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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绩效的内生交易费用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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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1-21

中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绩效的内生交易费用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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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运用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内生交易费用理论对中国农地股份合作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其现行产权安排、治理机制与分配制度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较高的内生交易费用,并由此降低了该制度的绩效。因此,适时地进行产权结构的明晰、治理合约的遴选和分配制度的创新是降低内生交易费用,提升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绩效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绩效内生交易费用

股份合作经济在我国兴起于80年代中期,一度被理论和实践界喻为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完美结合。的确,股份合作制的推行有效地实现了劳动者资本联合与劳动者劳动联合的统一,这一方面有利于相对明晰产权,维护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又调动了自经营管理者到下属职工工作的积极性,顺应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正因如此,伴随着农村用地制度的演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历史性地选择了这一符合时代潮流的制度安排,进而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具有合作因子的制度模式,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实现天然地表现为合作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过程,因此运用博弈过程中产生的内生交易费用去评判和提升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绩效,对广大农村大力进行土地经营体制创新来说,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与中国农地股份合作制相关的内生交易费用生成机理

改革开放以来,理论与实践界一直在进行农村用地制度的创新。创新的终极目的是为了提高制度绩效,而制度绩效的提高在新兴古典经济学看来有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内生交易费用的节约。在新兴古典经济学的文献中,内生交易费用被定义为由机会主义的对策行为所引起的市场均衡与帕累托最优之差,反映的是不同利益参与者在争夺分工好处的份额时的机会主义行为所引起的成本耗费,即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使得道德风险被放大,从而造成现实均衡与理想均衡出现偏差,该偏差便是既定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

在内生交易费用理论的视野下,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在风险分担与激励提供上具有明显的二难选择。一方面,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着既相分离又分离不清的委托代理关系,有委托人身份的代理人拥有无代理人身份的委托人所不能掌握的信息,形成信息不对称的第一项来源,它将直接引发前者欺骗后者的机会主义动机:在缔结工资合约时,如果给前者支付固定的报酬,这无异于将经营风险转移给后者,同时为前者购买了“保险”,使其在不努力与偷懒时依然“旱涝饱收”,结果是在没有激励前者的情况下却使后者的利益受损,这不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如果按事后的经营业绩为前者的努力定价,则在捕捉定价信息时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而且前者还可借口承担了过大风险而成功地索取较高报酬,这势必损害后者的收益空间。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各个环节上众多的不可控因素,使农业生产的整个周期内充满着不确定性,无代理人身份的委托人存在将怠工损失归结为“坏运气”的诱导,而这一机会主义行为的隐蔽性通常不易为代理人所发现,这构成信息不对称的第二项来源,导致他们在企业内堂而皇之地偷懒与“搭便车”。

正是这两项信息不对称来源的交错,加剧了有委托人身份的代理人和无代理人身份的委托人之间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而产生了较高的内生交易费用:首先,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合作因素决定了该制度必须遵循民主管理原则,即共有所有权要求实行“一人一票”制,而在个体理性形成集体理性的过程中,农民作为集体股权拥有者的一员虽然重视自身利益,但其“搭便车”的行为习惯加速了集体行动失效。那些具有道德风险偏好的经营管理者正是利用这一缺陷使决策权朝自己手里集中,他们往往以集体民主投票为幌子,取得“个人决策,集体负责”的有利局势,从而使其可凭借集体名义膨胀自己的决策权,从事风险更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会导致内生交易费用的增加。其次,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经营管理者虽为所有者中的一员并有股息、股红作激励,但由于他们的利益目标函数与全体所有者的利益目标函数不尽一致,在有委托人身份的代理人和无代理人身份的委托人之间关于生产经营信息分布不对称的条件下,后者监督与约束前者的成本过高,前者便利用这一弱点在缔结合约的谈判中取得优势地位,并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选择不努力和偷懒,即采取机会主义的对策行为,从而导致了较高的内生交易费用。再次,作为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的农民也有某些可资利用的信息优势,在不为经营管理者发现并有固定合约作保障的前提下,同样存在欺骗经营管理者的机会主义动机,最终也会增加内生交易费用。

从内生交易费用的生成机理中我们得到一个启示:可以利用内生交易费用的高低作为分析和评判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绩效的一条基本线索,而降低内生交易费用的制度调整将成为进一步完善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途径。

