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7
浅谈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成因及对策_经济法论文(1)
目 录浅谈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成因及对策
一、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1、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2、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二、惩治与防范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犯罪行为的超前性与法律规范的之后性之间的矛盾
2、犯罪复杂性,专业化与侦查人员相关知识缺乏、侦查手段简单之间的矛盾
4、犯罪的国家化趋势与侦查工作跨国合作局限性之间的矛盾
三、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大金融监督力度
2、完善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
3、建立健全防范体制,加强道德教育
4、加强部门联系,争取破案时机
5、保持协作关系,建立犯罪信息系统论文论文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银行信用及其它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改革开放以来,金融迅速发展,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手段的高科技化以及金融业区际化,国际联系的日益密切,金融领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内外勾结作案十分突出,危害严重,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和加剧金融风险,危害社会的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虽然司法机关和金融部猛做了很多努力,但打击力度还不够,防范效果不尽人意。目前,由于我国金融立法的滞后,致使金融市场一些违规经营和非法交易活动得不到有效惩治。
这方面必须做到强化金融执法,充分发挥国家金融监管种类金融机构的行为和遏制金融犯罪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加大金融监管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禁任何非法金融活动。强化对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惩治。
充分发挥包括检查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的作用,分析犯罪原因,掌握犯罪规律,研究侦察策略,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大案要案上升的势头。论文关键词:金融 犯罪 贪污 受贿 银行
一、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1、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手段的高科技化以及金融业区际,国际联系的日益密切,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表现出许多不同以往的特点。
(1)犯罪手段从过去的以权谋私和监守自盗转向运用专业知识,利用金融业务程序,制造漏洞进行作案,犯罪的隐蔽性增强。金融领域贪污犯罪贿赂等职务犯罪一般依附于金融业务实际。
由于近年来金融经营管理市场化进程加快,计算机技术广泛运用,犯罪依附于金融业务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如福建省在上世纪90年代前5年连续查办了10名银行行长利用审批贷款受贿的案件。
而再此后的5年里,这类案件有所减少,取而代之的是金融从业人员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利用金融业务的时间差、地点差、利息差、行际差作案逐渐增多,这种行趋势在新兴的证券行业表现尤为突出。1998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每年都在这个领域查办一批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反映出来的情况是,一些证券从业人员透支挪用巨额公款为个人进行股票交易,违反规章允许或放纵股民进行透支交易、利用变更电脑数据贪污或挪用股民保证金等。这类犯罪作案过程隐秘,在股票上升是由于有盈利,容易迅速平仓而不易被发觉,往往要等到股市下挫,出现巨额亏损无法平仓时,犯罪才得以暴露。
(2)犯罪主体以金融机构领导特别是基层金融单位负责人为主,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共同犯罪增多,法人犯罪时有发生。金融机构领导贪污贿赂等犯罪往往与管理决策权力相关联,因而掌握相应权力的金融机构领导各别是基层金融单位负责人犯罪一直占较大比例。
同时由于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单位金融秩序混乱,管理不严,制度不落实,一些从事具体操作工作的人员同样有机会实施犯罪。这就使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日趋基层化、低龄化,基层一线和年轻的从业人员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福建省查办的案件中就发现有年仅21岁的出纳库管员,监守自盗外汇库款折合人民币300多万元,年仅25岁的证券公司报盘员,透支上千万元公款进行个人炒股。犯罪主体多元化还表现在共同犯罪增多。
由于金融业务交叉,计算机联网操作,单独作案成功率越来越低,因而金融从业人员之间,甚至是金融从业人员与社会人员之间,相互利用、内外勾结、多环节有预谋、有分工地进行作案。同时还有一些金融机构的领导利用“法不责众”的社会心态把谋取私利转化单位行为,通过集体决策实施犯罪,以减轻个人责任,逃避法律制裁。
如某财产保险公司私分公款50余万元的案件,就是在公司负责人的策划下,制造假理赔案百余件,标的达23亿元,保费1000余万元,从中骗取国家财政下拨业务费进行瓜分。
(3)犯罪进而越来越大,上千万的特大案件已不鲜见,账款流向集中在从事营利性活动和用于挥霍上。 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贪污贿赂上百万元在金融领域比较少见。
然而近年来,查办金融贪污贿赂等犯罪平均案件逐渐上升,上千万元的特大案件逐年增多,仅1998年以来,福建省就查办百万元以上案件29件,其中上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5件。据对一些典型案件分析,犯罪巨额账款多被犯罪分子用于人人炒股、经商、投资、甚至贩毒,炒卖外汇,赌博等非法活动上,给国家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4)犯罪同金融违法经营、金融诈骗犯罪相伴生,危害后果更加严重,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是近年来金融体制改革中暴露出来的犯罪特点,从查处的金融违规经营,金融诈骗犯罪中大都能发现金融从业人员的贪污贿赂行为。
