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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百分比法的配比缺陷及对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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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1-09

余额百分比法的配比缺陷及对策(1)

随着《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和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逐步完善,稳健原则深入到了中国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各个方面。本文通过论述稳健原则具体表现、存在前提、发展过程及与其他主要会计原则的冲突,说明了其存在的现状;同时,通过一些理论和实例的分析,论证了稳健原则在中国上市公司的适用性及其实际应用。

一、稳健原则的具体表现

稳健原则是“最古老、也是最普及的会计计价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是保守主义观点在会计中的突出体现,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时刻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应该说,稳健原则的确立是随着企业外部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和复杂化而出现的必然产物。

稳健原则具有丰富的哲学内涵和理论基础,它体现于会计管理的全过程。在现代会计中,稳健原则包括了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及各个方面的稳健性内容。从会计确认上看,要求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从会计计量上看,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费用;从会计报告上看,要求会计报告为使用者充分披露重要会计信息,特别是要报告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结合会计要素,稳健原则具体表现为:①应预计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而不应提前预计任何可能获得的收益;②资产的计价只要有一定的依据,就应该“宁低毋高”;③某些界于资产和费用之间的支出,宁作费用而不作资产处理;④某些界于负债和收益之间的收入,宁作负债而不作收益处理;⑤某些难以具体确定其效益期限的支出,即使明知其可以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也应一次计入当期费用而不作递延项目处理;⑥某些长期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期限,宁可缩短,也不作毫无根据的延长。稳健原则的运用,一方面是为了排除会计估计的随意性和防止出现虚夸不实的情况,另一方面是为了回避企业日益突出的经营风险,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稳健原则的存在前提

稳健原则的提出,一方面是因为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会计人员在处理这些业务时,不得不经常面对它,并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这些不确定因素进行估计,而会计职业本身就是在“破产、倒闭、舞弊和争议”的企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这个环境使会计人员时刻充满了“强烈的灾难意识,即危机感”,采取稳健主义成为会计人员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它负有以自己的收入抵偿自己的耗费并保证企业顺利、稳定发展的责任,而企业面临着一个有风险的市场,这要求经营者必须谨慎的处理一切经济业务,以保证企业在市场的动荡中立于不败之地。

现实中,只要企业经营就有可能发生坏帐,在经营中也存在资产过时削价处理和其他损失等情况,对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稳健原则,即将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预先估计入帐,以避免造成企业经营成果忽高忽低,影响投资者投资的信心。

从以上可以看出,市场的不确定性即风险的存在,是企业会计稳健原则存在的前提,稳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在稳定器”。

三、稳健原则的起源及发展过程

委托代理关系的出现是稳健原则形成的最初原因。稳健原则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庄园会计,庄园的管理是由管家进行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庄园管家的记帐、算帐,并不象现在的企业那样是为了搞好经营,而是为了保护自己,应付庄园主的审查。因此,乐观地反映或提高未来不一定实现的价值是不明智的,相反,保守的估计资产和收入就显得顺理成章。

1494年,复式簿记迅速地传播,在以后三百年里,大多数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短期性,会计的主要责任是维护业主财产的安全或完整,受托责任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动机。在这种背景下,稳健主义是会计计量的最切实的基点。1900年以后,持续的物价上涨和企业经营思想由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向增值营利的转化,使以稳健主义为基础的会计实务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批判。对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说,为盈利而使用资产比单纯在物质上保持资产的完整性更为重要。更何况,物价的迅猛上涨使固定资产的更新日益困难,以保守的价值观列报的资产负债表已无意义。股票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使得股票易手变得极为便当,成千上万的股东或潜在股东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尽可能的公正、客观,而不是用随意性和内在不一致性的稳健原则来反映收益和资产价值。

20世纪30年代以后,会计界掀起了对会计原则理论体系研究的热潮。稳健原则作为受托责任会计的一项重要原则,随着会计从经营责任报告向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转移而变得不适宜。稳健原则虽被继承下来了,但已由一项占主导地位的会计原则退居为处于附属地位的会计惯例,作为对其他主要会计原则的修正。

2003年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完成并提交的《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中提出,作为会计准则制订灵魂的财务概念框架,要保证其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并特别强调了“资产负债观”优于“收入费用观”的观点。与“资产负债观”等价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引入后,收入确认等会计计量将发生重大变化,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及实现配比原则都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公允价值、现金流动制及全面收益原则,会计真正保证中立性,稳健原则也将消失。

