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论析公民法律文化与公民参与行政

论析公民法律文化与公民参与行政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3-04-22

论析公民法律文化与公民参与行政

[论文关键词]公民;公民文化;公民法律文化;参与行政

[论文摘要]公民参与行政,一般是指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管理的活动与行为,公民法律文化是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的法律文化基础。这里的公民,不是指传统意义上的身份、国籍,而是指与公民社会相适应的具有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公共事务等实践品德的好公民。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推进行政民主、促进参与行政建设、提高公民参与行政的意识,不可能从传统法律文化汲取力量;必须注重公民法律文化的培育与发展,这既是公民参与行政的文化基础,也是推进我国参与行政建设的必然之举。

公民参与行政,一般是指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管理的活动与行为。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扩大公民有序行政参与,是“以人为本”、“民主执政”的重要体现,也是新时期我国推进行政民主、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与基本动力。但公民参与行政,首先公民必须具有参与行政的意识,这种意识与一个国家的公民法律文化的发展水平有关。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提高公民参与行政的意识,必须注重公民法律文化的培育与发展,公民法律文化是公民参与行政的文化基础。

一、公民与公民法律文化

在现代社会,“公民”一词具有三层含义,首先,“公民”表征一种资格或身份,是指有“执干戈以卫社樱”的义务。这是公民最古老的一层含义,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已经有之,但那时的“公民”只限于少数有产人士与统治阶级,奴隶、被释放的奴隶和外邦人没有公民权,城邦内的自由民、平民也受到严格的财产限制,即使自由民有了公民权也难以行使。但资格或身份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在近代社会仍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农奴制度废除的曲折历史就展现了作为资格或身份意义的“公民”涵义之于人的政治尊重的重要价值。近代以来,“公民”概念开始附加了第二层涵义,即国籍意义上的公民资格。国籍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作为国籍的公民资格是国内和国际上对一个人的法律认同,认同他是一个国家的成员,或是土生土长的,或是加入国籍的归化民。这种公民资格可不是小事,成为没有国家的一个人,是现代世界可能降临到任何人头上的最可怕的政治命运之一。在国际社会中,国籍意义的公民资格非常重要,近代民族国家就是通过法律制度建立国籍意义的公民资格从而实现了抽象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第三层涵义是指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意义上的“好公民”的品德,即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参与公共事务被认为是好公民的基本品德。这层含义重在强调政治实践,认为公民资格不仅是一种身份更是一种实践行动、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总之,体现公民资格的实践行动的历史与人类社会的历史一样久远,只是古希腊的公民资格与近代民主国家的公民资格所指的政治参与的范围不同:前者只限于有效参与审议和行使权力方面,后者则将这种参与扩大到所有公共领域。从理论上分析,公民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内涵,以及自然人和社会人(即“私人”或“公人,’)的双重身份。基于自然人所必要的个人欲望、利益,可以运用公民的权利与身份予以保护;而基于社会人的身份,它又必须对其所认同的社会负有追求公共利益的责任与义务,“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对公共事业的投入是公民美德的关键标志”。同样,与国家所对应的社会,是由具有双重身份的人所组成的社会,也具有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双重内涵:市民社会强调其对于国家的独立性,要求国家在保障市民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不干预市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则强调对国家管理公共事务行为的积极参与、实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在公共领域中的一致性,因此,公民社会客观上构成了对国家权力制约的有效力量。公民法律文化中的“公民”,主要是从第三种涵义上使用。

