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7
试评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民法论文(1)
【论文摘要】: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是处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情况的一种具体方式。它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产物。
虽然在功能上与破产法律制度相似,然而却不能与之相媲美。笼统、简单的现行法律法规也不能满足现实复杂情况的需要,参与分配制度在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对其完善。
对于现行的参与分配原责也有不少论断和评价。在新破产法审议酝酿的关键时刻考虑将自然人破产纳入其内,重塑参与分配制度能与国际接轨,协调法律法规。
【论文关键词】: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破产法律制度、完善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其他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从而申请参加到已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受偿的强制执行制度。这一执行制度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产物,我国立法内容规定的较为原则,在许多问题规定上存有模糊冲突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有必要加以完善。
一、我国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参与分配制度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产物和其他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不同,我国现行破产立法采取的是有限破产主义,包括《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有关破产的规定。因此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将非法人民事主体排除在破产主体之外,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其与破产制度有一致的功能。而一般破产主义下参与分配的功能在于使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要求以同一程序受偿的程序操作层面上发挥作用。
(二)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法律制度的不和谐
1、从法律渊源上看,有关破产法律制度的《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属于狭义法律的范畴。规定参与分配制度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均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是广义的法律。
2、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确立使强制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不能合理对接。对企业法人而言,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分别实现个别清偿和平等清偿目标;而参与分配制度作为执行制度,执行制度担负着实现个别清偿或平等清偿的目标。
3、两个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缺乏周延性。《执行规定》将具有破产事由但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的清算问题纳入到参与分配制度中来,而破产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又及于所有企业法人。
4、两制度结果不同。破产清算以后适用破产免责,参与分配后适用继续清偿。
二、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一)有关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分配执行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人和法院。《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在申请参与分配人方面规定的模糊又有分歧,执行中适用的申请主体是“已取得执行依据”。
然而由于债权不以执行依据而存在,一些没有执行依据的债权就会被排斥在可参与分配债权以外。首先,可申请债权人并不仅是享有直接金钱纠纷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派生金钱债权的债权人也享有主体资格。
其次,无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无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包括债权已到期未经诉讼、仲裁或公证的债权人,或虽经上述程序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以及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债权人。
再次,附条件附期限的执行依据的他债权人。附条件附期限的执行依据是指执行依据附条件或规定一定期限,于条件成就后或期限届至后才能开始执行。
这类执行依据同样具有公力救济性,只是给予债务人能凑到款项清偿债务的机会,而不是剥夺了此类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最后,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未申请执行的他债权人。
债权人要求参与分配实质是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被执行人确定上,债务人为同一人,应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一人。
法院是参与分配活动的组织者、决定者和实施者,在参与分配法律关系中是一个特殊主体。应结合具体案情确定最合理的法院统一处理分配并对其分配权行使加以监督。
(二)参与分配法律关系客体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1-223条规定,是不允许超额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可以是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主要财产,也可以是非主要的部分财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各方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此外,我国的代位权制度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未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作为参与分配的客体,而是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参与分配申请期限与其他发达国家做法不同,我国在申请期限上未规定具体期限。《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的规定分别是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不利于执行程序的及时终结。
(四)参与分配程序问题参与分配的程序包括参与程序和分配程序。前者解决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其他债权人参加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处理。
司法中将审查资格的权利赋予法院。分配程序是解决如果允许其他债权人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对债权人的债权如何进行清偿的问题。
该程序中同样没有明确对分配表的审查和异议程序。
三、参与分配原则的论争与评析各国关于执行财产分配的原则大致可分为平等主义、优先主义、折衷主义和混合主义这四种立法例。各立法例都是依据各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的整体性确立的,对其自身而言很难说孰优孰劣。
对我国现行的参与分配制度实行的平等主义原则理论界争论颇多。在我国采取有限破产主义立法下,平等主义缺乏效率,优先主义违背社会公平,而团体优先主义取前两者之长,又补短,参与分配制度理应实行团体优先主义的分配原则。
四、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思考 本文从两个思路来考虑完善的对策。一是保持现有的立法格局,对现行的规定具体化,消除分歧。
包括通过一定的参与程序将无执行依据、附条件附期限的执行依据以及已取得执行依据因客观原因未申请执行的他债权人纳入申请主体的范围;扩大可参与分配的客体;设置申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和分配表异议等。二是打破现存的破产立法格局,把非法人民事主体纳入破产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同时重塑参与分配制度。
在新破产法审议的最后阶段该思路是着重推荐的,这符合国际上破产立法由有限破产主义转向一般破产主义的趋势。参与分配制度的内涵和构成要件及立法目的与破产制度之间存在许多共通之处使之具有可行性。
同时破产债权制度、申报债权的期限制度、破产财产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和撤消权制度等破产法律制度以及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程序都能克服现行有关参与分配制度的弊端。对于个人破产后的继续清偿和法人破产免责的协调,我国新破产法应建立自然人破产免责时采取许可免责制度。
将非法人民事主体纳入破产法调整后,参与分配的功能也将转变到责任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的债务清偿上来,褪尽破产清算的色彩。 参考文献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于喜富、周刚志:《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创新与争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8月版黄金龙:《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实用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刘汉富:《国际强制执行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谭桂秋:《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研小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版潘琪:《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丁昌业:《英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12月版马原:《破产法分解适用集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0月版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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