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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护法”与法治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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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护法”与法治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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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障碍

1916年6月6日袁世凯病逝,黎元洪继任总统,被袁氏摧垮了的国会复会。国内政治生活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风浪首先来自总统黎元洪与总理段祺瑞之间的争权夺利。被称为“(总统)府(国务)院之争” 的延续多时的风波,透过个人争权夺利的表象,实质是宪法(约法)不完善带来的重大制度缺陷造成的恶果。在健全的民主政制下,政见分歧是在正常的民主程序下交锋的,不管多么激烈,通常不但不会危及社会的正常运作,反而在貌似纷乱的争吵中不断揭露和解决各种问题。民国初建,革命派和立宪派的许多代表人物都企盼在中国出现这样的局面,却偏偏事与愿违。个中原因不止一端,重要的一条是制度缺陷。

《临时约法》是在南京临时政府即将结束之际匆忙制订的。它按三权分立原则建构国家机关 ,确认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一系列现代公民应有的自由和权利,不愧为中国第一部现代宪法。在行政权的运作上,它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并“得发布命令”、“得任免文武职员”,包括总理和各部总长在内的“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俨然仿效美国,实行总统制。直到1918年孙文与“非常国会” 的议员谈话,仍坚持说:“约法规定为元首制。”[5]但它又规定“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6]又使总理和各部总长对总统公布的法律和命令有否决权。据此,当时包括宋教仁在 内的不少政治领袖和当今的一些学者,又把它理解为实行内阁制。同时也出现了总统免总理职务要总理副署的怪事;也产生了如被免职的总理不副署,该命令是否有效的争议。据参与制定约法的有关人士回忆,原来考虑美国式的总统制,但在政权即将移交给袁世凯的情况下,为了提防袁氏专横,特地制订条文作出种种限制,乃至可以理解为转而改用内阁制。约法条文的不严密,加上没有设立宪法法院,风浪迭起就难于避免了。

风浪更主要的根源在军人干政。辛亥革命依靠的是新军和民军。所谓民军主要是破产农民集结而成的秘密会社的武装、土匪或地方豪强支配下的武力(民团)。而新军则士兵成分与民军相差不远,军官则饱受传统忠义思想浸淫,间或受过一些民主主义和汉民族主义思想影响,愿意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出力。好些大中城市还有商人自己的武装——商团,在推动政权转移和稳定社会秩序中发挥了很大作用。至于当时的主力——北洋陆军,袁世凯反复灌输的是“事事以本督办为心……将来患难相共,生死相依,正有无穷倚赖之处”,[7]完全是手执新式军械的旧式军队。民国建立后,有些民军栽彻了;但经济状况不足以让这些手中有枪的游民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他们依然以各种形式潜伏民间,一有风吹草动,立即冒出水面。更麻烦的是各式各样的所谓正规军。在各种因素汇合下,这些武装力量没有改造演变为对国内政治纷争保持中立的现代国家军队,反而在私利驱动下,进一步堕落为大小军官争权夺利的工具,成了民国时期政治恶化的主要因素。这个问题的实质仍然是民主共和制度建设出了大纰漏。

督军团、张勋、黎元洪的上述作为,也是一种制度选择。不过,他们选择的是军事独栽专制制度。

这不是陈独秀个人的感受和主张。当时对现代思想和现代世界有比较深切了解的知识分子中持类似观点的人为数不少。著名记者黄远庸就认为中国病的根源在思想。为什么举目皆是“ 武断、专制、沈滞、腐朽、因循、柔弱”?为什么“不许怀疑,不许研究,怀疑研究,则认为异端、为叛民,则必须火其书,焚其庐?”为什么“以中国之社会之制度言之,无复个性之存在”,“必使一切之人,没入于家族,没入于宗法社会……没入于国家?”在他看来,这与几千年来传统文化养成的“独断主义、形式主义”的遗毒息息相关,救助之道在用“欧洲今日进化之源,曰科学主义、曰历史主义,曰自由主义”去对抗这些传统的“公毒”。[11]他们选择的这条从基础做起的道路,非常漫长,还要其他手段的配合,却是一条和平稳健的道路。

