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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中国封建社会的财政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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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食货”:中国封建社会的财政诠释

" [关键词]“貪货”;食货志;封建财政

[摘 要]东汉初年.比较完整地表述财政内涵和外延的财政概念—“食货”已经确立,并在以后的1900余年中不断发展和完善。“食货”研究的对柬是我国封建社会国与民相互之间的经济活动及与此有关的政策、制度、措施等.从而体现着我国封建社会国与民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食货”研究的范围涵盖了我国封建社会国家处理这些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收稿日期]32003—04—04

[作者简介]孙文学(1943—),男,辽宁锦州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财政思想与財政制度史研究。

自东汉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创意“食货”一词以后,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虽然财政范畴数以百计,诸如“岁入”、“岁出”、“国用”、“国计”、“赋”、“货贿”、“财货”、“度支”等等,但比较系统、全面、科学地反映国家财政发展规律的,仍然只有“食货”一词,所以我们称“食货”一词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财政概念,这一概念曾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枷爰摇⒗砺奂摇⑹费Ъ颐撬惴翰捎谩H欢郧骞庑髂昙浯尤毡静袄础安普币淮室院螅笆郴酢闭庖徊普拍罨蛘弑患芸眨晌恕安普玫耐吵啤保换蛘弑焕?BR> 大了内涵和外延,成为了“社会经济”的术语。①近年来,更有人说我国古代对财和政是分开使用的,而且最早地使用生财、财富、国用、利益分配等概念。笔者认为,这种架空或扩大“食货”概念的论断.有违班固的原意,而关于我国古代财与政分开使用的说法,就离谱更远了。

______________

①20世纪30年代的《食货》杂志中,刊发了许多非财政内容的社会经济性文章,这表明《食货》杂志的编辑人员已将《食货》定格在“社会经济”范畴之中,而1986年版《辞海》“食货志”条.也解释为“社会经济史的篇名”,同样将“食货”定格在“社会经济”范畴之中。

一、“食货”正义

“食货”一词始见于班固的《汉书·食货志》。班固在开篇之首,便开宗明义地写道:“《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渭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这里所说的《洪范八政》,出自《尚书》。《尚书》是追述上古时代政治经济制度的政书,《洪范八政》是《尚书·周书》中的一篇,记述了西周时代统治阶级治理国政的八项原则,这八项原则是:“一曰食,二曰货,二曰祀,四曰司空,五日司徒,六日司寇,七日宾.八曰师。”因为当时是以农立国,这八项原则主要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所以又称“农用八政”。班固在撰写《汉书·食货志》时,采用了这八政中最主要的前两政,即食与货。从而构建了“食货”一词。因此可以说,班固是“食货”一词的始作俑者,此后各代史家所述“食货”,皆源于此。

班固构建了“食货”一词,同时也构建了“食货”概念。“食货”的实践活动大约在公元前2l世纪的虞、夏之时已经开始了。至西周时期,为了维护和巩固国家的统治,支持国家政权的经济活动,即“食货”活动日益频繁,与“食货”相关的范畴逐渐增多,诸如贡、助、彻、赋(军赋)、税等;与“食货”相关的政策、制度也已初步确立,诸如土地制度如井田制、收入制度如以九赋敛财贿和税制税率(五十而贡、七十而助、百亩而彻、有什一而税等)、支出制度如九式均节财用(九种支出模式)等,有关“食货”的管理制度如量人为出、节用等。同时也出现了与“食货”相关的初级的理论,如节用的理论、均赋薄敛的理论、量入为出的理论等,并设立了与“食货”相关的官职,如西周的天官冢宰、地官司徒等,不具载。所以,司马迁说:“自虞、夏时,贡赋备矣。”[1]然而。这个阶段政治经济的发展速度十分缓慢,科学文化的发展也还处于初始阶段,尽管已经出现了钟鼎文、甲骨文,但尚未普及,所以与“食货”有关的活动、范畴、制度、理论等,还仅仅流于口头传说,虽然这些传说都有史实佐证,却无法形成统一的为世人所共同接受的概念,至于财货、货贿、国计、贡赋、国用、税之类,只不过是比较简单的个别范畴,不能称之为概念。

