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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识农民主体:实现农民自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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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3-15

准确认识农民主体:实现农民自我组织

" 不管是毛泽东当年领导农民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还是我们今天带领农民破解中国严峻的“三农”问题,领导者都必须相信与依靠农民。然而要真正相信和依靠农民并不是那么容易,还有很多的障碍需要排除,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转变长期形成的农民观,纠正对农民群体认识的误解。在众所周知的中国历史上,历代王朝都毁于流民造反之手,而这种流民推翻王朝的战争都被史家一概认定为农民战争史;在近代革命史上,共产党人领导的革命也被称为农民战争[1]。所以,长期以来,在人们意识观念中就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惯性思维:农民就是“革命者”、“造反者”,农民是暴民、乱民和刁民。他们愚昧落后,总是被人利用而当作“改朝换代的工具”[2]使用;因此,就有了基层干部怕农民,知识分子怕农民,城里人也怕农民。中国十三亿人口,有九亿农民;农民以外的其他四亿左右的民众都有各自的利益代表组织,唯独九亿农民不被允许有自己的组织。那么,农民能否用“革命者”、“造反者”加以概括,农民到底是不是刁民、暴民和乱民?“刁民”、“暴民”和“乱民”论是对农民的准确认识,还是主次颠倒、以偏概全、对农民群体的误读?如果能庞大的农民群体做出具体而实事求是的整体分析与阶层分析,弄清谁是农民的主体,问题自然迎刃而解,清楚明白。

(一) 谁是农民的主体

中国是个农民大国,正确认识农民,把握农民的意识和要求,无论是对中国革命还是对现代化建设都十分重要的。随着上世纪初期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的引入,中国社会精英阶层便开始了对中国农民阶级进行革命性的阶级阶层划分,并由此形成了一个习以为常的史论与共识:即在上世纪革命夺权中最具战斗力的农村贫民,亦是农民的代表或农民的主体部分;由此上溯,中国历代民众抗暴起义的造反者即是农民的主体部分。于是,谁是农民的主体这个问题,就直接关系到能否真正相信农民和依靠农民重要问题,从而也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如何重新认识和正确对待九亿农民所应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