二、中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绩效的内生交易费用理论视角

制度绩效分为两种:一是广义的绩效,指对制度安排所能达到状态的一种测度;二是狭义的绩效,指对制度运行机制本身的一种度量。鉴于研究的宽度,本文着重分析内生交易费用理论视角下农地股份合作制狭义的制度绩效,即产权安排、治理机制与分配制度绩效。

(一)产权安排绩效

在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体系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所占有的非土地集体资产和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农民以其土地承包权,同时社团法人、非村民自然人以其资金、技术等作价入股,实行全员持股。这一产权安排至少从两个方面节省了内生交易费用:第一,全员持股有利于民主管理,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掌握企业最高权利,通过选举,产生董事会与监事会,由董事会负责企业高层决策,并在企业内聘请总经理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而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并向股东大会负责。通过这种治理结构,有效地保证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的一致性,从而使利益相关方处在一整套循环的监督、约束机制保护之下,即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也能够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避免或降低内生交易费用;第二,企业经营者聘自持股股民,有利于缩小经营者目标与全体所有者目标的偏离程度,因为他们也是所有者,一方面能自发地在为自己谋利益的同时为全体所有者谋利益,且比被动监督更能节省内生交易费用;另一方面,由于他们与其他所有者彼此熟悉了解,有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矛盾,降低彼此间的道德风险,从而减少内生交易费用。

从压缩内生交易费用来说,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安排部分地是有效率的。但是这一产权安排存在着隐患,即在减少的同时,又内生出不同程度的交易费用。从全员持股的民主管理来看,当企业规模较小时,剩余索取权的分散度不高,非经营者股东能从直观上判断和监督经营者行为,其计入内生交易费用的监督成本和在决策过程中的协调成本不大,不致影响决策的效率。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非经营者股东将表现得更为分散,再加上个体理性又不足以保证集体理性,使得分散的非经营者股东很难取得一致的声音,他们将自感势单力薄而选择消极无为,这为经营者“掠夺”非经营者股东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制造了机会,进而导致内生交易费用增加。进一步地,农地股份合作制限制了股权流通,规定持股只能作为分红的依据,不得买卖、抵押,当企业存在经营危机时,股东无法采取“用脚投票”的机制" 转嫁风险,这一约束机制的缺失更加纵容了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行为,特别是在有既定合约作保障的前提下,他们往往有更大的风险偏好,这无疑增大了内生交易费用,降低了制度效率。

(二)治理机制绩效

企业将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分配给谁是公司治理理论的基础,不同的权力和利益配置方式形成了不同的治理合约(高闯等,2003)。股份制形式的制度安排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分离开来:企业所有者占有剩余索取权,企业经营者掌握剩余控制权,形成所有者与经营者高度分离的单边治理合约。这种制度安排优点是委托代理关系明确、权责分明,缺点是代理成本过高,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继而增加内生交易费用。合作制形式的制度安排将部分剩余索取权付与经营者,实行所有者与经营者共管的双边治理合约,这种制度安排优点是因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目标趋同而减少了摩擦,缺点是所有者将多大的剩余索取权交给经营者在实践上是一个难题,这极容易引发道德风险行为,进而增加内生交易费用。

农地股份合作制作为股份制和合作制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在减少内生交易费用方面有其独特的功效。一般来说,农地股份合作制集体股权的设置使分散的剩余索取权相对集中,而且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代表集体股权所有者,掌握了部分分散的剩余索取权,他们能够代表村民参与投票,从而有效地解决了股权分散给决策带来的博弈成本过高问题,同时集体股份的强势地位为弱势小股东争取了谈判力量,有利于防止经营者的不道德行为,进而降低了内生交易费用。

当然,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治理机制也存在着重大弊病。股份制采取“一股一票”制,合作制采取“一人一票”制的决策模式,而农地股份合作制如何将这两种模式统一起来将是一个两难选择:一方面,当“一股一票”占主导时,虽然股权平均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即持多数股者拥有较多的决策权,能够体现自己的意志。但是,由于农村土地的特殊性,不同地段、不同村组之间的地价不一,同样的村民由于居住地的不同或其他原因而拥有的股权大小不同,客观上造成了公平性的缺失。不言而喻,在投票表决时,这部分股东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当“一人一票”占主导时,不同股份的持有者权力得不到充分体现,持大股者权力受到束缚,持小股者权力过度,再加上集体股权的共有产权性质使其究竟代表哪一方无从决定,从而出现小股东“左右”大股东的现象。因此,“一股一票”与“一人一票”制的结合即使被认为是股份合作制的创新,但二者在动态协调过程中所引致的内生交易费用,很难保证该项制度安排的高绩效。

