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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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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6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论文

【论文摘要】从苏联时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到当代的宪法法院审查制,俄罗斯联邦实现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彻底转型。上述彻底转型的进程表明,一个国家采取何种违宪审查制度,归根结底,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政治体制和法律结构。

从1992年1月到2003年7月的运转实践表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没有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并不是一剂包治国家弊病的“万能药方”。在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方面,我国应当走符合自己国情的渐进式发展道路。

【论文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运转实践;启示【正文】 自20世纪初期始,许多国家先后建立起宪法法院,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二战”以后,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发展势头更为强劲。

俄罗斯联邦的宪法法院也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建立起来了。从1918年到1991年,俄罗斯联邦违宪审查制度彻底转型的进程表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各方面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水到渠成”的结果。

而1992年1月到2003年7月的运转实践也表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并未取得“立竿见影”的良效,未能成为专家学者所期望的那种包治国家弊病的“万能药方”。宪法法院审查制能否有效运转,取决于俄罗斯联邦转型期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完备状况。

中、俄两国目前都处在转型时期,面临相似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转型和变迁问题,系统地考察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确立进程,探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运转实践,进而挖掘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运转实践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制约因素,无疑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确立进程:对违宪审查制度彻底转型的考察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确立进程,在总体上说是缓慢的、循序渐进式的。其确立进程,大致上经历了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制两大历史时期。

[①]

(一)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时期 在几乎整个苏维埃国家存在时期(1917年11月7日-1991年7月12日),苏联(包括俄罗斯联邦)都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以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履行违宪审查职能的具体机关为标淮,我们可以把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时期划分为四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并在下面对各个历史阶段逐一加以阐释。

1.立法计划处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能阶段 早在1918年7月,世界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即《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首创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②]。该宪法规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为了便于落实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违宪审查职能,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立法计划处负责具体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提出初步结论意见[③]。 2.最高法院或最高检察院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能阶段 1924年1月颁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确认了由四个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为统一联盟国家的事实。

该宪法再次规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当时,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在违宪审查领域做了大量工作[④]。

需要指出的是,在1923年11月至1933年7月期间,苏联最高法院(包括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院)是在联盟国家一级协助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履行违宪审查职能的具体工作机构。1933年6月20日至1936年7月期间,苏联检察院成为协助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履行违宪审查职能的具体工作机构[⑤]。

3.最高苏维埃两院常设委员会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能阶段 1936年苏联宪法和1977年苏联宪法生效时期,都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常设委员会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能。但是,1977年苏联宪法的修改补充阶段除外(即1988年12月1日后)。

(1)1936年苏联宪法生效时期的违宪审查制 1936年苏联宪法继续确认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与前两部宪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本身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但是,在实践上,这一时期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关注程度降低了。一是经过1924—1936年期间的违宪审查实践,人们的宪法意识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问题基本上在其起草和讨论阶段解决。

二是因为二十世纪30年代下半期,斯大林的个人崇拜越来越严重。尽管当时降低了人民代表制的作用,出现了肃反扩大化等许多严重的违宪行为,但是公开提出的违宪问题大大减少了。

当时,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这方面的工作量也大大减少了[⑥]。

(2)1977年苏联宪法生效时期的违宪审查制 1977年苏联宪法在总结本国前三部宪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例如,明文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都是苏联的宪法监督机关。

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常设委员会是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议事规则》和《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常设委员会条例》规定了较具体的违宪审查程序。

但是,该违宪审查制的运转实践,却不能令人满意。 4.宪法监督委员会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能阶段 1988年12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在总结本国违宪审查制度经验教训,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了1977年苏联宪法的第一个修改补充法。

该宪法修改补充法在坚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的同时,增设了一个独立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既可以受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委托,又可以根据自己的动议实施宪法监督。

[⑦]

(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制时期 从苏联解体前夕到现在,俄罗斯联邦都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以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颁布为分界点,又可以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历史发展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初步建立阶段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进一步完善阶段[⑧]。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初步建立阶段 苏联后期,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苏联法学界开展了两次广泛的讨论。第一次大讨论,是在1977年苏联宪法起草和全民讨论期间进行的。

在起草1977年苏联宪法草案时,由著名法学家组成的苏联宪法委员会秘书处直属工作小组,曾经提出设立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这一专门违宪审查机关的方案。但是,该方案因未得到以勃列日涅夫为首的宪法委员会的支持而流产[⑨]。

