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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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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08-08

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1)论文

摘 要:伴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国家也在想方设法使企业年金增值。但是,由于对企业年金投资的研究不成熟,法律机制不够完善,投资大多带有盲目性和高风险性。

本文将结合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的主要形式、企业年金帐户管理的风险性,分析在投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缺失,并对其对策展开讨论。 论文关键词:企业年金,投资,法律机制。

2000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方案中首次提出将企业年金进行市场化管理和运作。2011年至2005年,针对企业年金投资运作,我国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企业年金资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等一系列法规文件。

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和相关法规的出台之间的法律空白,再加上我国多元化的企业年金投资方式,企业年金投资出现了许多问题。下面我们将对企业年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1)进行探讨。

一、企业年金投资法律问题分析 法律规定缺乏严谨性无疑加大了企业年金在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性。我国虽然针对企业年金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在细节问题上的疏忽,企业年金市场还是表现出了不同层次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一)投资比例缺乏限制。 在关于企业年金的各种现行法律中,都缺乏对委托人投资比例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不慎,出现亏损或者破产,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就会受到威胁。2002年,美国能源业巨头——安然公司养老金体系崩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出于对公司的信任,许多安然职工都将养老金投到了企业股票当中,但是,因为一直隐藏的债务问题和管理上的原因,安然股价一路狂跌,最后致使公司破产,职工的养老金投资收益灰飞烟灭。

我国虽然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对每一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大体做了限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其中,只规定了所要投资的金融产品占总体投资的比例,对企业年金的整体投资比例没有限定,所以并不能从根本上排除企业年金投资的高风险性。

(二)投资风险补偿力度小。 针对企业年金投资风险补偿问题,2006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但是懂得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的人不难发现,以5%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于投资风险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因为股票型基金,如果按照这个比例提取需要133年才能达到基金资产净值,货币型基金则需要600年。笔者认为,关于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坚持“双腿走路”,在设立风险准备金的同时,设立盈余准备金,当企业年金的实际回报率过低时,可以先用盈余准备金进行补偿。

(三)投资管理人鱼龙混杂。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规定只对投资管理人的经济实力、员工规模作了详细规定,但是这些都是一些硬指标,而对于企业的软实力,例如从业人员素质、企业的诚信度等并没有做限定。

截止到目前,企业年金服务机构有50余家,这中间既有综合类证券公司,又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还包括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投资方式多种多样,投资实力定位模糊不清,大多数企业只是道听途说或者是禁不住基金公司业务员的死缠烂打勉强为之。

但是,选择哪一家作为投资管理人直接影响着企业年金投资的收益和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所以企业在选取投资管理人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在选择之前一定要对备选机构的往年业绩、市场规模、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深入了解,最好让备选机构都准备一份投资计划书,企业可以双向结合,进行优中选优。另一方面,还需要法律法规的介入,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人的行为。

(四)突如其来的合同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之间委托关系一经确定,就会签订书面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要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要签订账户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要签订托管合同,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要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各种书面合同条款繁多、关系复杂,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一个关系主体违背合同,都会给企业年金的受益人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

(五)天生的不公平性。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参加,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但企业年金却是自愿的,有条件的企业才能建立,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更注重效率原则,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战略中是具有激励机制的福利手段。

”企业年金的性质决定了企业年金的投资只是垄断企业的内部专享,企业年金的适用范围狭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其法律风险和投资风险。 除以上弊端之外,在企业年金的投资过程中,也出现了企业推迟交付企业年金的现象,面对“僧多粥少”的市场现状,许多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不“打破牙齿合血吞”,承担额外的调整年金计划管理方案的费用和客户维护费用。

企业年金投资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投资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必然性。

二、企业年金投资的法律对策 企业年金投资的得失不仅关系着公司的整体利益、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必须从投资的大环境出发,对企业年金投资的重要性进行再认识,在不断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改善企业年金操作,从根本上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投资收益,做到利益最大化。

(一)预防信用风险。 前面我们提到的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合同风险就是所谓的信用风险。

从根本上降低信用风险的唯一做法就是政府针对企业年金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各个参与主体设立严格的详密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和法律规定。对于参与主体尤其是帐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要对其资本规模、经营业绩、人员素质、资信水平、治理结构等进行严格周详的审核,坚决杜绝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渗入到该领域,其次,也要对曾经出现违规经营的企业禁严,从源头上杜绝信用风险的发生。

