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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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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8

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1)论文

[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代写论文权利,是指为了保障公民个体的生存与发展,而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社会权利,当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遇到障碍时,得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权益的实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认识的不足,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际状况令人堪忧。

本文认为从宪法层面上讲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并借鉴国外的宪法诉讼制度都能更好地保障公民享有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并且这些制度在我国都有其实行的可能性及必要性。 [关键词]受教育权 制约因素 宪法保障 受教育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它既具有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内容,还具有可以要求国家或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是宪法赋予国家的责任,也是实现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国际人权来考虑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确立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阶段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再次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 受教育权实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法权利与义务关系。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指“人民在受教育方面,得请求国家给予适当之教育环境与机会,以享受获得知识、发展人格之权利。”我国大陆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学得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业务水平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46条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文认为受教育权,是指为了保障公民个体的生存与发展,而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社会权利。

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主要受下列因素制约 尽管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见轮廓,但事实上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达到法制健全的要求,即尚未形成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依法治国背景下教育事业发展要求的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现阶段还显示出很多问题: 1.公权力领域忽视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 由于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一直是家国个体,不注重公民个体权利的培养,加之新中国在成立后长期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的行政管制民间社会缺乏发达的私法文化,因此在公权力领域中,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个体权利经常被忽视,甚至是被漠视。

2.实行地区差别对待 长期以来,各高校对各地生源采取不平等的录取分数线,特别是在高校所在城市生源的分数线明显低于外地生源的分数线,使得进入同一高校不同地区的学生考分差距很大。这里存在的矛盾是,既要考虑高校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对高校所在地生源进行适当照顾,又要对各地考生实行录取平等;既要在招生时对民族地区的考生予以适当照顾,又要实现考分面前一律平等;既要考虑到国家培养人才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兼顾,适当调配,又要实现考分面前平等。

所以解决受教育权的地区差别对待可能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3.现行的考试制度不能完全实现教育机会的平等 虽然受教育机会的平等需要通过考试体现出的能力来衡量,但是仅仅由考试分数体现出来的能力是现象上的能力,与考生的实际能力未必相符合。

比较完善的考试制度应当是能够实际体现考生接受教育能力的制度。现行的考试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不能最大限度地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因而还不能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三、完善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1)措施 本文认为受教育权主要是针对政府权力的,政府承担的义务不仅是消极不侵害和防止第三人侵害,更重要的是积极主动提供实现的各种条件。其次,它还是经教育法等具体化了的普通法律权利。

我国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有些内容已经法律化了,但法律化的程度不高,法律保护仍然涵盖不了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由于这些内容的广泛性和不明确性,只施行法律保护难以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考虑这种复杂的因素,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允许公民直接诉诸于宪法寻求救济,但是现阶段司法机关应谨慎对待,尽量运用现有的法律或法律的原则解决问题,不能轻易启动宪法机制。 1.在立法上确立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 在当代各国,违宪审查又包括立法机关的审查、专门宪法监督机构的审查和司法审查三种形式。

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方式,即违宪的司法审查。在当代中国只有行政法层面上的司法审查,而没有宪法诉讼,因此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尚未建立。

并且由于我国宪法总体来说不被司法适用,法院也不能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宪。因此,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拓展司法审查的内涵及其空间。

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首先是把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将其范围、形式和程序确定下来,做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有法可依”,再次就是我国批准并加入国际人权法中的受教育权内容赋予国内法律效力,成为我国法律的渊源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来保护我国公民受教育权。 2.宪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宪法诉讼是对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其结果有两种,即合宪有效或是违宪无效。

所谓合宪性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精神与原则进行的判断和处理。要实现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保护最为根本的途径是应该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国家公职人员和国家制定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现代宪政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现代宪政制度最终在20世纪下半叶在全球站稳脚跟的首要制度支撑点就是合宪性审查制度。 现在的不能并不等于将来的不可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成熟的宪法诉讼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使得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受到侵害之后,在穷尽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然能在宪法层面上得到应有的权利救济。

四、结语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社会权利,其实现程度最终也决定于社会的发展水平。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公民受教育权充分实现的根本保障。

另一方面,有鉴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教育的成功经验,优先发展教育,加大教育投入,进一步完善教育立法,完善受教育权的救济制度,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并借鉴国外的宪法诉讼制度,都能更好地保障公民享有他们的受教育权利。 参考文献: 龚向和.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谢瑞智.宪法新论.台湾文笙书局,1999. 马骥雄.外国教育史略.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 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许庆雄.宪法入门.台湾月旦出版社,1996.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李伯钧.中国宪法新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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