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合法性的时空转换

合法性的时空转换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3-06-30

合法性的时空转换

内容论文摘要:合法性理论涉及民间社会合法律性和政府权威合法性这两个方面。在"依法治国"的法治时代,地方政府为什么愿意和能够认同"非法"状态的福街草根民间商会?一方面正义原则是福街草根民间商会的合法基础,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业已认识到自身权威的合法性危机并试图走出危机。

地方政府与民间社会暂时悬置相关法规,在互动中互补自身的合法性不足,使"非法"与合法语境在法治国框架中有效自如地进行时空转换,地方政府权威与民间社会权利在重建社会秩序中因此能够相得益彰、和谐共处。本文关于福街的经验研究表明:民间组织的合法律性危机和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危机,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双方协商合作,相互授予对方合法性,自己才能共同走出合法化危机的暂时困境。

论文关键词:合法性 合法化危机 正当妥协 上世纪八十年代前,南方市福街所在地是名叫"北埗岭"的旷古荒野, 不仅"无国家"而且无"历史"。它经过十五年"昙花一现"般政府工业规划后,不到十年时间竟一跃而成中国最显赫的商业区之一;现在年销售总值超出400亿元,位居中国商业街之首。

这一世界商业史上罕见的经济奇迹,离不开曾经"非法"的私营商业活动与私营商人结社活动。合法性在福街商业街产生了史无前例的时空大转换;地方政府与民间社会在"合谋"与对抗中重建了新型商业社会秩序,并以互相约定成俗的福街"风俗",与既有国家文本法规耦合成治理福街的有效共同准则。

一、合法与"非法"的时空转换 改革开放伊始,"北埗岭"被立法规划为1.2平方公里的"轻工业区",数百家工业企业从全国各地"空降"而至,一个现代化的工业加工区横空出世。可是好景不长,九十年代中期,由于城市迅速扩张等原因,绝大部分工业企业被迫纷纷外迁、瞬间"蒸发";"北埗岭"再次沦为楼房林立、有厂无人的"荒业"区。

此后,以"德电"电器公司为首的私营企业,悄然无息地"租赁"起国有企业的工业楼房,揭开了从无到有创立福街商业街的历程。正是福街工业楼宇商业用途的"合法性"悖论,才使得第一批进驻福街的冒险商人从中获取了"发家"的原始资本。

没有最初福街私营商人对于闲置工业楼宇的"非法"商业使用,也就没有后来政府主导的对于福街商业街的"合法"改造。"合法"与"非法",就这样一起书写着福街的商业社会史;也给后来活动上下、大行其道的福街草根民间商会涂上了厚重的时空底色。

工业用途楼宇没有经营商业的"合法"身份,福街私营商人的经营活动受到了"国家工业规划"的排斥与挤压。1997年底,来自五湖四海的福街商人在诉苦中酝酿出"血缘共同体观念"(马克斯·韦伯,2004:307),并采取了自发的共同体行动:互相诉苦诉出一个"诉苦会"--福街商家联谊会。

在2011年底注册登记前的八年时间里,福街草根民间商会一直在福街上下"非法"地公开活动着。福街私营商人在1997年底、2000年8月份和2002年6月份先后成立了"福街商家联谊会"、"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 和"福街商家协会"等三个不同形态的福街草根民间商会;商人们每次都想把它"合法"化。

在福街商人心目中,只有被国家权威承认,他们才算是"合法"的组织。 从1997年底仁东建等人发起组织了福街商家联谊会起到1999年底,这一段时间正是福街商业活动从"非法"状态转向"合法"状态,并经历着从无直接行政管理机关的"无吏"时期转向"有吏"时代的转型期。

"老仁"们是福街里经营着主要大商场的高级经营管理者,也是有知识有阅历有胆识的现代商人。他们对于民间结社的严重性和规范性有所了解。

在福街商家联谊会还处在"吃饭"、"聊天"式的"轮流坐庄"时期,负责人仁东建就已经意识到社会组织必须合法化的极端重要性。他想到要起草章程,登记注册等"合法"事情。

1998年初,他亲自到南方市民政局给福街商家联谊会办"登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社团管理法规, 这种跨行业区域性民间组织根本"找"不到主管单位。

私营经济哪里有什么"上级"主管单位?仁东建想注册登记的希望象肥皂泡一样破灭了。但"老仁"们自认为,福街商家联谊会的所有活动是在法律和政策之下开展的,并无任何"非法"、"非份"之举。

"北埗岭"从国家规划工业区向私营商业区转型之始,就被卷进人口、业态、文化、体制和社会秩序急需重建的"革命性"时代,从全国各地蜂涌而来十来万人扎堆在1.2平方公里的商业街。他们大多互不相识,既没有内地传统的人情世故,也没有基层管理机构位居其中;他们是一群没有归属、没有单位、没有根基的"商人部落"。