当然,这个制度建设和文化变革大业,不是知识分子单薄的肩膀所能独力承担的。历史前进以各种社会力量的合力为推动器。其中政治家的选择的作用非同小可。

孙文的错误选择

当时,绝大多数政治家口口声声都说要维护国体(民主共和制度)和法治(约法),但多半言行不一。其他人的倒行逆施,人们容易理解;令人震惊的是,孙文以他首倡民主共和、首任临时大总统的特殊地位也在这个时候打着“护法”的旗号,却迈出一系列与法治背道而驰的步伐。

第一,在民主制度恢复在望之际,却肆意建立非法政府。

孙文此时的身份是个普通公民,是一个在野党的领袖,张勋复辟是违反宪法的叛国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选用包括使用武器的方式与之斗争。可是,孙文到达广东时,叛乱已经失败。此时一个普通公民宣布要把国土的一部分变为“军事基地”,进而“建立政府”,显然是不合法的举措。早在7月3日叛乱初起之际,孙文在上海邀请各方要员讨论征讨叛逆问题时,孙文就冀图一举实现成立另一临时政府的蓄谋已久的计划。唐绍仪立即反对,“他认为目前北方是‘非合法政府’,南方也不能成立‘非合法政府’。”[13]当张勋叛乱失败后仍然一意孤行,其合法性就更加可疑了。

诚然张勋逃跑后维护民主与法治的斗争并没有结束,可是,这时的争议已转入政治和法律领域。冯国璋代理大总统,符合《临时约法》。段祺瑞出任国务总理及其他各部总长的任命,在张勋复辟的紧急状态下可以理解,但依法仍“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北京政府决心绕过旧国会,重新召开临时参议院,修改国会组织法和国会议员选举法,成立新国会;而孙文等人则坚持要重开1913年选出的旧国会。围绕合法与非法之争,纵横捭阖,枪炮与笔墨并举,历时 5 年以上。北方军人政客固然干了很多践踏法治的勾当,南方诸人也很难说是法的守护神。历史已经证明,要实现建立法治国家的神圣目标,决不是兵戎相见所能解决的问题。

为替自己的作为辩护,孙文提出一个“除尽假共和”的问题。他说:“今天北方起兵讨贼之人,又都是昔日赞成复辟之人,是非混乱,……今日反对复辟是假的,争后来之势力是真的,势力在手,又主张帝制,主张复辟 的。”“如何分出真假?要从人物上看去,从前反对共和之人,便是以后反对共和之人,我们万不能相信的……要除尽假共和,才有真共和出现,才有幸福可享,国家才得永远太平。”[14]

一个政治家作出这样的论断是颇为危险的。从政治上说,这等于向曾在前清做过文官武将的以及立宪派、保皇党人等等宣战,因为他们都是“从前反对共和之人”。从逻辑上说,这是荒唐的,因为过去不等于现在。而从语义上去考量,“真共和”、“假共和”的界定亦是一个难题。按严格的已经成为学者共识的现代民主和共和概念,孙文本人的言行就有不少与之背道而驰(后文我们还会详细讨论),其他军阀和政客更不用说了。可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也没有像孙文断言那样“势力在手,又主张帝制,主张复辟的。”更重要的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审判公民的思想,据以定罪施刑;更不要说动用武力讨伐了。

第二,号称“护法”,却明目张胆践踏法治。

既然打出“护法”旗号,最低限度的要求是重大行动必须于法有据。现在看来,整个护法运动的重大行动(另立政府、“援闽”、“援桂”、北伐)都很难找到法理根据。

孙文到达广州的宣称:“共和国之总枢,全在国会,国会所在之地,即为国家政府所在之地也。”[15]姑勿论“国会所在之地,即为国家政府所在之地也”是否妥当,当时国会在广州的活动就是破坏法治的。

