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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应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终极目的_经济法论文(1)

摘 要: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但我们认为,相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而言,这种目的只是工具性的。这在立法上有明显的体现、在学理上有充分的理由并在司法上有广泛的实践。

我国未来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与司法应当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反垄断的终极目的。 论文关键词:反垄断立法;反垄断诉讼;终极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反垄断立法目的中的体现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 “经济大宪章”。目前,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反垄断法究竟以维护经济公平竞争秩序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为首要的立法目的仍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但是,相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终极目的,这种目的只是工具性的,必须符合终极目的的要求。正如日本学者认为,公正自由之竞争固然为独占禁止法之直接目的,不过这一直接目的又是独占禁止法终极目的之达成(消费者利益之确保)的 “手段的目的”。

这在立法上有突出的表现。 美国是反垄断立法的发源地。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逐渐走向垄断,经济生活中的托拉斯、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美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实际上是围绕着反垄断进行的。

《谢尔曼法》似乎最清楚不过地反映了提高消费者福利的经济目的;这一固有的经济目的也清楚地反映在《克莱顿法》的法条措辞中;1938年《惠勒一李法》对《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进行修改,规定除了不正当的竞争方法外,不正当或欺骗性的做法也属违法行为,目的就是使该法适用于那些直接对消费者产生有害影响的商业行为。近年来,尤其是由芝加哥学派为主导的批评派认为增进消费者福利是反托拉斯法独一无二的目的。

在仿效美国反托拉斯法基础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制定了《商业行为法》,目的是通过促进竞争和公平交易以及保护消费者,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单单是保护竞争者、反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度,而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保护消费者的功能。

20世纪60年代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次修订都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运动席卷欧洲后,欧洲许多国家决定放弃保护个别企业的单独不正当竞争法,而以广大消费者利益为中心重新整合关于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各种市场行为规范,如瑞典《市场行为法》。

该法是其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规范,即保护经营者不受不公平市场行为的侵害,但其首先是消费者保护法。1998年修订的《芬兰竞争法》第1条规定,在适用本法时,尤其应当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1991年修订的《波兰反垄断法》开头写明了该法的目的:确保竞争的开展,保护经营者免受垄断行为的损害,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1条68规定了该法的目的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的交易限制以及不公平的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的过度集中,排除因联合、协议等方法形成的生产、销售、价格、技术等的不正当限制以及其他的对事业活动的不正当约束,促进公平的、自由的竞争,发挥事业人的创造性,繁荣经济,提高工资及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以确保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健康地发展。

2001年修订的《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第1条规定,该法的目的是防止事业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济力的过度集中,规制不正当的共同行为及不公平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的、自由的竞争,发挥企业活动的创意性,保护消费者,促进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中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在立法体例上采取综合模式,将反垄断或反限制竞争、消费者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集于一身,因而其立法目的表现出多重性的特点,其第1条将立法目的规定为 “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

”在该法的立法过程中,对于该法的目的是什么?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主张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观点占 “立委”的多数,认为《公平交易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平均社会财富,实现社会分配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条规定,该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公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第1条规定: “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在以人为本的市场经济中,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值得肯定的,体现了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二、反垄断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终极目的的理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需求的作用越来越大,已成为拉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 “市场经济是消费需求拉动型经济。

”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消费者主权思想充分体现了 “以人为本”理念。

“以人为本”就要把消费需要作为出发点,作为起点和终点。人的需要主要是消费需要。

消费需要不断得到满足,不断丰富,正体现社会生产目的。 “以人为本”就要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消费质量,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主要目标。

打破行业垄断,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当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才能刺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增加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事,还必须依赖于其他法规的有机配合,反垄断法就是这样的法律之一。 经济学家计量了垄断所造成的效率与福利损失。

