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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军事状态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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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5

俄罗斯联邦军事状态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军事状态 1.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当俄罗斯联邦受到侵略或者遭受直接侵略威胁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者俄罗斯个别地区实行军事状态的特别法律制度。 2.实行军事状态的目的是创造条件应对或者防止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

3.军事状态有效期开始自俄罗斯联邦总统军事状态命令规定的军事状态行使效力之日起,有效期结束之日,即军事状态解除(效力终止)之日。 4.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在必须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的条件下,可以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下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无论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组织活动,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利进行限制。

对公民、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设定补充义务。 5.执行国防领域任务的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下称-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依照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该领域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定,来应对或者防止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

6.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如果之前未曾宣布过实行动员,则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者其个别地区实行军事状态时,可宣布实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第二章军事状态的法律基础 军事状态法的法律基础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以及根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上通过的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该领域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第三章实行军事状态的理由 1.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者其他个别地区,俄罗斯联邦总统实行军事状态的理由就是应付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或者对俄联邦发动的直接侵略威胁。 2.为达到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目的,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规定,凡是利用外国(集团国家)的武装力量或者其他任何与联合国宪章不相容的方式,侵犯俄罗斯联邦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的行为,都被认为是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行为。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的规定,不论外国(国家集团)是否向俄罗斯联邦宣战,下列行为均被视为是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行为: 1)外国(集团国家)武装力量入侵或者侵犯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且这种入侵或侵犯的结果就是对俄罗斯联邦领土的肆意军事侵占,亦或是使用武力对俄罗斯联邦全部或者局部的吞并; 2)外国(国家集团)武装力量对俄罗斯联邦领土的轰炸,或者外国(集团国家)使用任何武器反对俄罗斯联邦的行为; 3)借助外国(国家集团)的武装力量封锁俄罗斯联邦的港口或者沿岸地区; 4)外国(国家集团)武装力量对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或者其他军队的侵犯无论其所处的位置; 5)外国(国家集团)允许别国(国家集团)使用自己本国的领土实施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行为; 6)外国(国家集团)或者以外国(国家集团)的名义,误派武装盗匪、集团军、非正规军或者雇佣军,使用武力对抗俄罗斯联邦的行为,等同于本款所指的侵略行为。 同时,外国(国家集团)使用武力或者以其他与联合国宪章相违背的方式侵犯俄罗斯联邦主权、政治独立或领土完整的、等同于本条所指的侵略行为的其它行为,都被认为是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

3.外国(国家集团)违背联合国宪章,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直接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行为,包括对俄罗斯联邦的宣战行为,均可视作是为达到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目的,而对俄罗斯联邦构成的直接侵略威胁。 第四条实行军事状态 1.俄罗斯联邦境内或者其个别地区的军事状态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执行。

俄罗斯联邦总统立即将实行军事状态的相关事宜通知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下称-联邦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下称-国家杜马)。 2.在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实行军事状态令中,应当确定: 实行军事状态的理由情形; 军事状态开始生效的日期和时间; 实行军事状态的领域边界。

3.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军事状态命令应立即通过广播和电视公开发布,同时,应立即正式颁布。 4.关于实施军事状态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应立即报送联邦委员会批准。

5.就俄罗斯联邦总统军事状态命令的批准问题,应当自收到此命令之刻起,48小时内,经联邦委员会审议。 如果由于出现紧急和不可预防的情形时,使联邦委员会的会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行,审议这种问题可以晚于本款第一段中所述期限。

6.俄罗斯联邦总统军事状态命令的批准决定,以占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多数票通过,并形成相关决议。 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军事状态命令未被联邦委员会批准,由联邦委员会以决议来决定。

7.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军事状态令,若未被联邦委员会批准,则自该决定通过之日的第二天终止效力。应按军事状态通知的方式将此情况通报俄罗斯联邦或者其个别地区的居民。

第二章军事状态制度及其保障 第五条军事状态制度 1.军事状态制度由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确定,包括一整套经济、政治、行政、军事措施和其他措施,为应对或者防止侵略俄罗斯联邦创造条件。 2.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所规定的措施,只适用于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

3.依照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当实行军事状态时,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八条所规定的措施,既适用于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也适用于未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 第六条军事状态的制度保障 1.国家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依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其他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赋予的职权,通过采取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措施,确保军事状态制度的实施。

2.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适用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 3.地方自治机关协助国家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保障军事状态制度。

