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2-08-25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论文摘要: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交织的时候,可以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处分行为所导致”作为犯罪行为定性的标准之一。

论文关键词:诈骗罪 盗窃罪 处分行为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这两种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但是在二者彼此交织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

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认为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的区别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女,30岁,河南南阳市人,小学教师。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买得假金项链一条,于1998年3月15日来到上海。

当天她在上海商场金店,见柜台里放有一条重24.09克,价值人民币4600.30元的金项链,与她买的假金项链式样相同,遂产生以假换真的邪念。她随即到黄埔商业大厦买得金坠一个,签字笔一支,并将金坠的重量标签涂改为24.09克系在假金项链上。

然后又返回上海商场金店,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备之机,用自己的假金项链换了真金项链。次日,陈某将金项链卖掉,获赃款1000元。

尔后,陈又前往广州买得假金项链11条、假金戒指9枚及涂改液等物品,于同年3月26日返沪。3月28日陈再次来到上海商场金店,采用上述手段,以假换真换得一条重11.09克、价值1218.30元的金项链。

当天,陈又以同样手段调换一条重19.78克、价值2213.90元的金项链时,被售货员发觉,当场将其抓获。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尚好,能积极退还赃款。

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用假金项链换取真金项链,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装购买金项链,在挑选时乘售货员不备,以假换真,秘密窃取金项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为非法占有金项链,既采取了欺骗行为,又采取了窃取行为,两种行为分别构成了诈骗罪和盗窃罪。其中诈骗是手段,盗窃是目的,两者具有牵连关系,按照处理牵连犯从一罪处断的原则,应以其中法定刑较高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上述内容引自陈兴良主编《刑事疑难案例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①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

在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是行为人所有活动的集中。

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自然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处分行为是结果,它实现了财产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转移,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首先,窃取的手段是和平的,窃取行为只针对财物而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以此与抢夺、抢劫等取财行为相区别。

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至于窃取行为是否秘密则在所不问。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窃取财物时多不为被害人察觉,但并不是所有窃取行为都是在被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

例如,保安人员在监视器中看到窃贼窃取财物。再次,窃取行为是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和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破坏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而未能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便不是窃取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把金坠的重量标签加以涂改,系在假金项链 上,用以“偷龙转风”,换取真的金项链,但陈某最终取得金项链的手段是乘售货员不备自行调换,假金项链所起的作用是为陈某的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发生后不会被即时发觉。真金项链占有关系的改变并不是因为售货员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于陈某,而是在没有防备情况下,被陈某乘机调包。

因此,窃取行为才是陈某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陈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此外,陈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他罪名的犯罪。具体说,行为人的目的,仅意图犯某一罪,实施的方法行为或实施的结果行为,另外触犯了其他的不同罪名,其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犯罪现象就是牵连犯。

②构成牵连犯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实施的两个行为都必须是分别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其中一个行为不能独立成罪,就不能成立牵连犯。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的确有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但这一行为并不能使售货员陷于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

陈某的欺诈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关键的作用,不能单独构成诈骗罪。因此,陈某的行为不能成立牵连犯,谈不上从一重处断的问题。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界定,就不难区分。

即使是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相交织的犯罪活动中,只要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过程中其关键作用的手段是什么,也不难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有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否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

③笔者认为,“陷于错误认识”是成立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界定诈骗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要素。如果不是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的,则相对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

本文探讨的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陷于认识错误”是被害人处分行为题中应有之意,无需再特别加以表述。否则,会把人们注意的重点转移到“错误认识”上去,而事实上关键在于处分行为。

在一般的诈骗行为中,通常只涉及到加害方和被害方,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处分”的含义不会产生太大的分歧。但是在遇到诈骗中的特殊情形——三角诈骗时,就需要对“处分”的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了。

在三角诈骗中,除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以外,又加入了没有过错的第三人,而且被行为人欺骗是第三人,不是处分财产的被害人。其中最典型的是诉讼诈骗。

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让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判决,并因此而不法得财或得物。在诉讼诈骗中,被欺骗的只有法官而已,被害人本身非常清楚事实的真相,是不会被欺骗的。

行为人是利用法官手中的公权力,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就与通说对诈骗罪的描述有了些许的差别,被害人对财产的处分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是迫于公权力的压力。

有学者这样解释诉讼诈骗:“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④笔者同意这个观点。

欺骗的目的是获得财物,无论被欺骗的人是否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只要具有处分该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行为人的目的都能够实现,这与直接欺骗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并取得财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例如:甲经常出入超市,发现购物者付款后,总是丢弃发票或收据。

某日,甲在超市捡起妇女乙的购物收据,要求乙把所购之物交还,乙怒斥,与甲争吵。超市召警,警察无法分辨真相,要求乙交出所购物品给甲,因为甲有购物凭证。

事后有人指出,甲曾在其他超市,使用同一手段,多次不法获得财物。有学者认为,甲成立盗窃的间接正犯。

甲利用不知情的警察在处理事端时,对于乙形成心理压力而交出财物。乙在此种情况下交出财物,没有同意的效力。

乙的持有被破坏,甲就此建立了自己的持有。甲不成立诈欺罪,是因为乙的“内在的自由意思决定”被破坏,交出财物不是处分财产。

⑤笔者认为,本案的情况类似于诉讼诈骗。甲和乙都知道事情的真相,如果仅凭甲手中的购物凭证,乙是不会交出财物的,也就是说,甲的欺诈行为对乙不起任何作用,但是甲利用了毫不知情的警察。

