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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题与对策(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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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2-24

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题与对策(1)论文

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范围的限定、材料的选择以及方法的运用取决于对“宪法学说”概念本身之理解,特别是其和“宪法思想”的关系。如此,才能进一步厘清学说史、思想史、学术史和制度史各自研究的重点。

“学说”指在学术上自成系统的主张、理论(《辞海》),学术上有系统的主张或见解(《现代汉语词典》)。“思想”亦称“观念”,即理性认识(《辞海》),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现代汉语词典》)。

“学说与思想的区别在它的系统性及完整性,而不是对国家或法律问题的某种见解或主张。 从认识论上看,人们对宪法规范、宪法制度所产生的反映与思考,统称为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可以分为宪法心理(宪法感觉)与宪法思想两个层次。宪法心理是一般人对宪法规范、宪法制度的某种情绪、兴趣、态度、认知、信念、愿望,属于感性认识。

宪法思想则是理论家借助抽象思维,形成观点、主张与见解,并进一步体系化的理性认识。宪法学说是宪法思想中具有较强系统性、深刻性和定型化的那部分内容。

一些政治家、社会活动家、革命家如果只有对宪法、宪政的观点、主张或见解,并未系统化、体系化,一般不能成为宪法学说研究的对象。 “学术”一词往往与进行高等教育和研究的科学文化群体相联系,与学科分立与知识累积相关联。

学术史研究更注重学科教育体制与学说知识传承脉络之间关系的研究。制度史是以往研究的主体,侧重立宪史实、过程的考察以及宪法文本的研究。

学说史研究的难题在于如何判定哪些是较系统化、体系化的思想,和该问题相关的另一问题则是材料(文本)的范围,即选择哪些人和著作进行研究。 在一般西方政治法律学说(思想)史、西方宪法思想史的著作中,主要关注的是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以及虽然是政治家、活动家、革命家,但兼为政治思想家、法学家的作者作品,其中主要侧重于学院派学者及其作品。

但如果对中国法学史有所了解,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有其特有的难题: 第一,中国法学乃至宪法学的后发性和不成熟性造成了可以作为学说史或思想史研究对象的经典文本以及宪法学者凤毛麟角,由此给学说史研究带来了资料的局限性。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作为一种知识类型,是晚清时西方的泊来品,在中国传统的四部之学(经史子集)知识图景中并不能找到,现代宪法学发展至今也才一百余年,并非成熟的学科(和其他学科及西方相比)。

以近代法学史为例,从载体来看,相当多学者的论著往往是先发表在一些非学术性的报纸副刊上,后才结集出版。即使梁启超、萧公权等大家,其影响很大的作品以现在标准衡量,也只能归入政论、时评等非学术著作类别。

如果以是否属于学院派学者作为作品进入学说史考察范围的标准,却发现在学术和政治法律实践之间难以划定一条清晰的界限,当时学人在政学两界“两栖”的很多,相比较而言,在资讯很不发达、经济落后社会动荡的情况下,完全在高校做纯粹学问的学者不是没有,但人数并不多。这些学者随着时间的流逝,如果没有传人进行学术传承,其人其学说很可能已不为我们所知。

第二,随着史观的变化,对代表过去时代的重要文献和人物往往需要重新界定。因为所谓“代表人物”和“代表著作”,往往是后知之明,可能是某种盛行一时史观的反映,或者是一种有意无意“神化” 的产物。

一般范式或谱系的研究,首先面临一个类型化的分类问题。这种分类一般是韦伯所谓的“理想类型”,作为一个概念工具,它帮助我们把现实的非理性对象安顿成一个理性的秩序,其最主要的功能是让我们用此概念去跟我们研究所寻得的资料进行对照比较。

但我们过去往往把这种类型化的手段理解为事实本身,为了意识形态化的叙事方便,简单化的把近代法政人非此即彼的框到所谓保皇派、改良派、革命派、法治派、启蒙派、洋务派这些概念当中,并僵化的对号入座。这无疑影响对整个宪法学说史的全面把握和客观评价。

因此,我们首先必须放宽学说史研究的视野,使较多的文本和多元化的材料进入研究的对象当中,这也许是中西宪法学说史研究相比最大的不同。只选取一种或很少几种文献过度诠释,“六经注我”随意发挥,而将宪法学家的传记、年谱、日记、函札等材料排除在学说史视野之外是不可取的。

其次,我们当然不妨从宪法学基本范畴切入,来回溯性的寻找思想家及其文本。范畴是一种学术话语,是宪法(学)著作常用的基本概念。

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是理论思维和理性认识的一种形式,也是人们社会实践活动和思想家认识活动的产物。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发展和理论体系形成的标志。

但由于百年来中国宪法学发展的独特性,为使得研究本身能够容纳更多的分析文本和材料,得出比较公允的观点,我建议采用“话语”分析的方法,研究一些话语如何兴起(被提出和被接受),其在学术体系内部如何演进、发展并对外部社会产生怎样影响,形成了哪些研究范式。 “一个社会,一个时代,各有其语言天地。

各行各业以至一家一户,也有它的语言天地。”任何思想和观念的表述、演变和传播,都离不开语言和词汇。

所以,在学说史研究中,应当特别重视那些表达新思想和观念的话语。 欧美学界自本瓦尼斯特以来,经由巴赫金、福柯等人,相继倡导并发展出一套艰深复杂的话语理论、话语分析技术。

19世纪以来,话语从一种单纯的语言学意义的言辞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话语不仅反映和描述社会实体与社会关系,还建构实体与关系。

话语研究从语言科学到社会科学的转向与人们认识世界的方式 “从语言研究语言”变为 “从语言研究实践”有关。 近代以来的中国宪法学,既是一种知识体系,也是一种话语体系。

