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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学涉及的几个理论问题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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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关于宪法学涉及的几个理论问题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一、应把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来认识1.民主是有阶级性的。在一个国家里,当一个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以后,无不将其争得的民主政治制度化,也就是说,有了政权,就有了这个阶级的民主。

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掌握政权是资产阶级民主;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占统治地位,掌握政权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是民主的性质,或者叫民主的阶级内容。

2.任何民主都有其特定的组织形式。与资产阶级民主相适应的,资本主义国家多采取代议制的形式,实行三权分立制和多党轮流执政;与社会主义民主相适应的,我国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3.民主的内涵很丰富。如经济民主、军事民主、民主协商、民主方法、民主作风等等,是对于作为政治制度民主一词的借用,有广泛听取意见,共同研究决定问题的意思。

二、法制是国家上下一体依法而动的一种有序状态1.法制以民主为基础。在两种民主的基础上,也有两种法制,即资产阶级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

民主决定法制,而不是相反。2.法制是民主的实现。

资本主义社会使阶级关系简单化,形成为两大阶级对垒,即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资产阶级内部关系消灭了身份等级制度,统治阶级成员一律平等地决定国家制度、管理国家,并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

资产阶级平等管理国家的是资产阶级民主专政,工人阶级领导人民平等管理国家的是人民民主专政,怎么个平等管理呢?就是这个阶级成员共同到一起,人太多就派代表到一起开会,经过讨论,集中大家的意见,形成一些都可以接受的条条,这就是法律。然后大家一体遵行,并强制被统治阶级遵行。

这是法制,也是民主的实现。3.法制一经产生,同时又成为民主的保障。

对掌握政权的阶级的地位予以肯定,对其实行民主的形式予以规范,对于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这就是法制对民主的保障。

三、依法治国是我国掌握政权的阶级实行的一种治国方略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种方略。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成立以后宣布自己的纲领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最终实现主义。

为了实现这个伟大的崇高目标,首先是夺取政权,然后用自己手中的政权作为工具率领和组织本阶级同人民一道去实现自己的纲领。新中国成立后,在漫长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好地治理国家,实现几代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繁荣富强,几经实践与抉择正反两方面经验证明,最后终于走到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来。

2.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在党领导下,广大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当家作主,不仅仅是享受某些经济、文化和社会保险等权利,而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否则,人民当家作主就会是空的,就得不到保障。3.使整个国家的组织和活动法律化、制度化,使之不致因领导人的改变,或者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从而使我们国家能够稳定而不间断地组织人民去完成每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任务。

四、法律至上的提法值得斟酌1.国家权力有主权性特点,即国家权力对内至高无上,对外独立,二者不可分割。法律作为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它可以体现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性,但不是法律自身的至高无上。

当形势发生变化,法律不再能体现国家权力的需要时,就要对法律进行修改或废除,以至于制定新法。由国家立、改、废的法律比起它的母体不可能是至高无上的。

它自身不存在至高无上,宪法亦然。2.把依法治国解释成为依法治吏、治权应分析。

为了更好地治国,要治住反动势力、反社会势力和其他社会渣滓;为了组织人民的力量,建设好自己的国家,同时必须进行国家机关的自身建设。这是为了更好地依法治国,但不是依法治国的全部内容。

法和国家都是掌握在统治阶级手里,通过官员实现对反动势力的专政,而不是首先为了对付自己的工作人员。不能用法律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矛盾取代社会上阶级矛盾和斗争。

3.主张法律至上的人往往拿出rule of law作根据。对于英文的这个词日本人翻译为法的统治,内含着法大于国家意思,并不科学,是自然法学派观点的凝结。

没有国家怎能有作为意志反映的法呢?

五、宪法监督的实质就是宪法实施的保障1.宪法的实施有前提条件:政治前提是采取民主制的形式实行统治的阶级,这就是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经济前提是消灭经济强制,即超经济剥削,取消了人身隶属和人身依附。有了这两个前提,宪法的形式不完善,亦可实施;如英国是不成文宪法。

没有这两个条件,有了宪法的名头,也徒有虚名,如旧中国反动统治时期搞的伪宪法。改变这两个前提的性质,即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易位,工人阶级取得统治地位,社会主义代替了资本主义,宪法的性质也就改变了,于是产生了社会主义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也要这两个条件,是更彻底的两个条件。在具备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谈监督。

2.世界上有两种宪法,也有两种宪法监督。资本主义国家比较典型的是美国,即所谓的司法监督。

由联邦法院裁决是否违宪,并决定违宪行为和法律的存废。这是三权分立制度的组成部分。

我们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其他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同时有权罢免他们;它又是最高立法机关,有权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和撤销其他法律。因此,如果发生违宪的是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日常行使职权过程中即可解决,可以说关于违宪问题在我国基本制度的设计中就已经消化了。

它比资产阶级的作法优越很多,根本用不着他们的那种司法审查。3.也许会有人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违宪怎么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好比一个母亲,其他国家机关都是它的儿孙,母亲要改嫁,儿孙有什么办法呢?我想制定54年宪法时毛主席说的这句话是有道理的。