那么,到底谁是农民主体呢?一般来说,在正常而非特殊(指战争、天灾时期)情况下,任何社会的任何阶级都可以分为许多相对不同的阶层;若以贫富论,则均可分上、中、下三等;三等之间虽说是动态发展的而非静止不变的,但因为划分标准也是动态的,所以无论怎样发展变化,上中下三等的划分都是不变的,而且是“中间大,两头小”,这是任何社会的一般规律。也就是说,在经常而非特殊的社会情况下,农民群体中绝对或相对富裕的阶层和绝对或相对贫困的阶层必然只是作为少数而存在,中间阶层始终是居于绝大多数的,要问谁是农民的主体,农民群体中占绝大多数的中间阶层就是农民的主体部分;具体则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分析: 其次,以贫富论,土地改革完成之后的五十年代,中国乡村社会也是整体趋向中农化,属于困难户是极少数。根据国家统计局1954年对全国21省14334户农家的调查资料测算,与土地改革结束时相比,贫困农户的比例从51.1%下降到29%;中农占总户数的比例从35.8%上升到62.2%,接近2/3,处于上升的贫农户占20%左右。[5]在许多地区,中农在农村人口中所占比重,已由过去的20%左右上升为80%左右,贫农则由70%左右减少到10%到20%。[6]集体化改造开始之时,“过去的贫农大部分已经上升为新中农”,“农村中的半无产阶级,……他们中间的大部分现在已经变为新中农”;为说明广大农民对集体化运动具有积极性,毛泽东还从中农中划分出“新中农”、“老中农”、“上中农”、“下中农”,甚至还分出“中中农”。[7] 所以,按照当年农村生活水平与划分标准,当时中农和处于上升的贫农占到80%强,毛泽东当年所重新划分的所谓“新中农”、“老中农”,“上中农”、“中中农”、“下中农”,都应该是当年农民主体的组成部分。 最后,对古代民众抗暴斗争中的群体作具体分析,则参与民众抗暴起义斗争中的农民也不是农民的主体。在两千多年的中国传统社会,民众的抗暴起义次数之多、规模之大是世界历史是上仅见的;从秦朝的陈胜、吴广、项羽、刘邦起,中经汉朝的新市、平林、赤眉、铜马和黄巾,隋朝的李密" 、窦建德,唐朝的王仙芝、黄巢,宋朝的宋江、方腊,元朝的朱元璋,明朝的李自成,直至清朝的太平天国,总计大小数百次的起义,都是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民众或农民群体的抗暴斗争,毛泽东一概都将它们称为“农民的革命战争”或“农民起义”[8]。我们的教科书和史学专著则一律跟进,农民战争研究也一度成为显学[9],于是,我国农民善于暴动、热衷于暴动、“革命”的史论,便在中国民众意识中形成为一种“常识”。然而,如果我们对古代抗暴起义的参与群体作具体分析,这“常识”也会站不住脚。众所周知,被称为农民战争的古代民众抗暴起义,参加者主要包括了三个群体:其一,是社会空想主义者,他们大都是一些不得志的中下层知识分子,或是从政府中排挤出来的失意知识分子,也即是游离或被排挤于政府之外的中下层知识分子,黄巾军的张角、白莲教与红巾军的刘福通、太平天国的洪秀全以及文学作品《水浒传》中塑造的宋江、吴用和卢俊义等就是他们的典型代表;他们有文化和一定的理论水平,习惯于思考过去、畅想未来,有自己的理想追求,往往是起义的组织者、发动者或领导者,起义中所包括的各种纲领、口号大都是他们的创造。其二,是一些加入起义队伍的绿林侠士、盗贼、土匪(如响马、草寇等)及其游民或流氓无产者群众;他们也因其原有生涯所致,大都善战、勇猛、敢为而在起义队伍中一时颇具影响,作用特殊;他们中的精英分子往往成为起义队伍中大小军事头目或军事领袖。其三,是广大反抗专制暴政和超经济强制的破产农民,即贫民、难民、饥民、灾民,他们是历次起义中的基本群众,是一般的芸芸众生;他们是社会政治精英进行“改朝换代的工具”[10]。因为历次起义的基本群众大多是抗暴的破产农民,即由农民破产而来的贫民、难民、饥民、流民,所以史学界便笼统将旧式的民众抗暴起义称之为农民战争。然而,这种所谓的农民战争,实际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农民战争,从指导思想和组织领导上讲,甚至可以说不是农民战争[11]。若要说“革命”、“造反”和“暴民”、“乱民”,那也只有社会空想者和流氓无产者才够得上。进一步论之,作为参加起义的基本农民群众,他们实在都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民,大部分都是已经成了破产的农民而沦为了流民或难民、饥民、灾民;在破产之前,当生存还能维持下去时,农民是不会参加抗暴起义的;而破产农民在抗暴起义中的意识和行为自然不能等同于在常态社会下农民的意识和行为;换言之,即使破产农民是暴民、刁民和乱民,并不能由此说明农民就是暴民、刁民、乱民或“革命”“造反”之民,从而构成农民的主体。退一步说,即使把抗暴起义队伍全部看成是“农民”,但他们与同时期全国仍在从事耕作的农民群体相比,也是极少数,不能构成农民中的主体部分。所以说,暴民、乱民和起义造反之民,是不能等同于农民的主体,只有那多数的从事耕作的农民才能称作农民的主体。

[2] 毛泽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19

3

9、12),《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25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

[3] 据毛泽东的《寻乌调查》、《兴国调查》和《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等文章。 [5]《1954年我国农家收支调查报告》,第13页。

[6]李伯雍:《土地改革后农村经济发展趋势》,《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1期。

[7]毛泽东:《长沙县高山乡武塘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怎样从中农占优势转变为贫农占优势的》一文按语,《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38-239页,人民出版社,1977。

[8]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见《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88页。

[9]建国后我国史学研究中有“五朵金花”之说,农民战争研究则是其中一颗耀眼的明珠。 [11] 参见温锐:《是农民平均主义,还是平均主义改造农民?》,《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五期。

