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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建议稿(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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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建议稿(一)(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建议稿

(一)

(1)

一、将刑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犯罪,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财产权利。”修改部分:1. 将“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修改为“预防和打击犯罪”。

说明:第一,犯罪和刑罚不具有必然的联系,犯罪不一定必须判处刑罚(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不予处罚等),更不一定适用刑罚。第二,刑法规范中犯罪规范不都是为了量刑服务,更主要的是评价功能。

通过犯罪规范的否定评价,确定社会禁止什么行为,允许什么行为。第三,打击犯罪只是一个手段,更主要的目的是预防犯罪。

2.删除“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将“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调整到“保卫国家安全”之后。说明:第一,政权和制度是一国社会秩序的框架,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就包含民主、公平、高效的政治制度。

所以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已经包含对秩序中框架的维护。第二,在结构上将“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调整到“保卫国家安全”之后,既能使结构前后衔接,又体现以秩序涵盖政权和制度。

3.将“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改为“保护财产权”。说明: 第一,法律保护的是财产权利,而并不是有形的财产,所以在“财产”后面加上“权利”。

第二,财产权利本身是平等的,不应当以主体的不同进行区别。这一点能和《物权法》 的公布和实施相衔接。

4.删除“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说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能否顺利进行,需要许多因素。

刑法前面的任务都完成了,刑法的立法宗旨也就实现了,不要给刑法添加太多的模糊的任务,最终变得任务不清。5.结构上,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社会有序、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顺序排列。

说明:第一,排列顺序体现一部法律的价值目标,就我国的实际状况来说,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高于一切,紧接着要体现对公民人文的关怀,最终才是对财产的平等保护。第二,国家安全是后面几项的基础,只有国家安全了,社会才可能有序、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护;同样,社会有序是权力获得保障的前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必须排在财产权利的前面,任何财产(不管是什么财产、国家的、集体的、还是个人的)都不能高于公民的生命以及民主权利。

二、将刑法第十三条修改为:“除本法总则另有规定的以外,触犯本法分则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修改部分:1.删除“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说明:第一,这部分在现有的理论上称之为的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社会危害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同的标准会得出截然不同的判断结果,用一个模糊的哲学概念来下一个法律定义,缺少法律规范应有的清晰性。

第二,不利于解决罪的法定的原则。2.删除“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部分,说明:第一,这部分在原来理论上称之为犯罪的另一属性——应受惩罚性。

但是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需要受到处罚没有法律逻辑上的必然联系。犯罪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对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给与的否定性评价,评价的对象是行为。

而刑罚则是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按照其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而给与的惩罚措施,惩罚的对象是行为人。犯罪和刑罚的功能不一样,两者之间既不是并列关系,也不是递进关系。

第二,在逻辑上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因为要受到惩罚,所以是犯罪行为;因为是犯罪行为,所以要给与惩罚”。

到底是犯罪才给与惩罚,还是因为要给与惩罚,所以是犯罪?循环论证。3.修改为“触犯本法分则的行为都是犯罪”。

说明:第一,用刑事违法性取代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处罚性,并且将刑事违法性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为限。有利于解决罪刑法定的原则,防止关乎每个人生命、自由的刑法因为过于抽象、模糊不清不利于落实。

也避免进行过多地解释。第二,有利于发挥刑法的经济效率和公民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4.增加“除本法总则另有规定的以外”,说明:刑法不是对所有触犯刑法分则的行为都给与否定的评价,所以在下犯罪定义时候,就需要进行特别说明。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等。

三、(第二种修改方案建议)将刑法第十三条修改为:“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侵犯他人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修改部分:1.将“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修改为“一切危害国家安全”。

说明:(见建议第一条第2点)2.结构上,将公民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力放到财产权之前。说明:(同建议第一条第5点)3.将“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修改为“他人财产权利”。

说明:第一,(同建议第一条第4点);第二,“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都属于“他人财产”,如果是自己的财产就是处置了。用“他人财产”更确切一些。

4.增加“除本法总则另有规定的以外”,说明:(同建议第二条第4点)叶星林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网站:www.zzzlf.comEMail:zzzlf.co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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