从稳健原则的发展来看,它并不是一条直线轨迹,并可能最终被更具公允性和合理性的会计原则所替代,但就目前中国的现状来说,它仍是会计原则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

四、稳健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作为一项会计原则,稳健原则由于其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着主观随意性,因而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与其他会计原则发生冲突。

(一)与客观性原则的冲突。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稳健原则要求在会计实务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与费用,这明显与客观性原则相矛盾。同时,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的市价确定、未来预计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或有损失的确定等都带有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包含着一定的难以辨认的主观因素,直接威胁着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此外,稳健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企业利益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方式促使企业采取“审慎”的行动达到既定目标,最终可能失去“不偏不倚”的立场。

(二)与历史成本原则的冲突。历史成本原则要求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但在稳健原则下,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固定资产按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短期投资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其帐面价值,这样可能会造成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累计折旧的计算、短期投资成本的结转等背离历史成本原则。

(三)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冲突。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属当期已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作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它强调的是确认收入、费用发生的时间及其归属。而稳健原则将现在尚未发生的、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费用提前计入损益,这显然违反了“不是本期发生的费用均不得计入本期”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四)与配比原则的冲突。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而稳健原则要求尽可能在当期确认可能的损失、费用,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的收益,这种核算方式必然会影响到企业当期利润的正确计算。

(五)与可比性、一贯性原则的冲突。可比性、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稳健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的变化改变会计核算的口径和方法,因而会与可比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发生冲突。如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存货进行计价时,不同企业的存货、同一企业不同品种的存货,有的用成本计价,有的用市价计价;同一品类不同时期的存货,随着市价波动,其计价基础不断改变;当本期成本高于市价时,按市价计价,下一期市价高于成本时,又按成本计价。又如根据稳健原则,不同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所有这些都破坏了会计的可比性、一贯性原则,使企业本身前后各期之间以及不同企业之间缺乏统一的核算标准,失去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五、对稳健原则的认识

综合看来,人们对稳健原则有三种不同的认识:第一种是过去盛行的稳健原则,在金额上,尽可能多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和负债,尽可能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资产和收入;在时间上,尽可能早地确认负债和费用而尽可能迟的确认资产和收入。第二种是广为接受的传统含义,即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既不无视可能的损失,又不计提过多的准备,同时,不预计可能取得的资产和收入。第三种看法则认为不确定事项发生的可能性才是决定取舍的标准。这一观点以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代表, FASB并不鼓励一味的低估资产和收入,高估负债和费用,认为会计人员对信息进行取舍时须持谨慎态度,但同时要考虑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从理论上来说,前两种做法都将一种偏向引入会计计量,而FASB提倡的适度稳健原则才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客观性、可靠性、相关性。

当前,对中国上市公司是否应采用稳健原则,采用什么样的稳健原则,也主要有三类观点。观点一:从决策有用观来看,稳健原则已经过时了。原因在于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公允的信息,以利于其做出正确的决策,而稳健原则扭曲了数据,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可比性的要求,难以被信息用户理解,妨碍了会计信息发挥作用。观点二:从信息相关性要求来看应采用适度稳健原则,主张对于那些尚未发生但对企业已产生影响的经济事项和情况,不论其结果是利得还是损失,只要其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且金额能够合理的加以估计,就应当予以反映,即对不确定事项采取一视同仁态度,应主要依据其发生的可能性来决定是否反映,而不是根据其后果是损失还是利得来决定,才能充分反映信息。观点三则主张中国上市公司目前仍应适用传统的稳健原则。下面我们来分析稳健原则对中国上市公司的适用性。

六、传统稳健原则是中国上市公司的必然选择

我们知道,脱离会计目标和经济环境来谈某项会计原则的优劣是没有意义的,对稳健原则的适用性判断应该基于以下标准:是否有利于达到财务会计目标和适应相应的经济环境。笔者认为,对中国上市公司来说,稳健原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现阶段应以传统观念上的稳健原则为主。

(一)中国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虽然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已全面推开,但总体来说股本结构依然没有太大的改变,其典型的结构是国有股、法人股特别是国有法人股占大头,公众投资者持股占小头,这样的一种股权结构,导致上市公司融资渠道极为有限,多数企业只能靠直接投资和银行贷款。但中国的资本市场远未发育成熟,不能充分发挥资源的配置作用,公众投资者无法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制约和监督,加之上市公司经营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中小投资者只能依赖报表了解其投入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也就是所,中国现实国情决定了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而稳健原则正是达到此目标应该遵循的。