至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都有了很大发展,科学文化有了长足进步,“食货”活动、“食货”范畴、“食货”制度、“食货”理论等已由口头流传发展成为竹简传承,前代口头流传的传说,大多被记录了下来,《周易》、《周礼》、《尚书》、《礼记》、《诗经》等经典文献大都是在这一时期被整理记录流传下来的,这些文献均有关于“食货”活动的内容,其中《周礼》对“食货”管理机构、“食货”制度和“食货”理论的记述尤其全面,所以王安石说“一部周礼,半部理财”[2],确有道理。当时各诸侯国为称霸,相继进行了政治经济方面的改革,而“食货”制度、“食货”理论等方面的改革均成为该阶段政治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改革的大潮中,也造就了大量的政治家、思想家、理论家,他们不仅对当时的政治经济变革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而且对推动“食货”活动、“食货”范畴、“食货”制度、“食货”理论的发展也敞出了突出的贡献,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个阶段的“食货”制度,在农业税方面的有初税亩、相地衰征等;在工商业税方面的有关市之征、官山府海(盐铁专卖)等;在“食货”范畴上,有税收、国赋等;在“食货”理论方面,内容更为丰富,有儒家学派的理论,如“足君先足民”、“轻赋薄敛”等,有法家学派的理论,如“相地衰征”、“官山海”等,有道家学派的理论,如“无为而治”、“损有余补不足”等,有墨子“兼爱非攻”、“节用”及荀子“开源节流”、“裕民减赋”的理论,等等。然而尽管这个阶段“食货”活动比较活跃。“食货”制度变革频繁,“食货”理论丰富多彩,但仍未能概括出为世人所共同接受的统一的“食货”概念。

迨秦以后.经西汉.到东汉初年,国家“食货”与皇室“食货”逐步分离,分设职官管理,分设仓库緒藏,收支项目也各有不同,“食货”制度更加规范,如田赋制度、人头税制度、徭役制度、商税制度、盐铁专卖制度、官俸制度、上计制度(相当于预决算制度)等,并制定了有关的“食货”法令法规,“食货”范畴大大增加.此时的“食货”范畴,有田赋、人头税(口赋、算賦)、役(包括更赋)、算缗钱、算商车、屯田、俸禄、均输、平准、五均、六筦等,“食货”理论也趋于完善,晁错的《论贵粟疏》、刘安的《淮南子》、桓谭的《盐铁论》、司马迁的《史记·平准书》等.都有有关“食货”经济方面的论述,尤其是《史记·平准书》,所述基本涵盖了“食货”的外延。然而由于当时经济、政治的发展仍未达到一定水平,特别是“食货”理论的发展仍未达到可以抽象出“食货”概念的程度,所以这个阶段人们对“食货”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对个别“食货”范畴的认识上,而未能上升到“食货”概念阶段。然而。这个阶段统一的政治制度、统一的经济制度、统一的”食货”制度,以及丰富的”食货”理论,都为“食货”概念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大约在公元1世纪,班固在前代的政治、经济、“食货”发展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史记·平准书》的基础上写出了千古不朽的史著名篇《汉书·食货志》。这时“食货”这一概念才以《洪范八政》为内涵,以《史记·平准书》所述范围为外延,确立了起来。

那么,班固创意“食货”这一概念的本来意义是什么?他在说明“食货”概念时,列举了大量上古时运用“食货”政策而使天下得以治理的事例。他说神农氏时,教民种田,组织市场交易,使百姓“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黄帝以后直至尧、舜,都是将率领百姓摆脱饥饿作为" 首要的政务,禹平洪水.定九州,制土田.懋迁有无,才使天下得以治理,百姓安居乐业;商、周二代之所以兴盛,也是以安民作为国政之首的。在总结了历史的经验之后,班固说:“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养成群生,奉顺天德,治国安民之本也。”“财”是食足货通的结果,是治国安民之本,食与货又是治理国“政”之首。班固在阐述他作《食货志》的意图时,又进一步强调指出:“厥初生民,食货惟先,割制庐井,定尔土田,什一供贡,下富上尊,商以足用,懋迁有无。货自龟贝,至此五铢,扬榷古今,监世盈虚,述食货志。”[3]意思是说,“食货”涉及国计民生,记述“食货”政策、制度的得失,旨在使后人吸取经验教训。《洪范八政》是治国安民之政,食与货又是八政之首,加之班固对“食货”的一系列说明,我们不难得出这洋的结论:班固所说的”食货”,不是寻常百性自身的衣食住行问题,而是指国家为治理国政而直接或间接参与的经济活动及采取的经济措施。如果这一结论是正确的,那么“食货”一词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名词,而是具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概念,并且具有特定的内涵(或称质的规定性)。这已与现代财政的内涵(或称质的规定性)十分接近,只是由于当时的经济、政治活动还比较单纯,所以“食货”所体现的内容也比较简略。

