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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信仰的养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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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5-07

宪法信仰的养成(1)论文

【论文关键词】宪法 宪法信仰 宪法信仰养成 论文论文摘要:塑造全民的法律信仰是实现国家法治的必由之路。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本应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司法适用性,而实践中却往往成为“空中楼阁”。

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在全民中养成宪法信仰。因此,养戍公民的宪法信仰极为重要。

这一法律活动是信仰主体和信仰对象的互动过程,既要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观念,又要制订出良好的宪法。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仅在于制定良好的法律,还需要树立法律的权威,需要人们对法律尤其是宪法存有发自内心的崇拜和信仰,如此则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成为人们的自觉,法律权威和宪法权威才算真正树立。

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讲:“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于是,在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学者们所担心的是,“缺乏信仰支持系统的法律纵然制定的再多,终究涵化不成一种民族精神,从而也无法支持一场以法治为终极目标的改革的成功”。

我国的宪法即处在这样的尴尬境地:高高在上却又可有可无,关键就在于我国没有养成宪法的信仰。

一、我国没有养成宪法信仰的原因 现阶段宪法信仰的缺失,已经影响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有宪法而无宪政的难堪,让人们深刻反思我国长期以来阻却宪法信仰养成的根本原因:

(一)中国传统意识形态和法律文化的影响 在儒家学说思想的引导下,中国传统社会以宗族制度为核心,社会中最重要的几个方面,包括内在的儒家学说、伦理观念等思想因素,以及外在的专制体制、社会等级制度等制度因素,无不与宗族观念、宗族制度密切相关,自然也影响到国家法律的生成和发展,比如法律对家长、族长的实体特权和诉讼特权的确认,并最终使人们形成一种崇尚权力的心态和盲从权力的习性,现如今主要表现为民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敬畏和对行政职权的倚重,反之是对法制的不信任和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历代统治者们其实也都非常重视法律的运用和发展,但古代法律“法即刑也”,法律就意味着刑法与刑罚,即便在一些民事经济领域,刑法与刑罚也涉及其中,使本来由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烙上“刑”的印迹,且滥用法律现象的普遍和残暴,更使得民众对“法”这个庞然大物产生了恐惧、厌恶以至排斥的心理,加之我国一直缺乏宪法文化和宪政精神,由此无法养成公民的宪法信仰。

(二)我国现行宪法不尽完善 首先,对宪法本质存在认识偏差。长久以来中国学者对宪法的认识聚焦在“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工具”上,并从政治角度把宪法作为国家的象征,突出宪法对于国家存在形式上的重要性,而忽视对宪法真正价值理念的认识。

范忠信曾在“法律工具主义批判”一文中指出:“一讲到法律的概念、本质,就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手段。尽管法理学界已经修正了这种定义,但一些普法宣传,各种法律考试辅导书,中小学课本中的法律常识,还坚持这些说法。

”工具主义说在肯定法律的工具性的同时,暗含了人对于法律的控制,进而弱化了法律的价值和地位,以至于形成这样一种宪法观念: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可以随时被修改,只要是有利于“治国”和“安邦”的内容全部写进宪法。在这样的思维模式之下,人们最终信仰的还是人而不是法律。

第二,我国宪法长期存在纲领性宣示性的条文过多、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条文偏少的问题,过多使用文学化、生活化的语词和修饰,缺乏理性化和精确化的法律用语。但是,光有美好的理想和宣言,没有现实利益的保护,宪法是无法得到人们尊敬的。

第三,宪法内容不能完全反映时代的要求。但凡成文法都不可避免地落后于实际,宪法也是一样,因此产生了很多法律技术来弥补这一缺陷,如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

我国社会变化日新月异,必然要求法律体系与其相对应。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稳定性固然是其权威性的来源,但是面对社会的深刻变革,宪法也不得不对一些根本性问题的变迁作出反应,否则绝不是优良宪法的品性。

我国宪法经过了几次重要的修改,特别是2011年修正案对人权、私有财产、土地征收征用等问题做了全新的诊释。虽然在迁徙权、罢工权、婚姻家庭以及言论自由等问题上仍没有完全应对现实,但终究已经给了学者们很大的鼓励,更给了普通民众很大的信心。

第四,宪法的内容缺乏有效的利益导向。在资源相对稀少的世界,人们作为自已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必然有趋利弊害的天然倾向。

这种利益的导向也必须反映在宪法当中,如2011年修正案中增加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但总体上仍显不足。 第五,现实中,忽视对宪法的宣传、以言代法、靠政策办事等现象的存在,都冲击着宪法的权威,消解着宪法信仰。

而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司法,也未赋予宪法作为一部法律的直接与实际效力,使宪法在保障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显得苍白无力。由此人们更重视具体法律对自身的影响,作为母法的宪法却被束之高阁。