(二)“先锋”与“主体”:毛泽东的荣与辱

认清谁是农民的主体,是正确认识农民的前提,也是真正相信和依靠农民的关键所在。毛泽东从发动底层农民进行农村革命做起,无论革命战争时期还是和平建设时期,主观上都始终认定并坚持相信和依靠农民基本群众;然而,因为他始终又把农民中的下层贫民尤其是“赤贫”看作是农民的主体,是农民群体的代表,以他们的意识和要求作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结果,他在成就了一生辉煌的同时也导致了重大失误。 在革命夺权的战争年代,让“革命先锋”与农民主体结为一体,牵引并主导农民主体,体现了毛泽东高超的革命战略策略,也因而成就了毛泽东一生的丰功伟绩和人生荣耀。毛泽东领导的农村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9],其事业具有鲜明的“爆发力”特征。从革命夺权的需要出发,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革命策略:下面以底层贫农尤其是“赤贫”为革命先锋,抓住了“赤贫”们求变的不满心理,用好“赤贫”无所畏惧、敢干敢做、敢于反抗、不怕牺牲精神,由他们来“指挥一切”和“说了算”;上面则彻底打击或消灭地富阶层势力;中间则以革命宣传与红色恐怖推动70%的农民主体投身革" 命洪流。结果,通过“赤贫”的先锋、领导或带头作用,赤贫群众的“爆发力”作用体现得淋漓尽致,并将中国农民的主体部分空前而成功地组织成一支打碎旧世界的浩荡大军,在农村掀起了火热的阶级斗争,推动整个农村革命斗争,创造了农村包围城市的历史奇迹。应该说,在当年以争取群众和夺取政权为第一要务的革命时期,以“赤贫”为先锋的策略运用,从共产党的革命事业来说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也是非常必要。结果,革命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共产党人开创的事业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和平时期。与革命斗争时期立足于打碎旧世界不同,和平建设时期的到来则必须立足于建设一个新世界;因此,中国共产党人的中心任务与依靠力量本也应该随之发生变化。当年打碎旧世界的革命“先锋”,在和平建设时期就未必仍是建设事业的领头人。然而,毛泽东在“继续革命”的理论指导下,并没有在依靠力量上真正实现党的中心工作的转变,即由革命夺权向和平建设的转变,仍然着眼于通过阶级斗争快速实现生产关系的变革上。在毛泽东朝着他既定的“一大二公”目标前进之时,他清醒地认识到,对广大农民来说,要实行农村集体化“将是很困难的”[10],但他对自己的理想坚定不移,毫不动摇。在他“穷则思变”,人“越穷就越革命”, “富了事情就不好办”,富了就没有革命斗志,就会丧失革命精神的惯性思维主导下,他根据以前推动革命斗争的经验,进一步以阶级斗争的观点分析土地革命后的农民阶级,“赤贫”也就再次成了毛泽东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先锋”。他把下层贫苦农民与较富裕的农民作为对立面,以当年“革命的先锋”转为“建设先锋”,娴熟地运用革命年代“访贫问苦,物色积极分子,扎根串连,团结核心,进行诉苦,组织阶级队伍,展开阶级斗争” [11]的策略,在农村进一步打造过去根据地内的激烈阶级斗争和贫雇农威权的情况下,再造穷则革命、穷则光荣的下层贫民优势,营造农村“恐私”、“怕富”的社会心理,使整个农民群体屈从底层农民的政治、经济主张,推动广大农民主体“趁热打铁”、“一鼓作气”,奔向社会主义集体化,接受下层贫民追求“一大二公”平均主义的改造。在“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的背景下,集体化运动确实是“一哄而起、高潮迭起”,几年间似乎就成就了毛泽东的理想;然而,以革命先锋通过革命短期“爆发力”推进的集体化事业,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因其违背基本经济规律而遭受历史惩罚。于是,人民遭受的严重灾难也使毛泽东后期的事业终于黯然失色。

毛泽东以农村下层贫民尤其是“赤贫”为革命“先锋”,空前成功地组织起亿万农民队伍,打烂了旧世界,成就了辉煌的功业。然而,时势变迁,面对建设一个新世界,仍然采取革命战争非常时期的策略,以“革命先锋”作为“建设先锋”,导致了一个恐富、怕富,以穷为荣、以穷革命的局面,与发展经济相悖,走向了毛泽东良好主观愿望的反面。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昭示我们:农民的“主体”与农民的“革命先锋”是农民中两个不同的群体;农民阶级中间的农民主体总是不变的,“先锋”则可以随时代前进与社会中心任务的变化而变化;“先锋”可以是主体的组织者与领导者,但是“先锋”不能等同或替代主体。可以这样说,在认识、对待与依靠下层贫苦农民尤其是“赤贫”问题上,蕴涵了毛泽东一生的荣与辱。而要超越毛泽东,就应该铭记:赤贫“先锋”冲锋陷阵打天下,农民“先富”带头搞建设。

[2]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3),《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0-21页,人民出版社, 1991。 [4]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3),单行本,第5-9页,解放社1949年版。对照1949年解放社和正式编入《毛泽东选集》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两个版本,上述内容都已经作了修改或添加了限制性词汇。 [6]毛泽东:《在不同地区实施土地法的不同策略》(1948.2.3)《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178页,人民出版社,1991。 [8] 毛泽东:《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1947.12.25.),《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250页人民出版社, 1991。 [10]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谈话记录(19

5

9、12-19

60、2)