班固创意的“食货”一词不仅具有特定的内涵,而且具有特定的外延,或者说有其特定的范围。《食货志》是记载“食货”史实的文献,《食货志》所记载的内容,无疑就是“食货”的外延或范围。《汉书·食货志》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食,下篇为货,均以编年体、按时间顺序叙述。其中“食”篇包括土地制度、户口制度、劝课农桑之法、田租、徭役、卖官嚮爵、屯田、官俸、赏赐、皇室费用、预算制度(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等;在“货”的方面,包括军饷、商税、财产税(算缗钱、算商车等)、治理水患、盐铁专卖、铸钱、赈济、借贷、五均、六筦等等;在经济措施方面,涉及到了均输、平准、会计、漕运、常平等等。《汉书·食货志》不仅叙述了当时的实践活动,包括国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实行的各项制度,而且介绍了对某一问题的理论认识.例如贾谊的“论积贮”及“反对官铸铜钱”的观点、晁错的“论贵粟疏”中的观点。从《汉书·食货志》所记述的史实中可以看出,这几十项内容无一不与国家发生着直接联系。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汉书·食货志》已经规范了“食货”研究的对象与范围,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客观的经济活动和以最高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的调整和处理国与民、君与民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主观的经济政策、制度和措施,以及实现这些经济政策、制度、措施的理论与实践。

二、“食货”概念的认同

首先,“食货”这一概念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汉书·食货志》问世以后,直到清朝末年,在这1900余年中,中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财政的范围随之不断地扩大,内容也越来越丰富,但始终未突破《汉书·食货志》所规范的“食货”对象与范围,始终未突破《汉书·食货志》所构筑的“食货”框架或模式。从政治上看,东汉之后,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兴亡盛衰,合分治乱,然而,总的趋势是封建统治不断强化,国家职能不断扩充,封建社会由盛转衰,到1840年,中国社会跌进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深渊。从经济上看,东汉之后,不仅农业有很大发展,工商业也有长足进步,对外贸易空前发展,经济区域进一步扩大,经济门类不断增加,到明中期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从财政上看,自东汉以后,随着封建政治的强比、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文化的进步,财政活动也更加活跃,财政收支数额急剧膨帐,财政范畴不断增加,财政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其中田赋制度变动最为频繁,三国时期曹操将汉代实行的按田征租、按入征赋(口、算赋)的租赋制,改变为按田征租、按户征调的租调制。两晋时,又改为占田制下的课田制。北魏至唐初又实行了均田下的租调制。唐初至唐中期(7

80)实行租庸调制.唐中期以后,又以两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宋朝的田赋制度虽仍然实行两税法,但又有支移、折变、和买。元朝的田赋制度.有科差,有税粮,而其称谓南北各异.明朝前期实行两税法,中期神宗以后,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明后期更有田赋加派。清雍正初年实行了摊丁入地制度。工商税,从隋朝开皇三年后陆续罢除,直至唐中期,似无商脱之征,而两税法实行以后,工商税逐渐繁杂,如借商、税间架等,皆前代所无,特别是五代十国期间,杂税层出不穷。甚至税及白骨,由于对外贸易的发展.海关税制度(市舶制度)开始出现,并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宋元时期,承袭五代之弊,杂税繁冗.经制钱、总制钱,亦前朝所未闻,明朝有盐课、茶课、矿课、酒醋课,商税中有工关税、钞关税、市舶、商舶、贡舶等;财政支出中,有军饷、官俸、治水、皇室费用等;财政范畴更加扩大,这个阶段,不仅有前代的国用、财计、岁入、岁出、租税等,还有理财、理国之财、理民之财、度支等新出现的财政范畴。1840年以后,随着中国财政的殖民地化,增加了赔款、外债、距海关五十里内常关税、关余、盐余等殖民地性质的财政收支项目,财政制度出现了殖民地性质的协定关税制度、税务司制度和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起义而开征的厘金制度等。这一阶段的财政范畴林林总总,不胜枚举,但能够全面概括这些范畴的,仍然是“食货”。