1999年末成立的唯一政府权威--代行政府职能的福街管理服务中心,所面对着的是更多的外来人口、更快的人口流动幅度、更大的私人商业资本和更高的经济外向度等骤变因素,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难以建立起来。福街管理服务中心第一任主任白山军,也是福街唯一的政府官员很快发现,自己初来乍到,对"治下"的福街并不了解;而活跃在福街上下的唯一社会组织--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倒是愿意帮助他开展工作。

他自然求之不得,与之相处时还"高看一眼"。"老仁"们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福街的生意能够越做越好,因此不仅商场老板极力支持,政府各界和福街其他"社会各界"也都报以默许、肯定甚至支持。

福街商家联谊会有活动大都请白山军他们来参与,遇"事"更是请他来商量;白山军也经常请福街商家联谊会的人聚聚,一起开会讨论诸如"北埗岭"改造成福街商业街等重要问题。在"北埗岭"这片土地上,地方政府权威和民间社会力量,都遵循"北埗岭"地区自生自发的新游戏规则,在合法办事与"非法"活动之间游刃有余打造着未来的"商业旺区"。

福街草根民间商会的第二种组织形态是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它2000年8月一成立,会长关草国就到福区民政部门,要求办理"合法"手续。当时"法轮功"问题比较敏感, 国家就此开展了进一步整顿民间社团等项工作;一些老的合法社团尝难继续生存,新的草根民间组织就更无法登记了。

这一次,白山军主任开口为"非法"的草根民间组织"说情"了。 关草国关于成立联谊会的事,民政局不批。

他把这件事向我汇报,我[对区民政局]说,关草国的联谊会筹委会不是"法轮功",民政局还是不批准。但关草国的活动是反映他们的需求,是好事。

我们政府控制不了全部的商家,他们零敲碎打,无法沟通。但民政局说:现在"法轮功"很乱,社会团体不能搞得太多,怕与政府对抗,所以不批。

福街草根民间商会的第三种组织形态是2002年6月成立的福街商家协会,会长是白沪南。这一时期,福街商家协会在福街内外创下了许多空前的社会公共活动,最为醒目的是创办了会刊--《福街商家简报》(以下称《简报》),并以"赠阅"等形式向福街内外的公共社会传播自己的"声音"。

《简报》主要内容有:协会内部活动消息,"商人部落"参与外部活动的消息报道,和有关福街商业发展与福街改造问题的申论文章。2002年6月到2003年元月初这半年里,《简报》是"北埗岭"地区唯一履行公共信息职能的"新闻纸";它每月一期,简洁明快,一下就在福街甚至福区引起了轰动。

2003年元月后,福街商业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福街商业街信息》,这是"北埗岭"地区第一份官方的"杂志"。同一个"北埗岭"地区出现了"官"民两种公共"媒体",它们仿佛在"合唱"福街商业街的"故事"。

这两种福街"媒体"少不了有内容相同的报道,相互之间互引互摘"消息"也就自然多起来。 《简报》读者有两类,一类是福街商家协会会员,一类是福街管委办和福区相关职能部门。

会长白沪南以各种形式把《简报》投送给福街商业街以外的读者,最大效能地发挥它宣传、交流和沟通的作用。市区政府部门多了一条掌握福街商业街社会管理的渠道,也就任其发展,没有任何异议。

从《简报》发放的对象、范围和份数来看,福街商家协会在南方市特别是在福区,已经成为一股广泛参与社会活动,与商业社会阶层和市区两级政府职能部门有着密切联系的商人自治组织。通过《简报》,福街商家协会不仅获得了合法性以外的社会认同,而且与福街内外、南方市上下的新闻媒体构成了互通气息、相互连动的联盟状态。

的确,"主管部门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它们[笔者注:福街草根民间商会]都在成长,都在发挥作用。" 八年时间里,福街草根商会能够在"合法律性"缺失的不利环境中为福区地方政府所认可,被地方相关新闻媒体所认同,在于它通过自身活动证明,它的所作所为对于福街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秩序重建功不可没,并与地方政府的价值预期基本吻合。

地方政府在与他们互相交往的过程中得出的经验是,凡是事前充分征求商家意见,与商家充分沟通,那么政府出台的政策就会更有效地得到实施,也会得到更多商家的支持和欢迎。福区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回避福街草根民间商会,而是主动地转换传统的工作方式和传统偏好,使预期政策更能符合福街商业社会重建的实际需要;这已成为福街上下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

二、草根民间组织与合法性的理论困境 本文研究的福街民间商会是未经注册的草根组织。"草根民间组织"是指当下我国广泛存在、大行其道但未获注册登记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Salamon,1994:16-39),主要包括挂靠政府部门、隶属单位内部和纯粹自发自治等三种类型。