“非常国会”选" 举唐继尧、陆荣廷为元帅,但他们都认为此举是非法的。9月3日陆荣廷会同广西督军谭浩明致电孙文及在粤国会议员:“总统存在,自无另设政府之必要,元帅名称,尤滋疑义,易淆观听……此举不敢轻为附和。”[17]唐继尧则多次辞元帅职,并说:“中山举动,本嫌唐突,惟既已发表,有彼在,对内对外亦有一助力,将来取消,亦有一番交换,故此间仅辞元帅职,未言其他。”[18]说得最直截了当的则推广东督军陈炳锟,他在孙文当选后,公开召开记者会,坚决表示:“建立临时政府不符合宪法。在有总统行使职权的同时,没有必要要选一个非常大元帅。因此,有普通常识的人都会认识到这些行为是不合法的。”[19]如果不以人废言,他们说的不能说是毫无根据。

第三,玩弄毫无效果徒增纷争的政治游戏。

20世纪中国逐渐形成一个传统:只要以革命或其他冠冕堂皇的名义,就可以把法治置诸脑后 。一些史家所以热衷于歌颂孙文的“护法”,把他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以为意,主要的原因在于把他看成是革命正统的化身,为尊者、贤者讳的传统在自觉不自觉地起作用。

历史上确实有通过革命改变历史面貌的实例。在革命过程中也难免有这样那样的过火甚至“无法无天”的行动。如果真的达到了的目的,这些亦可看作历史进步必须付出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判断的标准就由法转向政治。

不过,即使按对革命家的要求去衡量,孙文的所谓护法也乏善可陈。

首先,所谓军政府用其秘书长章太炎的话来说是:“命令不能出府门。”[20]具体说来是“自大元帅(府)成立后,号令不出河南士敏土厂(大元帅府所在地,属广州河南地区,即现在的海珠区;士敏土,现通称水泥),元帅陆、唐二公亦在观望中。大家无事可为,终日在长堤照霞楼俱乐部闲聊,或弈棋自遣。”[21]孙文似模似样任命了好些各部总长和其他官员 ,但大都没有到任。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弄出这么一个“影子政府”,与其说是“革命”, 毋宁说是对革命的嘲弄。

其次,从广州和整个广东的状况看,也很难闻到什么“革命”气息。依然是桂系、滇系和龙济光等军阀的队伍在横行,烟赌遍地,横征暴掠,“护法”前后,无丝毫改变。

再从全国范围看,这样的“护法”只有一个后果:加剧了军阀混战的局面。出现的真正是“春秋无义战”的局面。

第四,助长政治瘟疫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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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世纪中国的一大问题是政治专制和腐败。进入民国时期,随着政治制度的改变,出现了新的腐败和侵犯自由的形式。例如,官员、议员要选举了,贿选、迫选等前所未有的腐败随之蔓延。更恶劣的是运用暗杀之类的残暴手段去消灭政敌,乃至为争权夺利不惜出动部队用大炮、机枪去剿灭政敌。这些都是由袁世凯开其端的。高举护法和革命大旗的孙文及其追随者理应对这些政治瘟疫坚决扑灭,最低限度是本身有较强的免疫力,不要同流合污。不幸,孙文及共追随者没有抵挡住这场瘟疫。

首先是动用武力对待盟友。

民国时期兵连祸结、百姓遭殃的一大问题是武人、政客有不同政见或利益矛盾不是通过和平手段求得解决,而是动不动就诉诸武力。“护法”运动中孙文也沿袭了这种以枪杆子定是非的政治文化。1917至1918年间,桂系仍是孙文的盟友,其将领也被任命担任广东的主要军政领导职务。由于在招军、官员任命和财政等问题上意见分歧,孙文竟两次下令炮轰位于广州观音山(越秀山)的督军府(即后来孙文的总统府)。

孙文此举,军事上固然一无所得,政治上输得更惨。

其次是步袁世凯的后尘,居然用暗杀手段对待政见不同的军事、政治领袖。

“护法”时期,在“护法”队伍内部一再出现暗杀事件,其中最震惊国内外的是暗杀程璧光 、方声涛、陈炯明和邓铿(仲元)四位将军的事件。除邓铿死于谁手尚有争议外(孙文是主要怀疑对象之一,证据颇多),前三件都是孙文或其追随者干的。