第七条实行军事状态地区所采取的措施 1.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依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措施,组织生产国家和居民所需的产品(完成工程作业,提供劳务),为战争时期所组建的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关及专门组织(下称-专门组织)提供保障。 2.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规定,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采取下列措施: 1)加大力度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安全,维护军事工程目标,重要的国家级项目和专门目标,确保居民生活的目标,发挥具有交通运输、通讯功能的目标,能源目标,以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及周围自然环境带来高度危险的目标; 2)对以下目标实行特别工作制度,如确保发挥交通运输、通讯功能的目标,能源目标,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及周围自然环境带来高度危险的目标; 3)疏散经济、社会及文化目标,同时,将居民暂时迁移到安全地区,并且一定要向这些居民提供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住处; 4)确保进入军事状态的地区,实行特别出入境制度,同时对该地区的自由迁徙进行限制; 5)暂时中止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宗教团体进行宣传和(或)鼓动活动,及军事状态下损害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的其他活动; 6)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招收公民完成国防所需的工程,消除敌方使用武器的后果,恢复受到损害(遭受破坏)的经济目标,生活保障系统和军事目标,以及参与同火灾、流行病及动物流行病的斗争; 7)依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征收各单位组织和公民所拥有的国防所需的必备财产,所征收财产价值由国家随后进行偿付。

8)禁止或者限制选择所在地,或是居住地; 9)禁止或者限制进行公众聚会、集会、示威、游行和纠察,以及其他群众性措施; 10)禁止罢工和其他方式暂时中止或终止各单位的活动; 11)限制交通工具的运行,并对其实施检查; 12)禁止公民在规定的昼夜时间内,出现在大街上和其他公共场所中,并赋予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必要时行使检查公民身份证件的权利,进行人身检查,并检查其物品、住房及交通工具,但是,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则是拘留公民和扣留交通工具。此时,公民的拘留期不能超过30个昼夜; 13)禁止出售武器、弹药、炸药和有毒物质,针对含麻醉作用和其他烈性物质,含酒精饮料的药剂,制定特别流通制度。

在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征收公民的武器、弹药、炸药和有毒物质,而在征收武器、弹药、炸药和有毒物质的同时,还可以征收单位组织的技术兵器和教学用武器及放射性物质。 14)对确保发挥交通、运输和通讯功能的项目实施监测,并对印刷厂、计算中心和自动化系统,及大众传媒实施监测,利用这些功能的运转以达到国防所需的目的;禁止个人用的收发两用型无线电台站的工作; 15)对于利用远距离通讯系统传递的邮件和消息实行战时检查,同时,监测电话交谈,组建直接解决上述问题的新闻检查机关; 16)依据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和准则规定,拘禁(或隔离)与俄罗斯联邦交战国的公民。

17)禁止或者限制俄罗斯联邦边境地区的公民出境; 18)在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组织中,实行补充措施,使保密制度得以加强。 19)对于护法机关所得到的确切消息,即所指外国和国际组织实施了破坏俄罗斯联邦国防安全的活动,应终止外国和国际组织在俄罗斯联邦的活动。

3.本条第二款第十六项规定的措施,只有发生侵略俄罗斯联邦的情况时,方可在军事状态有效期得以采纳。 4.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不得进行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全民公决和选举。

5.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调整的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使用措施,既可以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也可在其实行前,被宣布通过。 第八条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所采取的其他措施 1.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为了生产出国家所需的产品(完成工程作业,提供劳务),为了使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及居民所需的专门组织得到保障,可以通过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令,对财经活动,财产额,商品、劳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移动,及信息的查找、获取、传递、制作和传播,临时变更单位所有制形式,破产程序和条件,劳动活动方式等规定相关临时性限制措施,并且无论是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还是未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对财政、税收、海关及银行方面的调整,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2.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既可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通过,也可在实施之前通过。 第九条为保障军事状态制度而引进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 1.为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执行,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吸收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及军事组织和机构参与。

2.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及军事组织和机构,在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完成下列任务: 1)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保持特别出入境制度,同时,对该地区限制自由迁徙; 2)参与挽救居民生命和疏散居民,进行紧急救援和其他救援工作,同火灾、流行病及动物流行病做斗争; 3)维护军事目标、国家重点、专门目标,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发挥交通、运输、通讯功能的目标,能源目标,对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对周围自然环境产生高度危险的目标; 4)杜绝非法武装组织的活动,制止恐怖破坏活动; 5)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 6)参与实施军事状态制度保障方面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保障军事状态地区所实行的军事状态制度 1.依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在进入军事状态的地区,实行军事状态,可以委托军事管理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采取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措施。

