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浅析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1)论文

浅析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1)论文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3-02-02

浅析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1)论文

〔论文关键词〕:违宪监督;司法监督 ; 复合监督 【论文摘要】:多年来,法学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各种设想和见解。我们既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同时又要坚持改革与开放的观点,吸取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含义 违宪审查制度,也称宪法监督制度,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或依据宪法惯例,拥有宪法监督权和宪法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 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规、政令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民当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然而,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首先需要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本身是正义的,具体而言,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本身应当是合法的、合宪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每一部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全都能做到这一点,任何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而且,任何人都不可能没有自己的好恶和利益。

因此,法律、法规和政令是有可能出错,有可能不公正的。一个健全的法律秩序,显然应当设计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对于法律、法规和政令中的错误,当发现其与宪法有违背之处时,予以纠正,这就是违宪审查制度。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几大模式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宪法监督制度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法律传统、具体国情的差异,宪法监督权利具体由哪个机关来行使,在不同的国家有所区别,甚至有的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关来行使宪法监督的权力。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来看,大致有如下三种立法模式。 1.立法机关监督制。

又被称为议会型或代表机关监督模式。是指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监督制度。

这种模式起源于英国。在18世纪到19世纪最为流行。

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部宪法--即1918年的苏俄宪法就是遵循议行合一的原则,明确规定由最高权力机关来监督宪法的实施 2.司法机关监督制。又称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依照司法原则对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所涉及的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监督制度。

这种模式起源于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据统计,当今世界中,仿效美国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多达60多个,使得这种模式成为一种影响面比较广泛的宪法监督模式。

3.专门机关监督制。又成特设机关监督制,是指由特设机关根据特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有权撤消违宪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

在世界各国中,最早确立专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是奥地利,这种模式确立以后,世界各国尤其是欧洲国家纷纷效仿,但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等不同,各国在确立专门机关监督模式时,专门机关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门的政治机关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一类是特定的司法机关如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现在,各国违宪审查中以一种体制为住兼采其它体制优点,各种体制互相结合渗透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摩洛哥、瑞士等。

三、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及其实践 我国现行宪法沿袭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这种机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不仅深受传统的权力观念的影响,而且也受到国外一些政治因素的影响,虽然它对于监督宪法实施、保障宪法权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体制,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也有些过于粗疏,。

不可否认,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律规定来看,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过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启动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只有建议权,没有启动权。这种法律制度设计的本身限制了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不利于公民权利的行使。

特别是从实践中看,有权提起违宪审查的机关很少提起,实际上提起违宪审查的都是公民个人。 2.缺乏宪法监督程序。

所谓的宪法监督程序就是指宪法监督主体在行使宪法监督权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等一套规则体系。而我国宪法虽然对宪法监督的主体、方式和内容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却没有程序可依,对于宪法监督机关在行使宪法监督权时如何开展活动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使得宪法监督机关开展工作时无章可循,实体上虽有法可依,程序上却无法可循。

3.宪法监督的内容缺失,监督对象的范围过窄。从理论上讲,宪法监督的对象应该包括违宪现象,既包括立法上的违宪,也包括行为违宪。

从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内容来看,主要涉及的是对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的监督,对行为的监督涉及的不多,政党行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在监督范围之内,其实这些行为更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影响国家的政治活动,他们作出的决定以及指定的内部规则可能影响到公民宪法上的实体权利或者程序上的权利。而我国宪法没有将这些本来就属于违宪审查范围之列的行为纳入违宪审查中去。

对于国家机关的行为就有相当一部分无法审查,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发布的决定若违宪,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审查,同样,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法律自己也不能审查其合宪性。

四、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近期设想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如何选择宪法监督模式,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当前世界宪法监督机制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机制的缺陷和充分认识中国的国情和基本制度设计,来考查宪法监督机智的运行效果。笔者认为,要最大限度地吸收以上方案的积极因素并避免其消极因素,必须把宪法监督权分为最终决定权和强制性建议权,分别由立法机关和专门机关行使。

这两个机关共同构成宪法监督主体,笔者称之为复合宪法监督主体。其中,立法机关行使最终决定权,专门机关行使强制性建议权。

1. 由复合宪法监督主体行使宪法监督权力的原因在于:

(1)立法机关行使最终决定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和体现。依据人民主权原则,指导国家机关正确行使保障整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只能归属于人民。

在现代国家,人民主要是由代表机关(议会)来代表,即通过定期选举的代表及时、有效地把人民当前的想法、愿望和价值观以立法的形式反映出来,因此立法权是联系政府与人民的基本形式。宪法监督权则是保障宪法规范、宪法原则等切实得到遵守的一项权力,主要针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可能导致法律文件的撤销或中止,而撤销或中止法律文件的权力是立法权的核心成分,应由立法机关行使。

如果这一权力完全由立法机关以外的机关行使,就可能出现非民选机关篡夺人民权力的结果,违背了人民主权原则。所以,由立法机关行使最终决定权,既保证了宪法监督的合法性,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现行司法审查模式、宪法法院模式中法官专横和阻碍社会进步的缺陷。

(2)但完全把宪法监督权赋予立法机关又是不恰当的。因为真正的民主政治是选举与监督的统一。

如前所述,实施宪法监督,有两个因素至关重要,一是合法性,即要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正确决策的基础;二是有效性,即要有理智的权衡和冷静的判断,这是正确决策的保证。立法机关的长处在于集中和反映民意,但在特定问题上并不擅长于依靠理性进行合理抉择。