程璧光犯了什么弥天大罪,非死不可呢?归纳起来对他的指摘有两条:

一是他反对炮轰督军府。“据说,孙文致函询问舰队司令程璧光,‘你既是临时政府成员,为何不执行指示炮击广州?’程司令回答:‘我们舰队开赴南方的本来宗旨是支持共和护法 ,别无其他。此外我是广东人,我应维护当地和平’。”[29]炮轰督军府和攻击桂军,虽然是孙文的主意,但显然不利于护法事业,侵害市民的和平生活。程璧光的回答可谓掷地有声。

二是说他与桂系勾结,对孙中山不利。有一个前提必须肯定,当时的军政府并未与桂系决裂 ,且以" 西南(包括广西)各省的代表自诩。与桂系接触,不是什么罪行;何况以多变著称的孙文,当时为摆脱困境,也正在寻找与西南各省实力派结合的新形式。西南联合会、联省自治的活动都曾得到孙文的支持。海军要生存、要吃饭,空有其名的大元帅府不能解决这些实际问题。 程璧光与两广的实力派和广东的合法督军接洽于法于理均无不合,说会对孙文不利纯属猜测之词。孙文一伙如果发现程氏有谋叛行动,应该依法起诉和审理,这才是“护法”军政府应有的风范和运作正轨。孙文口头上曾一再反对暗杀,却纵容或指使主要助手干这样的违法勾当,实在令人痛心。

在暗杀程璧光之前,朱执信还曾组织暗杀滇军师长方声涛。执行者就是剌杀程璧光的那几个人,罗翼群则是受命寻找凶手的知情人。时间是1918年1月中旬,即第二次炮轰督军府后约十天,方中弹重伤,但抢救过来了。原因呢?“在第二次炮击督府之际,滇军师长方声涛约同张继(同盟会元老)到帅府劝阻中山先生,当时曾受中山先生面斥,并着方、张二人暂留帅府,待炮击完毕后始准其离去……朱执信与左右研究分析结果,认定滇军对护法态度日趋动摇,关键在于方声涛个人与唐继尧(云南督军、滇军领袖,军政府的元帅)一鼻孔出气。”[30]

民主共和制的基础是尊重不同的政见,不管有没有分歧,重大问题都应通过自由讨论,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只能与某一政治领袖而不能与其他人“一鼻孔出气”,这是专制主义者的思维方式,是有现代民主、自由观念的公民无法接受的。孙文的护法军政府当时依靠的是四支武装力量:海军、滇军、桂军和粤军。孙文及其助手不但没有体现现代政治家应有的团结一切盟友(那怕是暂时的)的胸怀和政治技巧,反而使用极端手段去一一处置他们,直接后果固然很坏,更可怕的是培植了一种在正义(如革命、护法之类)的名义下厉行专制和恐怖统治的恶劣政治文化。

政见分歧所在皆有。善于处理,可以揭露和克服弊端,推动社会革新。处理不好,最为极端的可能导致兵戎相见,战火连绵。孙文如何处理与陈炯明的分歧呢?

顺便说说,黄大伟的信还有一个值得重视之处:它生动地说明,当年孙文逃亡欧洲,是他们出资帮助他,以“新知”哺育他,完全是一个可以平等相处的政治人物。但一旦被神化,听惯了“伟大”、“英明”的颂声,就会使这一类政治人忘乎所以,自信确是天纵之圣,生来就是“训诲”和统治、领导别人的,而且这种变态心理还会成为思维定势,干出许多匪夷所思的事。

第五,在总统选举中罔顾法纪,使用各种污秽手段。

对要不要选举总统,护法军政府内部意见很不一致,连蒋介石、吴稚晖等也期期以为不可。其他各政治派别中,更是反对者居多。云南的唐继尧、湖南的赵恒惕等固然坚决反对,在广东 ,集军政大权于一身的陈炯明亦不赞同,伍廷芳也有所保留。为了压制这些反对声音,除了箝制广州地区的报刊外,拥孙派在制造民意上也下了不少功夫。“连日华侨请举总统之电,皆以国民党名义拍电,声言正名定分,速举总统,其词若出一律……其在国内,则以国民大会为表示……向国会请愿。”[36]