2.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领域边境,及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职权列表中军事状态机关的职权,均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确定。 第三章国家权力机关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及军事状态有效期内的职能特点 第十一条俄罗斯联邦总统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总统: 1)领导各单位组织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实施; 2)为确保军事状态制度,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协调一致、相互作用; 3)监督军事状态保障措施的使用 4)依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由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及军事管理机关,确定实行军事状态地区所采取的军事状态制度保障方面的措施,以及上述机关采取这些措施的职权; 5)确定并规定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及军事组织和机构的招募制度和任务; 6)暂时中止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宗教团体进行宣传和(或)鼓动活动,及军事状态下损害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的其他活动; 7)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举行公众聚会、集会、示威、游行和纠察,以及采取其他群众性措施; 8)规定禁止以其他方式举行罢工和中止或终止单位组织的活动; 9)确定军事状态有效期内实施的兵役程序; 10)采取必要措施终止或中止俄罗斯联邦与对俄罗斯联邦实施侵略行为的某国(国家集团)或其盟国所订立的国际条约的效力; 11)终止军事状态下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的活动,为此,关于上述组织实施破坏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活动的可靠资料则通过执法机关获取; 12)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对保障交通、通讯功能的设施,能源设施以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及周围环境带来高风险目标制定特别管理制度。

13)批准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条例,并实施领导工作。 第十二条俄罗斯联邦会议两院在保障军事状态方面的职权 1.联邦委员会: 1)审议国家杜马通过的就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联邦法律; 2)就终止或中止俄罗斯联邦与对俄罗斯联邦实施侵略行为的某国(国家集团)或其盟国所订立的国际条约的效力问题,审议国家杜马通过的联邦法律。

2.国家杜马: 1)就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问题,通过联邦法律; 2)就终止或中止俄罗斯联邦与对俄罗斯联邦实施侵略行为的某国(国家集团)或其盟国所订立的国际条约的效力问题,通过联邦法律。 第十三条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 1.俄罗斯联邦政府: 1)在其权限范围内,就军事状态制度保障方面,领导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及单位组织的活动; 2)组织制定产品生产措施并确保其得到落实,(生产)这些产品(完成工程、提供劳务)是为满足国家的需要、保障俄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专门组织,以及满足居民的需要。

3)确定各单位组织为确保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履行(订购)任务的条约(合同)程序,以及先于所签订的条约(合同)提前终止效力的程序; 4)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组织保障国家对物质技术资源、劳动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需求方面的工作,并组织拟订军事业务计划; 5)批准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条例,并实施领导工作。 2.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从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保障利益角度出发,就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构成问题,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联邦执行权利机关在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 1.为确保军事状态制度,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下列职权: 1)组织生产国家和居民所需的产品,及为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构、专门组织提供保障而生产产品(完成工程、提供劳务); 2)组织居民食品和非食品(必要时的定额)供给,及居民的医疗服务; 3)调整工业、贸易、公共饮食、生活服务及公用事业的组织活动; 4)通过大众传媒,向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居民通告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措施使用程序。 2.为实现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措施,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的基础上,由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保证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军事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和专门项目,保障居民生活条件,交通、通讯功能设施的项目,保障能源设施以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及周围环境带来高风险的项目; 2)组织疏散经济、社会和文化目标设施,同时,将居民暂时迁移到安全地区,并且一定要为这些居民提供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住处; 3)确保进入军事状态的地区,实行特别出入境制度,同时对该地区的自由迁徙进行限制; 4)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组织招收公民完成国防所需的工程,消除敌方使用武器的后果,恢复受到损害(遭受破坏)的经济目标,居民生活保障系统和军事目标,以及参与同火灾、流行病及动物流行病的斗争; 5)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征收单位组织和公民所拥有的交通工具及其他国防所需的必要财产,并连同后来国家支付的被征收财产的价值; 6)规定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禁止或者限制选择所在地,或是居住地; 7)对交通工具的行驶进行限制性规定,并制定制度对其实施检查; 8)规定禁止公民在规定的昼夜时间内,出现在大街上和其他公共场所中,并赋予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必要时行使检查公民身份证件的权利,进行人身检查,并检查其物品、住房及交通工具,但是,按照联邦法律的规定,——则是拘留公民和扣留交通工具; 9)规定禁止出售武器、弹药、爆炸物和有毒物质,制定含麻醉作用、药性剧烈的、含酒精饮料的药剂的特别流通制度。

在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令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没收公民的武器、弹药、爆炸物和有毒物质,而在没收武器、弹药、爆炸物和有毒物质的同时,甚至还可以没收单位组织的技术兵器和教学用武器及放射性物质; 10)对确保发挥交通、运输和通讯功能的项目实施监测,并对印刷厂、计算中心和自动化系统,及大众传媒实施监测,组织运用这些功能使其运转起来,以达到国防需要的目的;禁止个人用的收发两用型无线电台站的工作; 11)对于利用远距离通讯系统传递的邮件和消息实行战时检查,同时,监测电话交谈,组建直接解决上述问题的新闻检查机关; 12)确保俄罗斯联邦总统就中止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的宣传和(或)鼓动活动,及军事状态下损害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其他活动的命令得以执行; 13)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规定,将同俄罗斯联邦有战争冲突的外国公民进行拘禁(隔离); 14)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俄罗斯联邦边境地区的公民出境; 15)在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组织中,实行的补充措施,使保密制度得以加强。 16)确定所征收武器、弹药、炸药和有毒物质,及技术兵器和教学用武器和放射性物质的保存方式和储存地点; 17)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保障居民生活、交通、运输、通讯功能,能源设施以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及周围环境带来高风险的目标的特别工作制度; 18)确保俄罗斯联邦总统终止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活动的总统命令的执行,为此,关于上述组织实施破坏俄罗斯联邦国防与安全活动的可靠资料则应通过执法机关获取。