随着财政范畴的扩展,“食货”所涵盖的内容也更丰富,从历代《食货志》所记载的内容就可说明这一点。如《新唐书·食货志》分五个部分,前三部分叙述食,包括田制、户口制度、田赋制度、徭役制度、漕运制度、屯田制度、商税制度等;后二部分叙述货,包括盐法、茶法、各色矿课、铸钱、官俸等。《宋史·食货志》更为详细,其份量之重,超过《新唐书·食货志》七倍。《宋史·食货志》)分上下两篇。上篇为食,分六个部分。包括田制、赋税、调与漕运、屯田与常平仓、徭役、赈恤等项;下篇为货,分八个部分,包括会计与统计、钱币、纸币与盐法、茶法、酒税、坑冶、商税、市易、均输、关税(互市舶法)等。清康熙年间所编纂的《明史·食货志》有六个部分,前三部分为食。包括户口、田制、赋役、漕运、仓库;后三部分为货,包括盐法、茶法、钱钞、坑冶、商税、市舶、马市、上供采造、采木、养珠、织造、烧造、俸饷、会计等。

其次,“食货”这一概念得到了历代广大学者的认同。自东汉班固以后,中国古代的先贤们对“食货”的论述,便不绝于史。唐魏征说:“夫厥初生人,食货为本,圣王割庐井以业之,通财货以富之。”[4]南宋的郑樵指出:“古之有天下者,必有赋税之用。”[5]元朝蔑儿吉歹·脱脱主持编修的《宋史·食货志》说:“昔武王克商,访箕子以治道,箕子为之陈洪范九畴。五行五事之次,即曰‘农用八政’。八政之目,即以食货为先。五行,天道也;五事,人道也。天人之道治,而国家之政兴焉。是故食货而下,五卿之职备举于是矣:宗伯掌邦礼,祀必有食货而后仪物备;宾必有食货而委积丰;司空掌邦土,民必有食货而后可莫于厥居;司徒掌邦教,民必有食货而后可兴于礼义;司寇掌邦禁,民必有食货而后可远于刑罚;司马掌邦政,兵必有食货而后可用于征戍。其曰‘农用八政’,农,食货之本也。唐杜佑作《通典》,首食货而先田制,其能推‘洪范八政’之意欤。”[6]《金史·食货志》指出:“国之有食货,犹人之有饮食也,人非饮食不生,国非食货不立。”[7]《元史·食货志》也指出:“洪范八政,食为首而货次之,盖食货者养生之源也。民非食货则无以为生,国无食货则无以为用,是以古之善治其国者,不" 能无取于民,亦未尝过取于民,其大要在乎量入为出而已。”[8]此外,一些政治家、思想家、改革家也有类似的论述,例如南宋叶适曾说:“财者,今日之大事也,必尽究其本末而后可以措于政事。”[9]明朝的丘浚曾说:“何以聚人,曰财,……所谓财者,谷与货而已。谷所以资民食,货所以资民用,有食有用,则民有以为生养之具,而聚居托处以相安矣。”[10]

十分明显,在封建社会,没有任何一个概念像“食货”那样全面完整地概括财政的内涵和外延,也没有任何一个概念像“食货”那样纵贯整个封建社会的各个时代。因而“食货”作为财政概念已被这个时代的统治者和学者所广泛接受,而且他们对“食货”的论述一代比一代深刻、全面、系统。

三、“食货”的运用

(一)运用“食货”工具,保证国家职能的实现。我国封建社会的国家一直实行着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于财政方面,一般都实行统收统支的体制,即国家运用“食货”中的各种范畴由地方州、郡、县征调赋、税和徭役等,集中起来统一上缴中央,中央再根据各地的实际需要分别拨付给地方;有时则将地方征收所得,根据年初中央与地方的约定数(或称预算)留归地方,余额上缴中央。这些租税、徭役收入按国家的规定,一部分纳入皇室仓库,以供皇室之用,形成皇室支出;一部分纳入国家仓库,以保证国家机器的运转,实现国家的职能,形成国家支出。在我国封建社会,国家支出的大宗是军事支出和官俸支出.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赈济救荒、兴修水利、工程建筑、修桥筑路等等,另外也有一部分政策性的支出,如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激励将士为国立功等而实施蠲免、奖励、赏赐等项支出等。所有这些收入和支出,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有关的收入和支出的政策、制度、方法、项目和数量,以及各种不同意见、实施效果等。在历代正史“食货志”中都有或详或略的记载。而在《宋史·食货志》、《明史·食货志》、《清史稿·食货志》中都专设“会计”一节,集中叙述该朝代的各项收入、支出情况。

