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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我国全民所有制的实质及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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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6-26

略谈我国全民所有制的实质及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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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大约是1988年左右,一份很权威的期刊上,登载了一篇某经济学家的文章(题目忘了),认为:恩格斯关于货币的出现和广泛的使用会导致公有制解体的论点是错误的,因为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并没有因为货币的广泛应用而解体(大意如此)。我因而有了疑问,或者是恩格斯错了,或者......。于是,就有了此文。)

多少年来,人们被自以为在具有某种性质的社会中不应有的种种现象所困扰。我想,任何社会问题,都源于这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一点已经不需再去证明了。也正因为如此,有些人以此否定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说。我想要说明的是,许多对马克思主义的非难,是由于对目前我国全民所有制和社会的性质没有正确认识的结果。

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归全民所有吗?

1 、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将我国目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生产资料由国家占有和管理的形式,称为全民所有制。以下,我们对这种所有制的实质略作探讨。

2 、几乎所有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其他有关论著,在论述现行的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及其优越性时,主要依据都是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对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特性的表述和预见。就是说,某一对象的特性不是从对象本身去认识,而是从对象的概念中逻辑地推论出来(引自《反杜林论》第93页)。

3 、全民所有制的定义主要有两种表述:

第一种: 全民所有制是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见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

第二种: 全民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见宋涛主编《政治经济学(下卷)》)。

无论那种表述,都是马克思恩格斯有关论述的再版。问题在于:导师论述的是他们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特征。而我们的理论和宣传用这些定义去说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并据此推论其种种优越性。

4 、如果我们不只是将全体人民理解为一种名义,一个概念,那就必须认识到: 它不单是一个概念,也是实实在在的群体;不但是整体,同时又必须是现实的各个个人所组成。在这个全体人民中,有各种各样的劳动者,也有一些有劳动能力却不劳而获的人。从腰缠万贯的致富能人,到沿街乞讨的流浪者,我们都不能凭主观意志将其中任何人逐出全体人民的范围。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属于全体人民,也属于那些有劳动能力却不劳而获的成员吗?

5 、定义的第二种表述,避免了第一种表述的明显缺陷。然而,全体劳动者,依靠工资生活的国有企业职工,以集体形式占有某些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的劳动者,以私有形式占有一定生产资料的小生产者,以及那些腰缠万贯的新生富豪们,都是国家和现行经济、政治理论承认的劳动者。全体劳动者是全民所有制的所有者,是不是说: 全体劳动者的这几个在社会经济地位上极为不同的部分,对全民所有制财产具有同等的权利呢?如果不是,那共同占有岂不是空谈么?

6 、谁也无法否认,在目前的社会,无论是全体人民,还是全体劳动者,仍是由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极为不同的各个部分,由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具有不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的各个部分,即由不同的阶级组成。说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属于不同的阶级,无非是说: 它不属于任何阶级!

7 、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无论个人还是群体,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决定了他在分配、交换和消费中的地位,因此也就是他在所有制关系中的地位。所有者的权力,首先是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资料运用的权力。因此,劳动者和社会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的直接结合,是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的根本特点。毫无疑问,个体劳动者和集体所有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是不可能直接结合的。而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国家(事实上是国家权力的代表)的允许方能进入生产过程,运用生产资料。这是有媒介的,间接的结合。可以认为,在现实社会中,无论个体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者、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都没有直接运用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权力。

8 、许多有关著述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合理化建议作为论证劳动者是企业主人、所有者的佐证。然而在实质上,这是远远不够的。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中,合理化建议活动比我们深入的多,广泛的多,能认为那些劳动者是在发挥所有者主人翁的作用吗?至于企业管理民主化,且不说目前发展到怎样的程度,最起码民主管理是企业领导者认可方能实行。甚至许多企业的工会也只是起着福利部门的作用。