什么是公民法律文化?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概念。阿尔蒙德曾经用问卷调查法对五国政治文化进行分析,从文化视角来探讨人们的政治行为和社会政治生活,即政治系统内的个人和社会各利益诉求主体对于该系统的态度取向,包括整个政治体系,以及政治体系的输入与输出的人员态度在政治角色中的认知、情感和评价,区分出了政治文化的三种纯粹形式:村民政治文化、臣民政治文化和参与者政治文化。并进一步指出,每个国家的政治生活的主体都是各种类型的国民身份的相互交融,即各国的政治文化基本都属于混合型的政治文化;公民文化是一种忠诚的参与者文化,是一种政治文化和政治结构相互协调的参与者文化,是“一种平衡的政治文化,在这种文化中,既存在着政治的积极性、政治卷入和理性,但又为消极性、传统性和对村民价值的责任心所平衡”。借鉴阿尔蒙德对公民文化的认识角度和分析方法,我们认为,公民法律文化是一种忠诚的参与者法律文化,是参与者取向与臣民取向和村民取向相互交融、协调一致的法律文化。公民文化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其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权利义务机制是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基本机制,通过设定相应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实现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权利必然对应于对方主体的相应义务,反之亦然;同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负担也是对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公民法律文化机制中,无论就法律制度的设计,还是法律的实施,还是公民的法律观念,都体现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没有人期望只从国家享受福利而不向国家纳税,国家也不是只向公民苛求义务而不保障公民权利。

其二,参与与服从的统一。在公民法律文化机制中,法律是以国家意志形式所表达的社会成员的共同追求,法律的表达就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甚至可能是所有人的意志的升华,因而对所有人的行为予以约束。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自愿接受法律秩序的约束;因为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司法适用都最大限度地包含了公民的自觉参与,公民对于法律的遵从就是对包含自己诉求的共同体意志的遵从。因此,公民对手法律的服从是在参与基础上的服从,是建立在强烈的法律认同基础上的遵从,是自觉地遵从;公民对于法治生活的参与最终是为谋求建立统一秩序的参与。总之,在公民法律文化中,公民对法律的服从与对法治生活的参与是辩证统一的。

其三,自由和秩序的统一。自由与秩序构成了法治的一对基本范畴。自由反映了主体意志的独立自主的状态,而秩序则反映了社会管理组织对于主体自由意志加以约束的状态。在公民法律文化机制中,自由是秩序中的自由,是根据规则所确立的秩序之下可以实现的自由,公民仅在法治秩序之下寻求正当的自由,而不寻求“无度”的自由或“特殊白由”即特权;秩序是保障自由的秩序,秩序的形成同时又以对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为前提,“强制即以众所周知的规则为依据,所以它就成了一种有助于个人追求其自己目标的工具,而非一种被用以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法治秩序对自由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民的普遍自由;自由和秩序处于相对平衡的关系。就比如法治秩序对于游行示威自由的规范就是为了更大程度地实现公民的政治自由并保障其他公民正常生活不被影响;相反,如果法律的目的在于对公民的政治自由进行限制,那么该类法律的国民基础就是臣民而非公民。

其四,主体与共同体的统一。公民法律文化强调每个公民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是自主的主体,每个公民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都既是义务的承担者,更是权利的享有者;每个人都具有自己独特的利益和诉求,当然也具有独立的意志表达自己的诉求;不是人云亦云式的政治精英的臣属,也不是强大的国家权力的附庸;相反,为了自己的权利,公民能够抵抗国家的不当干预。同时,每一个社会个体又是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每个成员都通过自己的行为服从并且积极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当个体在参与“普遍事务”的过程中实现“类活动”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个体也得到了全面发展。公民角色的确立,是指人作为社会成员获得政治解放并积极参与政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人类自主活动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的客观反映。亚里斯多德认为人具有在城邦中结成伙伴关系或相互交往的能力,作为政治动物的人可以通过政治生活的互为主体性获得再生,公民是为公益或公共性而服务和生存的。公共性是公民与国家、主体与共同体实现协调统一关系的基础。