何况全国人大可以修改宪法,它又何必违宪呢?4.宪法实施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国、完善法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只有通过普通法律,以及实施法律的其他法规才能落实到基层;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只有通过国家的各种分章程才能规范整个国家工作的全面运转。

依法治国,完善法制,就使宪法的原则规定生根长蔓,深入和覆盖全部社会生活,使法制这棵大树根深叶茂。这是宪法的实施,也是法制的完善。

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就是为了更好实施宪法。

六、法的阶级性就是法为谁服务的问题1.毛泽东讲辩证唯物论的特点时,说它公开申明为工人和劳动人民服务,就是它的阶级性。法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为制定它的阶级服务。

毛泽东讲的这个道理没有过时。统治阶级就是掌握政权当家作主的阶级。

我国法律所反映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意志,也仍然是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当家作主的一个阶级群体。时至如今,马克思主义的这个观点依然是真理。

2.阶级性和以阶级斗争为纲不同。以阶级斗争为纲是一种极端,不仅用阶级斗争来解释、观察一切社会现象和一切现象发展过程的始终,而且是全部表现为外部对抗的形式。

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月,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现代的法律具有阶级性,这是肯定的,不能再走向另一个极端,取消阶级性。

3.中国几千年有阶级斗争,世界各国大都有几百年或者上千年的阶级斗争的历史,世界范围内的阶级斗争还是很激烈的。试看美国妖魔化中国的舆论天天在造,分化、西化中国的活动从未停止过。

我们国内的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时还会激化。例如,取缔法轮功等等怎能说与阶级斗争无关?当然,不可以简单化,实际情况有各种矛盾的掺杂,要做具体分析,更要注意方法。

但是阶级分析方法不应当过时。作为党员和与政治有密切联系的法学工作者,脑袋里总该有根阶级斗争观念的弦才是。

七、应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与法的关系1.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在一起的。

市场经济前面的社会主义四个字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社会主义比起资本主义,较为公平;市场经济比起计划经济,较有效率。

所以我们选择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它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性质上的区别,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

2.市场经济体制可以与不同的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与什么样的制度结合,就是什么性质的,可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决定法的性质的是市场经济所结合的社会基本制度,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也属于经济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围,但它只能决定法的形式特征,如覆盖领域、介入生活的程度、调整方法等,而决定不了法的本质。

不能把市场经济体制中契约自由看成决定法的本质、法的精神、法的灵魂和中枢神经等,那样就把法的真正本质掩盖起来了。3.我们由计划经济通过改革实行市场经济,对于法的要求有很大的强化,法的作用有很大改变,而且日益推动法制 建设的完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行政手段配置资源这一块,使法总是无法到位。那时制度和体制不分,体制中的问题往往被看成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冲突,因而动不动就产生政治性的违法犯罪;那时通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面很窄;等等。

实行市场经济以后,这种情况有很大变化。但是法的本质并没有变,法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意志的反映,作为人民意志的反映的这个本质并没有变,这一点应当认识清楚。

4.在市场经济中,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规律依法进行活动。要把法人财产权,主要是经营权与出资人所有权分开。

不能说进入市场的公有财产,就自然地成为私权。那样岂不把国家和集体出资的公有财产在社会上抹掉了嘛!市场上契约自由中的意思自治也并非就是私的。

它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实行,否则也是不行的。

八、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不是权力制衡而是各有所图1.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机关职权划分和分工合作的形式,是出自于协调其阶级内部关系,实现对无产阶级专政和向外侵略的需要设计的。在对外方面,我们已深有体会。

如日本国会反华势力占不到优势时,可以到法院去搞光华寮事件,再不行,又到行政机关文部省利用教科书否定其侵略历史。所以说,三权分立只是其国家机关划分职权的形式,各有其用。

2.所谓“制衡是三权分立的精华,可制约行政专横,保障人权不受侵犯”,这种说法对吗?资产阶级国家的行政权是保障资产阶级人权的最有效手段,早期的夜警国家就是为资本家看家;后来介入经济生活则是为集体资本家看家和保证利润。劳动者的所谓自由、平等权利只是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而且延伸到全世界。

总之,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赋于并保证资本家的人权,并不是行政权侵犯人权,立法和司法保证人权,似乎行政权与立法和司法是矛盾双方,那样就把资产阶级国家和法所内含着的阶级矛盾掩盖起来了。3.所谓“三权分立以权制权可以防止腐败”,更无从谈起。

菲律宾、韩国等国家都实行这种制约制度,那里没腐败吗?在台上时的首脑,下台后很快就成为国贼而受到追究。俄罗斯由原苏维埃制度改为三权分立,防止了腐败?原国民党实行的是五权分立,没有腐败?4.我们现在是存在腐败的问题,但药方不是实行所谓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

腐败的根源不在于我们的政治制度,而是剥削阶级和剥削思想残存所致。只有坚持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使官员权钱交易得来的钱无处可放,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使钱多了用处不大,就可以减少腐败,以至于最后消除腐败。

有人说权可谋私,钱能通神,这种人性自私论是片面的。要看这个权和钱抓在谁的手里?权在焦裕禄、孔繁森手里,就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手段;钱在雷锋手中,它就是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的物质条件。

反腐败不仅不能改变我们的制度,而是要改善和完善我们的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反腐败的力度,定然会见到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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