9 、诚然,劳动者在所有制中的地位,是由目前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但这恰恰说明,用已有的定义、概念去说明现实的全民所有制是不适当的。劳动者能否成为真正的所有者,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不取决于概念的逻辑推论,不取决于任何法律规定。正如其他一切社会进步一样,这种占有之所以能够实现,并不是由于人们意识到阶级的存在同正义、平等等等相矛盾,也不仅仅是由于人们希望废除阶级,而是由于具备了一定的新的经济条件(恩格斯《反杜林论》第278页)。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要求和结果,而不是人们主观愿望的结果,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结果。当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较为落后时,当生产社会化程度还不足以使全社会劳动者在经济上密切相联、从而是政治上也密切相联时,当工人阶级还没有强大到能够自己代表自己的时候,当劳动还只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只是为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延续,当全体劳动者还是由经济利益不同的部分,即由不同的阶级组成时,全体劳动者成为社会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是不可能的。

10 、什么都不据为己有的占有,是自相矛盾。仅将概念与现实对比,就已经使我们陷于困境了。曾经有人在1986年以前就尖锐地指出:我们三十多年来一直对国营企业职工进行主人翁思想教育这件事,恰恰证明了国营企业职工还不是企业的主人。(转引自《新华文摘》1986年第十期《理论狂人》)。多少年来,经济理论谈及所有制问题,只好抽象地谈论社会劳动者整体占有,而很少涉及劳动者的现实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财产的权力以及权力的具体运用。没有权力具体运用的权力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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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体劳动者(或全体人民)只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名义所有者,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只是在名义上归全民所有。

与国家所有制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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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义的所有制要采取现实的形式。名义的全民所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的形式,在分析国家所有制之前,有必要先分析几个根深蒂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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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是所有者。这种观点不但在教科书和理论宣传中经常看到,它也深深置根于人们的头脑之中。

国家不是所有者,也不可能是所有者。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国家。

所有者是所有权的人格化。所有权必须通过现实的各个个人方能实施,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

目前任何现存的社会形式,都还不能消灭阶级差别和对立,因而也就消灭不了作为国家的国家。国家并没有脱离它原来的意义,它还是作为阶级政治统治机器存在的。

国家是某个时代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政治体现。即使经济发展要求国家担负经济管理职能,这也只是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的最高形式。但仍不能认为国家是所有者。

国家所有,不过是某个阶级或集团借助国家的形式实施的占有。归根结蒂,谁支配国家,谁就是名义上属于国家的财产的所有者。说国家是所有者,无非是说支配和掌握国家政治权力的人是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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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个观点如果用于宣传上,也许是必要的。有哪个现代国家不宣称自己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 呢?但将它用于理论研究,用于探讨社会问题,却是不科学的。当社会是由不同的阶级组成时,国家就不可能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同阶级的根本利益是根本不同的。小生产者希望那种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永远保持下去,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加入有产者的行列。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只有在消灭了阶级,从而最终使国家归于消亡,才能彻底实现。

我们的社会目前还是小生产者的汪洋大海。以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为目的的国家,不是要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 而是要遵循社会发展的要求,用经济的力量去摧毁小生产,使小生产者脱离他们原在的行列。

并且,说国家是某一群体的代表,就不能不涉及这个群体对其代表者的选择和制约等等问题。在我们社会中,人民的现实主体除了企望好官政治,对国家权力的代表们能有多少权力呢?

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利益这一观点,常被用来证明国有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有的文章认为: 国有制的财产归全体人民所有,是由国家的性质──即所谓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决定的。似乎不是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国家的性质,不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是相反。这种观点是明显错误的,论证也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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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有制等于公有制。

有关著述论证此观点时,其依据依然是革命导师对未来社会经济关系的设想和预测。其中多出自恩格斯《反杜林论》。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名义占有生产资料......。以上这段话几乎被所有论证国有制即公有制的论者引用。同时,几乎所有引用者将紧接着的一句: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用省略号代替了。引用者们深知,恩格斯所说的国家和现实中的国家有本质的不同。科学论断被肢解,被各取所需,这真是理论的悲哀。(以上引言见《反杜林论》第277页)

