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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3)司法制度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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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9

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3)司法制度论文(1)

从本质上讲,在法院无论是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还是普通审判员或者是代理行使审判员职责的助理审判员;一旦按规定程序取得某一案件承办权,其由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应当是平等的。同一法院的法官之间可能因资历等原因而等级不同,但不能因为法官等级高,就享有高一等的审判权,就可以有更大的判案权力,每个法官正当履行职责,不受其他法官的指挥和控制,其独立性应当受到充分保障。

二、法官的任职条件过低。对于法官的任用,世界各国方法虽有不同,但均一致地采取高标准严要求的做法,在很多国家,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需要经过特殊的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考试。

特别是在当今社会生活变得越来越复杂,法律规范也变得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的情况下,解决纠纷或对其可能的解决方案提出建议的工作变得越来越困难,更需要专门的训练。9在法官需要对案件做出判断的时候,无论从职权角度讲、还是从证明责任角度上看,在事实真相真伪不明的时候,法官都要对案件做出结论。

既然要做出结论,他就必须拥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常识,尤其在现代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生命科技的不断发展,给法官审理案件,尤其是审查判断证据带来了许多的困难。所以,法官的选拔与任命条件更应该严格,更需要专门的业务培训。

按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对于法官的任命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各级法院的法官均由中央任命,从而保证法官不受地方的干涉和影响。例如,英国各级各类法院的法官均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英王委派或任命;美国所有联邦系统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的联邦法官)均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

另一种,只有精通法律、熟悉审判业务的人才能担任法官,以人员配备的高质量来确保司法独立的实现。在日本,若想担任法官不仅要完成四年的法学部学习,还必须参加及格率极低(通常在2-3%)的全国司法考试和两年的司法训练、法学研究所学习并考试合格;而最高法院的法官要从见识高、有法律素养、年龄在四十岁以上并已担任高等法院的院长、法官、律师、检察官、大学教授或副教授共计二十年以上的人中任命;在英国,只有具备十五年以上的司法经历或拥有十年以上出庭律师资格的人,才能被任命为上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

10而在我国,法官的任职条件实在太低。《法官法》对法官的资格条件仅规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及专科学历等要求,而对行为能力的规定比较笼统。

法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什么两样,既不需要资格考试,也不需要精深的法律知识,招干人员、复转军人及其他调入人员,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另外单就文化素质来看,法官在整体上仍然比较低。

据1995年统计,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的只占5.6%,研究生层次仅占0.25%。这几年来情况大为改观,以上海为例,到2000年底,法官中本科层次的占49.2%,研究生层次的占1.94%。

但若与国外相比,其状况还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正因为法官与其他公务员相比并无任何高明之处,所以在建立独立而优越的法官保障体制时,阻力会如此之大。

同时,法院招录人员的结构也不尽合理,过去局限于军队转业和退伍人员,现在局限于大学应届毕业生。过去招录人员的结构不合理倒是有情可原,因为当时法律院系少,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的人也比较少,况且我们一直把法院定位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打击敌入的武器,因此在司法人员的选任上偏重于对政治素质的要求,有时甚至只强调政治上可靠,“业务上差一些可通过实践学习和提高”,所以招录经过了革命熔炉锻炼的复转军人成了最佳选择。

同时过分地强调联系群众、贴近群众,使法官这一应该与社区具有一定距离、特别强调专业化的特殊职业趋向了大众化,11从业人员根本无法产生职业荣耀感。在这之后的知识化浪潮中,又偏面强调起从业者的文凭。

法院系统为全面提高学历层次,全体动员抓学历教育,连最高法院也办起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进行批量化的大专文凭加工,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全国法院系统人员的学历层次一下子上升了好几个台阶,在好多地方的公检法司系统中法院一度成为学历层次最高的部门。但回过头来对法院的自办教育进行回顾和总结,我们发现:在职学历教育的结果确使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但能力提高与学历之提高缺乏必要的正比例关系,特别是与其后进院的正规法律院校毕业人员作出比较后,普遍发现法院化这么大的人、财、物实在不值。

于是各级法院在对人员的招录标准上,又不约而同形成了新的共识,即把招录新进人员的范围局限在具有高学历的大学应届毕业生中,而由于高校教育体制的改革及人才流动的市场化,法院招录人员又产生了对学历偏面求高的不当趋势。在有的地区的基层法院甚至出现把书记员的招录定在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人群,对法警也要求本科以上,不再招录其他人员。

这一方面使现时许多法院中出现了除办案经验外,无论是法学理论素养还是法律文书制作能力,书记员高于助审员、助审员高于审判员、审判员高于庭室长的奇特现象;另一方面造成审判队伍不稳,人才资源也有极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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