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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恨交加——农民对土地的情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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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24

爱恨交加——农民对土地的情感分析

" [摘要] 土地是农民财富的重要来源,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是农民精神的重要寄托,农民真诚的爱着土地。但由于土地束缚了农民的发展空间,成了农民的负担,土地的经营收入不断下降, 土地调整频繁,土地产权模糊, 农民又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屡遭侵害,对土地的保护软弱无力,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又有恨的一面。

[关键词] 农民; 土地; 爱; 恨

民以食为天,食以农为源,农以地为主。土地是直接为人类生产生活所利用的重要自然资源,是农民最基本的劳动对象和经营基础,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也是农民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地还是农民的衣食父母,是农民生养的根本,是农民的命根、农业的源头、农村发展的根基。

农民对土地的感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农民对土地的一种态度与倾向。了解和把握农民对土地的感情,有利于党和政府制定更加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真正需求的土地政策,有利于解决目前日益严重的由征地引起的一些社会问题,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促进农村的和谐发展。

农民对土地的感情是复杂的,既爱又恨,爱恨交加。一方面,土地是农民财富的重要来源,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是农民精神的重要寄托,农民对土地怀有深厚的感情,真诚的爱着土地,这种爱是主动的、发自内心的;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束缚了农民的发展空间,成了农民的负担,加之目前的土地调整频繁、使用权不稳定,农民的土地权利屡遭侵害、农民对土地的保护软弱无力,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又有恨的一面,但这种恨是被动的、也是无奈的。总的说来,爱与恨是农民对土地感情的两个维度。

一、农民对土地感情的一个维度:爱

土地是农民财富的重要来源,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是农民精神的重要寄托,农民对土地怀有深厚的感情,真诚的爱着土地,对土地的爱是农民对土地感情的一个维度。

1.土地是农民财富的重要来源。被誉为“政治经济学之父”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是农民财富的重要来源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土地本身就是农民财富的一部分。“有土此有财,悖入财不久”。在农业时代,社会财富基本上是以土地作为衡量标准,财富的多少,社会地位的高低,取决于占有土地的多少以及依附人口的数量。今天,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特别是一些城市郊区农民的土地,土地成了一种资本金,是农民参与工业化,分享产业利润,分享发展红利的土地股;第二,一切财富都是从土地上创造出来的。农业、采掘业是直接从土地中获得财富的产业,工业和服务业创造财富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土地面积和地理位置的制约;第三,更重要的是农民可以通过辛勤劳动在土地上创造出更多的财富。重农学派认为“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只有农业能够增加财富”。[1] “黄土生金”,“人勤地不懒,地内出黄金。”农民日出而作,日落而归,规规矩矩,勤勤恳恳,在土地上播种、锄地、拔草、浇水、施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出更多的财富。

2.土地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首先,民以食为天,国以农为本,土地是农民立足的场所,是农民劳动过程能够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土地不仅为农民提供了生存空间,更重要的它是粮食的生长场所。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可以说是唇齿相依,没有土地就没有农民和农村。其次,土地在农民生活中扮演着最关键的角色。对于常年呆在农村的农民,土地不仅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也是农民的衣食父母,是衣食住行的源泉,是生存和生活的根本,而且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即使是对于半工半耕的农民,土地依然是生存的重要保障。农业生产季节性很强,农民“半年辛苦半年闲”,农民在空闲季节也会到城市打工,目前在我国半工半耕的现状相当普遍,“整个半工半耕制度的逻辑是:人多地少的过密型农业因收入不足而迫使人民外出打工,而外出打临时工的风险又反过来迫使人们依赖家里的小规模粮地作为保险。”[2]目前确实有大量的农民离开了农村在城市就业,但真正能够在城市定居下来、不再回乡的毕竟还是极少数,大多数农民往返在城乡之间,“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因为在农村有土地,万一在城市找不到工作,回家还可以种田。再次,土地是农民自身保障和家庭保障的基础,也是农民养老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特别是那些在农村经济和农民的收入来源中,农业所占比重大的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主要是以土地为中心的非正规保障,因为大多数地区的农民除了土地之外还没有别的稳定的生活保障手段。

3.精神的重要寄托。在传统的农耕文化中,土地不仅是财富的象征,也是农民的生存方式,更是农民的精神家园。因为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农民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土地,因而农民自古以来就有着“土生万物由来远,地载群伦自古尊”的土地崇拜观念,土地崇拜是中国农民重要的人生观、价值观,土地的存在是农民生存的最终根源与目的,也是农民一生快乐、痛苦的最终根源。农民与土地难割难舍的关系,深刻影响着农民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土地如同神灵一般被农民敬仰着,“城里人可以用土气来藐视乡下人,但是乡下,土是他们的命根。在数量上占着最高低位的神,无疑的是土地。”[3]土地是农民心中的神,农村有土地神,俗称土地公公(土地爷爷),农民怕他孤单,还给他配备了老伴叫土地婆婆(土地奶奶)。农民离不开土地,土地是农民文化的灵魂,勤劳、质朴的农民对土地有一种深深的爱恋。 “庄稼百样巧,地是无价宝”,“田是根,地是本”,“地是父母面,一天见三见”,“人不亏地皮,地皮才不亏肚皮”。土地在农民心中深深扎下了根,人离不开土地。虽然农民进城打工,但大部分农民最后还是会回乡耕种,进城打工是暂时的、阶段性的,回乡耕种是长期性的、必然的、最后的选择,“穷家难舍,熟地难离。”即使是那些在城市创业成功的农民,也有落叶归根、故土难离之情。土地从来就是农民的命根,是农民一切生活的起点,是农民所有憧憬的归宿,也是农民生命的全部寄托和生存的精神支柱。