第二次大讨论,是在“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进行的。十年前提出的改革设想,也因为得到以戈尔巴乔夫为首的苏共中央的支持而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在“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进行第二次大讨论时,有不少人提出了关于建立宪法法院的建议。当时没有采纳这一建议,主要由于下述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苏联宪法中的许多条款与“戈尔巴乔夫改革”进程不相适应;二是需要尽快把违宪文件从苏联法律体系中清理出去;三是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的鉴定有助于立法的及时更新;四是苏维埃至高无上的观念不允许设立宪法法院。

[⑩] 到1990年3月,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1977年苏联宪法的第三个修改补充法,即《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法》[11]。该法首次确认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并首次确认了政治多元化和意识形态多元化原则。

苏维埃至高无上的观念在人们头脑中逐渐消失殆尽。在这种形势下,将宪法监督委员会改组为宪法法院的时机成熟了。

连时任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主席的阿列克谢耶夫也认为,必须将违宪审查职能转交给宪法法院[12]。1990年5月,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着手工作。

各加盟共和国也仿效联盟国家,建立了自己的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但它们向前迈进了一步,把自己的专门宪法监督机关称为宪法法院。

按照1991年5月6日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法院法》的规定和1992年4月21日对197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进行的第七次修改补充,当时宪法法院的性质是宪法监督的最高司法机关[13]。 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制的进一步完善阶段 为了巩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成果,确认新的国家制度,俄罗斯联邦于1993年12月12日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了现行宪法[14]。

俄罗斯联邦宪法完成了从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向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制度的转变[15]。该宪法第七章《司法权》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三个分支体系之一。

该章第125条又进一步确认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职能。依据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俄罗斯联邦总统于1994年7月21日和1996年12月31日先后签署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

[16]上述两个法律都明文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负责宪法监督的司法机关,也是宪法解释机关。 总之,从苏联时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到当代的宪法法院审查制,俄罗斯联邦实现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彻底转型。

这一进程表明,俄罗斯联邦违宪审查制度的彻底转型不是一蹴而就完成的,而是在各方面条件都业已具备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其中,最重要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苏联剧变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革以及与之相伴的宪法修改。

换一句话说,一个国家采取何种违宪审查制度,归根结底,应当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国情,即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体制和法律结构。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什么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运转实践: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从1991年的宪法法院到1994年的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为违宪审查机关的性质变得更为明确,在俄罗斯联邦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也更显重要。然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实践表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并未发挥出理想的制度功能。

直到普京总统上任并进行一系列改革之后,才重新恢复仅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实施违宪审查的体制。

(一)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制度功能和作用 自1992年1月开始审理第一个宪法诉讼案至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已工作16年了。就是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依照1994年宪法法院法、1995年宪法法院议事规则的规定办案至今,也有14年了。

在此期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从事了大量的违宪审查工作[17]。这些工作有助于建立统一的法律空间,维护联邦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联邦的统一,有助于实现公正和正义,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与自由,有助于提高官民的宪法法律意识,加速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的确立进程。

从这个角度上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为专门的宪法司法机关,在捍卫宪政制度的原则、保护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保障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联邦全境的最高地位和直接效力等方面功不可没。因此,2011年12月12日,普京总统在庆祝宪法日的讲话中,高度评价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工作,称宪法法院是宪法的捍卫者、保护者和解释者。

[18]

(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高效运作的制约因素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实践困境 但另一方面,应当指出的是,在1992年1月-2003年7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工作期间,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违宪文件恰恰最多、最为严重。例如,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1993年12月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颁布,为俄罗斯各联邦主体分立活动的鼎盛时期。

其表现之一就是以鞑靼斯坦共和国宪法为代表的自治共和国宪法严重违宪[19]。又如,从1993年12月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颁布到2003年7月18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议公布,为俄罗斯各联邦主体分立活动的活跃时期,同时也是大量联邦主体立法违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一个时期[20]。

在1997年,时任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尤里·斯库拉托夫在汇报国家法制和法律秩序状况时指出,一些联邦主体企图夺取俄罗斯联邦的专有权限。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的联邦主体宪法和法律在继续生效。

巴什科尔托斯坦、印古什、卡尔梅克、鞑靼斯坦、图瓦、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共和国认为,其共和国宪法对联邦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科米、萨哈(雅库特)、鞑靼斯坦、图瓦共和国宪法则规定,有权中止与该共和国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的效力。

达吉斯坦共和国规定,有权中止与该共和国主权和利益相抵触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的效力。阿尔汉格尔斯克州、库尔干州、萨拉托夫州、阿加布里亚特自治专区实际上存在类似现象[21]。