上世纪末始,国内外学者对此现象极为关注(Strand,1990;王颖等,1993)。这些组织大量充斥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因无法"正名"和统计,故名目繁多、数据不等。

如,"非法、半合法的"(张鸣,2001)"草根组织"(王名等,2001:105;Stephan Feuchtwang & Wang Mingming,2001)为数众多;"未登记的""草根NGO"(朱健刚,2004:37;王绽蕾,2004:52)约占全国非政府组织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俞可平,2002:200);"未登记或转登记的""法外民间组织"在数量上10倍于已经注册登记者(王名、贾西津,2003:101;谢海定,2004:30);"草根社团"约二百多万个(王绍光、何建宇,2004:75;袁野,2006:44),等等。 草根民间组织研究的最大课题是合法性与合法化。

上世纪90年代后期,学界始从法理角度研究草根民间组织(吴忠泽、陈金罗主编,1996;陈金罗,1997)。合法化(legitimation)研究(哈贝马斯,2000;Charles Taylor,1995:249-286)重点关注草根民间社会组织的合法性(legitimacy)程度(Thaxton,1983;Sangren,1988),及其与合法律性(legality)相冲突(陈健民、丘海雄,1999:64)等两个方面内容;它与合法性概念一道并用于中国草根民间组织研究之中(康晓光,1999:12)。

学界试图从合法性角度赋予草根民间组织合法化的政治前景:或从乡土社会的"民间法"(田成有,2002:1),或从非制度政治参与(方江山,2000:38),或从中国特色的"社会资本"(陈健民、丘海雄,1999:64-74),或从合法性的四个要素(高丙中,2000:100-109)等等角度,来理解当下中国法律规范与社会认同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草根民间组织合法化研究包含着政府权威合法性危机的命题。

学界多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邓正来、景跃进,1992;朱英,1997)、协商民主(Elster,1998)、相互增权赋权(熊跃根,2001;郁建兴,2003;顾昕,2004)和社会资本(布尔迪厄,1997;Putnam,1993:173)等不同理论角度,力求赋予草根民间组织的"正当性"和合法化路径(Verba et al.,1995),并试图解释政府权威合法化危机的悖论。有学者或从治理与善治(罗茨,1999:47)等层面分析国家权威与社会权利"共治"的前景(俞可平,2000:13;马长山,2005:76);或从个人与政府的政治关系、个人与国家的社会关系两个维度,即孟德斯鸠之政治自由与卢梭之社会民主两个学理方面,提出中国现代国家的正当性理念转型的新课题(刘小枫,1998:100)。

这些把民间组织"合法化"与政府权威"正当性危机"联系起来的分析路径,对于理解和诠释福街商人自治组织"非法"状态下的正当性现象,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草根民间组织与合法性理论研究的分离现状。

在一个充分强调"依法治国"的法治时代,地方政府为什么愿意和能够认同"非法"状态的福街草根民间商会?福街草根民间商会的社会基础与正义原则当然是重要的环节,但地方政府业已认识到了自身权威的合法性危机并试图走出这一危机的潜在意识和实际作为,则是需要直面的"惨淡"事实。合法性理论一般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主要指民间社会的合法律性(legality),二是主要指政府权威的合法性(legitimacy)。

国家权威掌控的立法机构颁布法律法规,当然具备合法律性,但它是否具备充分的正当性,仍是一个合法性悖论;而民间社会自发的结社活动,在相当程度上具备了共同体行动基础上的正当性,但能否为立法机构所接受也是合法性悖论的另一方面。因此,无论是福区地方政府还是福街草根民间商会,都处于以上两种合法性的时空转换之中。

无论他们怎么想脱去"非法"的重负,加入到"合法"社会的序列中去,都遇到了既有相关法规的抵制与拒绝。很显然,"合法"与"非法"的既有文本法规框架,已经不能充分解释福街草根民间商会与地方政府良性互动的新社会现象。

为了解决来自地方政府与民间社会两个方面合法性危机的困惑,越来越多的学者把目光投向了法哲学与法人类学等其他领域,以期拓展更有效的诠释空间。一言以蔽之,民间组织的合法律性危机和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危机,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只有双方协商合作,相互授予对方合法性,化解对方合法化危机,才能自己走出合法性危机的困境。