宪法的知识与话语反映与折射了百年来中国人生存方式的重大变迁。我们耳熟能详的法治、人权、民主、宪政之类的词汇如果看作是一种话语,它们与社会群体、文化制度、历史情境、时代精神、民族文化心理的关系是如何的,这些话语与中国社会实践是如何互动的,值得关注。

近年来,已经有一些学者做出了可贵的探索。例如,香港中文大学的金观涛和刘青峰教授建立了1830年至1930年间的中国近现代思想史研究专业数据库(约6千万字),并利用这一数据库,发表了数篇以共和、民主、权利、个人、社会、经济和科学等话语为分析对象的论文,探讨这些重要现代观念在中国的起源和演变以及它们与重大历史事件的关系。

大陆学界李贵连、王健、俞江、方维规等教授长期关注晚清法学新词的引进问题。王人博教授关于民权、宪法、法治等话语的论文,标志着其宪政史研究,已从早年师法李泽厚,转向对刘小枫、陈建华、刘禾等学者作品方法的借鉴。

由于百年来有关中国宪法学的文献量较大(据何勤华教授统计,仅1949年以前译著、专著、教材就有1100余种),仅凭研究者个人的阅读和记忆,难以完成如此浩瀚的工程。所以我尝试对某一历史时期文献中的话语进行计量分析,希望能较为客观地反映该关键词所代表的普遍观念的使用和普及程度,从而摆脱研究观念起源和演化囿于思辨而无法实证的困境。

正如陈平原先生近期的研究所表明的,对于“关键词”的引介蕴涵了两种不太相同的目标:第一,通过清理各专业术语的来龙去脉,达成基本共识,建立学界对话的平台;第二,理解各“关键词”自身内部的缝隙,通过剖析这些缝隙,描述其演变轨迹,达成对于某一时代学术思想的洞察。近年来我国出版、发表了大量有代表性的关键词研究的著作、论文。

但在学术思路上“关键词研究”并非天降神兵,近可以追溯到瑞查兹和燕卜荪教授及受教于二位的朱自清和闻一多两先生,远可以追溯到清儒训诂学派。陈先生认为观念史研究与关键词研究有很大关系,通过辨析“新言语”之输入来探究“新思想”的扩展,通过观察外来语的历程了解思想历程。

通过对英国文学理论家、文化批评家雷蒙德·威廉斯名著《论文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的借鉴,他提出了思想史及学术史、文化史学者的介入使得相关研究获得更广阔的视野。 当然,不能孤立的研究话语,还要关注其背后的社会变迁和社会结构。

芝加哥大学赵鼎新教授曾将影响社会运动产生和发展的因素简单概括为话语、变迁、结构。应当把话语放置在变迁、结构中去整体性考察,特别注意三者的互相作用。

通常的分析方法是对一个社会运动的话语或话语式行为做出解读,从中找出这些话语或话语式行为与该社会所存在的某种文化或意识形态的关系,然后就反过来论断这一社会运动的话语或话语式行为是这些文化或意识形态决定的。这种思维把话语或文化看作一个较为稳定的结构从而忽视了人对话语或文化的创造作用。

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点,在于对材料的搜集与选择,更在于对材料的解读与分析,只有结合背景,才能洞察文本。不熟悉百年来中国的社会变迁与社会结构,就无法了解每个时代,学者在著作背后想表达的真实情感。

中国近代面临着“道统”与“政统”的双重危机。西方宪政与民主理念能否成为一个新的“道统”,指引中国人的社会秩序重建?如果说“生产一种人文知识就是策划一种生活”[11],那么当宪政与民主作为知识引入中国后,这种知识能否成就中国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这也许就是魏敦友教授所强调的,当“家天下”时代过去之后,我们所面临的是在社会秩序重构的背景之下重新解释、理解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宪政等西方泊来话语的中国意义问题。

[12] 注释: 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钱钟书:《七缀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3页。

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从晚清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99年第32期;金观涛、刘青峰:《从“群”到“社会”、“社会主义”----中国近代公共领域变迁的思想史研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1年第35期;金观涛、刘青峰:《天理、公理和真理—中国文化“合理性论证”以及“正当性”标准思想史研究》,《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2001年第10期;金观涛、刘青峰:《从“经世”到“经济”——社会组织原则变化的思想研究》,《台大历史学报》,2003年第32期;金观涛、刘青峰:《从“格物致知”到“科学”、“生产力”──知识体系和文化关系的思想史研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11年第46期;金观涛、刘青峰:《中国个人观念的起源、演变及其形态初探》,《二十一世纪》,2011年第8期。其方法论的总结参见金观涛、刘青峰:《中国近现代观念起源研究和数据库方法》,《史学月刊》,2005年第5期。

参见李贵连:《话说“权利”》,《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第1期;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俞江:《近代中国法学词语的形成与发展》,见《中西法律传统》(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程燎原:《清末的“法治”话语》,见《中西法律传统》(第二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方维规:《东西洋考“自主之理——19世纪“议会”、“民主”“共和”等西方概念之中译、嬗变与使用》,《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参见《民权词义考论》《宪法的概念》《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等文,见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王人博:《桃李江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刘小枫:《儒家革命精神源流考》,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陈建华:《“革命”的现代性——中国革命话语考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刘禾:《跨语际实践——文学,民族与被译介的现代性(中国,1900-19

3

7)》,宋伟杰译,北京:三联书店,2002年版。 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页。

初步的研究成果参见褚宸舸:《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以1940—1947中国社会政治运动为视域》,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参见陈平原:《学术视野中的“关键词”》(上、下),载《读书》2008年第4期、第5期。

参见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11]赵汀阳:《没有世界观的世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页。

[12]参见魏敦友:《当代中国学术的成长与中国法学的自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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