实际上,即使在股权高度分散化的美国,其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已不再是为反映受托责任,而是为“满足投资者和其他潜在的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这样一种情况下,虽然FASB多次提出企业财务报告应“真实地反映经营活动和经济现实,满足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规定的相关性、可靠性、中立性、及时性、可理解性等主要的质量特征”,但稳健原则实际仍然贯穿于其整个财务框架体系,并在诸多会计准则中得到体现。

(二)稳健原则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的影响.FASB认为“把存在于经济业务和事项中不肯定因素的性质范围在财务报告中做出交待,……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可赖以提高”。对企业面临的不确定事项存在的风险进行揭示,也可使信息的相关性增加。从中国上市公司的现状来看,稳健原则的运用可以说正当其时。中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上市公司要自己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自我承担市场风险,因此面对不确定的事项,在会计处理上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在中国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制度之前,企业大多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过多地追求短期的效益和利润,对残冷背滞存货不予减值,坏帐不提准备,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保守,已可预见的负债不作处理,从而造成巨大的潜在风险,使中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第一年绩优,第二年绩平,第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业绩荒漠化现象,对中国股市的影响至今未能消除。由《经济观察报》编制的“2004上市公司信任度指数”显示,一千多家境内上市公司的信任度均亮“红灯”,平均信任度指数35.6,而这项指数的满分为100。从这一点来看,实行稳健的原则,可以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及时的反映企业面临的风险,使会计信息反映企业情况更加真实,相应地,也使会计信息比之过去的不稳健更加可靠和相关,可见,实行稳健原则并未背离决策有用观。

共2页: 1 以上可以看出,中国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目标依然是反映受托责任,中国现时的经济环境还不能适应适度稳健原则,传统稳健原则应该是中国上市公司必须遵循的一项会计原则。

七、稳健原则在中国上市公司资产核算中的应用

按照中国上市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和各具体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稳健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在资产核算中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八项。

(一)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上市公司应当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如果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应按其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确认计提跌价准备。但如果某个短期投资占整个短期投资的10%及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计提跌价准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类上市公司,其自营证券也应列入短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二)存货跌价准备。上市公司存货在会计期末时应当按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五种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和四种应当将存货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情况。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只是一种帐面处理方式,是更为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必要手段。

(三)坏帐准备。坏帐准备依据期末各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和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提取,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以及及金融企业的拆出资金和应收保费等,但不包括金融企业贷款的应收利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帐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帐准备的范围、计提方法、帐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在确定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为充分体现稳健原则,会计制度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预付帐款和未到期应收票据,应将其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然后再计提坏帐准备。

同时,为防止企业滥用计提坏帐准备政策,会计制度对上市公司计提坏帐准备进行了限制。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外,对于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帐准备,而要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估计。上市公司要根据历史经验和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应收款项产生坏帐损失的可能性,计提坏帐准备后的应收款项净额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应当在期末,对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长期投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在实际操作中,会计制度分别按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和无市价的长期投资给出了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的标准,要求企业会计人员运用职业标准进行审慎的判断,以确定长期投资是否减值。

(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的六条标准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固定资产,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对符合会计制度五项规定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六)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年终,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四种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和三种应将无形资产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情况,进行审慎的判断。

(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年终,对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等有证据表明已经发生了价值减值的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

(八)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年终,对有迹象表明可收回金额低于贷款本金的委托贷款,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九)对金融类上市公司来说,在上述八项减值准备中减少了存货跌价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增加了贷款损失准备和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和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但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金融类上市公司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付能力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金融类上市公司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八、稳健原则在中国上市公司会计管理中的应用

在中国上市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中,稳健原则在资产确认和计量、收入确认等会计管理方面都得到充分体现。

(一)存货计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的成本。据此计价能使出售和耗用存货的成本接近当前水平,并与当期的收入相配比,有助于较客观地反映企业现实条件下的经营成果,特别是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可使企业不致因货币贬值而表现为虚增利润。

对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当期末存货市价低于成本时,以市价来取代历史成本作为存货的价值,差额作为当期费用加以确认。这样做,避免了将这种损失推迟到以后期间,有助于各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相对正确性。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①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做出稳健的估计。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尽量将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投入作为当期费用而不作为资产核算,是稳健原则在无形资产核算中的充分体现。。