另外,笔者认为,针对所有参与到企业年金经营运作中的企业甚至企业负责人要建立特殊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要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权力机构报备,确保受托人在确定帐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时,能够在信息获取上畅通无阻。

(二)分散投资风险。 将企业年金分配给多个投资管理人,拓宽投资渠道,对投资比例进行法律规定等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投资风险,减少投资带来的损失。

1.增加投资管理人。对于企业年金,尤其是金额庞大的企业年金,可以选择多个投资管理人分别对部分企业年金进行管理。

这样就能从根本上避免“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结局,个别环节投资的失败不至于导致企业年金整体投资计划的失败,从而从根本上减少了风险的波及范围。 2.拓宽投资渠道。

拓宽投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就弱化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缩小了不法之徒的运作空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企业年金投资范围,该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由于政府对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有限制规定,所以,企业年金投资普遍存在收益低、投资面狭窄、投资灵活度不够等问题。

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金融类产品更是推陈出新,股指期货、期权、利率掉期、各种国债、企业债、银行理财产品层出不穷,金融产品的增多,无疑为企业年金开拓了新的投资渠道。投资渠道的增多也为降低企业年金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提供了保障。

拓宽投资渠道对于企业年金投资而言可谓是有百利,笔者认为,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改革和企业年金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可以与时俱进,在对各种投资渠道进行反复权衡的前提下,有计划、渐进性地放宽投资限制,比如可以将企业年金适当引入到房地产、基础设施的投资甚至海外投资上,至于放开形式可以先试点,如果效益好,再大规模地推行。目前,在国外,对于企业年金的成功运作,除了最大可能的搭配更加优良的投资组合之外,还包括将投资领域扩大到了实物领域,在某一实物,例如房地产,发展向好时,集中投资,从而使收益最大化;将政府债券搭配到投资组合当中,在对投资收益把握性欠缺的情况下,许多国外企业选择将企业年金投资在政府债券上,政府债券相对而言是一种性能稳定的投资方式;青睐共同基金,共同基金由专业人士专门负责,可以节税,变现性灵活。

3.限定投资比例。笔者认为,在投资领域受限的情况下,要想降低投资风险,最直接的做法就是通过法律对各个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做出限定,例如,适当降低风险性较大的领域(如股票等)内的投资比例。

(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维持企业年金投资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首要前提。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必然选择。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但有利于企业自我反省,更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及时了解企业年金的投资状况和投资收益以及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经营状况,有利于增加委托人和管理机构之间的粘度。

目前,国外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做法主要包括对信息披露项目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公开。充分性主要是指披露渠道的多样化,包括纸媒、网络等;及时性主要是对披露时间进行了规定;公开性,主要是指有针对性的公开,比如向委托人及时公开投资收益数据,向劳动保障厅公开可能使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受到重大影响的事件、董事会相关的变动等等。

(四)加强风险管理。 企业年金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能够各种风险。

“一招不慎,满盘皆输。”无论是企业年金的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必须具备识别风险、衡量风险的能力,受托人还要具备化解风险的能力。

正如企业年金大多数的投资方式一样,企业年金投资行为的规范也需要经过漫长的一段时间,相关制度规则的制定既需要从特殊情况出发,又需要从长远利益、大局利益着眼。对企业年金投资行为的规范需要根据情势的发展一步一个脚印脚踏实地务实地进行。

经济的飞速发展,使企业年金的投资环境越来越优越,但是也同时增加了投资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企业年金投资的可控性减弱。随着企业年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年金投资效益的作用力将越来越大。

两个巨大的矛盾的激烈存在,既要求政府不断完善企业年金法规制度,加强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监管,同时也对受托人的经营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企业年金投资市场潜力无限但也险象环生。

参考文献: 张志平。供应链财务管理:财务整合理念。

安微冶金科技学院学报。2006. 陈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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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王夏阳译。运营管理基础。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杨红芬。

供应链管理中的信息风险及对策分析。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2002. 韩东东,施国洪,马汉武。供应链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工业工程。2002. 刘云龙。

企业年金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 吴建环。对我国企业年金的两点思考。

财会月刊。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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