二、公民法律文化是参与行政的文化基础

公民法律文化的核心在于参与,在于积极的参与公共事务。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性诊释了政治国家产生和运转的正当性。当“每个人通过与其他人的协议迫使自己不能违抗他已经服从的那个人或会议的意志时,也即不能阻止那个人或会议用财富或力量来对付除他自己以外的其他人时,这种使所有人的意志都服从某个人或会议的意志的情况就会出现。这就叫‘联盟”’。“这样形成的联盟被称作‘国家’或‘公民社会”。国家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更是社会成员不得已的选择。那么谁来代表国家或曰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呢?一种方式是君主代表国家,由君主选拔的官吏协同行使权力,这种方式排斥了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另一种方式是由所有社会成员组成的会议作出公共决策,这种决策机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美洲印第安人、欧洲希腊人的原始氏族部落、奴隶制时代的雅典人即通过这种方式行使国家权力。近现代较为普遍存在的方式是人民选举出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称为代议制民主。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代议制民主逐渐取代了直接民主,因为直接民主意味着一种所有人可以在所有时间内就所有公共问题进行自我管理的国家形式,其不可能在拥有数以百万计公民的规模庞大的国家中有效运行。公民对公共权力的参与也从直接参与转向间接参与—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发挥公民对公共权力的作用。因此,近代社会的公民参与主要表现为政治参与。

三、培育公民法律文化是推进我国参与行政建设的必然之举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经历了“神本位”、“家本位”、“国本位”、“国、家本位”、“国、社本位”的长期积淀过程,强调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的安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数千年来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的积淀,其凝结着中华民族不屈不挠、勇于实践的胆识和智慧,在特定的社会阶段产生特定的法律文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在古代社会,户神本位”曾经作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威,激发了人们的崇高热情投身于共同的生产和生活;但神的主宰地位又抑制了人的能动性的发挥。“家本位”使人们不再顶礼膜拜人的意志所无法企及的“神”,而关注更为现实的社会生活,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促进人们的交往,对于自然经济的发展,甚至对于民族国家的形成,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但严密的宗法血缘关系阻断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正常关系。“国本位”则把个人从家族中游离出来,并同社会、国家建立了直接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开始重视个人的价值,为个人能力的发挥创造了一定的机会;但“国本位”以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为最高目的,个人成为国家的附属,“重农抑商”、愚民禁学等专制政策更加禁锢了人的主体性。“国、家本位”是在自然经济基础上专制政体与家族结构相结合的产物,是对“国本位”的一种修正;个人更加失去了独立性—首先是家族的成员,然后是国家的臣民。“国、社本位”在形式上确认了人民的一些政治权利;但在实质上则否定民主制度,要求人民自觉地、无条件地服从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经在特定阶段对当时的生产力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后,这种以剥削关系为基础、重在维护社会少数统治集团利益的法律文化,更凸显其不适应性。尤其是对于当代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社会变革,那种来自于社会的自然发展所积淀的文化传承更不足以提供文化的基础,相反会有相当的阻滞作用。因为市场经济首先要求市场主体必须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人市场,要求主体在面临着市场决策时有充分的自决权,从而决定了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是自治的、而不能是依附的,否则就要被市场所淘汰。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强调的家族观念、社樱观念使得人们更多地把自己看作是家族的子孙、国家的臣民,而不认为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因而很难以真正独立、平等的身份进人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更不要说以自主的身份参与政治活动。再者,市场经济以市场机制实现资源配置,每时每刻发生的、纷繁复杂的交易关系都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而再不是靠行政命令、领导权威等调配调拨的方式配置资源,每一个合同的订立、履行甚至撤销,都要求所有的利益相关主体自主参与,而不可能再是“你下命令,我来执行”,所以,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救世主。平等的商品交换要求人们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克服“等”、“靠”、“要”的“大锅饭”式的对结果平均的追求思想,而代之以机会平等、公平竞争的观一念。尤其是,中国走上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是国人自觉选择的结果,也是国家自上而下推动的改革开放的方向。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为其要求一套不依赖于任何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则与之配套,要求人们在规则面前的一律平等,要求法律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营行为提供制度保障。于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律规则被迅速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宪法确认的当代中国的治国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规则执行、即法治秩序的关键因素是人,人的观念不可能在朝夕之间被改变,人的观念的转变必须依靠教育和培育。因为“我国是一个法治后进型国家,且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技术在传统文化中几乎没有,因此,一方面,经过经验积累以实现法治的可能性极小;另一方面,即使有可能,也是一个耗时费日的漫长过程。然而,中国所从事的现代化却是一个具有明显追赶性质的事业,法治也不例外,这就必须借助权威或精英的力量进行推动”。法治现代化的关键不在于法律规则的健全,而在于人的观念的更新,在于文化的推进。

