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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的运用_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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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浅谈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的运用_民法论文(1)

随着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逐步深化,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在这一进程中,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则显得相对滞后,虽经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多方努力,仍无重大突破。

目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之间日益凸显的矛盾就象美丽的花朵结出了干涩的小果一样,无法达到改革的预期目的。民事裁判文书没有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

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迫在眉捷,最高法院把裁判文书的改革列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强调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

一、目前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误区 由于历史原因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影响,长期以来,民事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说理论证,只公开判决结果,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给人以模糊朦胧之感。近几年来,各级法院不懈探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有了明显改进,提升了民事裁判文书的品位和公信力。

但也应当承认,目前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有的民事裁判文书对应当公开的内容不作公开,当事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一头雾水。

误区之二,有的不分个案难易、争议焦点多少,为了公开而公开,材料堆积,篇幅冗长。误区之三,有的对需要公开的内容公开不足,有点“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味道,给当事人以似是而非之感。

误区之四,有的判决内容公开过高,将属于审判机密的合议庭不同意见也予以公开,越过了分开的底线。 产生上述现象,走入误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诉讼理论研究滞后,忽视裁判文书功能及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等等,但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者缺乏现代司法理念,没有准确掌握和正确运用透明原则。

要知道,透明原则是实现公正、中立、高效等原则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关键所在。

二、现代司法理念之透明原则的内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将现代司法理念精辟地概括为“十四个字”:公正、高效、中立、平等、透明、独立、文明。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应全面、系统的掌握其内涵,并准确运用于审判实践中,包括裁判文书的改革。

目前,裁判文书争议最大的就是缺乏透明度问题,这也是文书改革重点。透明 原则作为现代司法理念之一,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透明原则要求民事裁判文书体现“阳光下的审判”。审判活动有着自已特殊的运行规律和制度要求,不同于人们基于一般的道德情操和朴素的伦理标准而做出的价值判断。

而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活动的一种结果,它必然要求制作者在文书中将对案件审理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如追加当事人、司法鉴定、中止审理、财产保全等情况叙述清楚,要知道,从一定单方上讲,“程序正义的观念即使不是赋予审判正当性的唯一根据,也应当被认为是其重要根据之一”。

(二)透明原则要求民事裁判文书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运用之妙,存乎于心”。

民事裁判文书的当事人诉辩称部分作为反映双方当事人诉讼的真实意思。文书有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合理的归纳,而不能将起诉状答辩状的内容照抄照搬,更不能断章取义、随意取舍,以偏概全,以此突出双方的讼争焦点,把握案件的关键。

(三)透明原则要求民事裁判文书体现法官对释明权的公平行使。释明权作为法官的义务,要求法官站在中立者的立场上,以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为目的,适度地履行法律规定的释明义务。

这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释明权应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立案之初,法院即应向当事人告知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或执行所面临的执行风险。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根据《举证通知书》上面的提示,合理引导双方当事人行使自己的举证权利,适度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宣告判决阶段,法官则应将授引的法律条文的内容、适用该法条理由在文书中予以充分地表述,使当事人了解法官用法的目的,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

这种释明的过程应在裁判文书中有适当的体现。

(四)透明原则要求民事裁判文书体现一种相对透明的理念。我国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说过:“裁判应求其公正,也即应顾及公信、公开与公允。

公信者,社会一般之信任。公平者,当事人之间的平衡。

公允者,各事之妥适解决”。他认为司法就是调整人们之间的冲突,因此法官应注意把握“透明”的度,不得泄露须保密的有关材料和不宜公开的材料。

三、透明原则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运用

(一)在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反映在诉讼过程的公开,以此避免“暗箱操作”。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并非唯一前提)和客观基础,切实遵守程序正义这一制度设计成为透明原则的必然要求。

诉讼过程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均事关当事人的自身权利,必须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得到应有的体现。

(二)在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反映在诉讼证据的公开。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这为节约庭审时间、降低诉讼成本,避免“突然袭击”创造了条件,因此,文书中应将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叙述清楚,不仅写明证据的种类、名称,还要将当事人庭审中对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法官对该证据的认定情况等予以公开。

(三)在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反映在法官真实完整地公开当事人的诉辩焦点,这就要求法官在制作文书时全面准确反映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理由、请求等主要内容。过去裁判文书一概不写明当事人的主张及证据情况,只写法官认定的事实,无法让人明确双方争执的焦点。

目前提倡改革,有的法官又反过来,对“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诉称”这些部分缺乏必要的概括,一味照搬起诉状、答辩状的内容,使文书显得冗长,还误以为这就是透明原则的体现,这是走极端。按透明原则的要求,法官应当完整地公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及答辩请求和理由。

所谓“完整公开”,并非照抄照搬,对于比较罗嗦和重点不突出的起诉答辩状,要予以高度概括,但诉请一定要概括完整,不能有意或无意予以遗漏,做到既简明扼要地概括,又不遗漏当事人的请求和主要理由。

(四)在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反映在法官认定事实的公开。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查明”部分是文书核心部分之一,它体现了法官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情况。

对事实的展开应注意逻辑性,既可依照案情发生、发展及结果的时间顺序来进行叙述,也可按照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叙述,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

(五)在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体现在法官必须对其判决理由予以充分地阐述、释明,达到心证公开。《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要求,“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

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是对判决正文既判力的解释,是法官主观司法理念的深刻体现。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过程中,法官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用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分析和论证,坚持用事实和证据阐明判决理由,将判决建立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做到有理有据。

加强适用法律背后的法学理论的阐释,对诉、辩双方的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违法,要适用法学理论阐述清楚。对当事人的主张和意见要依照相关规定去进行说法论理,从而使法律的规定准确地运用于个案,增强判决的说服力。

总之, 民事裁判文书逻辑性比较强,其中的许多论点需要进行一定的推理,因此民事裁判文书应当以法律逻辑学的“三段论”推理规则为方法,按照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以对案件事实的论证、法律责任的论证、适用法律的论证为载体,严格遵循正确认定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的轨道,正确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立法宗旨,正确把握法律制度所预设的价值要求,将法官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对社会经验的认识和判断,融于法律的解释之中,做到说理严谨,论证周密,认定准确,使理由与法律事实一致,理由与判决结果一致,用文字的方式使人们真切地感受到这种过程,即通过透明原则在文书中的具体运用,充分体现出去院裁判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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