斯库拉托夫还指出,联邦主体的立法者颁布了数百个与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相抵触的立法。 除此之外,在1994-1997年两年多的时间里,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收到的各联邦主体通过的九千份规范性文件中,三分之一以上不符合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卡累利阿共和国,阿尔泰、斯塔夫罗波尔、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秋明州等地区的问题最为严重[22]。再如,2000年9月16日,俄罗斯联邦总统驻乌拉尔联邦区全权代表彼得·拉特舍夫在答记者问中指出,乌拉尔联邦区各联邦主体共颁布了1500多个法律。

在2000年9月16日以前,乌拉尔联邦区的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已研究了其中的900个法律。在这900个法律中,有27%的法律违反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而根据一个违宪法律,又可以颁布数十个,成百上千个部门命令、地方自治机关决议[23]。 2.宪法法院并不是药到病除的“万能药方” 如前所述,在1992年-2003年7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成立和发展期间,恰恰是俄罗斯联邦境内违反联邦立法现象最为盛行的时期。

也就是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此期间的努力收效甚微。这种事实说明,宪法法院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包医国家弊端、药到病除的“万能药方”。

宪法法院成立了,并不等于宪法实施方面不存在问题了。宪法法院的工作效果,取决于众多因素。

(1)取决于宪法规范本身的“优劣”,宪法规范是否与本国的现实生活相脱节。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4条规定,“对法院的财政拨款只能来自于联邦预算。

联邦预算对法院的财政拨款,应当能够保证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和独立地行使司法权”。 该宪法规范的目的应当说是好的,但它严重脱离俄罗斯联邦经济连续十年滑坡的现实。

其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自然有相当大的差距。[24]

(2)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例如,2000年以前,俄罗斯经济连续十年滑坡期间,许多联邦主体最高公职人员发布了关于禁止本联邦主体商品外流,以满足本联邦主体公民需求的决议和命令。

这些决议和命令与联邦宪法关于建立统一经济空间的宪法规范相抵触,但却屡禁不止。

(3)取决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例如,2000年以前,由于以叶利钦总统为首的一方和以哈斯布拉托夫议长为首的一方围绕是否在新宪法中确认总统制问题发生尖锐分歧,导致两个权力中心并存的局面出现。

此后,从1993年现行宪法颁布到2000年5月普京总统上任以前,俄罗斯联邦境内左右两大营垒尖锐对峙。为了在上述斗争中争取联邦主体领导人的支持,保障“俄罗斯不走回头路”,时任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叶钊钦对联邦主体立法违反联邦宪法的问题“视而不见”。

通过违宪文件的联邦主体甚至不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的规定,在自己的正式出版物上公布相关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议。有的联邦主体不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的规定采取措施,修改或废止该违宪文件,而是让其继续生效。

在这种形势下,违反联邦宪法的联邦主体立法数量越来越多。

(4)取决于国家领导人或执政党的重视程度。例如,在俄罗斯联邦,只有在普京总统上任,采取措施加强中央对各地区的垂直领导,大力营造“围剿”违宪文件的氛围后,联邦主体众多的违宪文件才能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被修改或废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权威才得以树立,其工作效果才得以显现出来。

(三)普京时期的改革与宪法法院权威的恢复 在2000年5月普京上任之前,国家法制不统一,对俄罗斯联邦的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对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建设造成威胁,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因此,普京就任总统后,马上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大力营造“围剿”违宪文件的氛围。

例如,2000年5月13日,普京签署第849条总统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条例》,改革了总统全权代表制度[25]。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联邦法律第113号令,批准了新的《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组成程序法》,改革了联邦委员会的组成程序[26]。

2000年7月29日,普京签署联邦法律第106号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立法(代表)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一般组织原则法的修改补充法》,分别规定了联邦主体最高公职人员(总统、总督、行政长官)和国家立法权力机关粗暴违反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责任[27]。2000年8月4日,普京签署联邦法律第107号总统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一般组织原则法的修改补充法》,规定了地方自治代表机关和地方自治长官粗暴违反联邦立法(宪法和法律)和联邦主体立法(宪法、宪章和法律)的责任[28]。

从2000年5月到2003年,在俄罗斯联邦总统驻各联邦区全权代表的布署下,各联邦主体的司法机关(普通法院)和护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局)在本联邦主体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立体式的“围剿”违宪文件的斗争[29]。在这样的声势下,一些联邦主体的立法权力机关开始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