有的金融诈骗犯罪就是不法分子利用重金行贿,促使从业人员违反国家信贷政策和规定,放宽贷款条件和数额而得逞的。目前较为严重的违章拆借资金现象,往往也是一些从业人员出于个人赚取利息差或回扣造成的,证券业也存在类似情况,在一起证券从业人员私分公款案我们发现,行为人采用一种资金“空敲”的方式,虚拟高出证券公司实有资金数倍甚至几十倍的资金,通过电脑转让给一些有关系的股民炒股,甚至转入虚设的股民帐户进行自营,然后提取巨额管理费用,进行私分贪污。
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同金融违规经营现象,金融诈骗犯罪紧密相连,严重损害了国家金融机构的信誉,使这类犯罪的危害性超出了经济意义。比如,银行从业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使正常渠道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经济发达,对资金需求旺盛的地区因此出现了民间合作基金会,甚至出现非法“标会”泛滥的现象,这一方面冲击金融正常秩序,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民间融资活动没有保障且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一旦经营失败,大批资金无法收回,会民四处索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5)犯罪涉外情节增多,区际化,国际化趋势日渐明显。 调查发现,目前这种趋势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境外人员参与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
比较典型的是少数不法外商在华投资经商中,采取行贿手段,诱使金融机构一些意志薄弱者为其违规获取贷款或逃避监管,非法进行资金经营提取便利。二是为逃避国内法律制裁,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在世界范围寻找退路。
他们有的携巨额赃款潜逃在外,有的千方百计地把赃款转移到境外金融机构藏匿,还有的把赃款用于境外投资,经商等。对熟悉金融管理的犯罪分子来讲,利用世界性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来实现这个目标很容易得逞。
如果没有有效对策和措施加以遏制,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区际化,国际化将呈发展趋势,其表现形式也将趋于多样化。
2、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导致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原因很多,有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金融体制,金融立法,金融监管以及惩治与防范金融犯罪等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几条:
(1) 转轨时期金融体制还不能适应和发展的要求,虽然金融组织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金融机构的功能和服务水准,包括从业人员的金融信用意识远未达到转轨的要求。许多金融改革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留下发生犯罪的隐患。
(2) 金融法制不完善,许多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一些行为的罪与非罪限模糊,使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实施犯罪。
(3)是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监督制约机制薄弱,致使一 些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持续时间长,金额巨大却不易被发现。缺乏强有力的犯罪惩治和防范机制。
虽然司法机关和金融部门做了很多努力,但打击力度还不够,防范效果不尽人意。
二、 惩治与防范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惩治犯罪方面看,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现有的执法水平,工作措施同遏制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发展势头,保障金融安全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三个矛盾上
1、 犯罪行为的超大超前性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作为行为的规范,法律通常有一定的预见性,能够涵盖未来可能发生的某些犯罪行为。但对于各种改革和创新最为活跃,最为频繁的金融领域来说,法律的这种预见性是十分有限的,尽管这几年制定和修改了包括刑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惩治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金融领域中仍有一些明显的违规现象处于法律的真空状况,经贪污贿赂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比如。前文提及的证券业中存在资金“空敲”现象,表面看由此产生的利润是单位所有,但这种利润往往被列为帐外收入,随时可能落入私囊。
对这种行为,现有的法律就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目前多融领域各种违规现象表明,不法之徒千方百计寻找法律上的空当,利用管理疏漏。
实施金融犯罪,几乎每一项金融改革创新措施出台,都有一些新的犯罪形式随之出现,而法律往往是在这之后才能作出相应的规范。
2、 犯罪复杂性,专业化侦查人员相关知识缺乏、侦查手段简单之间的盾。金融经营管理的高度专业性决定了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特征,这就是犯罪情节更复杂,犯罪主体专业素质更高,犯罪手段智能化更明显。
贪污犯罪手段通常是涂改或毁损账目,在金融领域则可能表现为通过计算机利用管理漏洞,轻而易举地把银行巨额资金转为私有,同中却可能同某项复杂的金融决策联系一起,隐蔽性更强。相对于这些特点来说,我们现有的侦查工作并不适应。
突出的问题是侦查人员多没有金融从业的实践,对金融管理经营知之不多,往往用对会通常情况下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思路和方法来侦查金融领域的犯罪,侦查手段停留在比较简单的层面和较低水平上,有时控制了犯罪分子,却因为不熟悉金融运行规则或计算中管理系统而抓不住作案证据,掌握不了赃款流向,有时发现了犯罪痕迹,而犯罪分子却早已逃之夭夭。
