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11-17
追寻真正公正和自由的社会制度法学理论论文(1)
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于1797年出版《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程》以降,德国的法哲学分两个阵营交替发展:一个是“哲学家的法哲学”(如康德1797年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和黑格尔1821年的《法哲学原理》,以及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袖于尔根·哈贝马斯于1992年出版的《事实与价值》);另一个就是“法学家的法哲学”。后者从19世纪中后期以来人才辈出、著述洋洋大观,逐渐形成强势。
其中,萨维尼(Savigny)、普赫塔(Puchta)、耶林(Jhering)、柯勒(Kohler)、埃利希(Ehrlich)、赫克(Heck)等人相继独创法哲学体系,获得国际范围的学术影响力;1949年去世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是具有此种影响力的最后一位代表。其后,德国法哲学失去了昔日的辉煌,将强势地位揖手让位于英美法理学,以至于当代的法学者们普遍地不大重视、甚至根本不了解德国二战以后法哲学的进展。
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至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陆续介译德国法哲学家们的作品:例如,米健教授主持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丛》(法律出版社)以及我与许章润教授主编的《西方法哲学文库》(法制出版社)已将数种德国战后的法哲学名著纳入翻译计划。在此方面,林荣远教授单人独骑,近年翻译多种人文社科及法学作品,功不可没。
他于2009年12月又将赫尔穆特·科殷(Helmut Coing,1912—2000;一译“赫尔姆特·科因”)的《法哲学》译成汉本(华夏出版社出版),实属法学界的一件幸事,可喜可贺。 客观地说,科殷并非战后德国法哲学界的领军人物,其《法哲学》一书在学术上的贡献也不是最为突出。
这本书的价值乃在于它是一本优秀的权威的法哲学教科书。若论权威的法哲学教材,除这本书外,德国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出版的还有数种,比如海因里希·亨克尔(Heinrich Henkel)的《法哲学导论》(1964年)、沃尔夫冈·瑙克(Wolfgang Naucke)的《法哲学的基本概念》(1986年2版)、莱因霍尔德·齐佩利乌斯(Reinhold Zippelius)的《法哲学》(1989年2版)以及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与温弗里德·哈斯默尔(Winfried Hassemer)主编的《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1994年6版,该书由郑永流译为中文,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版)等。
比较而言,科殷的《法哲学》以高屋建瓴的理论概括、学说理路的清晰梳理、学术争论的敏锐辨析、翔实的材料论证和简洁平实的语言表述而独树一帜,故而长期享誉学界。 本书于1950年由柏林瓦尔特·德·格鲁伊特出版公司(Walter de Gruyter)出初版,至1993年已出第5版。
1969年第2版大体确定了现行版本的内容框架,以后版次的修订多集中在材料的增补。本书共6章,分别讨论了历史上的主要法哲学学说、本书所持立场的基础、法律的文化考察、法的原理、实在法及其效力、法律思维方法等等。
这里不可能对该书的内容一一进行评点,故择其要端而述之,以与方家商榷。 1.科殷法哲学思想的特征。
美国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在其名著《法理学》中将赫尔穆特·科殷的思想归为战后德国“价值定向的法理学”(Value-Oriented Jurisprudence),认为科殷的法哲学在方法论上明显地受到了哲学家埃德蒙·胡塞尔(Edmund Husserl)、马克斯·舍勒(Max Scheler)和尼科拉·哈特曼(Nicolai Hartmann)等人所倡导的现象学的影响。其内容乃是对古典的个人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哲学的一种重述与修正(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2.科殷法哲学思想的出发点。像一切在传统上注重实体法哲学的学者一样,科殷也把自己理论的出发点限定在法的根本问题上。
在主张实体法哲学的学者们看来,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它应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
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提问,哲学家回答。它关涉“究竟”(überhaupt)的问题。