选举中的暴力活动更令人触目惊心。

高潮是对持反对意见的议员棍棒交加,有的被打至生命垂危。《申报》曾简要地几次报导了有关情况:在孙文出击的“同日各议员在东园聚会,其反对选举之议员,在园中亦为人所扑击。”[38]过了四天,该报又" 报导:“众议院议长褚辅成向来为会中最负责任之人,此次对于选举总统,非常反对,所议既不行,今已决意离粤……又白逾桓、狄楼海亦因反对选举,在东园议员俱乐部,被殴至重伤,闻狄氏伤势甚重,恐有生命之虞也。” [39]

当事人白逾桓的一份电报更具体地描述了当时状况:“七日(按:疑是六日之误)与同人(指反对选举总统的议员)在新世界宴客,商议进行方法,席散外出,即有张继、田桐、居正等率领暴徒百余人,暗伏两旁草地,用铁杆乱击来客,狄君楼海被击伏地下,身受重伤,至今性命堪虞,桓次出,亦被暴徒围击头面胸臂,血肉横飞,幸得洪(兆麟)师长兵士营救,得以不死,时方晚间十时。”[40]香港的《华字日报》于4月8日也有详细报导,大同小异,不再征引。9日的该报更补充报导:“此次选举总统,固藉华侨电报以为鼓吹。近日复以华侨名义,组织锄奸团……谓选举总统实为应付时局的必要,如有意图破坏者,即是北方奸细,决以强硬对付云云。”[41]

白逾桓的电报对选举当天的情况亦有详细介绍:“八日(按:应是七日)林森即趁隙发出通告 ,开两院联合会,是日参观暴徒七八百人,多不带旁听券,由张继率领入场……复有人动议 ,议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案。此案内容无国会,无内阁,无时效,只有一长生不老、孤峰突出之总统。求之古今东西各国,罕有其匹。按照法律手续,应付审查乃不审查,只经林森读数遍,即做通过。通过后应公布,乃不经公布,即有人动议即日选举总统。田桐且动议用记名投票法,以威吓之。记名投票乃权要用以压迫选举人之武器,学者每有訾议,吾国大总统选举法订于袁世凯铁骑纵横之下,犹不录用此制,而田桐竟开口成宪……一日三小时竟通过如许重案,破坏民国之根本,儿戏国事至此,独不令人痛心乎!”[42]

稍加考查,这个过程与法治相径庭之处不少。这个“非常国会”自命为1913年的旧国会的延续。但旧国会在1913年已经制定过《大总统选举法》,如要另起炉灶,必须将原法废除。可是,非常国会不但没有履行这个程序,甚至没有提出这个问题。他们选举总统的法律根据,是另行制定的《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几个小时内完成这么重大的法律的三读程序,已属惊人;通过后没有按照公认的程序向国内外公布(这个法律自己也规定:“本大纲由宣布日实施”),立即据以选举大总统,更可谓以国事为儿戏。再看看它的内容吧!“政府组织大纲绪言,略谓选举大总统,付托以讨乱及建设之全权……大纲七条,略如下:

(一)大总统依本大纲行使职权。

(二)大总统由非常国会选举,以得投票数过半者当选。

(三)总统总揽政务,发布命令,统率海陆军,任免文武官吏。

(四)大总统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五)设各部,掌部务,由总统任免。

(六)本大纲由宣布日实施。

(七)本大纲施行之日,军政府组织大纲废止。”[43]显然,他们选的不是民主国家的总统,而是至高无上不受任何机构制约的的统治者。一个不足法定人数的国会就是这样把孙文推上“大总统”宝座的。

不仅如此,《申报》报导:“国会议员因选举总统,闻先清岁费,并许再先发岁费若干。”[47]隐约透露内中有金钱交易。香港《华字日报 》在选举后的第四天揭露:“按孙氏之谋得总统,酝酿已久,此次忽成为事实,闻亦系金钱魔力之作用。国会议员领款最少者亦有千元,多或至三五千,总共费去不下二三十万元。”[48]两者似可互相补充。

