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2-15
试论刑事执法工作的人性化(2)刑法论文(1)
2、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特权”思想,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意识亟待加强。表现在:一是“以管人者”自居,而认为犯罪嫌疑人都是专政对象、低人一等,无所谓尊重不尊重;二是在审讯过程中,时有动手动脚、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现象;三是随意使用留置、传唤等措施,适用程序不规范;四是在侦查办案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
3、部分民警办案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证据意识淡薄,执法质量低下。表现在:一是有些民警在办案中不会全面收集证据、科学固定证据、综合运用证据,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技术手段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二是有的民警头脑中没有执法质量这根弦,存在有“先入为主”的思想,在证据不到位的情况下,就随意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三是对超期羁押习以为常,对退补、退查不以为然,导致侦查办案退查率居高不下,办案质量上不去;四是对法律禁止的执法行为,有禁不止。
4、执法行为方法简单、态度冷漠,对人民群众没有感情、缺少人情关爱。表现在:一是对群众报案求助推诿、扯皮,特别是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耐心接待,造成一些群众心理上难以接受;二是责任心不强,出勘现场不及时或延迟调查取证,使一些成为疑难案件,造成群众来信来访;三是不能正确树立“亲民、利民、为民”思想,对群众缺乏感情。
三、时代呼唤人性化执法不解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就无法解决公安机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如何执好法、如何服好务的问题。中国法制发展到今天,面对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时代已经在迫切呼唤人性化执法,我们公安机关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必须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始终把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作为公安队伍建设特别是作风建设的核心和关键,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使广大干警真正懂得“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卫士”、“公正”、“亲人”的形象,真正推行人性化执法。
1、人性化执法是现代社会人文关怀的基本要求 人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和不同的社会集团中,由于不同的生活环境、文化教养、心理特征等原因,它有着不同的表现和演变。
人性是具体的,从生活和普通常识上我们是能够大致认识到的。比如,人渴了要喝水,饿了要吃饭,困了要睡觉,累了要休息。
我们通常讲的人性化执法,就是按照人的本性去执法,按照人的通常的感情和理性去执法。如果执法人员尊重这个规律,满足当事人的这些要求,就是一种人性化执法。
执法人员如果违背这个规律去行事,就不能称之为人性化执法。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为发现案件线索,搞车轮战,不让犯罪嫌疑人吃饭、睡觉,使犯罪嫌疑人不得不“招供”,甚至极个别的还搞刑讯逼供。
这就不仅不是人性化执法,而且是反人性化的执法。实际上,人性化这个概念无需准确深入的定义,我们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分子都能深切地感受到,即使有时我们不能明确地说出什么是人性化的,但至少我们能知道什么是非人性化的或反人性化的。
现在我们到银行里办事,都能很舒适地坐在调节椅上面对工作人员,这样我们就受到了人性化的对待。而如果我们由于犯错被“请”到派出所里,被铐在窗户上,站也站不起来,蹲也蹲不下去,这当然就未受到人性化的对待。
2、人性化执法是民警执法思想理念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实践人性化执法是对执法者思想、理念上进行一次大的变革与更新。推行人性化执法,广大民警首先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确立人民权利至上的信念,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在行使权力、执纪执法中,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条文和精神来办,在执法中体现法律的精神,树立人性化的理念。
二是实践人性化管理必须树立“权”、“利”至上的意识。公安机关在行政和执法中,实际上是维护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的过程。
只有明确认识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即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国家权力存在的全部理由在于对公民权利实施有效保障,才能保证在执法过程中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的义务。三是实践人性化管理必须树立程序公正意识。
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实行警务公开,建立权利告知和听证制度,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四是实践人性化管理必须树立为民服务意识。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力的派生或延伸,公安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执法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
广大民警要把执法行政的过程,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过程。在制订各项决策的措施,在具体的执法行政的行为中,端正执法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
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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