三、福街合法性时空转换的三个轮回 福街现代商人从开始冒险进驻"北埗岭",就曾对市规划国土部门以"工业区"为名不许从事商业经营的既定政策抗争周旋过,并催生了最早的福街草根民间商会--"诉苦会"。从那时起,福街进入地方政府与民间社会转换合法性的时空维度,并创下法规与风俗耦合的三次范例:一是1999年7月福区政府明令禁止福街商人进行一切户外促销活动以把福街打造成全国"购物放心一条街"("七月禁令"),双方在互动中承认了福街草根民间商会的"合法"身份;二是2001年1月福区市政园林局与福街草根民间组织正式公函交往(简称"一号文件"风波,下同),政府职能部门在互动中正式接纳了福街草根民间组织的 "合法"地位;三是2002年6月起,福区总商会与福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收编"福街草根民间商会而试图推行各自的"商会规划",三方在互动中最终以福街草根民间商会为唯一社会基础于2011年底登记注册了"福街商会"。

(一)"七月禁令"与福街草根民间商会"合法"身份 1999年福街商业街改造完成,政府已经正式默许"北埗岭"成为新兴的商业区(虽然政府对这里的文本规划至今仍是"轻工业区");为了在2000年8月份把它"打造"成全国首届"购物放心一条街",2000年7月的一次会议上,福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求"今后一律不允许在福街路面上设置临时建筑物,确有需要的,由管委会办公室做出方案经管委会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 这就是后来福街商人们所说的"七月禁令",它的前提是"不管是在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的活动期间,还是在今后管理上。

"而"临时建筑物"的含义非常广泛,任何一项商业活动所设置的必要物件都可以称之为"临时建筑物";从这个意义上说,福街户外商业性促销活动 就永久地被"冻结"了。 正如福街现代商人支持政府主导的福街商业街改造但反对福区政府决定开设"官办""活动商铺"损害了福街私营商业利益一样;福街商人赞成政府"打造""购物放心一条街"但不赞成福区地方政府在福街"创建"活动中出台的"七月禁令"--它把福街生意特别是户外促销活动"一棍子打死了"。

在这种情况下,"藕香塘"商场总经理关草国出面"挑头"了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首要的目标就是要福区政府变通"七月禁令",他们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是向政府和领导投递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公函"。未经登记的草根组织不能"私刻"公章,因此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公函署名形式比较独特,即分别签上筹委会各个商场的名称之后,另处再加盖各个商场公章,最后署上"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名称并加戳菱形状的准公章印记;我们权且称之为"大关体"公函--以与同样对内的内部通知"小关体"公函相区别。

2000年9月8日,筹委会把福街商家关于开展国庆黄金周户外"庆典"[笔者注:即促销]活动的"大关体"公函直接呈送给福区政府,并象政府里正式公文那样,还"抄送"给了其他几个相关单位,算是一次性批发了"大关体"公函。; 9月19日当天,又分别给福区政府、政府主要领导发出了三封内容一致"大关体"公函。

第一封"大关体"写给福区政府,主题是"将福街创建成怎样的一条街",是一封说理的短文, 意在据理力争,为福街商人的户外商业促销活动寻找理论依据。第二封写给福区政府主要领导,既是一封言辞恳切的请求函,也是一封信誓旦旦的保证书。

第三封再次致函福区政府,正式地提出国庆黄金周"庆典"活动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计划。这封"大关体""抄送"的对象包括区政府主要领导,福街管委会主要成员单位以及福街管理服务中心。

福区政府深知,政府在福街商业街没有一寸土地、一份产权, 福街商业街是自发形成的;虽然政府没有正面直接回应"大关体",但很快批准了福街商人的国庆黄金周户外"庆典"活动。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公开打着福街商家自治组织的旗号[公函中多次径直使用了"联谊会"而不是"筹委会"]与福区政府成功的交往与对话,不仅没有触犯"法律",其要求反而得到了福区政府的理解和同意。

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随即主动成立了"临时检查小组", 担任了在国庆期间开展户外"庆典"活动时维护商业社会秩序的特殊任务--这是仅次于福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准行政权力机构。 "临时检查小组"有权检查福街商人的户外促销活动,有权维护福街国庆展销期间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权对任何违章商家的行为实行处罚,甚至规定可以根据情况随时中止违规商家的户外商业活动。

与此同时,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还曾提出申请,要求组织商家自己的保安队,以帮助地方政府来维护福街的商业社会秩序。 这种现象表明,福街现代商人的自卫、治理意识相当强烈,公开提出了带有政治权利色彩的要求;这与中国近代商人在上海租界等地"以资自卫而保富强"(佚名,1957:86)等利益诉求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福街草根民间商会虽然成立了三天时间的"临时检查小组",但福街管理服务中心仍是正式的行政主导力量,白山军也发动福街管理服务中心全体成员,在福街商人公开进行的国庆黄金周"庆典"活动中,制定周密的值班计划,成为这次活动圆满结束的重要因素。正是由于福街"临时检查小组"和福街管理服务中心的通力合作和密切配合,加上佛荔派出所按照上级要求抽调出二十多名治安管理员配合公安人员上街加强治安管理,千禧之年的福街国庆"庆典"呈现出了一派商业兴隆、人气旺盛、社会祥和的难得局面。

