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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本人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不以抢劫论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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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抢劫本人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不以抢劫论刑法论文(1)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雪,男,38岁。2009年1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伦朝,男,39岁。2009年1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金生,男,34岁。2009年3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被告人蔡承文,男,21岁。2009年3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被告人翁其云,男,20岁。2009年3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被告人林立芳,男,22岁。2009年3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礼文,男,29岁。1991年因诈骗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

2009年1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绍群,男,43岁。

2009年1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2001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礼文、李绍群、林伦朝及张国顺(另案处理)、柯天华(另案处理)等多次在南京市白宫大酒店客房内,利用麻将聚众赌博,每次输赢额均在人民币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其中被告人陈雪参与赌博两次。 2001年12月31日晚,陈礼文、李绍群合伙与林伦朝、陈雪及张国顺在白宫大酒店1819房间进行赌博过程中,陈雪发现陈礼文有作弊行为,双方遂发生纠纷。

陈礼文跑出房屋,被陈雪强行拉回屋内。陈雪、张国顺打电话喊来被告人张金生、蔡承文、林立芳等人,不让陈礼文等离去。

其间,陈雪、张金生对陈礼文有殴打行为,林伦朝也打电话喊来翁其云等人到场。陈礼文承认其赌博作弊之事,陈雪、张国顺即要求陈礼文退赔赌博损失,经李绍群协调,陈礼文答应赔偿人民币38万元,并当场由李绍群拿出人民币5万元。

之后蔡承文、林立芳等人将陈礼文拘押在房间内,陈雪、张金生开车随李绍群到安徽省滁州市拿回人民币13万元,并由陈礼文写下2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后陈雪等人离去。林伦朝、翁其云等人继续将陈礼文等拘押在房间内,在林伦朝的同样要求下,陈礼文写下10万元的借条,林拿回价值13万元的油料欠单,并于次日上午,由陈礼文从银行取出人民币5万元交给林伦朝。

陈礼文、李绍群在白宫大酒店被拘押至次日。 2009年1月2日晚,陈礼文、李绍群向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分局韶山路派出所报案,称其在赌博过程中遭人抢劫,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本案其他被告人的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被告人。

2009年3月27日,张金生、翁其云先后向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区分局韶山路派出所投案。

二、控辩意见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雪、林伦朝、张金生、林立芳、蔡承文、翁其云犯抢劫罪,被告人林伦朝、陈礼文、李绍群犯赌博罪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雪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且其没有参加赌博;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陈雪犯有赌博罪证据不足,指控其犯有抢劫罪的定性不当。

被告人林伦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不持异议,但辩解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不应认定其犯有抢劫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林伦朝犯有赌博罪、抢劫罪不持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林伦朝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张金生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张金生犯有抢劫罪,定性不当。

被告人林立芳认为其没有参与抢劫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林立芳犯有抢劫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蔡承文认为其没有参与抢劫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蔡承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而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翁其云认为其没有参与抢劫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翁其云主观上没有抢劫故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抢劫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陈礼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除公诉机关认定的陈礼文有立功表现外,陈礼文还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李绍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绍群除了有立功表现外,还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三、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雪、林伦朝、张金生、蔡承文、林立芳、翁其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礼文、李绍群、林伦朝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伦朝犯抢劫罪、赌博罪,被告人陈雪、张金生、林立芳、蔡承文、翁其云犯抢劫罪,被告人陈礼文、李绍群犯赌博罪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林伦朝依法应以抢劫罪、赌博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雪、林伦朝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金生、蔡承文、林立芳、翁其云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陈礼文、李绍群在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应认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金生、翁其云案发后自动投案,基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陈礼文、李绍群在报案的同时,供述了自己参与赌博的全部事实,可以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伦朝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50000元。 2.被告人林伦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

3.被告人张金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人林立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5.被告人蔡承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6.被告人翁其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7.被告人陈礼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 8.被告人李绍群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两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