因此,我国要建设参与行政,不能依赖传统法律文化,甚至要摒弃传统法律文化中浓厚的臣民意识。而要培育公民的主体观念。就要首先培育公民法律文化。“公民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自由的国家中实施公民教育和政治参与的结果”。对公民角色的培育至少可以通过三种适当的形式:正式的制度化教育、公民社会的行动和政治参与本身。知识的积累可以得益于正式的制度化教育,而行为方式的养成和观念的变更则只能依赖于在行为过程中的习得和强化。因此,托克维尔将地方机构和乡镇组织视为民国民主的关键因素,是培育民主精神的摇篮,“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在没有乡镇组织的条件下,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建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它没有自由的精神”。其次,要支持和帮助建设公民组织。公民组织一般是指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与市场组织的公民群体和社会组织,主要有政党、非盈利性公共组织、群众志愿性社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公民组织主要是参与国家对社会的治理、参与和影响公共决策、分担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同时也是监督国家权力、推进国家改革的重要力量。因此,国家在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公共事务的治理领域,必须依赖公民组织,这也是我国当代所进行的“还权于社会”的行政改革的逻辑基础,同时也是培育公民社会的理论根据。最后,要通过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的制定对公民参与行政予以制度保障,把公民参与确认为一项公民权利。行政听证制度的建设已经做出了成功的典范,但其实施还远没有实现法律的目的;同时作为参与前提的知情权的保障制度—行政公开制度的建设还不能适应公民参与的需要;对公民参与权的救济制度也有待完善。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初夏的早晨
我家的小狗灰灰
祖国在我心中
一次有趣的班级活动
假如我是妈妈
小区的花坛
我渴望地球上没有污染
捡破烂的富家孩子
意外
一堂紧张的班会课
祖国在我心中
送伞
教训
《穷人》续写
野花
党员测评活动总结
小学暑期集训工作总结
“以学为主当堂达标”课题总结
教师晋职工作总结
财务总务工作总结
小学教学科研工作总结
做船务的业务员对第一个月的工作总结
城管大队工作总结
英语常规检查总结
大学调研部工作总结
小组合作学习课题总结课题研究
社会思品教研组总结
创建“文明礼仪”特色班总结
行政工作总结
义务支教活动总结
化学实验手册的编写策略(一)
外事科技翻译人员的基本素养
浅论旅游翻译中文化差异的处理
钛合金的特性及其应用
浅谈混凝土大坝高温下施工及大坝安全管理
粉煤灰中未燃组分及其存在形态的研究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宪法秩序约束(1)
对化学新课程课堂教学中如何有效设计问题的思考
关于小型水力发电系统的并网研究
边防外事翻译的政治敏感性
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
从认知语言学视角下看隐喻的翻译
从TCL并购案看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异同及取舍(1)
文学形象的叙事翻译和语用翻译
关于涉外贸易的相关法律思考(1)
《这片土地是神圣的》教学设计A案
《有的人》教学设计2
《怀念母亲》教学设计A案
《少年闰土》教学设计1
《唯一的听众》教学设计B案
《用心灵去倾听》教学设计 A案
《只有一个地球》教学设计B案
《詹天佑》教学设计B案
《穷人》教学设计A案
《大瀑布的葬礼》教学设计
《只有一个地球》教学设计A案
《用心灵去倾听》教学设计 B案
《大瀑布的葬礼》教学设计A案
《大瀑布的葬礼》教学设计B案
《穷人》教学设计B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