9月28日,福街管理服务中心对此有专项工作报告呈送上级。 商业街联谊会也成立了由"德电"、"绅士之家"、"藕香塘"、"巨商"等商场老总组成的自查小组,每日上街巡查,规范商家的活动行为。

节日期间佛荔派出所抽调十多名治安管理员配合公安人员上街加强治安管理。在多方合作与努力下,使福街度过了一个欢庆、热烈、安全、愉快的国庆佳节。

福街管理服务中心工作报告中提到的"福街联谊会",指的就是尚未登记注册的"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福街草根民间商会为了披上"合法"外衣,特意加注了"筹委会"字样;但在福街管理服务中心领导看来,这个打着"筹委会"旗号的自治组织就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福街联谊会"了。

通过与政府部门的交往、协商与合作,福街草根民间商会获得了"官方"变相承认。

(二)"一号文件"与福街草根民间组织"合法"地位 福街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白山军对于福街商人的态度有了很大转变,他认为理顺福街商业秩序管理体制离不开福街商人有效参与。他把这些想法,向上级有关领导作了进言。

近期广大商家要求在元旦、春节前利用商品销售旺季搞一些宣传活动,由福街商业街商会筹委会进行自律性管理;同时,该筹委会请求能与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开个座谈会,共同探讨福街商业街的管理问题。 福区官方文件再一次提及福街商人自发性组织,表明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前期社会活动,已经得到了政府派出机构福街管理服务中心的变相承认;而这一潜在的"合法"意义,迅速在福街上下扩散开来。

这份工作报告向福区政府领导传出了两个明确信号:一是元旦、春节即将来临,这是比国庆黄金周更为重要的商业销售旺季;既然国庆黄金周已经允许搞"庆典"活动,那么元旦春节理应也以此类推。所以白山军的报告假借福街商人名义,向上级领导请求准许元旦春节户外商业促销"开禁";二是要求福街管委会主要领导与筹委会召开座谈会,共同讨论福街商业社会管理问题。

第一个信号反映了福街商人的经济要求,第二个信号反映了福街商人治理福街公共秩序的政治意向。大约二十天后,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也向福街管委会发出了类似请求的"大关体"公函。

我们各商家希望在不影响交通和市容的前提下,搞一些有意义的宣传、推广促销活动。特此申报,恳请批准为盼!以下是各商家节日期间的活动安排[略]。

"大关体"公函把请求 "开禁"户外商业促销的时间提前到了圣诞节。改革开放以来,国人也慢慢过起了"洋节",每逢这些日子,生意行情当然看涨。

公函中,福街商人请求在"三节"中开展"宣传"、推广促销活动,请求的内容趋于真实性,不再是上次请求中所提的国庆"庆典"了。这表明,福街商人了解到福区政府的支持合作态度后,没有必要再玩这种虚多实少的"文字游戏",反映了交往双方的彼此信任度有所增加。

尽管如此,请求的内容中仍把"宣传"放在"促销活动"之前,这说明福街商人在申报诸如此类活动时,还是把政治"合法性"置于首位。福街管理委员会[副厅级]有四个福区政府领导但任正副主任,一个福区政府领导任福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处级]主任的正式政府机构,其中负责商业户外促销活动的政府部门是市政园林局。

鉴于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在这年国庆"庆典"中的良好表现,福区市政园林局很快批准了他们关于"三节"户外"宣传"、促销活动的申请报告,并径直将批准公函批转给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 你会送来春节期间举办活动的申请已收悉。

现经我局对各商家及单位举办的活动内容及其场地进行考察,并报经有关领导研究和审定,批复如下[略]。 这封"官方"公函于2001年元月初发出,是福区市政园林局的"一号文件";它是"官方"组织送达给"筹委会"的第一封正式公函,抬头全称"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这等于公开接受了福街草根民间商会的合法性地位。

该公函主要内容是答复筹委会,同意福街商家在"三节"期间开展户外"宣传"活动,并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一是地点,二是时间,三是责任,四是法规,五是义务,六是图示。可以看出,福区市政园林局的公函答复非常郑重而慎密。

(三)"商会规划"与福街草根民间商会合法化 福街尽管表面上繁华似锦,但内部掩盖着的却是诸如工业楼房的商业用途、国家划拨土地的使用年限、工业楼房的租赁费用、商业街私营商业的征纳税和福街改造所涉及到利益纷争等许许多多的"火药桶"问题,稍不留神,就有可能从福街内部把自己推毁。正所谓国家权力过大与国家能力下降同时并存的悖论,(李强,1998:17-23)市区两级政府长期以来对于福街商业秩序的管理相当"软";这个"软"并不是主观上不努力,而是由于"北埗岭"自身就有"无国家""无历史"的风俗传统,客观上行政力量无法彻底地穿透这个仅仅1.2平方公里的"北埗岭"地区。

