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一)《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三)《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
(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
(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七)《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土保持司。
三、审批权限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五、审批时限
水利部自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正式公文两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三份;
(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申请书,以正式公文方式申请。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送水利部。
(二)水利部组织或委托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初步审查、现场查勘和技术评审会议,提出修改意见。
(三)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修改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送技术评审单位复核。
(四)技术评审单位对水土保持报告书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并报水利部。
(五)水利部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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