9.扣押款人民币50000元发还陈礼文。 一审宣判后,陈雪以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林伦朝以事实不清为由;张金生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蔡承文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翁其云以事实不清,没有抢劫故意,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

陈雪的辩护人认为,原判决定罪不当,陈雪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林伦朝的辩护人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定性不当。

张金生的辩护人认为,张金生没有抢劫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有法定从轻情节。蔡承文的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蔡承文犯抢劫罪无事实依据。

翁其云的辩护人认为,翁其云没有抢劫的故意,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虽事出有因,有非法债务关系,但陈雪、林伦朝、张金生、林立芳、蔡承文、翁其云仍构成抢劫罪。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林伦朝、原审被告人陈礼文、李绍群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但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陈雪、林伦朝、张金生、蔡承文、翁其云及原审被告人林立芳犯抢劫罪,适用法律不当。

经查,本案系在赌博中作弊引发纠纷所致,上诉人陈雪、林伦朝等人向陈礼文要求退赔钱物,是基于与陈多次聚赌,且陈礼文在赌博中作弊欺骗、存在非法债务关系而提出的。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共同实施抢劫,缺乏事前、事中预谋和通谋的相关证据。

上诉人陈雪、张金生对陈礼文有殴打行为,主要是出于对陈礼文在赌博中作弊欺骗行为的不满和气愤。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

因此,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陈雪、林伦朝、张金生、蔡承文、翁其云及原审被告人林立芳犯抢劫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抢劫罪定罪不当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但上诉人陈雪、林伦朝为索取非法债务,以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上诉人张金生、蔡承文、翁其云及原审被告人林立芳参与限制、拘押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陈雪、林伦朝在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上诉人张金生、蔡承文、翁其云及原审被告人林立芳在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分别从轻、免除处罚。上诉人陈雪、张金生在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中,有殴打他人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上诉人张金生、翁其云有投案自首情节,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

(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2)玄刑初字第724号刑事判决的第

7、

8、9项,即对原审被告人陈礼文、李绍群定罪量刑和对扣押款物的处理部分; 2.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2)玄刑初字第724号刑事判决的第

1、

2、

3、

4、

5、6项,即对原审被告人陈雪、林伦朝、张金生、林立芳、蔡承文、翁其云的定罪量刑部分;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伦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 5.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金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6.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承文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7.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翁其云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8.原审被告人林立芳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判解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财产权利是其主要客体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赌资或者赌债等非法财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赌博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不同看法。

我们认为,赌资、赌债等非法财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抢劫赌资、赌债等非法财产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首先,财产犯罪的对象范围不以合法所有或者持有的财产为限,不能将非法财产一概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不受民法保护或者相关行政法规所明文禁止持有的财物,如赌资、赃物、违禁品等,其持有人虽为非法持有,但应收缴国库或者返还合法所有人。

只要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就可以成为财产犯罪侵犯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规定,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赌博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属于“事出有因”,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将赌资、赌债索回,与一般抢劫罪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意图不同。

当然,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等手段构成其他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取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范围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抢劫罪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陈雪、林伦朝等人以殴打、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分别使陈礼文退赔钱物,不构成抢劫罪。一方面,本案系在赌博中作弊引发纠纷所致,双方多次聚赌,每次输赢数额均在数万至数十万元不等,存在非法债务关系,同案各被告人间也没有事前、事中预谋和通谋要共同实施抢劫的行为;另一方面,陈雪、林伦朝等向陈礼文分别索取38万元(含20万元借条)和28万元(10万元借条和13万元的油料欠单),是双方在协调基础上认可的赌博损失赔偿数额。

虽然双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于赌资输赢数额有争议,但结合双方以前赌博的具体情况,可以认定陈雪、林伦朝等人的主观目的是索回因陈礼文赌博作弊所输赌资。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陈雪、林伦朝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抢劫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并对相关各被告人改判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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