"北埗岭"是市场经济的天堂,行政力量在这里必须走下"神坛",与生于斯长斯的民间力量融合在一起,才能有效展示它自身的"法道"。 在理顺福街管理体制中把商人组织起来,以福街管委办为主导来组建福街商会,这个"商会规划"萌芽于2000年7月。

这年上半年,福街几乎沦为"地摊街",根子就在于福街管理服务中心一再坚持要开办经营性质的"流动商铺",以致于引发了无休无止的"地摊"式小商贩蜂涌而入。白山军痛定思痛,深刻反思,从此省悟道:要理顺福街管理体制,今后就必须吸收福街商人参与福街管理。

李南河赴任第一届福街管委办主任后,原任福街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武敏向他提出了组建商会的建议:政府作为公共管理部门,应根据商业街特点,及时引导和组织区域成员参与管理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吸收商家业主成立商会组织等。 稍后,李南河主任在"利用"福街唯一能够把福街商人聚集在一起的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时,更充分认识了商会组织的重要性。

他藉此提出 "共建"管理模式:建立党组织、群众组织、社会自治半自治组织是政府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要在它们之间建立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可见,福区政府部门已经认识到,要建立有效的福街商业社会秩序,就必须建立党组织、工、青、妇组织和商会组织。

李南河没有时间展开实施这些思路就调离了福街,第二任福街管委办主任柯家凡在与福街草根民间商会打交道过程中,明确提出以福街商家协会[此时白沪南是会长]为基础来重建 "具有全国影响的'福街商会'"。他声称要让福街草根民间商会"合法化",这是重建福街社会秩序的其中一个环节。

福街管委办发出公函,要求福街商家协会讨论"福街商会"的事宜; "福街商会"是福街管委办准备成立的"合法"商会,而福街商家协会则是"非法"的;因此,"合法化"就意味着民间的"福街商家协会"要融入到官办的"福街商会"中去。 然而,"福街商会"筹备近一年不见结果,关键的原因在于柯家凡主任不想以福街商家协会为基础,而要以福街"老板这个班子"为基础,来组建 "全国有影响的商会"。

这就涉及到福街到底要组建一个什么样的商会,即商会的性质问题;以及福街商家协会的合法性问题。2011年5月22日,因特鹏南商俱乐部、南方市社科联、福街商业街管委会、福街商会(筹)、福街商家协会四家联合举办了题为"我们为什么需要商会?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商会?如何催生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商会?"的大型研讨会。

这次研讨会,在会图上公开打出了"福街商家协会"的字样,以与另一家"福街商会(筹)"相区别,这同一条商业街的两个商会组织一次性地出现在同一个会场上,表明了福街商家协会不愿与被政府"收编"的政治立场。白沪南在会上大声疾呼"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商会?需要商家自己的商会!政府主导的商会最终代表的是政府,政府职能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主导的商会同样不能解决。

只有商家自己的商会,才能真正为商家谋利益。" 与此同时,2011年1月初,福区总商会制订的工作计划也称,要抓住区委区政府授权总商会主管辖区工商社团等有利条件,决定筹备成立"福街商会"等区域性、行业性商会。

2011年2月,福区总商会向福区政府专项请示,申请区政府下文授权它为福区辖区民间商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一个月后,请示函得到批复。

就这样,福街管委办与福区总商会都"争"着要"收编"福街商家协会,来做预期中的"福街商会"的主管单位,以此充实扩大重建福街商业秩序的合法性。福街管委办与福区总商会,再加上福街商家协会,这三家为组建一个什么样的"福街商会",以及如何组建"福街商会",不约而同地走到了一起。

在福街管委办眼里,福区总商会是个工商联组织,不配来"担纲"组建福街商会,因为工商联组建的商会是"官方"组织,这与"福街商会"的民间自治性质不相吻合。而对于福区总商会来说,组建"福街商会"是他们年初预定的重要工作,得到了福区政府的特殊政策支持,因此完全有能力"担纲"这个重任;特别重要的是,福区总商会反对福街管委办要建立一个"全国有影响的""老板这个班子"的"福街商会"规划,主张先让福街商家协会"合法"起来,在它运作的过程中间,让它自我发展自我壮大。

随着福街"老板这个班子"的最终流产,筹备福街商会的"发球权",从福街管委办手中就自然而然地转移到了福区总商会的手上。白沪南以商人特有的嗅觉立即感觉到,"实际上区总商会当时是围着他[福街管委办]走,实际上都是他来做。

