城乡开展了一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大力整顿治安的斗争。这次斗争是在总结前几年严打斗争基础上,根据近年来犯罪的新动向展开的,主要采取会战形式,破获了一批危害大、影响大的大案、要案。

1995年3月至5月的春季“严打”攻势,各地公安机关采取有利措施,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春季严打攻势。全国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重点,破获了一大批持枪抢劫、车匪路霸等案件,许多地区的治安状况得到改善。

从1995年5月到国庆节前,在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下,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了一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行动。这次打击没有搞全国统一行动,而是各地从实际出发,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

同时,由公安部协调了以打击流窜犯罪为主要任务的四个区域性联合行动,即“铁路行动”、“北方行动”、“南海行动”和“水网行动”。第二次全国性的“严打”,从1996年4月到1997年2月全国集中统一行动。

这是继1983年第一次“严打”后,在全国范围内规模最大的一次集中打击行动,打击重点为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流氓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从1996年4月20日至7月末,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严打”夏季攻势,1996年底又开展了“严打”冬季攻势,1997年展开了“春季整治行动”,为香港顺利回归祖国和中共十五大的胜利召开创造了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1999年内,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开展了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收枪治爆”、“追逃”等专项斗争,取得明显成效。

3、21世纪初期的“严打”进入21世纪,我国治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公安部联合相关部委先后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严打”行动。

2000年4月开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2000年8月,在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支持下,公安部部署了对广东、北京、天津、上海、河北等14个省市统一开展打击制贩假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台风”战役,并取得重大战果。

2000年12月开始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与检察、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次全国性的以“打黑除恶”为龙头“严打”。

从2001年4月开始,为期两年。将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确定为重点打击对象。

第三次全国性的以“打黑除恶”为龙头“严打”分为三个阶段,三条战线。第一个阶段从2001年4月到5月。

第二个阶段从2001年6月到2009年6月。第三个阶段从2009年7月至2009年底。

第一条战线,以深入开展全国性的“打黑除恶”为龙头,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斗争。2001年4月26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敦促“黑恶分子、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由此拉开了第三次全国性的以“打黑除恶”为龙头“严打”序幕。第二条战线,全国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

2001年4月18日公安部发出《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要求各地对于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私藏、持有、盗窃、抢夺、抢劫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人员,凡在5月18日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主动交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凡在5月18日后拒不投案自首或拒不交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依法予以严惩。全国公安机关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为期6个月。

此前,各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央和公安部的部署,从3月初开始普遍开展了对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的安全大检查,收缴了大量的非法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依法拘捕了一大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分子。第三条战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

在2001年4月至2009年底,根据国务院2001年4月27日《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决定》开展了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斗争。公安部联合相关部门先后部署开展了打击金融票证犯罪集中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制贩假币犯罪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等的专项斗争。

200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刑事案件241万起,比2000年增加20.9%。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抓获网上逃犯12万多名。

……“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收缴非法枪支138万支,其中军用枪12508支;子弹1283万发、炸药5409吨、雷管1680万枚;查处涉爆涉枪案件11万起,打击处理涉爆涉枪违法犯罪人员24万名。各级公安机关狠狠打击了制贩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涉税犯罪、制贩假币、金融票证犯罪和传销违法犯罪。

2001年4月至12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7万起,挽回经济损失189亿元。[37]2001年4月至2009年4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刑事犯罪案件508.7万起,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629个、恶势力犯罪团伙14768个,成功破获了一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

[38]2009年

8、9两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专项斗争”。2009年7 月,全国开始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斗争。

2009年1月至5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2009年4月28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场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专项斗争。

公安部决定,这场专项斗争从5月份开始到年底结束,为期8个月。各地公安机关主要集中打击“街头两抢”、“入室盗窃”和“盗抢机动车”犯罪活动。

三、“严打”刑事政策的未来

(一) “严打”政策并未取得预期结果2009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深入持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权威部门也表示,“严打”要走进经常性工作机制。

[39]。这一政策我们是否还需要?现在我们需要认真反思这一政策了。

共和国初期的“严打”主要作用是维护和巩固了国家政权,这是最主要的成绩,但负面影响也很大。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来几乎没有停止过的“严打”,尤其是1983,1996,2001年三次全国集中统一的大规模的政治化、军事化的“严打”斗争,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

犯罪高峰一浪又一浪是这个政策尴尬处境的最好注释。虽然“中国每年处决万名死囚”[40] 但如此“严打”高压政策依然没有能够阻止日益发展的犯罪和社会治安恶化的趋势。

根据《2001-200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总报告》,即使在2001年“严打”期间,2001年的社会治安秩序没有根本性的好转。[41] 这充分说明“从重从快”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把罪犯当成敌人的、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具有一定阶级斗争形式的“严打”既不可能对所有的犯罪“一网打尽”,也不能从根本上制止犯罪的增加,甚至它对阻止犯罪过快增加所起的延缓作用也是极为有限的。

(二)“严打”政策尴尬的原因综观20多年来严打整治斗争的历程,出现了这样一个年复一年的“怪圈”,即:发案,破案,抓人;发案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简而言之,就是“打不胜打、破不胜破”。

[42] “严打”形成“打不胜打、防不胜防”“打疲了警察,打油了罪犯”的怪圈,的确值得我们深思。犯罪发展有一定规律,面对犯罪高峰,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这可以说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会实施的刑事政策。

但中国的“严打”刑事政策与国外不同,国外的“严打”可以称为“重重”,即对严重刑事犯罪从重打击。而中国特色的“严打”有鲜明特点:由执政党与政府发动,全民动员,大造声势,把罪犯当作敌人,“严打”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斗争、阶级斗争和军事斗争。

司法仅仅成了执政党与政府实施“严打”刑事政策的工具,这深深体现了20世纪镇反“严打”的烙印。在“严打”刑事政策的高压下探索法治治理模式,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

现代中国对法治的理想与不懈追求以及认真践履的态度,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面临的各种综合性、全局性的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矛盾、处理违法犯罪手段的单一,追求短期功利效应等因素促成了“严打”刑事政策处于欲罢不能、欲说还羞的尴尬状态。实施了多年的“严打”刑事政策已经使这一政策所能够发挥的优势作用发挥殆尽,其之所以尴尬,根本上因为这一政策本身与法治模式不合。

(三)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目前我们所坚持的中国特色的“严打”政策应该全面放弃,取而代之的是“抓大放小”或者说“重重”“轻轻”的刑事政策,继续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全面实施科学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重新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作出解释,尤其是改变“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要环节”的政策,赋予“严打”以“重重”的科学内涵。

2009年6月,北京警方在备战奥运安保的关键阶段,推出了四张网整体防控模式:巡逻防控网、社区防控网、治安防控网、内部单位防控网。北京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表示,北京正在经历一场警务革命,由原来的周期性的集中一段时间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严重犯罪的严打模式,过渡到平时加强犯罪预防、控制的四张网整体防控模式。

这个被称为四张网的格局包括:巡逻网包“线”,盯全市主要大街、重点繁华地区、高发案地区;社区网包“块”,看社区内的人、地、物、事;内保网控制围墙内,指挥中心与军工、水电气热等重点单位、要害部门的内部监控系统相连。三张网外的“吃、住、行、销、乐”行业,由治安网负责。

”[43]北京警方取代“严打”模式而实施的四张网整体防控的“全时空打击”模式让我们看到了取消“严打”政策,实施科学的法治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希望,但从观念上,实践上真正取消“严打”政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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