(三)分配制度绩效

在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企业增殖收益被依次分作几个部分:先以税收形式上缴国家,然后留作企业积累,再支付管理层及下属员工的工资报酬,剩余部分作为全员分红的依据。

这种分配制度隐含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在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关系里,非经营者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甚了解,需要通过经营者外报的数据间接得知,这给经营者隐瞒信息制造了机会,他们会在会计、审计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以错误或虚幻信息诱导无代理人身份的委托人在关于分配比例的“议价”时,因处于被动与弱势地位而遭受过大的利益损失。与此同时,农地股份合作制又规定股份不得买卖与转让,使其在没有激励的同时约束经营者的力量又不足,结果造成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出工不出力”等消极对抗行为时有发生,这是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各利益相关方均不讨好的客观现实,毫无疑问,这会形成企业经营机制的扭曲,内化为交易费用。同样地,在与拟聘的经营者进行报酬“议价”时,无代理人身份的委托人联合起来在谈判力量上明显占优,拟聘的经营者很可能会承担过度风险,在没有相应的激励与之相配套时,经营者同样不会有足够的动力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去为不全属于自己的资产谋利益。经济学一般假定人劳动的直接效用为负,当委托人赋予代理人的激励不足以抵消劳动的负效用及其所担风险时,经营者将选择消极怠工,使原本在最大限度内能够实现的管理上的最优状态大打折扣,从而形成较高的内生交易费用。

三、内生交易费用理论分析框架下提升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绩效的基本思路

在内生交易费用理论的分析模式中,能最大程度地节省内生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在我国现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运行过程中,内生交易费用的节省极其有限,也就是说,其制度效率的发挥没有达到预定的目标。因此,提升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效率,最根本的做法在于千方百计节省内生交易费用,疏通制度平稳运行的渠道。

(一)产权结构的明晰是内生交易费用理论分析框架下提升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绩效的起点

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结构呈封闭性、联合性特征,正是这些特征决定了要降低其内生交易费用,必须进行产权结构的明晰,而产权结构的明晰也就此成为提升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绩效的起点。

1、厘清产权关系

产权的清晰是农地股份合作制高效运行的关键。如上图所示,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进行有效的分解:非土地集体资产产权分解为两支,一支为共有所有权①,可细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包括国家税收减免及国家投入、集体使用部分),另一支为经营权⑴。土地集体资产产权分解为两支,一支由部分共有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所有)②和农民身份土地承包权③构成,另一支为经营权⑵。社会资金、技术等资产产权也同样分作所有权④与经营权⑶两支。综合①②③④形成一个所有权束,即完整的所有权,实现资本联合;综合⑴⑵⑶形成一个经营权束,即完整的经营权,实现劳动联合。进一步地,完整的所有权与完整的经营权进行联合,形成农地股份合作制完整的产权关系;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再联合,最终共同形成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框架。



2、作价入股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规避

清晰的产权关系对作价入股过程中进行道德风险规避措施的设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集体经济性质将原始的集体资产所有权分成非土地集体资产的共有所有权、土地集体资产的部分共有所有权和农民身份土地承包权,按市价分类核算并经发起者协商形成四种股份:一是国家股,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等,界定为国家所有;二是部分集体股,股息、股红充作公益金和公益金,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使农地股份合作制有效地实现政企分开,避免传统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间的道德风险;三是农民身份福利股,它是按照土地承包数量和地段价位的不同以及过去在村集体中所作贡献为依据,从集体资产所有权股份中划出一部分量化到个人的股份,以顺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渐进式演进;四是为激励经营者而配给的股份,这部分股份与部分集体股呈此消彼长关系,且与工资报酬挂钩,从而有利于减少无代理人身份的委托人和有委托人身份的代理人各自的道德风险。社会资金、技术等资本资产的所有权同样按市价作股,形成社会股。这一分股计划的设计有助于将激励与股份挂钩,使道德风险的制造者直接面对其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惩罚,从而减少了经营者和职工个人的道德风险来源,同时,又由于任何股权均只作为分红的依据,不得买卖、转让与抵押,这有效地维护了农村土地政策的延续性和农村经济的稳定。