例如,2000年9月,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杜马开会时,对与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相抵触的10个边疆区法律进行了修改补充[30]。到2003年7月,违反联邦立法的联邦主体立法大部分被修改或废止。

2003年7月18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通过了就审查联邦检察机关法部分条款合宪性一案所做的决议。该决议宣布,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条、21条、22条、26条关于检察长有权请求普通法院宣布联邦主体规范性法律文件违法的规定违宪,具体地说,关于检察长有权请求普通法院宣布联邦主体宪法(宪章)违反联邦法律的规定违宪。

这里所说的违反联邦法律,首先是违反联邦宪法[3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上述决议公布后,由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部署司法机关和护法机关“围剿”违宪文件的实践终止了。

自此之后,审理宪法诉讼案的权力,仍然仅属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权威才得以树立,其工作效果才得以显现出来。

三、反思与借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目前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条件尚不成熟 俄罗斯联邦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监督制度)经历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到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发展变化。如果说苏联解体时,在新的政治和社会条件下,高级法和法治国家观念的广泛传播是俄罗斯宪法法院建立的思想动力的话[32],那么在此之后俄罗斯联邦“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理论的衰落和三权分立原则的确立,则无疑成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建立的理论基础。

同时,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5条第1款明确宣布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成为保证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直接适用宪法的最高依据。总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确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各方面条件都已具备的情况下“水到渠成”的结果。

同时,它也表明,一国究竟采取何种类型的违宪审查(宪法监督)体制,归根结底,取决于该国的历史传统、政治体制和法律结构,并需与国家业已建立起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近年来,国内学界不少学者主张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

然而,通过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确立进程考察,我们认为,目前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代议机关至上”理论的存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我国现行国家机关组织体系中居于最高和至上的地位。第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由法院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法律的合宪性,缺乏民意基础。而且,我国历来没有强势的司法传统,当下法官的素质也难以胜任司法审查工作。

第三,我国宪法虽然宣布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未宣布它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无法作为普通法院审理宪法诉讼案的依据。第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提高我国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是目前我国的主要任务。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中华民族在全球经济危机和周边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马上设立宪法法院,并相应改变我国的国国家机关体系,改变我国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势必导致大搞政治体制改革。

这样做,将彻底打乱全党全国的中心工作,使提高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目标化为泡影。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并不具备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确立之前已经具备的诸多前提性条件。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完成,即使我国将来具备了建立宪法法院制度的条件,也需要审慎与全面地进行研究和实施,切忌匆忙决定。

(二)坚持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违宪审查制度 通过前面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运转实践的分析,不难发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自其建立以来,虽然在维护俄罗斯联邦宪政体制、保障联邦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护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其也曾在十余年时间里面临着权威性不高的窘境。直到2000年5月普京总统上任,大力营造“围剿”违宪文件的氛围之后,情况才得以转变。

可以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权威的恢复和重振,正是借助于以普京总统为首的强有力政府的推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运转实践表明,只有与特定国家社会转型期的具体国情与发展阶段相适应,违宪审查制度才能得到进步和发展。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实例,不是一个孤立的经验,同样给我们以启发和借鉴。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已基本建立[33]。

尤其是2000年《立法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在推动违宪审查从制度规范到法律实践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34]。随后,于2011年5月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35]因此,我国目前最为迫切的任务,应该是尽快完善既有的违宪审查制度,让这一制度通过启动条件、审查程序、责任设定等方面的改进和完善而切实运转起来,而不是提倡什么“宪法司法化” [36]。为了顺利完成上述任务,我们可以研究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议事规则》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具体的宪法司法制度。

(三)在加强中央权威的前提下走渐进式发展道路 俄罗斯联邦作为我国的邻国,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民族矛盾、社会冲突以及政治、经济等颓废的情势下,其政治改革和宪政建设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就在于俄罗斯联邦总结了苏联剧变时期激进式改革的“苦果”和惨重教训而坚定不移地走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以避免国家和社会的动乱。同时,以普京总统为首的强有力领导力量的推动,也是俄罗斯联邦宪政顺利推进的关键。

可以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命运转折和其权威的恢复和重振,在某种程度上,不仅是坚持了循序渐进型的改革道路[37],更是借助于以普京总统首的强有力政府推动的结果。这与目前同处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的情况十分相似。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踏上了结构性变迁的历程。这一社会转型,不仅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还是一个社会矛盾的突发期、多发期。

各种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在这种复杂的情势之下,不仅要反对激进主义,坚定不移地走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还必须要维持一个坚强的领导力量。