3、 犯罪的国际化趋势与侦查工作跨国合作局限性之间的矛盾同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合的速度和广泛性比较,惩治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跨国作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相形见拙。从目前有限的实践看,造成合作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观方面来说,由于缺乏相应的国际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跨国合作侦查犯罪并不认为是受请求方的义务,广泛的能力合作由于缺乏诉讼体系不同,审批手段烦琐,语言障碍,经费缺乏,等等。这些局限性往往造成侦查犯罪工作效率低下,诉讼周期拉长,使犯罪分子不能受到及时有力的惩罚,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逍遥法外。
与惩治犯罪不同的是,防范犯罪中遇到的困难更多来自主观方面。尽管人们很容易理解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危害性,但受功利主义的影响,有些金融部门执法机关对防范罪工作缺乏长远战略的眼光,认识上还存在种种误区,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防范犯罪意识薄弱,存在片面追求金融经济效益,而忽视规范运行手段的认识误区金融系统既是国家经济宏观调控部门,也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获取经营利润,创造经济效益是它的重要任务。为实现这个目标,有些金融部门在制定经营管理策略中,往往把攻取利润多不作为衡量经营好坏的惟一标准。
这样有意无意地把从业人员误导到功利主义的泥潭中去,片面地认为只要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采取何种经营手段无所谓,规范经营的制度往往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或落实,甚至被搁置一边,以致各种违规操作滋长蔓延。
(2)防范犯罪的措施手段表面化,存在单纯依赖强制性的法律,忽视培养自律意识的认识误区一切犯罪行为都是从自律防线崩溃开始的。培养金融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是防范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治本性措施纪律,制度等他手段固然重要,但应看到如果不把法律的强制性转化为从业人员自律的自觉性,在种种诱惑考验面前,纪律、制度就可能变成一纸空文。
一些金融部门在培训从业人员时,总认为提高专业素质对金融管理经营是重要而迫切的,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则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职业道德教育的弱化是一些从业人员是非标准模糊,走上犯罪道路而不自知。
(3)防范犯罪的实现方式被动,存在停留于事后防范,而忽视预防机制建设的认识误区这种误区在执法机关和金融部门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从执法机关来说,帮助金融部门开展防范工作通常采用“亡羊补牢”的办法,即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就案论事,运用检察建议要求金融部门堵塞产生犯罪的漏洞,缺乏经常性,系统性的工作策略。
金融部门也是如此,只有发生犯罪后才引起警惕。比如,目前新的金融工具推广很快,但很少有金融部门对这些金融工具使用中可能存在的犯罪隐患进行事前研究,并建立配套的防范机制,往往是这些金融工具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严重后果后,防范对策和措施才跟着出台。
三、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1、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大金融监督力度预防和减少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发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金融行业特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金融监管力度。要采取积极措施,着力解决金融监管乏力问题,在监管范围上,既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也要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在监管措施上,既要有预防性的监管措施,也要建立事后化解性的监管制度。
在监管手段上,既要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包括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特别是信贷资产质量,资产的流动性,经营的规范性和效益性,内控制度和执行情况,也要建立灵活,准确的风险预警系统,以保证国家对金融活动的运行情况和管理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减少在金融领域实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可能性。
2、 完善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目前,由于我国金融立法的滞后,致使金融市场一些违规经营和非法交易活动得不到有效惩治。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加强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的建设,在现有的《中国人名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统一的金融交易法律、法规,以规范市场行为;另一方面必须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针对金融犯罪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条文,以控制和防范金融犯罪,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及预防效能。
这方面必须做到:一要强化金融执法,充分发挥国家金融监管种类金融机构的行为和意志金融犯罪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加大金融监管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禁任何非法金融活动。二要强化对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惩治。