从效率来看,它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即组织低效和动态技术低效;从福利来看,由于垄断者能以垄断高价获取垄断利润,原由消费者享有的部分福利转移到垄断厂商,同时也由于减产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此种消费者的福利损失超过因垄断者的得利而造成的社会福利净损失。2009年,有专家搜集了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交通运输业、电力及设备制造业、生物制药业及石油化工行业的部分数据并据此做了估算,结果显示,1997到2000年间,这些行业的行政垄断造成的净社会福利损失最低91816亿元,占的11.5%.垄断租金达到2930亿元之多,占的3.68%左右,而这些留在垄断部门内的租金,大部分被浪费掉了。

行政垄断已经远远超过了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竞争法理论认为,通过竞争机制,可以使消费者享受到高质低价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

垄断者凭借其市场优势,可能向市场提供比其实际可能生产的数量少得多的产品,相应地,索要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价。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要求这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保持在与市场竞争条件相适应的水平,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主要是指消费者选择商品和自主交易的权利。限制竞争实际上就是限制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权利。

如果除垄断者的产品外还存在消费者比较满意的替代品,有足够多的厂商相互竞争,不同品牌相互之间替代性强,消费者可以在很多方面有差异的竞争性产品中挑选。消费者可能会选择替代品的行为对垄断者形成有利的制约,抵制滥用垄断势力。

所以, “竞争法中的任何规定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曾爆发过一场关于反垄断法保护目的大辩论,参加辩论的主角被分为一元论学派和多元论学派。

芝加哥学派是一元论的代表。按照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利益。

美国反垄断法的祖先们正是为了实现这个唯一的目标,才颁布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任务是维护市场机制,因为市场机制可以优化配置国民经济的资源,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利益。

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消费者福利达到最大化,而垄断力量对价格的影响则使得消费者福利向生产者转移。如果通过利用或联合利用垄断力量来影响价格或限制产出数量使得消费者福利状况恶化,那么该行为就损害了经济效率。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的是促进经济效率,而消费者福利的改善则是经济效率提高的必然结果。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固定价格、横向限制、掠夺性定价、反竞争的合并、不合理的纵向限制等行为,是因为这些行为对自由的市场本应产生的价格和产品的多样化强加限制,从而扭曲了选择的供给。

固定价格和其他非法的横向限制人为地抑制了竞争性市场原本能提供的多种价格选择。掠夺性低价仅在短期内对消费者是有益的,长期而言,这种价格可能会把那些提供消费者实际上更喜欢选择的公司排挤出市场。

一个反竞争的横向合并能直接排除有意义的竞争,表现为价格选择、产品质量或产品多样性方面的减少或降低。转售价格维持直接限制向消费者开放的价格选择,限定他们采用制造商确定的价格。

非价格限制,比如独占交易、独占区域,产生同样的效果,通常会限制下游企业可提供给消费者的选择。搭配销售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包括:

(1)强迫消费者购买不想要或不完全想要的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2)一旦厂商在搭售品市场上取得了垄断地位之后它将提高搭售品的售价,获取垄断利润,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三、反垄断诉讼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反垄断法若要担当起通过制止垄断行为来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任,不仅应该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目的,更应该提供权威有效的解决途径,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反垄断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多种,但理论上只有诉讼途径才是最权威、最有力度的方式。

鉴于国家机关、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团体在维护有效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赋予其以诉权,比如,《谢尔曼法》第8条明确规定联合会有权作为原告提起反垄断诉讼。在美国,反垄断法也可以由消费者和国家特定的机构来实施。

如果消费者认为他们被卡特尔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损害时,可以提起私人反垄断诉讼。波兰《禁止不正当竞争法》第31条第1款规定: “对违法行为涉及众多消费者或者引起重大不利后果的当事人的诉讼,在受害的消费者个人不能被确定的情况下,竞争监督机构或者消费者利益保护机构可以参加诉讼,提出消费者的民事请求。

”这些规定有助于集中打击那些重大、复杂的反竞争行为。而在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法律责任”部分仅规定 “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垄断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具体程序规定。

同时,我国目前立法只承认消费者协会有支持起诉的职权,没有赋予消费者起诉的权利。 所以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赋予消费者协会、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相应的诉权。

微软诉讼案主要在 “消费者选择”问题上争论不休。从事实认定到上诉的辩论要点,微软案的主要焦点一直不在于任何当前产品的价格或生产成本,而在于创新、新产品和最终消费者选择将被减损的可能性。

