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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探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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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4-29

试论我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探析(1)论文

论文论文摘要:文章从我国日前完善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情出发,指出我国应从尊重宪法开始。提高公民宪政意识,有步骤地推进宪政建设。

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真正开启宪法时代。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政意识;宪政建立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迈人21世纪,进一步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最强音;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依据。

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把宪法和宪法实施置于头等重要的地位,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

一、加快我国宪政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人对宪政的追求从清末就已开始,但在跌宕起伏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与宪政一次次擦肩而过。中国宪政史应从1898年康有为、梁启超变法开始算起。

第一次立宪是变法之后清政府被迫实施西方现代政治制度——颁布宪法、实施宪政。于1908年产生的《钦定宪法大纲》。

在这之后。又相继出现了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的《民国约法》、曹琨贿选《宪法》以及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等,到新中国建立后的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的制定,中国的制宪历史至今已有一百多年。

对这一百多年来的中国宪政运动可以作出这样的评价: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目前则是正在向宪政过渡,从人治向法治过渡。

建国以来我国在宪法发展过程中所得出的一条经验教训是,光有一部字面上规定得完善的宪法,并不意味着宪法在实践中就能够真正地起到根本法应当具有的作用。有了一部好的宪法。

还要学会如何使用。不然,不仅宪法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宪法的权威地位也会丧失殆尽。如1966年国家主席刘少奇举着宪法被迫害,连国家元首的基本人格尊严宪法都保护不了,宪法被践踏到了极点。

就目前现行宪法在社会公众中的印象而言。宪法更多的是与组织国家机构有关的根本大法,而与公民的切身法律权益没有直接的关联。

人们对宪法权利往往是“闻其声不见其人”,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不用宪法”的惯例。这就导致了宪法的预期法律作用与社会公众认知的社会作用之间出现巨大差异。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苓案”中以批复的形式认可了以司法程序直接保护宪法权利。 首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也使宪法社会化和平民化了,宪法与普通民众的距离被拉近了,有效地扭转了长期以来在人们心中形成的“宪法与自己无关”的模糊观念。

推动了公民维护宪法权利意识的增长。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远大目标,并同时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应当说。作为体现了现代宪政精神的宪法,不仅仅是一种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也不是简单地规定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以人民主权学说为基础,强调法律具有优于任何国家机关所拥有的国家权力的权威。

宪法至上才能保证“法的统治”,否则“法的统治”权威就是有限的。在法律的权威无法涉及的地方。

人治仍然具有生存的空间。所以,我们在强凋“依法治国”的时候。

这里的“法”首先应当是宪法。否则,法治无从谈起。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是不受人治影响的以宪法的至高无上权威为基础的“宪政国家”。所以。

必须旗帜鲜明地将“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只有把宪法推到历史的前台,给予其崇高的社会地位,宪法所确立的一整套社会制度才会在实践中成为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

与此同时,只有强化了宪法的权威,法律、法规的权威也才能得到必要的尊重。因此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这样一个观点,即尊重宪法,就是尊重法律、法规;贬低宪法权威也就等于降低了法律、法规的权威。

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就是权利经济、法治经济。它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主张法律至上、宪法至上和法治。

由于它主要靠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的法律规范调整,因而本能地要求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实行宪政。 经过20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当下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了这样一个阶段:一方面,经济改革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集团,价值观和要求都不一样,这就需要协调和磨合的机制,就必然导致政治的多元化、民主化,这必然与宪政有关;另一方面,经济改革的结果是私有财产的出现,这个财产需要保护,另外私营企业主以及整个市民阶层的抬头,使社会越来越复杂,过去那种简单的国家机构已不足以应对。

因此,当新的经济方式发展到这个阶段时,需要政府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必须依靠宪政确立“有限政府”。即政府的职能必须是有限的,政府的行为必须是法治化的,政府的权力必须是分散的、以自助治理为基础的,政务信息一定是制度化公开的,政府的合法性是以选举为基础的,或者是以法律为基础的。

只有这样的政府,才能确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这也是近几年来宪政呼声日渐高涨的最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让我们看到了西方市场经济带来的多方面优势,而与西方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政治制度就是宪政,这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共识,也是一种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理论。可以说,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尤其是加入WTO之后带来的经济全球化和法治的一些规则逐步世界化,为宪政建设、法治建设提供了最强大、最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实现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宪政制度的现实途径 实现宪政是一场意识形态的革命,它的深厚基础在于全民宪政意识的普及与提高。因为推行宪政所涉及的不光是政治领导人、执政党,它同时还是一项全民族的事业。