宪法仅仅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它无法兑现对人们的各种承诺。

二、如何养成公民的宪法信仰 人是有理性的,除了人自身之外不存在任何的权威。但是某些公共领域里,权威的存在又成为必要的例外,因为它的权威来自于人的理性本身,人们承认一个权威的前提是它必须具有正当性。

宪法也必须有其正当性。在正当性的前提下,宪法信仰逐步养成的过程,是作为宪法信仰主体的公民和宪法之间的互动过程。

(一)宪法信仰的主体是国家公民 宪法信仰的养成(第2页)从主体角度而言,应着力于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以及其对宪法价值的感受、认同,进而提升公民的守法精神。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在法治状态下公民对自身权利和地位的自觉意识,它使公民意识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

公民的主体意识包括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等。“主体意识同时又意味着完全体现人的尊严的人格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这就产生了权利观念。

”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无法产生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价值的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长;反之,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又推动法律意识的增强。

宪法和法律的发展过程,必然是由注重国家、集体、各种社会组织的权利保护,转到对自然人、法人等私权利的保护上来,倡导和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以此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念,这是宪法信仰的基础之一。同时,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和保障也进一步强化了公民的权利意识。

正因为宪法反映了人们最高的价值追求,并以国家的根本法作为载体,以最高的法律效力作为保障,它就存在了人们信仰它的价值基础。公民就是通过对宪法价值的感受和认同,从而形成法治观点和宪法信仰。

可见,对宪法的信仰归根结底是基于宪法体现着信仰主体的价值追求,并能帮助他们实现价值理想。此外,宪法信仰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一种社会法律现象,体现为公民对宪法的尊重和遵守。

从内心表现来说,要培育公民的守法精神,即公民是基于对宪法的内在价值的认同而自发形成的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原动力,是出自内心地视遵守宪法为道德自觉的主观理念。只有这样,宪法信仰才能真正树立。

(二)被信仰的宪法必须是良法 关于良法,古今中外的学者提出了多种理论观点。古典自然法学派以“理性”、“平等”、“自由”、“人权”作为良法的主要标准,认为“恶法非法”,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中良法理论的基础。

新自然法学派传承古典自然法思想,不论是富勒的程序自然法,德沃金的政治道德,还是罗尔斯的社会正义,都认为法律应该遵循道德准则,并为良法增加了程序价值标准,从而把良法标准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揭示。我国有学者从发展的观点出发,试图以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正当性四大标准来界定良法,有学者认为“规律-科学性、人道—正义性、方便—效益性应是法律成为信仰对象的三要素”,也有学者认为法律须具备“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型”三种不可缺少的内在品格。

在当代中国,有法可依是实行法治的前提要件,良法善治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反映在立法层面上,就是要求立法者要努力生产出更多的“良法”,逐步建构中国“良性”的法律体系,首要的就是一部良好的宪法。

良好的宪法必须是正当的宪法,符合自然正义。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力。

宪法应成为人们谋求正义的最高依据,或者说是人们获得正义的最好保障。同时,宪法要体现它的有效性或适用性。

作为根本法,宪法有很强的政治性,但它仍然是法,具备法律效力,违反后存在处罚与救济。宪法可以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生效,它的生命力必须在动态地运行中体现。

当宪法还没有进人具体运用过程时,人们可能就无法完整地体会宪法存在的社会意义与功能。宪法必须使违宪行为得到制裁,让公民知道违宪与不违宪是不一样的。

同时我们必须明确,宪法最主要的内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存在的最终目的,宪法里所设计的国家机关存在和运作就是去保护自己国家范围内公民的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并不主要因为它规定了国家制度的基本事项,而是因为宪法体现着某些根本法则—人本和自由,这才是宪法为根本法的所在。

宪法的良善与否成为国家单方面的价值判断,并通过国家保障使人们服从。实际上,宪法的权威不能仅仅靠强制力使人服从,这是很危险的,也是很不可靠的。

宪法必须符合某种更为正当而有效的东西,要使宪法成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先得制定出一部好的宪法,它的权威不仅来自外在的强制力,更多的应该是来自它本身的内在理性,否则我们无法寻求公众的宪法信仰。因此,我们对宪法应该有一个全新的认识,转变宪法是国家统治工具的观念,坚信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

宪法信仰的主体和对象应该是良性互动的,公民不再是一个宪法运作的旁观者,宪法也不再是一份冰冷的文件。宪法真正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在形式上又是由全民或民意机关制定或通过的,使得公民感受到宪法是属于自己的,从而发自内心地去加倍热爱和珍惜它,并自觉地将宪法的要求内化为自身行为的动机。

如此,宪法信仰得以生根、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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