(三)运用“食货”措施;调节各部门的生产结构及不同部门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我国封建社会的生产部门主要是农、工、商三大生产部门,在一般情况下,国家都实施重农抑商的政策,而运用“食货”杠杆实施这一政策是当时最常见的办法。仍以《汉书·食货志》为例,汉初,实行轻田租政策既是调整国与民、君与民的关系的政策,也是重农政策的体现;此外如“文帝始开籍田,躬耕以劝百姓”[13],也属重农政策之一。汉朝对工商业的政策前后变化很大.例如汉初,实行抑商政策,“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此后,农业生产逐渐恢复和发展,所以“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从而调整农、工、商之间的经济结构,即在农业发展的同时,也放宽对工、商业的发展。汉武帝时,由于北击匈奴,致使国库空虚,农民负担沉重,而商贾“多积货逐利”,当时的官员建议进行调整,于是又重新开征商贾的财产税,同时规定了具体的税率,商人“率缗钱二千而算一”,手工业者制造手工业品并出售而有收入者“率缗钱四千而算一”,还对商人的轺车征二算(一般人的轺车征一算),五丈以上的船征一算,还规定商人及其家属不能占有农田,并规定了严厉的惩处办法。这次调整虽然充实了国家财政,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工商业者与农民的经济利益,但由于调整的力度过大,特别是实施告缗令以后,导致“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14],从而影响了工商业的发展.

(四)运用“食货”措施。处理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诸多矛盾和斗争,这种矛盾和斗争常常表现为以皇帝为代表的国家一方与大地主、大商人为另一方为争夺财富的矛盾和斗争。在这种情况下,以皇帝为代表的国家一方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但这对大地主、大商人的伤害往往很大,不利于巩固封建政权的统治。为了不至于失去大地主、大商人的支持。以皇帝为代表的国家往往运用“食货”措施,处理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西汉孝惠、高后时期,吴王刘濞以铸钱致富,“富埒天子”,后来起兵造反;文帝时,大夫邓通也以铸钱致富,以致“财过王者”,时有“吴、邓钱布天下”之称;还有些“富商贾或墆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氐首仰给”,他们“冶铁煮盐,财或累万金”,但这些王侯、大夫巨富之后,却“不佐公家之急”,反而蓄谋造反。对此汉武帝十分恼怒,于是采纳桑弘羊等人的建议,实行官铸铜钱、官营盐铁[15],将本应属于国家的财富重新夺回到国家手里,这实际就是利用“食货”措施在统治集团内部进行经济利益的再分配。这种情况,在其他朝代电不鲜见,在历代《食货志》中均有记载。此外,封建国家还经常运用“食货”政策,开辟财源,增加税收,平抑物价,促进经济发展,安定社会秩序。例如汉武帝末年,以赵过为搜粟都尉推行代田法,还制作耕田工具,命令各级官吏教授百姓耕田的方法,从而浞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宣帝时。听从耿寿昌的建议,治理漕运,筑长平仓,既平抑了粮价,又保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保护了财源,同时解决了京城百官的粮食问题,等等,不一而足。

四、结语

根据上面的论述,结合历代《食货志》的记述,我们不难看出,“食货”所论,实际上是从国家的立场出发,上及国家,下及百姓的经济活动.换言之,“食货”不是百姓的私人经济活动的理论与实践,而是国家经济活动的理论与实践,是国家(或政权)处理国与民相互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经济活动及其政策、制度、措施的理论与实践。因而“食货”一词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经济概念,也不是国家财政经济的统称,而是具有特定含义的财政概念,更是对中国封建社会财政完整、系统的诠释。至于“我国古代对财和政是分开使用的”说法,恐怕是一个误解,因为自国家出现以来,国家之财必然体现国家之政,国家之政也不可能缺少国家之财,所以财与政也是不可能分开使用的,这是至明之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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