二、农民对土地感情的另一个维度:恨

但由于土地束缚了农民的发展空间,成了农民的负担,土地的经营收入不断下降, 土地调整频繁,土地产权模糊, 农民又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屡遭侵害,对土地的保护软弱无力,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又有恨的一面。这种恨是被动的、又是无奈的。恨土地是农民对土地感情的另一个维度。

1.恨土地束缚了农民的发展空间。因为农业具有天生的稳定性,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是固定不动的,因此,农业在事实上就意味着流浪生活的终止,这种定居型农业使农民世世代代聚居在村落共同体中。而地缘又与血缘紧密相关,“血缘性表明其生物学的特征,聚居性表明其地理学的特征。”[4] 血缘和地缘的结合进一步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村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不流动的社会,村落共同体构成了农民几乎全部的生存空间。狭小的土地、艰难的生存空间,千百年来,使农民的眼光局限在那块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土地上,农民像婴儿眷恋自己的母亲一样眷恋着土地,只要土地还没有被剥夺,农民一切都可以忍受。农民在对土地的依恋中变成了土地的附属品,他们的生活节奏就如同从土地中生长出来的植物一样,在四季交替的循环中运转。土地让农民一年年地播种着希望,却收获着世世代代循环的苦难,在狭小的空间里耕作,用牛耕地,用手工播种,用镰刀收割,人地捆绑在一起,方圆几亩的土地,就足以把农民牢牢束缚住,在土地上耗" 尽一生的时光。农民恨土地把自己限制在土地上,束缚了自己的发展。



2.恨土地成了农民的负担。农民对土地的爱是真挚的,他们把土地当作命根子。中国农民是最勤劳的,在土地上面朝黄土背朝天地精耕细作,但土地并没有给他们带来财富,相反,现在出现了农民只有远离土地才能致富的现象,土地成了农民手中的烫手山芋,成了农民的负担。一方面,日趋沉重的农民负担有相当一部分是按地分摊的。农民休耕,不仅要照常交税,还有可能面临罚款。农民外出打工不管种不种田,各种税费一分都不能少,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多少由承包土地的多少决定、在减轻非农户负担的同时,但加重了农户,特别是纯农户的负担,形成了人少地多的农民负担重,出现了“多种地、多负担、多吃亏”的不公平现象,沉重的负担使一些农民“辛辛苦苦几十年,一朝回到解放前。”土地已成为农民的沉重包袱,被一些农民看作套在脚上的脚镣。

4.农民恨土地调整频繁,使用权不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村的范围内将土地按照人口进行平均分配,根据“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原则,农户家庭人口的变动,人口减少的农户应该退出相应的一份土地,新增加人口的农户得到一份相应的土地,人口不发生变动的家庭所耕种的地块,则不进行调整。但部分农村土地调整过于频繁,“据调查,从1978年以来,农民承包的土地已经平均调整3.01次,至少有超过60% 的村庄和60% 的农户经历过土地调整。”[6]为了更好地避免在承包期限内随意调整农户的承包地。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的《土地管理法》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农户承包土地的期限为30年。在最初的15年承包期满后,政府又决定延长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在农村,3至5年调整一次相当普遍,少数村甚至年年有调整。而土地与其他的生产要素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要提高一块土地的产出率,只能想办法改善这块土地的生产条件,如农用机械、生产工具、运输工具、灌溉设施、排水设施、塑料大棚、修建田埂、改良土壤、水土保持以及使用农家肥等投资。这样的投资,投入大但回收期长。而且这种投资一旦发生,就无法与特定地块相脱离。而土地调整可能会使农户在下一次调整中失去现在所耕种地块的使用权,导致农户无法获得进行长期投资的预期回报,从而会削弱农户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一方面,农民恨如果没有对土地进行投资,那么土地的产出率就无法得到提高;另一方面,农民恨如果对土地进行投资,那么对土地的投入可能会付诸东流,难以得到应有的回报。

5.农民恨模糊的农村土地产权。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土地归属哪一级集体所有,表面看来我国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具体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占据所有者身份,但是事实上却又都不是,土地的产权相当模糊。

6.农民恨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一方面,农民的土地在使用权上受到法律约束,除了农业用途,不得它用,有些土地甚至不得农耕,只能种草种树,此外,土地的处置权也受到一定的约束,农民不得将自己的土地卖掉;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土地完全是由政府垄断,集体的土地要经过政府征用后才能进入市场,政府可以凭借其对土地市场的垄断地位,利用行政权力来征地。低价从农民手里征地,然后以征地价格的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高价卖给开发商。现在政府只要想用地随时可以把看中的土地征过来。农民使用着土地并不等于农民真正有土地使用权,事实上农民并没有真正完整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参考文献:

[1]. 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M].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333页

[2]. 黄宗智.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J].读书.2006(2),第37页

[3].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7页

[5]. 张红宇.正确看待农村土地撂荒现象[N].中国经济时报,2001-5- 11

[6]. 迟福林.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N].人民日报,1999-1-5

[7]. 杜骏飞.日增一万失地农民出路何在?[N].广州日报,2006-08-09

[8]. 王运宝.土地政策改弦更张[J].决策咨询,2004(10),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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