(三)“先富”结主体:农民组织不可怕

如前所述,叱咤风云的毛泽东,不管是领导革命战争,还是推动如农村集体化运动,都是通过发挥底层贫苦农民尤其是“赤贫”群体的先锋作用,成功地组织与运动农民。而我国史学界也有一个共识,中国历史上一个个强大的专制政府,都是被称为农民战争的抗暴起义一次次颠覆。回顾中国近百年现代农民组织的发展史,产生并成长于传统中国社会转型和战乱动荡年代的农民组织,始终给人的印象仅仅就是作为一种革命组织存在,并服务于革命夺权斗争。不管是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农村根据地内的“贫农团”,还是土改时期的“农民协会”和“社教”、“文革”中的“贫下中农协会”(生产队则称“贫协小组”),都是以阶级斗争理论为指导,以底层贫苦农民尤其是“赤贫”作为主要成员和领导骨干的革命组织;于是,在与现政权形成和史学共识密切相关的“集体记忆”中,中国农民就成了“革命”、“造反”之民,成了暴民、刁民和乱民;一提到农民组织,人们就想到历史上揭竿而起的农民起义、腥风血雨的残酷镇压和轰轰烈烈的农民革命运动,导致了政府和社会害怕农民及其组织的心理。

其实,农民组织未必就是造反暴力组织,特别是如果将农民的主体与农民中上层有产者阶层而非底层“赤贫”相结合,不在农民组织中树立贫雇农的绝对权威,那么农民的主体就会成为社会稳定发展的中坚力量。与共产党组织领导的以推动革命斗争为目标的,以农民中的下层贫民尤其是“赤贫”为主导的现代农民组织相比,当年处于执政地位的国民党所组织领导的现代农会,在宗旨和成员组成上都有很大不同。国民南京政府建立之后,出于对前期农民运动所造成动乱后果的担心,曾经不敢重建农民组织,然而不久,他们立即认识到越来越有必要组织农民协会来整合社会秩序,并因此先后颁布施行了《农民协会组织条例》、《农会法》、《各级农会调整办法》、《农会组织须知》和经修正过的新《农会法》,在全国各地重建国民党控制下的农会,并不断整顿与规范农会组织,到40年代,全国乡镇甚至乡保都建设了许多农会组织。国民政府组织农会,以农村有产劳动者为领导骨干或先锋,以农民群体中的中间层为主体成员,规定农会的宗旨与任务是:一方面提高其社会道德,增进其智识技能,促进其生产与生产额,以达到改善生计之目的;一方面健全其组织,对内则使其协助政府,实行本党之土地政策,并以全力肃清土匪,以求社会安宁,而促进地方自治;对外则提高其民族意识,启发其自卫能力,共救国家民族之危亡”。1930年《农会法》对农民协会的宗旨和任务作了进一步说明,规定农会是以发展农民经济,增进农民" 智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之发达为宗旨;其任务在指导农民及协助政府或自治机关推进:土地水利之改良、种子肥料及农具之改良、森林之培植及保护、水旱虫灾之预防及救济、农业教育及农村教育、公共图书室、阅览室之设置、公共娱乐之举办、生产、消费、信用、仓库等合作事业、治疗所、托儿所及养老救济事业之举办、粮食之储积及调济、荒土之开垦以及其他关于农业之发达改良的公共公益事业。在这里,国民党政府之农会组织,不仅与共产党组织的农会有性质上的根本区别,而且也有别于国民党早期国共两党合作时期以阶级斗争和革命斗争为中心工作的农会组织;它以协助政府和自治组织推进社会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治安等建设工作为转移,对发展农民经济,增进农民智识,改善农民生活和乡村社会秩序的重建、支持民族抗战都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可见,农民组织是暴力革命力量,还是社会整合秩序稳定力量,取决于农会组织的先锋和主体成员是农民群体上中层的有产劳动者还是底层“赤贫”阶层。以农民中上层有产劳动者为农民组织的先锋,并使之与农民的主体相结合,农会则是作为代表农民利益的政治参与组织,不仅不是与政府对抗的暴力组织,而是与社会的发展进步紧密相连,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稳定的中坚力量。

看来,农民组织是暴力革命力量,还是社会整合力量,还不能一概而论,它取决于组织宗旨及其成员的构成。在当前中国全面走社会主义与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大环境下,以农村有产阶级为先锋,以农民群体的主体为农民组织中的主要成员,农会组织就会是一种社会整合与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因为,农民中的有产者即先富者和中间阶层既是市场经济的建设者、受益者,也是市场经济的拥护者、捍卫者。他们在政治上拥护现有的政策;在经济上是稳定的消费群体,有利于扩大社会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发展。而社会稳定的基础是经济的稳定,实现经济稳定,政治稳定才能得到保障。他们因为从经济改革中获益,所以他们不会拒绝变革,也就必然成为现有秩序的最大拥护者,成为维持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建设发展的中坚力量,由他们组成的农民组织,其宗旨就会是团结全体农民,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整合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市场体制的完善,引导农民共同致富等等,这样的农民组织是我国社会发展进程并不可怕的农民社团组织。

