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7
对少年缓刑犯再犯罪问题的思考刑法论文(1)
缓刑作为我国刑罚的具体运用方式之一,在实际运用中发挥了其他刑罚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宣告缓刑,规定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如果没有犯罪(违法)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判处缓刑一则解决了短期监禁刑交叉感染的弊端,二则让犯罪分子在原生活环境中进行改造,使其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受影响,可取得较好的改造效果,尤其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更有助于其社会的回归。 近日,西城法院对近二年来判处缓刑的少年犯的改造效果进行调研,发现大部分缓刑少年犯取得了较好的改造效果,考验期满后有的继续就读,有的积极从事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几例判处缓刑的少年犯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这些被撤销缓刑的少年犯在缓刑期内犯新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导致被撤消缓刑,执行了原判刑罚。
本来判处缓刑的目的在于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改造效果,但这些少年犯却没有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机会,无视法律,最终还是要尝牢狱之苦。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些孩子一而再、再而三地以身试法呢?笔者在惋惜之余产生走近这些少年犯看看的想法,对西城法院近两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调研,深入地考察缓刑少年犯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问题。
西城法院近二年受理刑事案件的数量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等情况详见表一。虽然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案件数量不大,却从一个层面反映了犯罪改造和犯罪预防的失败,因此,深入研究缓刑少年犯在缓刑期间再犯罪(违法)的问题有现实意义。
在这些案件中,少年犯性格缺陷、执法机关监管不严是通性,更深入地分析,探究造成少年犯在缓刑期间或缓刑期满再犯新罪的原因可以从内外两个因素入手:
1、内因所致。
(1)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预见能力,辨别能力低,猎奇、好胜心强,控制能力差,独立性意向与认识能力之间不协调,有时候会盲从,易受不良因素的影响,行为表现出盲目性大、偶发性强、纠合性强、反复性强、感染力强等特点。不少少年犯自身性格有缺陷,有的自我封闭,有的性格暴躁,有的以自我为中心,有的物质欲望极强,这样的性格就是犯罪很大的诱因,只要受了外界的诱惑就很可能迷失自己,如父母满足不了自己强烈的攀比心就盗窃抢劫,与他人相处一语不合就大打出手,所以青少年犯罪类型往往是小额财产类犯罪(如盗窃、勒索等)或伤害型犯罪(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
例如,十五岁的许某想找钱花,因此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刚过了两年安分日子,性格暴躁的他又因与人不和纠集了二十余人聚众斗殴被撤销了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对缓刑错误认识导致缓刑少年犯再犯罪。当前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有一个误区,那就是一味追求与国际接轨,一旦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首要考虑的就是“教育挽救为主,惩罚打击为辅”,这本无可厚非,但一旦过分强调这一原则也会导致重罪轻判,这并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
基层法官有一个常规做法就是遇到初犯的未成年被告人,绝大多数都判处缓刑,这让少年犯形成一个错误观念:第一次犯罪肯定判处缓刑,自己的年龄是个优势,犯罪不用蹲监狱,判刑跟不判刑没两样,犯法没有什么了不起的,再加上监管机关放任不管,缓刑本应具备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功能荡然无存,缓刑执行流于形式,对少年缓刑犯不及时加以正确的教育和引导,缓刑少年犯无法从缓刑中体味到刑罚的力量,也无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根本错误。这些孩子的无知使其在第一次犯罪接受的法律惩罚还没结束的时候又不自觉地犯法。
2、外因所致。未成年人犯罪,有着深刻的客观背景,其生长环境,包括家庭、学校、社会中的不良因素都成其为犯罪的诱因。
(1)学校因素。在2009年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在校生占40.7%.在2009年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在校生占33.7%.学校老师同学是孩子除了家长之外接触最多的人,老师同学对孩子思想行为的影响不同一般。
每一个孩子总是希望自己能够得到老师同学的肯定,但失足少年被判刑所打上的烙印却无法被老师同学谅解,他们有意无意流露出的对失足同学的歧视让后者产生了破罐破摔的想法,反正你们也瞧不起我了,再犯法又能怎么样呢?这种想法让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彷徨无助,面对老师同学歧视的目光和外界不良因素不断的侵扰,造成了缓刑少年犯在缓刑期间再度犯法。
(2)家庭因素。有的家庭教育不健全,对子女疏于管教、无力管教或是管教不当,有些少年犯父母或离婚或已亡,父母的离婚使孩子落入单亲家庭,爱的缺失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很大的伤害,有的孩子因此产生仇视一切的错误人生观,有很强的破坏欲望,不停地寻衅滋事,屡屡犯错。
孤儿或单亲家庭的少年犯由于失去父母的管教,行为乖张暴戾,情绪极易失控,这些都是导致犯罪的不良因素。如17岁的张某因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还没满又因盗窃一部手机来到法院。法庭上,张某的父亲通彻心扉地说都是自己离婚害了孩子,本来张某是个乖孩子,父母离婚后,没有了妈妈的张某性格开始突变,竟然发展到去抢劫被判了缓刑,缓刑期间由于离婚后的父亲长时间陷在离婚大战的困苦中,没有把心思放在孩子的教育上,导致孩子继续走向犯罪之路。
单亲家庭缺少关爱,没有温馨的家庭氛围,很难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一旦有诱因,孩子会很快陷入犯罪的泥潭。
(3)有关单位缓刑监管措施不力。法院对少年犯判处缓刑后,将其相关资料交与其户口所在地司法局,完成社区矫正手续衔接后,由司法局对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进行监管。
如果出现法院与司法局手续衔接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交付执行仅限于送达执行文书而不负责执行落实到位,参与监管的相关单位一时疏忽或是推诿责任造成缓刑人员脱管失控等因素时,就会造成缓刑少年犯缓刑执行落空,很可能造成缓刑少年犯再犯罪。 既然缓刑的执行存在缺陷,判处缓刑后的少年犯还可能重新犯罪,那是否还需考虑适当控制对少年犯适用缓刑呢?答案是不仅适用而且应该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
