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7-15
伊拉克战争:多少国际法原则被冲破(1)论文
对这场战争的合法性问题,世界舆论的看法是,伊拉克问题应在联合国框架内和平地解决,而美国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发动战争来解决,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精神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刑法学者邵沙平教授认为,从国际法角度看,只有在以下两种战争是合法的:一是自卫战争;二是按照与联合国宪章相符合的方式使用武力。
显然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并不属于这两种情况。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提出,伊拉克战争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军事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国际准则,不允许任何强国来破坏,目前媒体评说伊拉克战争中美国是绕开了联合国安理会,美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其实,美国发动这场战争不仅仅是“绕过” 安理会而是无所顾忌地“越过”或是“跨过”安理会,这在法律上有很大的不同。 然而,这次论坛主讲人之
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前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上诉检察官朱文奇教授认为,虽然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和平解决国际间的争端“禁止使用武力”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中一项强行法规则,但联合国是否授权并不是国际法上使用武力是否合法的惟一判断标准。因为联合国在规定不准使用武力解决成员国相互之间争端的同时,还规定了联合国不得干预原则上或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的内部事务以及其他的国际法准则。
例如“自卫权原则”,即国家为了生存而自卫,这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权利。 因此,朱教授认为,美国对伊拉克行使武力的合法性依据,关键要看美国对自卫权的解释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关于国家自卫权的规定:“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可见,行使自卫权是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的,即它必须是一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方可行使,而现在美国攻打伊拉克,并不是在受到伊拉克武力攻击时所作出的回应,而是一个主动的行为,是其对自卫权扩大解释的结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认为,在伊拉克战争开始前和开始后,美国一直在寻找发动战争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依据。
美国指责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化学武器,如果美国能在伊拉克搜出这些武器,并经联合国证实,人们将会用这种正当性替代合法性而忽略美国对国际法有关原则的破坏,这是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的。 伊拉克战争对传统国际法框架的突破与冲击 对自卫权的扩大解释。
曾经当过外交官的朱教授谈到,美国在9.11事件后开始调整包括法律在内的各方面政策,开始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与恐怖分子的活动,视为目前对美国安全最严重的现实威胁。它以珍珠港事件为教训,认为“当你受到攻击时再回击,你已经受到损失”,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对传统的国际法的自卫权作了扩大解释。
2002年6月1日,美国总统布什在西点军校发表讲话,明确提出今后对拥有生化武器和核武器的恐怖分子和敌对国家采取“先发制人”的打击。这在国际法学界引起很大震动,关于先发制人或预防性措施在国际法上有多大的合理性成分,值得置疑。
显然,自卫权的扩大解释会导致采取武力的随意性,将给世界和平与安全带来不稳定性。 取消了国际法中的中立国地位和中立法理论。
传统国际法上的宣战是指国家对国家的行为,而美国在9.11事件后伊拉克战争开始前,表示对恐怖分子宣战,在对象上是针对某一行为而不是国家,并且布什表示在这场对恐怖分子的战争中,是正义和邪恶的战争,他国如果不是站在美国一边,就是站在恐怖分子一方,这就取消了国际法中的中立国地位和中立法理论。战争开始后,在伊拉克政府还未更迭、萨达姆政权还在联合国中代表伊拉克的情况下,美国要求世界各国驱逐伊拉克外交官,并且英国、意大利已经如此办理,这在国际法上也没有先例。
干预普遍管辖权的问题。比利时在普遍管辖权方面立法较别的国家起步早,其在1993年通过立法把日内瓦公约转化为国内立法规定。
据此,任何关于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的诉讼,比利时国内法庭都有权受理。2001年比利时受理了卢旺达种族灭绝大屠杀一案并判决两人犯有战争罪,这成为世界上主权国家国内司法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第一个具体案例,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
随后即有很多组织和个人把类似的案例带到了比利时。美国有了前车之鉴,警告比利时修改国内立法。
于是,比利时立法机关在今年3月25日修改了法律中有关行使普遍管辖权方面的条款,以避免在伊拉克战争中有人在比利时提起诉讼控告美国总统布什。 联合国在战争中的作用及战争对联合国的影响。
朱教授认为,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的影响最显著表现在联合国的作用上,应该说,伊拉克战争是对联合国权威的考验,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作用只有在关于维护或恢复世界和平的问题在安理会被提出讨论和大多数国家同意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出来。由于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法国和俄罗斯公开表示过反对美国对伊拉克动用武力,美国放弃了在联合国安理会中通过授权决议的努力。
以后联合国还能否继续在世界和平与安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将面临严峻考验。 战俘“上镜”是否属于侮辱战俘 战争开始后,美国指责伊拉克杀害战俘,这就涉及到国际人道法问题。
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属于国际人道法范畴的一个重要文件。国际人道法不同于一般的国际法,它不过问战争的正义与否,而关心的是战争一旦发生,将对人的生命财产发生巨大破坏,基于国际人道原则,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战争造成的损失。
国际人道法规则在于,战争是交战国家政治冲突的结果,而非个人的私怨。是国家与国家、军队与军队的事情。
应将军事人员与非军事人员区分开来。战斗人员只是国家的工具,俘获战俘方只是行使托管的权利,待战争结束后应将战俘交回对方。
朱教授同时指出,当前美国认为伊拉克将美国战俘搬上电视镜头的做法,使战俘受到侮辱,违反了日内瓦公约,而日内瓦公约在1949年8月通过时电视还没有出现,因此战俘受到侮辱是否包括将战俘表情在电视上公之于众并不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秀梅博士则认为,根据日内瓦公约的有关规定,战俘理应在任何情况下受到保护,免受报复、恐吓或侮辱及公众好奇心的骚扰。
伊拉克电视台对战俘的报道由开始的面部模糊逐渐到表情沮丧、不安,非常清晰,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在满足公众好奇心的同时也对战俘造成了侮辱。 如何认定国际刑法中的侵略罪、战争罪 关于侵略罪。
侵略罪又称之为反和平罪,朱教授认为,认定侵略罪首先需要确定战争的正义性和非正义性。目前国际法领域对“侵略”还没有一个普遍的解释和定义,因此侵略罪比较难以确定。
在国际法上主权国家是其主体,只有大多数国家认为这场战争是侵略才能定性是侵略。 关于战争罪。
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战争行为方式与犯罪的界定问题上,王秀梅博士认为,战争罪通常是指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武装冲突法规或惯例所实施的行为。目前为止有70多个国际法文件对战争罪进行了规定。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998年的罗马公约规定战争罪有四 类行为,其中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各两类。国际性武装冲突主要是指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或财产的行为,具体又有八种:杀害的行为;残酷的、不人道的行为;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强迫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应享有的公允及合法审判的权利;故意驱逐出境或迁徙或非法禁闭;劫持人质等。
残酷的战争还在继续,伊拉克的平民和双方交战的士兵都在无奈地品尝战争的恶果。历史将对战争的罪犯作出最后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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