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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五四宪法的宪政精神及其影响(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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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4-15

试论五四宪法的宪政精神及其影响(1)论文

【论文关键词】五四宪法 宪政思想 影响 论文论文摘要:五四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该宪法蕴含的宪政精神对未来宪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现行宪法的宪政精神正是五四宪法的延续和发展。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该宪法颁布后,此前适用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即告废止。

五四宪法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制度,国家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单一制国家机构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五四宪法在其内容中凝聚着民主的宪政精神,这种民主的宪政精神对未来宪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现行宪法的宪政精神正是五四宪法的延续和发展。

一、五四宪法的宪政精神 宪政是什么?毛泽东曾解释说,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五四宪法的宪政精神就是五四宪法所体现的民主的政治思想,它包括人民授权、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权力监督与制约等方面的思想内容。

这一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继承与发展。 那么,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呢?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一书的《导言》中写道:“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

”圈列宁也讲过:“一个阶级的专政,不仅对一般阶级社会是必要的……而且,对介于资本主义和‘无产阶级社会’即共产主义之间的整整一个历史时期都是必要的,只有了解这一点的人,才算领会了马克思国家学说的实质。”毛泽东运用这个学说在中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他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因此,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论是对人民群众实施广泛民主,或是对反动派进行有效的专政,两者都是以国家政权这架暴力机器作为依托的。然而,应当怎样运用这架新的国家权力机器呢?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时就曾指出:工人阶级在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机器后,“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公社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正确方法,如“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

选举者还需给被选出来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以防止他们去“追求升官发财”,这样“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翻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也曾提出类似的主张,强调无产阶级专政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制度。

是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新型的国家制度。 五四宪法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思想。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在过渡时期,人民民主专政开始具有新的性质,担负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

五四宪法在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基础的同时,对民族资产阶级、农村和城市手工业改造作了一系列原则性的规定。在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国民经济中还有重要作用,人民民主专政不是消灭资产阶级,而是逐步改造它,民族资产阶级代理人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

宪法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这表明对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本家并不是从肉体上消灭,而是在一定时期限制其政治权利,没有消灭其人身权利。 不仅如此,五四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监督、制约等方面,都有相应的配置,从而为“规定限权委托书”创造了条件。

(一)关于权力分配。马、恩、列强调无产阶级专政是整个阶级专政而不是任何个人或小集团的专政,人民民主是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越来越广泛的民主,而不是少数或部分人的民主。

五四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虽然也是一种代议制,但是它不同于西方的代议制,不仅在于阶级本质不同,还在于西方议会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的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根据五四宪法的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选民有权罢免他们所选出的代表;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

(二)关于权力监督。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表现。

人民当家作主不仅体现在授权于各级公职人员和接受权力的回报(服务),同时也体现在人民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人民参与监督的前提,而人民的监督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构成部分。

这种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可靠保证;是克服官僚主义的重要手段;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制度基石;也是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必要方式。五四宪法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权力监督思想,如前所述,五四宪法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受全国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实,“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这也是一种监督。

”另外,五四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原选举单位依法随时撤换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三)关于权力制约。众所周知,权力是一种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具有占有性、扩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所以必须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

五四宪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思想。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广泛的职权:修改宪法,以全体代表的2/3通过宪法修正案;享有立法权,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选举、罢免权,选举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总理和其他国务院组成人选,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人选以及罢免上述人员;等等。

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共和国主席,主席的地位不是在全国人大之上。

人民法院独立,只服从法律。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干涉。

由此可见,五四宪法的宪政精神具有丰富的内涵,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继承和发展,同时也理所当然地成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宝库中的组成部分。

二、五四宪法的宪政精神对现行宪法的影响 五四宪法是在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基础上发展而来,自成体系,风格独特,影响深远,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就其宪政精神而言也是五四宪法的延续与发展。 彭真在1982年11月26日向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这个指导思想当然与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的指导思想存在着根本差别,而同五四宪法的指导思想则很近似。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O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里明确地说:“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又说:“我们的民主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个月之后,即在1954年9月15日,当宪法草案提交我国首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毛泽东又在开幕词中说:“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

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嗍由此可见,1954年虽然尚未完整地概括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但是,它的具体内容已经被提出来了。

而到了1982年,则较之过去更为系统化和发展了。所以,从指导思想的正确性来看,我们有理由认为:现行宪法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又是它的发展。

现行宪法的许多重要内容和原则,包括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机构的基本体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列项,等等,都是由五四宪法首次确定了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宪法以五四宪法为基础。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现行宪法在内容上有很多新的发展,有的是极其重大的发展。例如,国家总任务由五四宪法规定的“一化三改”发展为现在的实现四个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

又如,现行宪法第一次写入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诸如此类的发展还有很多,本文仅就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方面,择其主要的简述如下:

(一)关于全国人民的团结。五四宪法在序言中写道:“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人民主统一战线。

”这个表述,在现行宪法中有发展。后者的提法是:“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而且。在它的前面还增写了“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并于1993年,又在该自然段中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二)现行宪法第2条在规定代表制民主的同时,增写了1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第

1

6、第17条中,又做出了在国有企业和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民主管理”的明确规定。现行宪法还增列了第l11条,规定了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及其工作任务。

(三)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现行宪法明确了中国公民的定义;对于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自五四宪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增到了4款;对于人身自由的有关条款,增写了4处禁止性规定,以切实保护人的身体、人格、住宅以及通讯等的不受侵犯,尤其是现行宪法增设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条文。

这是总结了“文革”的惨痛教训。现行宪法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还对残废军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以及老人等的权益作了保护性规定。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些内容均为五四宪法所没有。

至于五四宪法规定过的公民“有迁徙的自由”则在现行宪法中未见规定。

(四)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与五四宪法不设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有很大不同。

(五)现行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从而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而在五四宪法还不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

胡锦涛指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凹现行宪法反映了更为丰富的新型的客观现实,从而发展到了更高的阶段。

但是尽管如此,具有开创意义的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崇高历史地位,是应当充分肯定的,其所蕴含的宪政精神,是值得大力继承与弘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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