哈耶克认为,为多数所接受的法律未必就是善法(good law)。虽然上述观点有所偏颇,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由议会自己亲自监督宪法实施的局限性。

(3)基于以上原因,应该由专门机关来行使宪法监督的一部分权力。根据监督的一般原理,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和外部性是有效监督的重要保证。

为了保证宪法监督的有效实施,除了由立法机关在某些问题上行使最终决定权之外,还应当把宪法监督权的一部分授予独立的专门机构(如宪法法院)或者立法、行政、司法中的一个部门(从适用宪法的角度来说,司法机关更加适合)。如果由宪法法院行使一部分宪法监督权力,为了保证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就必须赋予宪法法院及其人员以较高地位和权威,并为宪法法院的组成人员提供特殊的身份保障以及与其职责相称的特别权力;如果由司法机关行使一部分宪法监督权力,为了保证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做好宪法监督工作,该权力最好能集中于省级和最高法院,而且法院的上诉职能应当与宪法监督职能分离。

只有专门机关享有相对独立性,才能弥补议会型宪法监督模式有效性不足的缺陷。

(4)专门机关享有的部分宪法监督权的性质是强制性建议权。顾名思义,强制性建议权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建议性权力。

在这一权力形式之下,专门机关提交关于宪法监督的建议案,立法机关必须无条件地列入立法机关的议程并付诸表决,如果立法机关不能以2/3以上多数(普通法律通过时只需1/2以上多数)否决建议案,建议案将自动生效。一般说来,强制性建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建议性。

专门机关向立法机关提交的建议案并不立即发生效力,该项建议案是否生效有待于立法机关的认定;其次,强制性。专门机关提交到立法机关的建议案,立法机关必须列入议事日程,并交付表决。

如果不能达到一定的比例否决该建议案,建议案就自动生效;再次,强制性建议权的适用对象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 专门机关行使强制性建议权,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1)专门机关可以利用独立的地位和非民选的身份进行理性的、冷静的思考,为宪法监督的正确实施提供重要条件。

(2)强制性建议权极大地降低了专门机关僭越人民权力的可能性。就本质而言,撤销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属于立法机关的权限范围,如果掌握在专门机关手中,就可能导致专门机关凌驾于立法机关之上的后果。

(3)强制性建议权有助于立法机关修正自己的错误。实际上,专门机关的工作为立法机关重新审慎地对待自己的立法提供了机会。

因为立法机关要否决专门机关通过的建议案,必须达到2/3以上多数,这就足以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

(4)立法机关与专门机关共同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复合体制也符合宪法监督机构专门化的发展趋势。宪法监督机关的专门化,就是由专门机关负责实施宪法监督的工作。

专门机关模式以欧洲大陆为基地,已辐射至世界五大洲40多个国家。这一潮流的出现无疑有其深刻的历史必然性。

宪法监督机构的专门化还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专门机关可以集中精力处理宪法诉讼案件,可以适应宪法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特点,可以准确、及时地为权利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可以保证裁决的相对独立性、公正性. 参考文献: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82. 陈云生:《走法治必由之路--论宪法和法律监督的制度化》,《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一期。

程湘清.关于宪法监督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J].法学研究,1992

(4) 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J].法学,1998

(4). 王丹丹.美国司法审查的运用和评估[J].外国法学研究,1997(2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我是一个小陀螺
如果我会飞
倒霉的新年
压岁钱怎么花
我去姥姥家
买菜
学擀饺子皮
值日
我是包饺子的小能手
乐乐的翅膀
永大王
秋天
我的家乡
逛商场
我的神矛表演多精彩
×镇2004—2006年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青春飞扬”校园科技文化艺术节活动方案
××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厂“杰出青年”创评活动实施方案
农村团员服务区方案
城市客运秩序整治实施方案
×村救灾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第十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
**大队深入开展“三互”活动的实施方案
中心学习小组学习实施方案
2004年城南镇联动中心工作方案
纪念建党83周年活动方案
XX市旅游局旅游网网站模块DMS项目拓展方案
旅游宣传包装促销方案
*电信文明单位创建方案
试论中国民族声乐的学习策略
探讨高师音乐专业钢琴课程结构调整的构想
试论职业高中音乐教育的创新意识培养
浅谈音乐在广告创意中的运用
探讨新课程下高师音乐课堂的师生交流与互动
试论蒙古族舞蹈在不同时期的创作风格
浅谈如何上好非音乐专业大学生音乐赏析课
浅谈培养学生音乐学习能力 提高高中音乐教学质量
试论提高钢琴练习效率的有效方法
试论音乐欣赏教学中的音乐体裁分析
浅议高师《中国民族民间舞蹈》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
探析消费艺术语境下解读剧场民间歌舞
浅谈苗族民歌《飞歌》及其在非原生态音乐作品中的延展
试论多媒体在音乐教学中的影响
试论树立“原作”意识,寻求演唱的最佳途径
《找春天》教案
《雷雨》第二课时教案
《最大的“书”》教学设计
《从现在开始》教学设计
《浅水洼里的小鱼》教学设计
《数星星的孩子》教学设计
《雷雨》教学设计
《葡萄沟》教案
《称赞》
《看雪》教学设计
《蓝色的树叶》教学设计
《我要的是葫芦》第一课时教案
《纸船和风筝》教学设计
《北京》教学设计
《酸的和甜的》教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