因为,在转型期的特定时空下,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借助国家强有力的推动。这一判断,对于目前转型期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来说同样重要。

在当前,有必要强调并保持作为中国坚强领导核心的共产党的引领,否则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与社会转型就难以顺利展开。因为,“中国是一个有56个民族的发展中大国,经济要发展,政治要稳定,文化要繁荣,社会要和谐,民族要团结,老百姓要过上好日子,没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是不行的” [38]。

(四)我国的宪政建设要与国家的性质和国情相符合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确立进程,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俄罗斯联邦宪政建设的艰难曲折和坎坷命运。在俄罗斯联邦历史、文化和法制传统中,并没有形成强势的司法传统。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运作,在一定意义上是借助了强势的行政权力的推动。同样,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联邦开始向西方靠拢,借鉴法国式的政权组织形式,建立起了半总统制。

但同时必须看到,俄罗斯联邦并没有完全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鉴于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后,俄罗斯联邦国内政治经济局势动荡,过渡时期局势严峻,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赋予总统以极大的权限。

可以说,俄罗斯联邦的半总统制,是独具“俄罗斯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它符合俄罗斯联邦社会转型期的国情民意,适应国家的宪政建设与发展进步。

总之,一个国家的宪政实践,必须尊重和遵循自己的文化传统、政治体制和历史现实,否则任何政治改革和建设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俄罗斯联邦这种对待宪政建设的态度值得我们注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植根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契合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具有极大的优越性[39]。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深入与“理性文化”的普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适时进行调适和改进。特别是在党的十七大会议之后,我国要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民主建设,以尽快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应该不断地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0]。

但需要指出的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不断推进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 [41]。

在改进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同样要坚持与我国国家性质、具体国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改革立场。【注释】[①] 需要指出,以违宪审查机关为分类标准,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三类: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司法机关审查制、专门机关审查制。

为了便于论述,本文将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制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②] 在1936年苏联宪法颁布以前,俄罗斯的正式名称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自1936年苏联宪法颁布之日起,俄罗斯的正式名称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参见(苏联)Ю·С·库库什金和О·И·奇斯佳科夫主编《苏维埃宪法发展简史》一书附录部分刊登的苏联时期四部宪法文本,莫斯科政治书籍出版社1987年俄文版,第238-365页。应当指出,该1918年苏俄宪法文本与我国翻译出版的宪法文本有很大差别。

[③] (苏联)Ю·П·叶列缅科著:《苏维埃宪法及其法制》,萨拉托夫大学出版社1982年俄文版,第139页。[④] 例如,仅在1924年一年里,它就将2197个被认为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交付苏联最高法院(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审查。

以后,这一数字不断增长。到1928年,这一数字达到6272个。

详见(苏联)X·谢伊宁著:《苏联最高法院活动的最初年代(1924-1964)》,载《苏联最高法院四十年》一书,莫斯科1965年俄文版;(俄)Ю·Л·舒利热科著:《俄罗斯的宪法监督》,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1996年俄文版,第56页。[⑤] 刘向文著:《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研究》,载韩大元主编:《中国检察制度宪法基础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311-357页。

[⑥] 根据Ф·Н·加里内切夫的统计,从1938年1月到1969年2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就加盟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不符合苏联宪法的问题颁布了4个命令,就加盟共和国个别文件不符合联盟立法的问题颁布了6个命令。相关论述,参见(苏联)Ю·П·叶列缅科著:《苏维埃宪法及其法制》,萨拉托夫大学出版社1982年俄文版,第140页。

[⑦] 刘向文著:《苏联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苏联宪法的修改》,载列宁格勒国立大学出版社1990年6月俄文版。[⑧] 刘向文著:《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载《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111-116页。

[⑨] (苏联)Ч·П·伊利因斯基、Д·В·谢季宁合著:《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宪法监督和宪法法制的保护》,载《苏维埃国家与法》1969年第9期,第48页;(苏联)В·Ф·科托克著:《苏联的宪法法制:宪法监督》,载《苏维埃国家法(宪法)问题》,伊尔库茨克1971年俄文版,第115页。[⑩] (苏联)Д·А·克里莫夫、А·И·埃基莫夫合著:《苏联的宪法监督》,载《苏维埃国家与法》1990年第9期,第3-13页。

[11] 1988年12月1日通过的1977年苏联宪法第一个修改补充法,改组了苏联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当时,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是苏联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2] (苏联)C·C·阿列克谢耶夫著:《第三权》,载1991年2月23日《消息报》。[13] 刘向文著:《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载《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111-116页。