科殷在《法哲学》绪论中也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哲学不应放弃法学在其他领域已经获得的认识,但却必然超出这些认识的界限;它把法的文化现象所提供的一些特殊的难题与哲学的普遍的、原则的问题结合起来。其所探讨的根本问题在于:法应该是什么?什么是正义?正义的内容是否可以界定?(见科殷《法哲学》中文版,第2-3页)或者按照阿图尔·考夫曼的观点,法哲学的题目是“正确法”(richtiges Recht)和“正义”(Gerechtigkeit)。
法哲学的任务就是要研究:什么是正确法?我们如何认识及实现正确法?(〔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5月版,第9页)在这一点上,科殷与考夫曼的见解是完全一致的。 3.科殷法哲学理论讨论的难点。
通过对历史上各主要法哲学学说的梳理及对法哲学学科分支之认识价值的分析,科殷发现:法哲学的难题实际上是对不同的价值评判、不同的价值观的处理。在对法的认识上,价值观的差异和冲突难以找到某种正确评断的标准。
尽管如此,科殷仍然对此提出了一些理性的“弱命题”:
(1)各种价值判断与实际的相互关系的判断密切相关;
(2)作为价值判断的道德学说应具有内在的一贯性;
(3)作为价值判断的道德应具有普遍性;
(4)法律制度不得违背人性(科殷《法哲学》,第98-99页)。基此,科殷坚持哈特曼、舍勒、齐美尔等人的哲学人类学立场,确信人类既有客观求实接受和研究世界的能力,也有把握和实现精神价值的能力,人类能够把自己的生机勃勃的毅力旨在针对这种价值的实现,并且既在主观上也有客观上找到其生活的意义(同上书,第104-105页)。
同样,由人类所创造的法律尽管其形态多种多样,但并非是杂乱无章的,也绝不是某种僵化的东西,而是处于发展、适应生活的种种要求的持久过程之中(同上书,第141页)。根据这个立场,科殷主张把自然法与实在法结合起来。
他指出:将自然法和实在法彻底分隔开来原则上是错误的。自然法恰恰存在于实在法之中。
后者正是吸收了正义的原则而引申出自己内在的权威和效力,自然法成为评判实在法的尺度,实在法依赖自然法生存(同上书,第163页,165页)。科殷在《法哲学》中以下列充满理想的句子作结:“法对社会道德的伟大王国怀着感激之情。
建立真正的法,建立一种真正公正的和自由的社会制度,似乎表现为社会道德的义务。……如果制订得正确,法会为社会道德上人格的一种自由的、符合本性的发展创造社会的前提条件,因此,它是在社会的世界里社会道德的基础之一。
”(同上书,第242页)我们在这个宣示的理想中读到了古典时期思想家们的信念,这个信念在当代学者的思想体系中已日见式微。 诚如博登海默所评论的那样,科殷在战后德国“复兴的自然法运动”中做出过独特的贡献,读者也可以基于上面引述的观点见其一斑。
但我们不能将这种成就过分拔高。科殷的这本书总体上属于正统的德国法哲学教科书的路数:注重宏阔而疏于细节,精于原理而回避现实。
相形之下,新近出版的一些法哲学著作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例如,阿图尔·考夫曼的法哲学关注制度人心、取精用弘,更富有时代气息。
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苛求科殷,因为每一个时代的学者有每一个时代的特殊使命:科殷热心参与战后自然法理论的重建,他完成了一个称职的学人的使命;更何况,科殷的理论及提出的问题至今仍值得我们深思呢! 最后,我就本书的翻译本身作些简要的评论。我个人认为,林荣远教授德文造诣很高,两种文字转换流畅自如。
但语言的熟稔也可能会有负面的影响,即:过分相信自己对文本的理解,而惰于查考自己不大熟悉的专业术语和人物,以至于造成本可避免的遗憾。本书所涉人物、著作和法学概念众多,其中有些已成通译。
但林教授自创新的译法,反而令人困惑。比如,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被译成《法哲学的基本路线》(第75页),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扬弃”(Aufheben)被译作“保留”(第33页);康德的“理论理性”(theoretische Vernunft)和“实践理性”(praktische Vernunft)分别被译为“理论的理智”和“实践的理智”(第104页);萨维尼的“民族精神”(Volkesgeist)译成“人民精神”(第31页);凯尔森的“基本规范”(Grundnormen)译作“基本准则”(第49页);英美法官判决中的“判决依据”(ratio decidendi)译为“理性的决断”(第205页),判例法上的“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被译成“显然的决定”(第206页)。
尤其是,译本第17页把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名言“天恩不会取消本性而只会使本性完善”(Gratia naturam non tollit,sed perficit),译作“喜欢自然不必取消,但是必须改造”。见到这样的翻译,我只能扼腕叹息:误译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可谁人又能担保自己的译作百分之百的准确呢?译事之难,学人百年之痛。
北京大学法学院·舒国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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