后来在这个角色上有变动;区总商会主动,他被动。" 福区总商会开始主动进入福街,它要独闯"北埗岭",说服在"收编"福街商家协会"争夺战"中已经"消沉"的白沪南"加盟"。

这样,就等于它代表政府公开接受了已经"非法"活动八年之久的福街草根民间组织的合法性。2011年8月3日,福区总商会经过认真研究,郑重地向福街商家协会会长白沪南发出了一封公函。

为福街商家民主自治搭建组织平台,鼓励商家积极参与商业街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福街商业街的发展再上新台阶;经研究,我会拟筹备成立"福区福街商会",并恳请您牵头主持该商会的筹备工作,现将筹备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略]。 这封公函分八个部分,抬头即称"福街商家协会白沪南会长",表明了对于福街商人自治组织的承认;规定以现有的福街商家协会为基础,来筹备组建的"福街商会"。

福区总商会虽然是主管单位,但它继续重申了"三不主义"[不派干部,不兼职,不干涉具体事务]政策, 并许诺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福街商会"的性质是"民主自治"。这封信的发出决不是偶然的,应该说它是福区区委区政府顺势引导工商类型草根民间组织发展的一个政策缩影。

福区总商会与白沪南协定,筹建福街商会工作,是在总商会的指导下,以福街商家协会为基础,由福街商家自行发起,自选领导,然后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目的是建成具有民营经济特色和民主自治特点的民间商会。总而言之,这个叫做"福街商会"的新商会,是完全以福街草根民间商会为基础的社会团体,一如既往地保持着它持续八年之久的高度自治、纯粹民间性质。

福街草根民间商会的合法性终于得到了福区政府部门公开正式的政治认同,"白沪南"们接受在这个原则下接受"政治协商"的结果。经过不到半年的紧锣密鼓准备,2011年底,南方市福区"福街商会"终于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从此踏上了"合法"发展的新台阶。

四、结论与讨论 合法性的时空转换,不是简单地指草根民间组织趋向"合法律性"的单向改造过程,即履行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法律程序;而是指国家权威与民间权利各自匡正内在"合法性"(legitimacy),使"合法性"与"合法律性"(legality)渐趋一致的动态平衡过程,故此它是双向的互惠互动。它不是国家权威对草根民间组织的单向"收编",也不是草根民间组织向国家权威的单向"靠拢";而是国家权威与社会权利在谈判对话、协商合作基础上转换各自偏好,最终实现草根民间组织自身正当性与合法律性相一致相统一的社会重建过程。

当下国家权力过大与国家能力下降的现象同时并存,需要国家权威与社会权利"合谋"完成草根民间组织合法化治理过程;只有草根民间组织充分获得了有效"合法律性",政治统治才能由此获得更充分的政治"合法性",两者完全互为条件。 合法性时空转换的福街经验属于政治人类学的研究范式,它致力于理解人类社会组织是怎样发生的和如何运作的(Ronald Cohen,1996:363),长于对"合法律性"以外的"边缘"人类社会组织和集体行动进行研究(哈维兰,1987:424-429),籍此揭示出国家权威与社会权利互动关系的本质属性。

福街里法规与风俗耦合的地方性知识说明,一个"非法"的自治组织也能够得到地方政府权威的默认和支持;即使不是处于传统社会中的乡土场域,它的合法性也能够在短短的几年内迅速形成。与此同时,国家权威也能够在调整自身的政策偏好取向的同时,愿意以对话协商的姿态与民间组织产生共识;地方政府在不触动国家权威体系但"创新"地方性法规,草根民间组织在维护国家权威体系但维护自身正当性同时,双方能够共同"合谋" 重建地方性社会秩序,以最终消弭"内在于法律本身这内的那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哈贝马斯,2003:358-404)或许,这可能是当下中国法治国的途径之一。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马克思,1965:291-292)合法化治理要求改变过去自上而下的立法传统,而向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立法的民主合法性方式转变(陈端洪,1998:59),这必然构成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良性互动的生动局面。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立法较为零乱分散而面临着合法化危机(信春鹰等,1998;周志忍等,1999:78;苏力、高丙中,1999:189),因此合法化治理的突破口即在于国家与社会在互动中协商出台相关正式法律法规。