同时,在市场经济下,农民最需要和也能够实现自我组织。个体农民是“善离不善和”的,多个个体农民的总和,也只不过是“一盘散沙”,因此,尽管中国的农民人数最多,但力量却最弱,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要走出“三农”困境,改变农民弱势地位,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建立起能真正表达农民声音和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农民协会或农会)非常必要且十分迫切:

首先,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市场主体自身资源相互之间实现自由交换。交换要求平等,并尽可能地使受益最大化,但在现实当中,分散的农民是最容易被“剥夺”的,例如,工农产品剪刀差、土地被低价征用等使农民的利益受损;基层政府“逼民致富”,强制农民变更种植结构,农民无力反抗;加入WTO,我国在农业的一些让步,也没有农民的声音和意见的表达。所有这些都反映了农民组织能力的缺乏,或者说是因为缺乏农民的组织才使农民在与各种经济主体的交换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农民只有联合起来,才可以提高在商品交换时的谈判地位。

其次,“三农”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拥有和获取政治资源的能力差,造成农民的政治弱势地位。而我国的强势群体(如权利集团、资本集团、知识集团)虽然人数少,但影响决策的力量大;一些如公务员增加工资、教育产业化等等决策,已经显示出政府决策开始受强势集团的制约。社会的稳定与社会内各种力量的对比、协调紧密相关,强势集团只是从其本身的利益出发,政府决策最终就会只为少数人的利益服务,这将会使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环境更进一步恶化,甚至引起大的动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国家任何群体的利益,都不可能由别的国家或别的群体能够真正代表,过分寄希望于政府官员“为民着想”是不现实,也是不可靠的。农民只有自己代表自己,才能真正为农民谋取利益;因此建立农民组织就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迫切的需要。

再次,信息资源在市场经济社会尤为重要,有关“三农”的各种信息,包括法律、政策、规则等权能信息和农产品价格、供给形式等市场经济信息在内的信息资源对农民来说都是宝贵的。但是单个农民获取这些信息的能力过小、渠道过窄、费用太高。如果存在一个农民组织,就有能力、有渠道,以较低的成本了解国家的政策,与中间官僚“博弈”维护国家政令的权威,维护农民的利益;就有能力、有渠道,以较低的成本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的收益。最后,我国宪法也有明确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的自由。农民既然有表达自己呼声、不满、愿望的权利,也就有建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办法代替农民说话,只有农民自己才知道需要什么,反对什么,支持什么;应该让农民自己说话,这个说话的载体就是农民组织;农民不是散在地里的土豆,他们可以自己代表自己,他们能够自己代表自己,他们完全应该由自己来代表自己!我们必须摆脱“革命”、“造反”传统色彩太浓的农民组织情节,必须跳出农民仅是革命(或者说是“改朝换代”)工具的逻辑。

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实现农民的自我组织更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今天,中国农民正在遭遇社会权力和资本的双重挤压,成为现代化进程与市场经济的弱势群体或利益受损者,他们时刻不断地进行着消极抵抗,比如群体上访、围攻政府机关等。所谓良民变“暴民”常常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因为农民的利益和意愿在基层缺少有力渠道的表达,得不到重视。建立代表农民自己农会组织,可以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民的消极抵抗方式转变为有效的协商谈判和法律诉讼等规范有序的博弈方式,实现农民与社会强势集团之间的良性互动,把农民与县乡政府的矛盾消解于基层与社区,避免社会恶性冲突的发生。在这里,农民组织既不同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不同于村民委员会和普通的公益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为提高农民经济参与而建立的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1];普通的公益组织以利他性为主,强调的是社会奉献和公共服务;而作为农民自己的农会组织,则是为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由农民自愿组织、自我管理,进行互助合作、自我教育,旨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农民群众性、非盈利性的政治社团。它带有明显的自利性,是以维护农民的权益为宗旨,其政治功能主要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政治参与组织。它可以代表农民利益向政府施加影响,但绝不是旨在与政府对抗的暴力组织;它保障与促成农民得以平等地参与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进而有利于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建立农民组织是农村稳定与农村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政治走出“历史周期律”的希望所在,还是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建设政治文明的历史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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