3.实施军事状态保障任务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地区机关及机关公职人员,可在其权限范围内,颁布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单位组织、公职人员,包括公民在内必须履行的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五条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 1.在实行军事状态的地区,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下列职权: 1)组织生产国家和居民需要的产品(完成工程作业,提供劳务),为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军事组织和机关及专门组织提供保障; 2)组织居民食品和非食品(必要时的定额)供给,及居民的医疗服务; 3)调整工业、贸易、公共饮食、生活服务及公用事业组织的活动; 4)通过大众传媒,向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居民通告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采取措施的程序; 5)支持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

2.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应负责实施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措施,同时赋予其履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职权。 3.实施军事状态保障任务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地区机关及公职人员,可在其权限范围内,颁布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单位组织、公职人员,包括公民在内必须履行的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机关的活动 1.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法院行为,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程序。

2.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法院,如果无法行使审判活动,按照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或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决定,并依据这些法院的权限范围,可以修改各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范围。 3.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行使活动。

第十七条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特点 1.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 可以通过发布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确定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并就保障俄罗斯联邦国防安全、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问题,由总统命令行使对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领导;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为了保障俄罗斯联邦国防和国家安全、军事状态制度可以对联邦国家执行机关的职能和职权进行变更。 2.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行使方式和活动程序,按其通过的规则进行调整,实行军事状态时,对所述规则的必要修改,要考虑到军事状态制度的特点。

第四章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公民和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十八条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公民的法律地位 1.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除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自由限制外,公民享有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人和公民的一切权利与自由。 2.公民必须执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其他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军事状态的要求。

3.实行军事状态地区的公民必须: 1)履行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及负责人的要求,并给予这些机关和人员以支持; 2)按照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以及无区域划分的各区、市的军事委员会,其他市政府(行政区域)机关的号召,所述公民居住在这些地区; 3)履行保障军事状态制度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要求,该要求说明见公民所收到的命令、通知和指示。 4)依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参与完成国防所需的工程,消除敌方使用武器的后果,恢复受到损害(遭受破坏)的经济目标,生活保障系统和军事目标,同时,加入专门的组织,参与同火灾、流行病及动物流行病的斗争; 5)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在其产权范围内提供国防所需的必要财产,并由国家随后进行偿付。

第十九条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各组织的法律地位 1.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只有当俄罗斯联邦国防安全得到保障,并按照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和联邦法律所通过的依据,组织及其负责人的权利方可受到限制。 2.处于军事状态地区的组织,必须完成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要求,保障军事状态制度,并给予这些机关和人员以支持。

3.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各组织必须: 1)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在其产权范围内提供国防所需的必要财产,并由国家随后进行偿付; 2)为保障俄罗斯联邦的国防安全,依据所签订的条约(合同),完成(采购)任务。 第二十条违反俄罗斯联邦军事状态立法的责任 依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有罪过人需要对违反军事状态方面的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在军事状态有效期限内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最后条款 第二十一条军事状态的解除(即效力终止) 1.依据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自从将消除军事状态的实施情形,通知给俄罗斯联邦全境或相关个别地区的居民后,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其他个别地区实行的军事状态,则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予以解除。 2.如果出现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第四条第7款所阐述的情况时,军事状态则终止其效力。

3.自军事状态解除(效力终止)之时起,为保障军事状态制度而通过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随之失效,或者由颁布法令的机关予以废除。 4.自军事状态解除(效力终止)之刻起,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军事管理机关,依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规定,将终止行使保障军事状态制度方面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向联合国及欧洲委员会通告和通知实行和解除军事状态(即终止其效力) 1.在俄罗斯全境或者其个别地区,一旦实行军事状态,俄罗斯联邦总统应通告联合国秘书长(通过联合国其他成员国秘书长)和欧洲委员会秘书长,采取措施,放弃俄罗斯联邦在国际条约中涉及限制公民权利及自由的义务,和应该履行的俄罗斯联邦国际义务。 2.俄罗斯联邦总统采取措施,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通过联合国其他成员国的秘书长)和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军事状态法的解除(即效力终止)日期,并俄罗斯联邦将终止本条第1款所述的放弃(终止行为)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联邦宪法性法律的生效 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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