(三)固定资产计量及累计折旧计算。由于固定资产及折旧涉及金额巨大,中国上市公司采用了更为稳健的原则。在固定资产计量上,《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明确说明外购或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应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支出为依据,避免了企业将发生于其他项目、应予以费用化的支出资本化。在折旧方法上,企业可以采用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方法,更好地体现了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和稳健原则;规定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企业也应当计提折旧,充分考虑知识经济条件下资产的无形损耗,表现了固定资产折旧核算的谨慎性。

(四)对待摊费用、开办费及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制度中资产的定义,对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如待摊费用、开办费及待处理财产损益等,不能再作为资产,而只能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就会高估企业的资产价值。对待摊费用应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或一次性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能留待以后期间摊销。对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损益。对待处理财产损益,无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均应在年末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列示于资产方。以上规定的实施,就是要求企业提前确认费用,以防止高估企业资产。

(五)对或有事项的处理。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对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三个条件的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列示,并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而企业一般不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资产。对或有事项的处理作这样的要求,遵循了稳健原则,同时也能让报表使用者更好的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全貌,掌握企业可能发生的财务事项,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六)收入的确认标准。一般上市公司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四个条件时予以确认,金融类上市公司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在同时满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两个条件时予以确认,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者即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为收入。对金融类上市公司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对建造合同收入,在合同能够可靠估计时,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费用;对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收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确认收入。以上收入的确认标准,充分地体现了稳健原则,即谨慎确认收入,在各项条件未满足时,宁作负债不做收入。

(七)短期投资收益的核算。上市公司在收到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这一高度稳健的作法可以抵御短期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避免了因短期投资价格波动引起的年度间的损益波动。

其他如借款利息资本化的相关规定、递延收益的延期确认、补贴收入实行收付实现制等,也无不体现出稳健原则。

九、稳健原则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实际应用情况我们仍就2004年以上三种类型上市公司计提减值准备情况进行分析。中集集团等10家公司2004年计提减值准备5.2亿元,占年末准备总额的45%,占全年利润总额的3.8%,其中扬子石化计提3.0亿元,占年末准备总额的70%,占全年利润总额的5.4%;ST天仪等10家公司2004年冲回减值准备1.1亿元,占年末准备总额的16%,为全年利润总额的9.6倍,其中ST东北电冲回7925万元,占年末准备总额的55%,为全年利润总额的6.8倍;ST重实等10家公司2004年计提减值准备30.0亿元,占年末准备总额的76%,为全年亏损总额的47%,其中*ST黑龙计提6.3亿元,占年末准备总额的76%,为全年亏损总额的7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公司在同一年度对待稳健原则的态度是不同的,效益好的公司尽可能提足各项准备,较好地应用稳健原则;濒临亏损的公司为保证当年利润,只好先把稳健原则放一边,尽量少提准备或不提准备,甚至冲回以前年度计提准备;亏损多的公司则希望把所有亏损留到当年,先尽情稳健一把,以备来年可以扭亏为盈。

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在同一年度对待稳健原则的不同态度,我们仍以计提准备情况来分析一下原因:①对于绩优公司,在利润增长较大时,尽可能提足各项准备,消除一切潜在的风险,可以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打下基础,以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注;②对于濒临亏损的公司,为保证本年度不亏损,从而给广大投资者留下一个好的印象,或为达到某种目的,在本年度尽量少提准备或不提准备,从而保持微薄的利润;或是以前年度计提了大量的准备,本年度采取冲回准备的办法来弥补经营上的亏损;③对于经营上已造成巨额亏损且资产质量较差的公司,则采取激进的稳健原则,一次性提足各项准备,将资产的风险全部甚至超额释放,对经营尚可的公司,可为以后年度盈利留下空间,对经营不好的公司,可为资产重组创造条件。

十、中国上市公司必须适用稳健原则

通过以上对稳健原则理论和实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①稳健原则是中国上市公司应该采用也必须采用的会计一般原则,它适用于上市公司会计核算的全过程;②只有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谨慎反映各项资产价值,提取应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审慎确认收入、费用和资产、负债,才能使会计信息更为公允、真实、可靠;③对于不采用稳健原则和滥用稳健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情况,一是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如财政部、证监会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二是要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监督,三是要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从业人员水平,增强其职业判断能力和独立性,四是要提高投资者的水平,增强社会监督的力度;④国家应加快会计准则体系建设,提高会计准则制定水平,保证会计准则的权威性,从制度上防止稳健原则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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