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5-29
人造的秩序与组织(a made order
根据哈耶克基于“进化理性主义与建构理性主义”这一知识论基础的秩序类型学划分,与自生自发秩序对应的秩序则是特指那种以建构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人造秩序或组织”。为了能够确切的区分这两类秩序,哈耶克甚至提供了两个希腊术语的界定:他用cosmos(指“内部规则”)来指称自生自发秩序,而用taxis(即“外部规则”)来指称人造秩序或组织。从特征上看,前者在群体层面不具有一种既定的、明确的、共同的和先在的目的序列,而只具有个人行为的目的性;与此相反,人造的秩序或组织被用来指称那些基于群体理性并在行动上具有既定的、共同目的的制度设计或有意识的组织秩序化行为。尽管哈耶克在其自发秩序中,极力的批判了基于建构理性主义的制度设计的幻想,并警示了这种理性自负可能的风险和后果,但是他还是对这类制度现象给予了必要的理论正视。
哈耶克将这种依据于特定组织或治理者的意志而制定的(人造秩序与组织)外部规则,视为一种独特类型的社会秩序规则。他认为这类外部规则之所以与自生自发秩序的内部规则正相区别,乃在于它们“意指那种只适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目的的规则。尽管这种规则仍具有各种程度的一般性,而且也指向各种各样的特定事例,但是它们仍将在不知不觉中从一般意义上的规则转变为特定的命令。它们是运作一个组织或外部秩序所必要的工具”[1]。
其实,我们并不难察觉组织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的主体,在基于特定权力结构的条件下受制于特殊命令的约束之外,同样也必然同社会最小单位主体一样会受制于一般性行为规则的约束。人类社会的已经表明:在认知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任何依赖于命令和权威运作的组织或集体,其存在寿命都与其对一般性规则的遵循程度正相关。人类文明的进化史上,从来都不存在可以完全独立于一般规则而长久存在的组织和共同体。在哈耶克看来,组织和集体对于一般性规则的特定程度的依赖,恰好说明为什么一个自发演化的自生自发秩序,会实现组织秩序所无法实现的结果。其原因恰好在于自发秩序是直接通过一般性规则来约束和调整个人的行动,并利于个人能更有效和灵活的使用组织所不具有的信息和知识。而在一种科层式或垂直结构的组织当中,最高权威的行为和决策依据只能依赖于那些为他们所知的信息和知识,并据此对行为和命令做出调适。同样,其他各层行动者的行为信息有序i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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