实践表明,实现宪政既是一个全民的政治过程,同时又是一个法律文化重建过程,民主、法治、宪政会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成为领导人和一般公民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期望的组成部分。实现宪政,说到底,是确立法律信仰和宪法信仰的过程。

19世纪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政治制度时指出,美国取得成功的因素有三个:“第一是上帝赐予美国人的特殊和偶然的状况。第二是他们的法律。

第三是他们的习惯和习俗。”而在这三个要素中.“最具有生命力的是第三个要素——人民的精神、感情、信念,即人的心灵和思想、习惯。

” 美国当代著名公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也提出:“我们的公法,就其效力来说,依赖于广大人民对其基本生活条件的接受。法律得以贯彻的决定力量不是形式上的法律机构而是人民的接受。

”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尚且如此,而在以人民为主体,强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当是如此。实际上,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任何政治改革或者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都是一句空话。

正因如此,人民具有怎样的宪政意识,往往是决定宪政成败的关键。 中国正处于变革之中。

但对于有两千多年专制皇权的统治而无宪政主义思想资源和精神资源的人民来说,历史上形成的皇权崇拜和奴才自居心理积习难改,直到现今,通行于古今立宪国家的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应建立在相互忠诚和相互保护基础上的观念仍没形成。要真正走上使民族实现健康发展的宪政之路,虽然不应该彻底抛弃中国的传统文化,但肯定需要对文化的改造,其核心就是把义务、服从本位改造为权利本位,大力宏扬权利文化。

即一方面是要保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是要制约公共权力;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一切权力都是有限的,权利原则上都是无限的(特殊限制除外)”现代宪政新观念。 “十六大”以后,我国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新主张,表明了现在中国开始准备接受在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性治理的模式,因为文明是普适的。

胡锦涛总书记作为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提出“违宪审查”,强调健全宪法监督机制、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要把国家治理纳人制度框架。因此,在现实的制度框架下,司法审查是马上应该做而且马上可以做的。

就世界范围而言,宪政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有多种模式,有的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也有的由普通法院直接管辖,我国的国情适合选择什么样的模式?这应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我们应采用建立一个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列的机构来进行宪法监督,它只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它日常的工作就是监督所有的立法机关,最核心的是看法律法规是否违宪、国家权力的行为是否得当,人权是否获得了充分的保障。

这是因为我国的法治化水平相对较低,宪政的短暂历史还未能积累足够的经验使法院能够胜任这项重要职能;同时,违宪审查往往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法院对这种行政行为的影响力较弱,难以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建立专门的宪法机构可以集中典型问题.作出有效裁判。 其次,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创造一种可能的社会环境,使业已载入宪法和法律的那些基本价值、原则逐步得到实现。

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凡是宪法规定的要全面落实,凡是宪法没有而应有的应该明确。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问题很多学者在修宪时都曾提出过.强调应在宪法中明确个人自由空间和公共权利空间的界限.国家不能动辄以人民的意志或自己的意志剥夺、没收、征用私有财产,一切都要纳入法治轨道,否则会对社会造成不稳定感,造成财产外流,反过来影响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应当改变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存在的不是很规范的法律语言,为宪法司法化打下基础。比如,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这种用意识形态语言所表述出来的条款,削弱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性。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根据现行的政治制度,成立一个修宪委员会.重新在内容上和语言的表达方式上对宪法进行重新设计。

同时.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在司法独立方面迈出实质性的一步,改变司法权受地方控制的状况,当下可以傲的是先实现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的职业化,形成专业化的力量,有助于宪政的启动。 最后,宪法时代必须约束政府,政府不是无所不能的,没有对它的约束就没有宪政的基础。

中国迈向市场经济以后应该有步骤地推进宪政建设.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行政法的建设,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一方面在党政干部中实现法治观的进一步转变,要按照现代化的民主精神与法治理念去治国、治权、治官、治党,而不只是依法办事和治民。

进一步改革为邓小平同志早已批评过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调整旧有的、不适应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现代化的权力结构;进行适当的分权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实行党政分开、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落实十六大提出的“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方针,“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效地监控政府权力。

邓小平同志说:“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

十六大”规划的20年就是宪政和政治改革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已经走到这一步,政治民主就肯定会到来,政治体制改革势必加快。这一百多年来中国的宪政运动不变的是从上个世纪以来对宪政的追求始终没有停止,变的是现在我们谈宪政,不再单纯把它当作是改变国家落后的工具,而应该把宪政看作是实现政治正义的唯一途径,是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唯一途径。

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仅仅是时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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