正视政治文化中的浊流

一个名噪一时的革命领袖在护法运动中有如是的作为,除了个人原因外,还有更值得深思的问题。这些都是政治文化中的浊流。这些丑恶现象的出现,涉及20世纪中国政治文化一些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

其中之一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多年来,中国的史学和政治学研究者流行着这样的观念:目标决定一切。只要目的是正义的 ,采用任何手段都是容许的;即使不正当也不必深怪,那是“支流”,是十个指头中的“一个指头”。这个似是而非的论调贻误了不少人。

以“护法”来说吧,如果确实以维护法治为职志,无疑是一项正义的事业。可是,这个运动的发动者和领袖的认识并未达到坚定维护法治的高度。于是,他们敢于开明知违法的“非常国会”" ,选举“大总统”。挑动内战,攻占别省土地,可偏偏叫“援闽”、“援桂”,彷彿从事的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高尚无比的正义事业。

应该指出:即使初始的目标是正义的,手段的不合法乃至卑鄙,也可性导致事物性质的变化 。例如,如果在战争中使用禁止使用的武器,那是对人类良知和道义的挑战。同样,在本应是用和平方式进行的政治角逐中,有人使出非法的暗招和其他卑劣手段,道义也就丧失殆尽了。

换个角度看,这涉及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

道义的标准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但在同一历史时期,认同一个标准后,不允许因人而异。当袁世凯、黎元洪暗杀政敌或运用手中权力把政敌不经审判、就地正法时,人们异口同声谴责这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专制统治者的作为。当孙文及其追随者的同样作为已经真相大白时,人们视而不见,甚至依然顶礼膜拜,圣父圣母,一唱三叹,那就令人费解了。这与历代汗牛充栋的吾皇至圣的颂词恐怕是没有多大差别的。

不过,在任何社会,公民的价值观往往是多元的。怎么样的言行符合道义或正义?全社会的成员不可能完全一致。法治的首要原则是坚持程序正义。如果破坏了这一原则,社会就要陷入混乱状态。20世纪中国所以长期在无序状态下运行,这与人们喜欢以各种崇高的名义蔑视程序正义息息相关。

人的行动和言论是受文化制约的。这些咄咄怪事,是中国文化病态的体现。与其谴责某一个人,毋宁正视与制度缺陷交织的文化状态。我国的文化缺少法治传统。中世纪中国,与为数众多的人口相比较,通常官员的比例不算太高。可是,那些不在朝的士绅总体上说来是朝廷和各级官员的附属物。朝野人士奉行的至高无上的“礼”或“道”的核心是三纲五常;服从和恭顺是这种宗法关系的基本特征;历代律例无非是这些思想和服从关系的演绎。除了乱世的秘密会党或偶尔出现的结社外,没有可以与官方抗衡或制约其行动的自治团体。20世纪自命真理在握的“先知先觉”及其追随者的言行,无非是这些传统文化的延续。

这与在中世纪就逐步形成契约关系的西方社会迥异。例如,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的第39条就明确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50]这个契约关系后面是可以制约皇室的领主、自治城市、行会和源远流长的法治文化。加上文艺复兴以降的个性解放的洗礼,涌现了一代现代公民,为法治和民主的现代社会奠立了坚实的基础。

20世纪中国最令人眼花缭乱的文化现象,莫过于围绕中西文化或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所进行的没完没了的讨论。讨论中有些高论难以服人的重要原因,在于没有正视20世纪中国的历史经验,回避了如果不引进现代西方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经彻底改造,就不能适应民主、法治的严峻现实。孙文所以在“护法”斗争中一误再误,重要一点是他既对中国传统文化缺乏清醒认识,也对西方现代文化没有足够的知识(这方面的证据很多,限于篇幅,此处不一一列举)。