(二)治理合约的遴选是内生交易费用理论分析框架下提升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绩效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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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治理的本质是各利益相关方参与企业权利争夺的合约设计,因而其治理合约遴选的根本标准就是内生交易费用在各种不同合约中的节约程度。

现实中存在两类合约,即相机合约与价格合约,二者在解决农地股份合作制道德风险方面各有利弊。就相机合约而言,它是对风险分担和激励提供之间二难选择的一种有效折衷。这一合约的关键在于委托人是否能够有效地监督代理人,当监督较容易时,监督成本较小,或者说低于代理人道德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扭曲,此时委托人倾向于付给代理人一个精确而固定的报酬,并能保证其最大限度地努力工作,从而节省了内生交易费用。但是,当委托人无法测度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时,二者又重新陷入风险分担与激励提供的两难困境:一方面,持有少部分股份的农民即使在村集体股东的支持下,也不足以克服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前者如果给后者支付固定报酬将鼓励后者偷懒,若采取事后定价策略又可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后者,使后者不易接受合同,或在中途“逃走”,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风险损失。从价格合约来看,它指的是分工能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即如果低的交易风险中的所得可以抵消规避风险的高努力水平的成本,那么在一般均衡中,专家选择高努力水平就会更好。也就是说,在价格合约中,由持股计划将对代理人的工资薪酬激励转化为股票的分红激励,委托代理关系被弱化,代理成本随之而减少,内生交易费用被有效地降低。

显然,相机合约要求事前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的精确测度与估计,不是就其努力水平定价,而是对剩余索取权的一种预支,能部分地解决代理人的后顾之忧,但其道德风险仍然存在,内生交易费用节约的空间极其有限。而价格合约有力地解决了相机合约的道德风险难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能较相机合约更节省内生交易费用的合约设计,即便它的缺陷也在所难免,但对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说,至少它可算作是一项次优选择。

(三)分配制度的创新是内生交易费用理论分析框架下提升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绩效的归宿

到目前为止,股份合作制的分配制度共经历了三种典型范例,即内部资本账户制度、利润共享制度和职工股权计划制度。最早采用内部资本账户制度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联合公司,它将净利润在初次分配时设立两个账户:个人账户与集合内部账户,前者占净利润的50%—70%,后者占30%—50%。个人账户的设立有利于体现股份制原则,集合内部账户的设立有利于体现合作制原则,该制度优点是用集合内部账户有效地解决了集体积累问题,缺点是集合内部账户由于从不分配到个人而显得形同虚设。为克服这一缺点,美国经济学界创新出利润共享制,在该制度中,任何职员的工资被划分为固定工资与共享利润两个部分,其中共享利润属于变量,能随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动而变动,从而它的施行既可能将经营风险分摊给企业职工,又可能将经营者的卓越贡献“无偿赠送”给职工,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对对方都构成损害,这无异于二者之间的道德风险行为,同样会增加内生交易费用。作为改进,美国大多数企业又创造出了职工股权计划制度,它将公司股份分割出一部分,或直接拿出现金,转交给一个专门设立的职工信托基金会,购进股票,然后,该会根据职工相应的工资水平或贡献大小将股票配给每个职工,职工按工资水平配股有利于提高其对工资的欲望,要想提高工资,必须加倍努力,无疑它的激励作用是很大的,然而这种制度设计的缺点是没有考虑到风险分担问题。

事实上,有效率的分配制度应该是该制度能很好地解决激励提供与风险分担的二难困境,而解决的途径是减少道德风险,其中重要的一条是消除或减少机会主义动机。因此,如果有这样一套分配制度,能使机会主义行为在约束机制的约束下得到控制,进而避免道德风险,减少内生交易费用,这样的设计便是明智可取的。基于职工股权计划制度是对历史上既有分配制度的扬弃,我们在设计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分配制度时,有必要仍然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一部分用作激励,另一部分用来分担风险,对分担风险的这部分股份,考虑到农村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应允许它的收益权能够转让、买卖、抵押。具体做法是在发行股权证明时设计两份证明书,一份证明股权的所有,另一份作为分红的依据,前者不得流通,而后者可以相互转让,甚至向大股东流动,这很好地解决了农地股份合作制“用脚投票”监督机制的缺乏,同时农民也不至于因为“小股无决策”而不能影响经营者。经过此项创新,农地股份合作制内生了一套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机制,较好地规避了各利益相关方的道德风险行为,从而有利于提高该制度的制度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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