[14] 1993年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文本,参见《俄罗斯联邦宪法》,莫斯科法律书籍出版社1993年版或《俄罗斯报》1993年12月25日。[15] 俄罗斯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1991年“8·19事件”为开端,在1993年“十月事件”中胜利结束。

[16]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和司法体系法,分别载于《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4年第13期,第1447页;1997年1月6日《俄罗斯报》。[17] 在1994年宪法法院法生效期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理大量的宪法诉讼案,每年大致作出22个決议、230个裁定。

见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不同时期副院長主编的每一年度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決议和裁定文本汇编》。[18] 关于这方面的论述,还可进一步参见王亚琴著:《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作用—俄罗斯宪法法院建院十周年庆典大会综述》,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7期,第78-80页。

[19]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1993年12月,由于以叶利钦为首的总统一方和以哈斯布拉托夫为首的议会一方在新宪法中是否确认总统制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导致两个权力中心并存的局面产生,所以俄罗斯联邦未能及时颁布新宪法。而在此期间,俄罗斯联邦组成中的一些共和国却抢先颁布了自己的新宪法。

这些共和国新宪法,严重违反后来于1993年12月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新宪法。例如,鞑靼斯坦共和国新宪法第59条规定,鞑靼斯坦共和国“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国家法律地位”,鞑靼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在其领土上拥有最高地位。

萨哈共和国宪法第7条也宣布,萨哈共和国宪法在本共和国领土上具有最高地位。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都必须根据该共和国宪法进行活动。

见俄罗斯民族关系研究中心著:《俄罗斯是否会像苏联一样解体》,莫斯科1993年俄文版。[20] 据《俄罗斯报》报道,在2000年底前,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检察机关对各联邦主体所有法律进行了鉴定。

到2000年12月份,它们己对15300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了鉴定。其中,2930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联邦宪法。

在这2930个违宪文件中,己有730个与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相适应。见2000年12月14日《俄罗斯报》。

[21]《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关于国家法制和法律状况的报告》,载1998年4月7日《俄罗斯报》。[22] 时任俄罗斯司法部长的斯捷帕申答记者问,载1997年12月1日《俄罗斯报》。

[23] 参见2000年9月16日《俄罗斯报》。[24] 详见刘向文、高慧铭著:《试析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5年第5期,第12-18页。

[25] 刘向文著:《谈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全权代表制度》,载《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01年第6期,第24-32页。[26] 刘向文著:《谈俄罗斯联邦议会上院的改革》,载《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02年第6期,第18-24页。

[27]《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立法(代表)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一般组织原则法的修改补充法》,载2000年8月1日《俄罗斯报》。[28]《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一般组织原则法的修改补充法》,载2000年8月8日《俄罗斯报》。

[29]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5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俄罗斯联邦的违宪审查机关。由于各联邦主体违反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法律文件数量众多,仅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一家根本无法胜任违宪审查重任。

在这种形势下,在修改补充检察机关法和著名专家扩大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0条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为核心,89个联邦主体普通法院为辅的违宪审查体制。参见2000年5月-2003年7月期间《俄罗斯报》的相关报道。

[30] 参见2000年9月30日《俄罗斯报》。[31]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议,载2003年7月29日《俄罗斯报》。

[32] 尤晓红著:《俄罗斯宪法法院审查制成因探析》,载《俄罗斯法探析》2006年第2期,第59页。[33]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既包括现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规定的主动审查机制,也包括《立法法》第90条确认的被动审查机制。

参见莫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34] 莫纪宏主编:《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03-404页。

[35] 2011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它隶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一个专门审查包括国务院所制定行政法规在内的、全国各位阶法规是否违宪违法的专门性机构。

[36] 有学者就主张要立足中国的现实国情,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解决“欲通过宪法司法适用解决的问题”,而不主张在目前实行宪法司法化。参见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学》2001年第11期,第8页。

另外,关于在中国实施“宪法法司法化”所面临的难题和障碍,可参见许崇德:《“宪法司法化”质疑》,载《中国人大》2006年第11期;翟小波:《代意机关之上,还是司法化?》,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翟小波:《关于中国法治的两个问题》,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12期,等等。[37] 刘向文、高慧铭著:《试析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5年第5期,第12-18页。

[38]《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正确方向》,载《人民日报》,2009年3月12日。[39]《认识本质区别 坚持政治特色》,载《人民日报》,2009年3月13日。

[40]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41] 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9年3月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20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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