同时,民间结社活动对于行政司法权等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合法化治理从社会契约原则出发,要求国家权威与社会权利对话谈判,民主协商,并将其成果通过法律程序引向法治国境界。 参考文献: 皮埃尔·布尔迪厄著,1997,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 包亚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陈端洪,1998,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中外法学,第6期. 陈金罗, 1997,社团立法与社团管理,北京:法律出版社. 陈健民、丘海雄,1999,社团、社会资本与政经发展,社会学研究,第4期. 邓正来、景跃进,1992,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第1期. 方江山,2000,非制度政治参与,北京:人民出版社. 高丙中,2000,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 顾昕,2004,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团主义之道--能促型国家与国家和社会的相互赋权,浙江学刊,第6期. 于尔根·哈贝马斯著,2000,合法化危机, 刘北成、曹卫东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于尔根·哈贝马斯著,2003,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 威廉·A.哈维兰著,1987,当代人类学, 王铭铭等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康晓光,1999,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中国青年科技,第12期. 李强,1998,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的悖论,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 刘小枫,1998,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 R.A.W.罗茨著,木易编译,1999,新的治理,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第5期. 马长山, 2005,NGO的民间治理与转型期的法治秩序,法学研究,第4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1965,北京:人民出版社. 苏力、高丙中,1999,规制与发展--社会团体的法律环境,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田成有,2002,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 谢晖等编,民间法第1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马克斯·韦伯著, 康乐等译,2004,韦伯作品集(ⅳ):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佚名,1957,上海商团小史,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王名、贾西津, 2003,关于中国NGO法律政策的若干问题,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 王绍光、何建宇, 2004,中国的社团革命--中国人的结社版图,浙江学刊,第6期. 王颖、折晓叶、孙炳耀,1993,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王绽蕾等, 2004,论我国NGO 的合法性建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第6期.> 吴忠泽、陈金罗主编,1996,社团管理工作,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谢海定,2004,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法学研究,第2期. 信春鹰、张烨, 1998,全球化结社革命与社团立法,法学研究,第3期. 熊跃根, 2001,转型经济国家中的"第三部门"发展:对中国现实的解释,社会学研究,第1期. 俞可平主编,2002,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郁建兴, 2003,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当代可能性,文史哲,第1期. 袁野, 2006, "草根NGO"与"刚果GONGO",中国新闻周刊10月23日. 张鸣,2001,乡村社会权力与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

5

3),桂林:广西人民出版社. 周志忍、陈庆云, 1999,自律与他律--社会团体监督机制个案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朱健刚,2004,草根NGO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开放时代,第6期. Ronald Cohen, Political Anthropology , 1996,David Levin Melvin Ember (eds.), Encyclopedia of Cultural Anthropology,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Inc. Stephan Feuchtwang,Wang Mingming ,2001,Grassroots Charisma: Four Local Leaders in China,London : Routledge, 2001. R.D. Putnam,1993 , Making Democracy Work , Princeton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L.M. Salamon,1994,The Rise of the Nonprofit Sector,Foreign Affairs.73

(4). Steven Sangren, 1988, History and the Rhetoric of Legitimacy: The Ma Tsu Cult of Taiwan, in Comparative Studies of Society and History, v.30:4. David Strand,1989,Rickshaw Beijing:City People and Politics in the 1920s.Berkeley:California University Press. Ralph Thaxton , 1983, China Turned Rightside Up: Revolutionary Legitimacy in the Peasant World,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Verba et al., 1995,Voice and Equality : Civic Voluntarism in American Politics.Cambridge ,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父与子——一年之后
公园的早晨
教弟弟讲卫生
再说一声“以学习为主”
无题
诚实的弟弟
小雷锋
夏天到了
《龟兔赛跑》续集
日食
一年之后
下雨了
一年之后
钓鱼
中学聚会邀请函
邀请函怎么写
论坛邀请函
商务合作洽谈邀请函
老师邀请函
学院毕业生校园招聘会邀请函
残疾人就业招聘会邀请函
合作邀请函
邀请函回执
餐饮公司开业庆典邀请函
家长半日开放活动邀请函
幼儿园庆六一亲子运动会邀请函
乡镇路面工程投标邀请函
幼儿园家长六一活动邀请函
幼儿园大班毕业典礼邀请函
韩国青春偶像剧的大众文化审美属性
论影视教育中的影视文化与审美认知
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1)论文
关于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系统深思维(1)论文
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
论物权自助行为-物权自我保护与实现之维度(1)论文
对影视广告限时的思索
再论我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1)论文
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1)论文
国外地方政府改革与创新
关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思考
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1)论文
论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1)论文
欧洲民法典草案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1)论文
加强民主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吃水不忘挖井人》-
《司马光》教学偶得
《司马光》片段1
《司马光》教学一得
《吃水不忘挖井人》拾零
《吃水不忘挖井人》
《吃水不忘挖井人》
《司马光》教学实录之二
《司马光》教学实录
《司马光》教学实录
《吃水不忘挖井人》教学实录
《乌鸦喝水》教案
《司马光》教学一得1
《司马光》片段
《司马光》课堂教学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