恩格斯指出: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才意味着在由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反杜林论》第274页)。也就是说,即使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社会生产过程的管理,国有化也只是为社会本身占有生产力做准备,而不能等同于社会占有,更不要说由于非经济目的而实行的国有化了。国家所有制首先是经济行为,是为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而存在,而不是为了保证人们自以为具有的某种社会政治性质。

全民所有制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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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定义:国家所有制是由国家代表全体劳动者占有社会财产、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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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论我们申明国家具有什么政治性质,国家的性质也不能决定所有制的性质。那么,国家所有制的实质是什么?无疑,这不能由对象的概念逻辑地推论出来,只能通过对对象本身的现象去研究,只能从所有权运用过程中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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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济学家们认识到:由国家代替全体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占有生产资料,绝不意味着这些生产资料是由国家政权支配和使用(见宋涛主编《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通过各级国家行政机构行使的。国家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国家各级机构、以至于国有企业,都具有了双重身份。它们首先是一定范围的政治权力主体,并且因此具有支配相应范围内财产的权力。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具体的不同的财产,在形式上表现为各级国家行政机构、各级不同的行政政治权力主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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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同理,各级国家政治权力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也决不意味着国家名义下的财产由这些国家政治权力机构直接支配和使用。所有者是所有权的人格化。无论所有者具有何种名义、采取何种形式,权力最终还是要落实于现实的人或人们。脱离人体的手,只是名义上的手(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第137页),权力只有通过人的运用才能成为现实的权力。既然生产资料属于国家,那么,实施这种权力的自然是国家的代表──各级行政官员了。事实也正是如此。国家官员们的确拥有对生产资料支配的权力,这并非由于他们拥有这些生产资料,而是由于他们代表国家行使一定范围的政治权力。他们正是在行政管辖的范围内,在政治权力所能触及到的地方,才具有支配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的权力。在各个社会层次,政治权力都成了所有权的主宰。无论是名义的全民所有制,还是形式的国家所有制,都没有人格化的所有者。只有政治权力可以使某些人成为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支配者,只要不失去政治权力,就可以行使所有者的权力。现行国家所有制实际上是生产资料政治权力所有制,或者说,是生产资料政治权力行使者支配制。

20、没有人格化的所有者,并且全民所有制财产支配者在行使经济权力的时候,既没有现实所有者的制约,也不受名义所有者──人民的监督;一旦掌握政治权力即可获得在相应范围内支配国家财产的权力,这种权力只受更高政治权力的约束,是我们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的首要特点。认识这一点,才能深刻理解社会生活中的种种现象。

由于生产资料与其支配者没有切身的经济利益上的联系,只有与支配者政治权力地位的联系。所以,国家官员们没有关心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客观要求,除非会直接影响其政治权力地位。国家官员们的行为不是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而是反映取得和保持政治权力地位的要求。

因此,他们运用经济权力往往不是为了经济目的,不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是为了建立和证明自己的政治业绩。

因此,科学技术研究在我们的社会,往往被用于宣传政治业绩,被用于宣布填补了某项空白,被用于证明国家制度的优越性,而不是被用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因此,在我们的社会中,发生的不是由于追求剩余价值而导致的生产过剩,而是为了某种政治要求产生的物质浪费。不是政治手段服从经济目的,而是经济行为屈从于政治要求。经济行为成了政治投资。