[12]杰克逊法官的判决书集中围绕着 “消费者选择”的概念而不是价格、效率、或社会(政治)影响。杰克逊根据消费者不能用其他产品替代微软的操作系统界定了相关市场,认为微软不适当地把它的因特网浏览器与视窗98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的行为极大地忽视了消费者的需求。

这些产品的搭售导致的不是消费者的便利而是消费者选择的重大损害。 2009年美国华盛顿地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批准微软公司与美国司法部及9个州达成的和解协议,要求微软不得进行损害竞争者的垄断交易以保护消费者选择权。

欧共体法院的判决中也常涉及消费者保护问题。如早在1966年关于一案的判决中,欧共体法院就指出,竞争法的一个特别目的就是禁止分割市场,维护同一品牌产品的竞争。

因为只有在市场统一的条件下,欧共体的消费者才能买到他们所需要的产品,而不管这些产品的原产地和销售场所。[13]1994年欧共体法院关于诉欧共体委员会一案的判决也是一起引人注目的保护消费者的判决。

作为欧洲最大的消费者协会,1992年曾要求欧共体委员会调查一起欧洲某些汽车销售商达成的共同抵制销售日本汽车的反竞争协议,因为这个协议虽然有利于欧洲汽车生产商,却不利于欧洲的消费者。而欧共体委员会对这个协议不仅不调查,反而认为按照消费者的请求依据竞争法对这个协议的调查会不符合欧盟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向欧共体法院提起了诉讼。欧共体初审法院在其判决中明确指出,的请求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符合欧盟的利益。

[14] 从我国传统诉讼的角度考察,按照 “直接利害关系”的起诉条件,消费者似可作为利益因垄断受到损害纳入原告范畴。但个别合法消费者单独提起诉讼存在困境:

(1)分散的消费者重复诉讼,耗时费力并可能引起法院裁判的矛盾;

(2)直接受害个体常因种种原因导致放弃诉讼从而使消费者利益受损而无从救济,按传统 “一对一”诉讼,以消费者个体力量对峙具有行业垄断实力的巨型企业,力量对比不对等和在诉讼资源上的劣势地位,使得个体能力实际上难以与垄断企业相抗衡。由于纷争当事人缺乏对等性,通常应通过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激励措施来保障受害的消费者实际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和为维护公益起诉的积极性。

[15]传统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但在消费者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中,也要求原告承担如此严格的举证责任,就可能出现大多数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局面。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中,信息天然的集中在经营者一方,商品的成分、性能、构造、功能、成本等以及与服务本身有关的各种信息由经营者天然地垄断,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认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须依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才能实现,如果经营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充分的信息,消费者就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

所以,在反垄断诉讼中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垄断行为能够提高效率并且没有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不能举证,则推定被告有过错。 [注释] 参考文献 王晓晔。

有效竞争—我国竞争法的目标模式[J].法学家,1998,

(2)。 赖源河。

公平交易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1.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81-182. 尹世杰。

市场经济是消费需求拉动型经济[J].经济经纬,1999,

(3)。 尹世杰。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7,

(3)。 尹世杰。经世济民,以人为本——也谈中国经济学向何处去[N].光明日报,2004-02-11. 尹世杰。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J].南方经济,2004,

(2)。 徐士英。

竞争法论(修订版)[M].世界地图出版公司,2003:63. 夏 英。反垄断法:现实与期望[N].南方周末,2004-07-29. 王晓晔。

欧共体竞争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9. R H Bork The Antitrust Paradox A Policy at War with Itself[M]. New York 1978:。91. [12]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84F. Sup 2d 9(D.D.C.1999), United Stated V. Miscrosoft 87F. Supn 2d 30 (D.D.C.2000) [13]Case56 /64Ets Contens SARL Grundig-Verkaufs-Gmbh V. Commission.(1966),ECR, 299. [14]Cases T –37/92 BEUC et al. V. Commission(1994), ECR I——285 [15]颜运秋。

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4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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