进一步应该追问的是:究竟怎样才能让法治文化深深在中国扎根?历史已经雄辩地证明,用战争手段没有可能消灭这些中国政治文化中的污秽。文化有继承性。自由、民主、法治这一类观念都来自西方 ;虽在19世纪传入,而真正开始付诸实践是本世纪初清末新政时期的事。要清除传统中的污秽,把外来的现代观念和制度移植到中国,只能从坚持不懈地进行观念变革和制度建设中下功夫。总结民国初年的历史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要围绕制度建设,深入进行思想观念的变革,不要把两者割裂开来。 当时,南北两方的主要文武官员最少在口头上大都不敢公开反对自由、民主和法治,但他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又往往同这些观念和制度格格不入。依靠武力去“护法”,根本解决不了这些问题。连孙文及其追随者也被旧的政治文化吞噬而无法自拔,就是最雄辩的证明。

[1] 孙文:《致黎元洪电》(1916年6月9日),《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306页,中华书局1984年,北京。

[2] 孙文:《致黄兴电》(1916年6月13日),同上第308页。

[3] 吴虬:《北洋派之起源及其崩溃》,来新夏编:《北洋军阀》第一册第97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年。

[4] 《冷遹主张恢复旧约法召集国会惩办帝制祸首致徐树铮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 政治

(二)第1131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

[5] 《孙中山全集》第四卷442页。

[6]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第109—110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

[7] 袁世凯《新建陆军兵略录存》卷四,《北洋军阀》第一册第14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

[8] 陶菊隐:《督军团传》第18 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重印。

[9] 陶菊隐:《督军团传》第89页。

[10] 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陈独秀著作选》第一卷第17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

[11] 远生:《国人之公毒》,《东方杂志》第13卷1号。

[12] 陈锡祺主编 :《孙中山年谱长编》1037—1038页,中华书局1991年,北京。

[13]同上,第1033页。

[14] 孙文:《在汕头各界欢迎会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四卷第113页。

[15] 孙文:《在广州黄埔欢迎会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四卷115页。

[16] 上海《民国日报》1917年8月31日。

[17] 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第1054页。

[18] 同上1058页。

[19] 粤海关档案:《各项时事传闻录》,《孙中山研究》第二辑388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

[20] 《太炎先生 自定年谱》,《章太炎年谱长编》550页,中华书局1979北京。

[22] 罗翼群:《记孙中山南下广东建立政权》,《孙中山三次在广东建立政权》第8—9页,中国文史出版 社1986年北京。

[23] 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1090页。

[24] 罗翼群:《记孙中山南下广东建立 政权》,《孙中山三次在广东建立政权》第9—10页。

[25] 罗翼群:《有关中华革命党活动之回忆》,《广东文史资料》第25辑101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79年。

[26] 《广东文史资料》第23辑。

[27] 广东《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

[28] 《朱执信集》前言第3页,中华书局1979年北京。

[29] 粤海关:《各项时事传闻 录》,《孙中山研究》第二辑394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

[30] 罗翼群:《有关中华革命党活动之回忆》,《广东文史资料》第25辑99—100页。

[33] 章炳麟:《定威将军陈君墓志铭》,《陈竞存(炯明)先生年谱》982页,李敖出版社1995年台北。

[35] 《陈竞存(炯 明)先生年谱》第474—475页。

[38] 同上。

[42] 《陈竞存(炯明)先生年谱》第1056—1057页。

[44] 孔昭晟:<护法时期我参与非常国会活动的回忆>,《广东文史资料》第15辑第71页,广东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辑出版,1964年。

[48] 《陈竞存(炯明)先生年谱》第334—335页。

[50] 周一良等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第183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北京。

[51] 《期成宪政的我见》,谢咏编:《罗隆基:我的被捕的经过与反感》第171页,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北京。

[52] “十八世纪Tory和Whig两党兴起以后,英国人在地主和大家族的控制之下,如果两派(或两大家族)相峙不下,即整批交易,一方卖出所有选票,一方全数买下,鲜有零星交易者。直到1885年,下院的席位可以经由贿买而取得。”(张朋园:《安福国会选举》,《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0期第197页,台北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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