马克思在《费尔巴哈》中写道:实际上滥用这个概念对于所有者具有极为明确的经济界限,如果他不希望他的财产即他的滥用的权利转入他人之手的话。资产者有时也会滥用经济权力,但这种滥用,是以不丧失自己的所有者地位为界限的。而政治官员们滥用经济权力,是以不丧失自己的政治权力地位为界限的。做为不受所有者约束的生产资料支配者,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运用经济权力,而无需对所有者负责;由于不是真正的所有者,由于其支配者身份的非持续性、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将随着政治权力行使者的变更而变更,他可以不必为其行为像所有者那样担负经济后果。他可以像私有者那样,将名义上属于全民的财产当做私产去挥霍(无论以何种形式),却不必担心因为财产的丧失被抛出所有者的行列。只要不影响、甚至有利于政治权力地位的稳定和上升。资产阶级政客为满足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施政。生产资料政治权力支配制社会中的政治官员们则可能为满足自己的经济要求运用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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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的这些看法可能会遭到激烈的抨击,人们会举出许多令人称道的事例来反驳我的观点。然而这很可能会证明全民所有制的又一特点:由于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不是靠财产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来约束,那么,就只好求助于道德约束和良心约束了。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支配者能否谨慎的使用权力,取决于他的道德水准,即所谓政治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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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资料名义上全民所有,形式上国家所有,变成实质上政治权力行使者所有。坦率地说,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现实的全民所有制实质上依然具有私有的性质,行政官员们政治权力的范围愈具体,行使权力愈具有独立性、更高权力的约束愈薄弱,私有的性质愈明显。所有权的转移不是取决于财产关系的变更,而是取决于政治地位的取得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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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资料政治权力支" 配制对社会经济和政治产生着深远影响。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社会问题,诸如:腐败现象、权大于法、平均主义、人身依附、好官政治、任人唯亲、等级制度等等,都是与所有制的特性分不开的。甚至社会理论研究也失去了思索的活力,而多是在论证政治权力的声音。

不能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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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劳分配。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决定怎样生产,他们也就不能决定怎样分配。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与之相应的分配形式。在生产资料政治支配制条件下,必然是按政治等级分配。城市市民和乡村农民是不同的等级;干部和工人的等级差别甚至影响到他们退休以后的生活;企业不单单是企业,而且是具有政治等级的单位;政治等级无处不在。甚至有了处级待遇的佛门子弟。人们认识到,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弊病,但同时,许多人并没有注意到,平均主义往往仅限于同一等级内部。分配在不同等级之间差别被认为是正常的,即使这种差别与其对象的劳动付出和劳动成果毫无关系。可以认为,在我国,从社会的角度讲,从来不曾有过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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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力商品。(这个问题曾经争论了很多年,然而无论在理论上是否承认目前我们社会的劳动力具有商品的性质,劳动力还是不可避免的商品化了。因此,过去的说明略去。在此想强调的是,自阶级产生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劳动力的发展大致分为如下阶段:

(一)、劳动力不是商品,劳动者不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

(二)、劳动力是商品,劳动者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

(三)、劳动力不是商品,劳动者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

我们社会目前正在向第二阶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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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主义。认识了全民所有制的非公有的实质,也就认识到我们是社会还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迄今为止,任何自称是社会主义的国家,都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只要我们看一看近几年某些曾自称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剧烈变化,就可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了。财产国有化或许是可以选择的,但是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却是不能选择的。因此,那种认为我们在五十年代选择了社会主义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如果认为国有化即社会主义,那么,在任何一个阶级还没有强大到使国家直接成为自己政治工具的社会,国家都可借助超经济力量实现所谓社会主义了。(如果读一下《恩格斯致爱.伯恩斯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23页)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693页的有关论述,会使我们对目前社会有更深刻的认识)。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而不是某种政治名义。

因此,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非常必要和明智的。首先,这使我们的社会区别于资本主义,我们的主观目的是要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其次,这也使我们区别于社会主义社会,因为我们还不具备客观条件,生产社会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所以,要向资本主义学习,在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向它们学习,甚至学习它们的某些政治形式。以改造我们这个小生产汪洋大海的社会。

正由于认识不到我们社会还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自由化论者否定社会主义,否定马克思主义;超越论者们则夸夸其谈地认为我们超越了革命导师的设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两者在不同的两极表现出同样的幼稚。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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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自改革开放以来,所谓改革新思路层出不穷。为振兴国营经济,国家采取了种种措施,但总难以达到设想者预期的效果。这是与我们没有大胆思索所有制的特性分不开的。只有正视全民所有制的实质,才能真正去完善它,使其逐步地、真正地具有社会公有的性质。并且,有助于帮助深刻认识我们社会的经济运行方式和特点,有助于我们在改革开放中正确决策。就会认识到,廉政建设不能依靠道德说教和理想启迪,人民民主只有逐渐通过人民对国家官员的制约和选择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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