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浅谈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2)司法制度论文(1)

浅谈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2)司法制度论文(1)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13-12-17

浅谈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2)司法制度论文(1)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 “法律家”所整合的而成的精英群体,若要建构此共同体,我们首先必须搞清楚“法律家”所指。“法律家”译自英文“lawyers”,又译作“法律人”,其实无论何种称谓都只是表述和措词上的不同,在本质上却反映同一信念:在法制探索的道路上法律职业者必须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共同体,而维系这一共同体的已不再是血缘或地缘关系,而是一条无形的纽带——同质性。

P108法律家正是体现这一同质性的基本单位。这一同质性又是如何体现的呢?细致分析一下,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结构。

法律是一门专业化程度极高的学问,是对社会现实进行理性化的抽象、概括而形成的一套独特体系,它有自己的概念、术语、范畴,有自己独特的逻辑和表达方式。无论是作为学识,还是作为职业技巧,操作法律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人,必须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法律的话语方式、思维逻辑、分析技巧和解释方法,这样经历相同职业训练的法律家也就必然具备知识结构的同质性。

同时,法律家也绝不是法律工匠——执行法律的机器,而应是知识和技巧的综合体。若他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规范,那它只是一家机器而绝非法律人。

P507二是,思维方式。To think like lawyers(像法律家那样思考)。

P235法律是理性的化身,它是以一种抽象的方式反映现实生活,同时又必须具有普适性,因而法律世界同现实世界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分离的。为此,作为法律家必须学会用法律思维进入法律世界。

同时,由于法律规则的局限性使法律解释成为必要,但不同职业者的解释又各不相同。因而,为了维护法的权威性必须塑造法律解释的统一性。

这只有在法律职业形成一个共同体后才有可能。因为,共同的思维、技能训练必然造成他们职业性的同化。

三是,价值理念。法律家来自世俗社会,但他们又属于精神贵族,他们除了熟悉一个社会道德规范有必备具有高于其他朴实道德价值的追求。

他们“从利益和出生上来说属于人民,而习惯和爱好上来说又属于贵族。”P306因而,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应该是共通的,拥有共同的伦理道德、专业素质和知识修养。

①所有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化的培训,成为一个知识共同体。同时,作为一种共同体,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必须能够摆脱社会中的政治、行政、道德或宗教的约束进行自治,成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具有自治性,即实体的自治、制度的自治、方法的自治以及职业的自治。实体的自治是指存在一套独立的法律规定;制度的自治是指存在独立的司法系统;方法的自治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使用的思维方法如类推、遵循先例、区别技术等是相对独立;职业的自治是指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活动,应当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即司法的独立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法律的自治,要求法律职业的自治;而法律职业的自治,反过来又影响着法律的法律的发展。从历史上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经济造成的诉讼案件的增加是分不开的,它在客观上促进了法治的发展,为后来的司法独立提供了物质基础。

正如庞德所说“法律职业团体对社会整体化以及法制观念和司法方式的培养,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我国法治的发展,尤其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独立、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铲除司法腐败等都有重要意义。

二、西方法治国家的实践西方欧美等国其政权模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以宪法为基石,以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为平衡手段,这一点是西方法治国家的共有特征。

因而,西方各国法律职业培养模式虽然在具体形式上各有不同,但其基本内涵却是相同的。与此同时,他们也都构建了自己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即通过共同的职业成长历程,使他们共同体内部达成相互理解、相互认同,从而促进法律公证与衡平目标的实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他们认为法律职业者主要是法官和律师。在社会生活中虽然法官的地位更为显赫一点,但真正积极活动,对社会产生广泛影响的却多为律师,这一点主要是由其判例法传统所决定的。

虽然判例、习惯为法官发挥作用提供广阔空间,但优秀律师所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他们能对法官的判例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从技术角度讲,普通当事人更重视律师的作用。

因此,在英国,法官必须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同时检察官资格的取得也必须具有丰富的律师职业经历。可以说,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共同体构建的核心是培养律师。

在这些国家中他们一般都将两大司法官培养纳入律师培养过程中,其培养模式可以用下图来表示:律师资格制度→律师业自由竞争→优秀律师成为法官或检察官,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纵向一体化培养模式。而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另一种模式。

①例如:德国《法官法》第五条规定,要取得在司法部门的任职资格,必须通过两次司法考试。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至少要在完成七个学期的大学法律学习之后,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则必须在完成三十个月的实习或见习服务之后。

同样,在对律师、检察官资格取得也有如此要求。这就是所谓的“法曹一体化”培养模式。

因为他们认为通过此种模式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使成为法官检察官的人理解律师的业务和工作性质,也使成为律师的人能体验法院的实际工作,检察官的立场,从而,让他们更好的理解在司法方面的共同使命,使他们产生强烈的职业认同感。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时间就是生命
愤怒题目
二十年后回家乡
爸爸我想对你说
幸 福
奶奶
错别字的烦恼
墙角的小蚂蚁
母爱
海豚
自我介绍
两个“力力”
握住坚强
这就是我
小学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小学科学探究实验室管理制度
小学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
学校安全防盗制度及责任制
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防校舍倒塌应急预案
学校防汛应急预案
多媒体教室管理制度
小学备课管理制度
防传染病应急预案
备课制度
小学集体备课制度
初中运动会应急预案
中小学多媒体教室管理制度
小学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刍议我国的夫妻财产权_民法论文(1)
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_民法论文(1)
浅谈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_民法论文(1)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后果_民法论文(1)
论婚姻无效制度_民法论文(1)
论特殊防卫权_民法论文(1)
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探析_民法论文(1)
浅析民商事审判表见代理的认定和处理_民法论文(1)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_民法论文(1)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_民法论文(1)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_民法论文(1)
论事实婚姻_民法论文(1)
浅谈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性_民法论文(1)
试述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_民法论文(1)
浅谈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_民法论文(1)
《鲸》第二教时教学设计3
《鲸》教学设计4
《鲸》教学设计5
《鲸》第二课时教学设计6
《鲸》教学设计13第二课时
《鲸》教学设计10
《鲸》第二课时教学设计4
《鲸》教学设计12
《鲸》教学设计3
《鲸》教学设计2
《鲸》教学设计11
《鲸》教学设计9
《鲸》教学设计4第二课时
《鲸》教学设计15
《鲸》第二课时教学设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