充分发挥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的作用,分析犯罪原因,掌握犯罪规律,研究侦查策略,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大案要案上升的势头。
3、 建立健全防范体制,加强道德教育从查处的案件看,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告发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有关单位部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有的形同虚设,一部分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受贿。因此建立健全必要的防范工作机制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一要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观念,增强抵御社会上各种不正之风侵袭的能力,同时,严把用人关,对不适合从事金融业的人员坚决清退。二要系统地建立由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专门机构监督,社会公开监督以及执法执纪监督组成的监督制约体系,并有重点地对发放贷款、拆借资金、股票透支交易及电脑操作人员加强监督与制约,发现问题,迅速作出处理。
三要抓好制度落实,严格执行金融活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减少随意性,防止滥用职权和违规经营。
4、 加强部门联系,争取破案时机 这是预防和惩治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必须的工作协作。一方面,金融部门要主动向检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使检察机关对金融部门的工作情况、管理情况、经营情况等有必要的了解,这对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犯罪,侦破案件很重要。
同时,金融部门发现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时,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争取破案时机,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时,有关金融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协作,促进有效地获取犯罪证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要加强与金融部门沟通,联系,互通信息,特别要研究分析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把握犯罪的总体走势。
对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金融部门通报,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业务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要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金融部门建立规章制度。此外,为更有效的同金融犯罪作斗争,检察机关要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侦查队伍,不仅要有一批侦查金融证券、保险、计算机、外语等方面的人才,还要有一批从事金融犯罪理论和发展趋势研究等方面的人才。
5、 保持协作关系,建立犯罪信息系统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金融犯罪的国际化,需要各国,各地区之间保持良好的经常性的协作关系,共同对付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等犯罪。一是建立犯罪的信息交换系统,包括犯罪嫌疑人信息,犯罪手段信息、赃款流向信息,单位信息等多系统组成。
建立犯罪嫌疑人信息系统,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活动区域,涉嫌原因,作案手段,团伙成员等信息汇集处理,建立人头档案,以便迅速发现犯罪嫌疑人。赃款流向信息的建立有助于侦查人员判断犯罪性质追查犯罪线索。
建立单位信息,通过各国,各地区的工商的登记,就业管理等部门,可以收集有关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状况,注册资金,资金实力,商业信用,法定代表人,股东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通过计算机管理,从而为侦破案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二是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这种联系的重要媒介是相关国际组织,例如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反洗钱金融诉讼特别工作组等。各国,各地区司法机关建立起经常的工作联系制度。
个案的协查,犯罪嫌疑人引渡和遣返等。对我国来讲,非常需要与我国金融犯罪牵涉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保持密切的联系,加强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司法制度,司法运作情况以及合作可能性的研究,拟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一旦需要,就可以及时得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助。、总之,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参考文献
1、蔡福元主编《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出版
2、徐杰主编《经济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顾功耘主编《中国证券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黄万兴主编《新刑法通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版
5、孙国祥主编《新刑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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