虽然在本案中,警察没有权力决定财物的归属,但是在人们的心目中,警察是公权力的代表,警察的介入或多或少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乙为了避免招惹麻烦,即使明知事情的真相也只有无奈的交出财物。问题的关键在于乙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是对财物的处分?“处分”应当如何理解?该学者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是,乙的“内在自由意思决定”被破坏,交出财物是迫于警察造成的心理压力,而不是乙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这种交出财物的?形皇嵌圆撇拇Ψ郑虼艘簿筒怀闪⒄┢铩4Ψ秩ㄊ撬腥ㄋ南钊苤械囊幌睿男惺关夭撇拿耍趁穹ㄈ衔庖蝗苤荒苡伤腥俗约盒惺梗撬腥瞬坏么Ψ炙说牟撇4Ψ植撇魑恢置袷路尚形笮形俗龀稣庖恍形逼湟馑急硎臼钦媸档摹1景钢校医怀霾莆锊皇浅鲇谧栽福瞧扔谛睦硌沽Σ坏貌蛔龀鑫ケ匙约阂庠傅男形虼耍业囊馑急硎臼遣徽媸档模洹按Ψ帧毙形俏扌У摹1收呷衔Ψ中形行б蟮氖且馑急硎菊媸担灰笔氯硕宰约航怀霾莆锏姆珊蠊星宄娜鲜叮⑶一谡飧銮宄娜鲜督怀隽瞬莆铮敲此囊馑急硎揪褪钦媸档模Ψ中形彩怯行У摹1景钢校」芤掖Ψ植撇男形怯捎诰斓慕槿攵黄茸龀龅模环掀淠谛那楦校荒芤虼硕穸ㄆ湟馑急硎镜恼媸敌浴R蛭叶宰约旱男形窃诖Ψ植撇怯星宄娜鲜兜模⑶易栽缸龀隽舜Ψ值男形H绻窀醚д咚档模诿媪傩睦硌沽η榭鱿滤龅木龆ㄊ恰澳谛淖杂梢馑季龆ā北黄苹档木龆ǎ俏扌У模敲此械姆ㄔ翰镁觯姓镁龅闹葱卸际俏扌У摹R蛭婪椎拇斫峁厝凰鸷ζ渲幸徊糠秩说睦妫婪椎娜魏我环蕉疾幌M约涸馐芾娴乃鹗В谥葱杏兴鹱约豪娴牟镁鍪倍际潜黄鹊摹⒉磺樵傅模础澳谛?的自由意思决定”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的处分行为岂非都是无效的?其实,只要对处分行为及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并且基于这个认识做出了处分行为,哪怕这种处分是有违内心情感的,都应该认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处分行为是有效的。

总之,关键不是“愿不愿意”,而是“知不知道”,当然,“知道”的前提是对事实真相有清楚明白的认识。在对处分行为没有认识时,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其处分行为无效。

行为人从没有处分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那里取得财产的,因为被害人没有处分行为,所以行为人取得财产的行为与盗窃无异,只成立盗窃罪。参考文献:① 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9页。

②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0页。③ 陈兴良主编:《刑事疑难案例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

④ 同①,第780页。⑤林东茂:《诈欺或窃盗─ 一个案例的检讨》,《刑事法杂志》第43卷第2期。

Abstract: In our ordinary life, the crime of fraud and the crime of theft happen frequently. There are some common points between them. After analyzing some cases, this paper draws a conclusion: whether the property loss resulted from the aggrieved person's act of disposition could be the criterion of condemnation, when a case involves the two crimes above. Key words: the crime of fraud , the crime of theft , the act of disposition ,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小抄写员〉缩写
我的好妈妈
要相信付出了必将会有收获
I Like Basketball
如今,恨不能当时再加把劲儿
我考12中的经历颇为传奇
写春雨的英语作文
奶奶的生日(Grandmas Birthday)
祖国母亲,我为你骄傲!
小升初之后后悔没上培训班
第一次去海上游泳
发现了除去污渍的好方法
101中学面试考什么?
我的文具盒
堆雪人
幼儿园后勤管理制度
物理实验室管理制度
中学评选优秀班主任制度
口腔门诊部财务规章制度
小学档案室管理规章制度
校务公开管理制度
售楼部管理制度
生产制品管理制度
社区在职党员双重管理制度
学生宿舍规章制度
中学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校本课程管理制度
私立学校幼教管理制度
课题研究管理制度
加强海铁联运促进物流业发展(1)
油漆工安全技术交底
电气故障检修的一般步骤
培训中心综合大楼混凝土施工方案
中国物流与配送发展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分析(1)
第三方物流决策(1)
电力电缆计算规则
建立监理工作检查、考核与评价制度(1)
罗隆基人权理论与中共革命理论
浅析住宅照明电气插座及其回路设计探讨
砼修补方案
高层住宅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体系的施工实践(1)
中国大陆国际政治理论研究的若干问题(下)
浅析水准测量的误差来源及控制方法(1)
关于政治概念的界定
《金色的鱼钩》教案讲义B案
《金色的鱼钩》教学重点
《金色的鱼钩》随堂练习 提高篇
《金色的鱼钩》重点字词意思
《金色的鱼钩》重点字词梳理
《金色的鱼钩》教案讲义A案
《金色的鱼钩》训练素材
《金色的鱼钩》考点练兵基础篇
《金色的鱼钩》随堂练习 巩固篇
《金色的鱼钩》作家作品及写作背景
《金色的鱼钩》考点练兵阅读篇
《金色的鱼钩》范文习作
《金色的鱼钩》整体阅读感知
《金色的鱼钩》教学难点
《金色的鱼钩》老师语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