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2-24
研究我国现阶段宪法监督状况及改善(1)论文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建设和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我国以法治国进程中,如何加强宪法监督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加强宪法监督是为了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途径。本文就建设法治国家道路上宪法所处的地位以及以法治国与宪法监督制度的相互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宪政 宪法监督 依法治国 法治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任何权力都应当是有限制的、受到制约的,这是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
自1954年我国颁布施行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颁布施实第四部宪法,我国宪法监督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宪法监督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自1982年后,全国人大又先后四次对宪法监督制度作了修改和补充,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一、我国现阶段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
(一)监督的最高性。宪法的最高性是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从地位看,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法律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监督的原则性。这是指对宪法监督规定的比较原则,即只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总原则。
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监督的经常性和规范性。明确了宪法监督机关,扩大了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
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明确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现行宪法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为宪法监督机关的规定,弥补了前几部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为宪法监督机关所造成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宪法监督机关缺位的不足,使宪法监督活动更具经常性和规范性。
二、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宪法监督制度的辨析 从宪法监督制度本身追求的价值目标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没有突破权力的桎梏,仍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我国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完善。
针对这种状况,有学者提出在不改变现行宪法监督体制的基础上,增加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辅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宪法监督。
(一)无专任的监督机关。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任宪法监督实施的专任机关。
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职权有15项之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21项之多。
宪法监督只是这些职权中的一项职权。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身兼立法与监督二职,一般说来,它总是倾向于认为自己通过的法律是合宪的、周全的,否则也就不会颁行了。
这必然造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会重视对自己颁布法律进行的监督。
(二)无相关的程序规定。由于现行宪法缺乏完善的监督程序及相关规定,虽然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这种监督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具体行使、程序如何,宪法都未做出具体规定。
我国是一个重视实体而轻视程序的国家,反映在宪法监督制度建设上来,就是有关宪法监督的主体规定较为健全,而关于宪法监督运行的程序的规定比较少。
(一)无专任的监督机关。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任宪法监督实施的专任机关。
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职权有15项之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21项之多。
宪法监督只是这些职权中的一项职权。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身兼立法与监督二职,一般说来,它总是倾向于认为自己通过的法律是合宪的、周全的,否则也就不会颁行了。
这必然造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会重视对自己颁布法律进行的监督。
(二)无相关的程序规定。由于现行宪法缺乏完善的监督程序及相关规定,虽然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这种监督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具体行使、程序如何,宪法都未做出具体规定。
我国是一个重视实体而轻视程序的国家,反映在宪法监督制度建设上来,就是有关宪法监督的主体规定较为健全,而关于宪法监督运行的程序的规定比较少。
(三)无明确的监督对象。通过什么方式来实施宪法监督,由于现行宪法监督的内容不全面,监督方式也相对单一,局限性较大,还没有根据宪法监督的特性来建立一套或者几套比较成形的体系,导致监督的对象不明确不具体。
我国宪法序言和宪法第5条虽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宪法的核心精神是权力制约 为了实现宪政提高宪法的权威,废除推倒现行的制度实行西方的权力划分体制显而是不现实的,既要坚持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理念,又要立足中国国情。前者要求最终采用何种模式,能够使侵犯人权的现象得到及时的纠正与制裁,使宪法真正起到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
后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只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能提供的制度框架内设计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二是所设计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制度特色,实现与相关的法律制度配套、衔接。
(一)立法上制定监督法律。制定“监督法”等相关宪法监督的法律,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使宪法监督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
在近几届全国人大的历次会议上,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曾提出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议案。
(二)设立专门机构。也就是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及违宪审查机关,从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
国外实施宪法监督的机构,有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我国不是三权分立的体制,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同时是宪法监督机关。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不能在全国人大之外、之上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非法的或不当的侵害后,能向有关机关申诉,消除侵害,并请求给予救济的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解决争议的活动。宪法诉讼与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有密切的关系,但又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宪法权利通常能成为民法、刑法、行政法所保护的对象。 宪法监督是当代宪法与宪政制度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发展与完善本身也是改革,对于我们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直接意义。
在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我国 现行政治体制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国宪法监督制度中切实可行的方法以实现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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