首先,对于轻微犯罪的少年犯仍应适用缓刑为宜。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其行为有很大的偶发性,主观恶意不深,改造难度小,回归社会愿望强,应该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刑事处罚应尽量让其不脱离社会,在一个正常人所生活的健康的环境中进行改造,让少年犯感到自己并没有被社会抛弃,从而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降低再犯率。
其次,如果放弃缓刑改判短期监禁刑,存在许多缺陷,短期监禁容易交叉感染,一些少年犯在短期监禁后没有改造成功,释放后仍会重新犯罪。因为短期监禁刑的弊端,美国等国家大量适用非监禁刑 。
笔者认为,缓刑期间少年犯再犯罪,不是因为缓刑这一制度自身的缺陷,而是执行缓刑这一制度力度不够。要加强缓刑少年犯的帮教改造效果,预防、减少缓刑少年犯再犯罪,关键在于加强缓刑执行力度,严格、完善缓刑具体监管措施,时机成熟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专门的缓刑执行机构 .要帮助缓刑少年犯彻底摆脱犯罪阴影,重新走上健康的成长道路,需要社会、家庭、学校共同努力,形成一股合力,一起把犯错的孩子拉回正轨。
1、家庭要重视。孩子犯了法,作为家长不要一味责怪或是放纵,应积极总结和纠正以往家庭教育中的失误,纠正孩子错误的思想和行为,禁止孩子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定期于孩子交流其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与孩子多沟通,多了解青少年思想变化状态,成为孩子可以谈心的朋友,坚持长期与孩子共同学习法律知识,加强对孩子的法制教育和正确的道德观的引导,及时发现和遏止孩子违法犯罪的苗头,让孩子安全度过缓刑考验期,并不断督促孩子远离犯罪。
2、学校要正视。学校是学生学习成长的摇篮,学校的任务就是要正确引导、帮助学生走健康发展的道路,应该在重抓升学率的同时抓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观,使学生学会用法律标准约束自己,经常组织法制课堂,多做法制宣传,让学生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学生犯法固然可恨,但这并不能成为学校歧视排斥学生的理由。学校首先要认清自己在学生犯罪问题中的有一定的责任,争取净化学校及周边环境,让学生免受不良因素的干扰,对失足学生要因势利导,消除老师同学的歧视心理,共同帮助其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成功回归社会,继续完成自己的学业,成为社会有用的栋梁之才。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更多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如鼓励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志愿者行动等有益于树立社会公德,提高道德素质的活动,注重发掘学生特长,鼓励学生发展有益的兴趣爱好,让学生在课余有丰富的娱乐活动,形成一个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
3、社会要宽容。未成年人性格尚不稳定,容易受社会各种因素利诱,稍不留神就会犯法,因为这个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社会更应该对犯了法的未成年人持宽容态度,对犯法的未成年人更加关爱,不要给其求学、求职的道路设阻,净化社会环境,加强娱乐导向,影视作品要摒弃暴力和情色等不良因素,主题应该积极向上,提高法治环境,创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4、司法机关要尽责。
(1)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在庭审阶段要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多作法律说服教育工作,判处缓刑后要明确告知缓刑少年犯缓刑期间的权利义务,强调缓刑期间杜绝违法犯法行为,并向少年缓刑犯及其监护人送达如《监管令》等成文约束规则,要求缓刑少年犯在缓刑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接受法院的考察和帮教,同时要求监护人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对缓刑少年犯的帮教工作。为加强判刑后的帮教效果,法官应对少年缓刑犯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一对一法官帮教负责制,即判处缓刑的法官要负责加强缓刑考察对象的帮教,避免缓刑犯缓刑期间再犯罪。
少年法庭可以定期举办缓刑考察对象学习班,定期召集缓刑考察对象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他们订阅《人民法院报》等法制报刊,提高他们的法律认知程度。
(2)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判处缓刑后,法院应将缓刑少年犯的详细情况及时送达缓刑人员住所地司法局,并督促缓刑少年犯限期到司法局报到,对限期不报到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缓刑。
(3)法院与少年犯所在学校、村、居委会、派出所、司法局等基层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交换意见,了解情况,适时对缓刑考察对象进行心理矫治和社会帮助,要求每个缓刑少年犯每个月作思想汇报。
(4)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关对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加强监管措施,责任到人,负责人经常找其谈心,摸清其工作、生活及思想状况,促其真正认识自己所犯错误努力改正,尽可能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组织缓刑少年犯参加社区服务,举办法制讲座或心理咨询等,组织缓刑少年犯到少管所参观,到社区义务劳动,帮助其学习一定的劳动技能。
(5)对少年缓刑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要及时考察,适当处置。对有立功表现或改造成绩显著的缓刑少年犯,依法予以减刑。
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借鉴国外前科消灭制度,前科自然消灭,视为未曾犯罪,这样既可防止少年缓刑犯回归社会后受到歧视,又能减轻缓刑少年犯的思想包袱,充分巩固缓刑的改造效果。对抵制考察表现不好的视其情节予以教育、警告。
对犯新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撤消缓刑。
5、监管措施要完备。创新电子监管系统,建立互联信息网络。
电子监控技术在美国非监禁刑中运用十分广泛,电子监控措施能随时追踪犯罪人。我国应实现户籍网络登记,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上,实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局联网,对缓刑人员实行联网监督。
笔者深信,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帮助,一定会减少缓刑少年犯在缓刑期间或缓刑期满再犯罪的问题,更好地体现缓刑改造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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