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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落实群众路线的方针(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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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18

如何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落实群众路线的方针(1)论文

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根本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是党的一切组织和一切工作都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根本路线。

民事审判工作是审判工作乃至国家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党的工作的一部分,它的本质是群众性工作,坚持群众路线,是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质要求,是新时期广大法官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本质要求,是实现能动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坚持群众路线,就会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会善于解决各种矛盾,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如果离开了群众路线,就脱离了的正确的工作方向,更谈不上公正与效率了,因此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要运用群众路线来统领、指导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

一:群众路线在查证事实方面的运用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审判工作与国际接轨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其中的一个倾向是简单地把别国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度、工作方法移植到我国,审判从过去的“当事人支支嘴,法官跑断腿”,向“当事人举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当事人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责任”的局面转变,而忽视了当代中国正处于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之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普遍法律素质较低,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较弱的这样一个国情。另外,时代发展了,社会进步了,经济活动增加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民风也不像从前那样纯朴了,案件也越来越复杂了。

如果法官完全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逐步放弃追求客观真实,向追求法律真实靠拢,追求形式上的公平、公正,使许多举证能力较低、法律博弈能力较低的当事人失去了获得公平司法裁判的机会,就会造成很多实际上的不公平、公正,引发许多上诉、上访案件,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积极主动地行使司法职权,适度深入地调查取证,尽最大可能查明案件事实,而不能单纯依靠证据规则去发现法律真实,要摒弃坐堂问案、先入为主的审判作风,从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出发,深入群众,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指导当事人举证,只有这样,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也只有案件事实查清了,才能谈到正确适用法律,才能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

如果不依靠群众,不深入群众,不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案件事实也就无法查清,正确适用法律也是一句空话。 二:群众路线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运用 要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主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熟练运用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等法律适用技术以及政策考量、利益衡平等司法方式,有效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与缺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具体地说: 在程序方面,首先,要履行好告知义务。要结合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是很高,特别是程序法律意识、证据保存意识和证据保全意识不高的情况,加强法律宣传,特别是对那些不请律师或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就把如何“打官司”,如何举证以及“打官司”的风险告诉他们,使他们尽可能地按照法律的要求把工作做到位,达到程序法的要求。

其次,要履行好释明义务。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法院的释明权,把法律规定、法律术语用当事人能听懂的语言阐述明白,同时多做宣传、解释和指导工作,使不懂法律的当事人把理讲在法庭上。

再次,要灵活处理开庭审判与调查取证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内容进行了限制,但是,根据当事人法律意识低下的实际情况,对一些事关案件事实,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重要证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再依法进行调查。

对于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一些重要证据,人民法也可以根据证据规定,作为新证据进行质证调查。第三,要结合群众法律意识不高的客观实际,制定便民利民措施,制定赋有人性化的措施,使审判更具有人性化。

。 在实体方面,在认定事实上,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证据来证明客观真实的情况下,那就要从情理、习惯等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出发来推定法律事实,这就要求我们法官懂民情,知民理;在法律适用上,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充分意识到人民群众“天理公道”、“乡俗民约”的合理诉求,要充分体现情理法相统一的精神,从伦理道德、实质合理性的角度看问题,根据社会的一般正义观念包括民俗习惯而对法律规则进行适当的变通;在判决结果上,要充分考虑到善良风俗、伦理道德习惯的作用,使司法判决更加符合民意的要求,使审判结果更具有人性化,避免出现冰冷的判决。

比如运用法官寄语的方式,让群众易于接受判决结果。 三:群众路线在民事调解工作中的运用 在审判实践中,办案法官要积极拉近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积极开展民事调解工作。

实践证明,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最好方法,它化解的矛盾彻底,一般不会发生当事人申诉和上访。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为了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人民法院就要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具体作法是:一是要深入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查明事实真相,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同时要将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把人民群众当亲人,在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用真心、真情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帮人民群众之所需,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办案的评判标准,这样才能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这样群众才能相信法官,这样才能入耳入心,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比如,在不违反法院系统不准会见当事人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官带领书记员与当事人谈话的方式,多与当事人沟通,与有关人员沟通,把案件事实查清楚,再比如,有的当事人愿意单独和法官倾诉和沟通,在这种情况下,可报经领导同意进行接见,或者在办公室安装录音和音像设备,既能和当事人沟通好,还能防止其他问题的出现。

二是要深入调查研究,对当事人的个人特点、生活习惯、心理特征进行了解,对个案做到“对症治疗”,心理疏导,利于调解。实践中有这么一个案例,原告代某与被告李某是地邻,在给水稻灌水时,被告由于疏忽将原告代某的地淹了,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在庭审中被告说什么也不同意调解,经过对其亲友邻居进行了解,得知原告的姐夫是被告的亲弟弟李某某,按理说是挺近的亲属,被告不调解的原因是被告认为原告看不起被告的弟弟,李某某在其岳父家没有地位,被告心里来气,说什么也不与被告商谈,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办案法官对原告进行了说服教育,经过劝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后调解结案。

三是要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利用各种亲情、友情来化解矛盾,“借力”做好调解工作。审判实践中有这么一个案例,原、被告是父子关系,父亲将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经过法庭劝说,儿子当庭向父亲承认了错误,表示以后要对父亲尽孝,但父亲仍然怒气冲冲,要求法院判决,让儿子“出丑”,无论法庭怎么做工作,父亲就是不让步,办案法官经过了解得知,父亲是个退休军人,平时就是倔脾气,只有他的老上级对其说话比较管用,于是,办案法官找到这位老上级,将案情进行说明,这位老上级立即让这位父亲叫到其住处,令其原谅儿子,接受法官调解,父亲见到老上级,马上变得规矩听话了,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处理。

总之,在审判实践中贯彻群众路线就是要不断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注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易接受的方式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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