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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高校济困育人工作中的责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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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08-23

试析高校济困育人工作中的责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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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高校济困育人工作中责任教育的缺位、受助者主体意识的消解及助学激励约束机制的苍白,导致了受助者责任感与责任行为的缺失。贫困生作为一种社会弱势群体而存在,但是他们在享受道德权利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这是调节贫困生个体与助学整体利益的必然要求。为此,济困育人工作应以学会关心为目标,以有偿资助为导向,以感恩教育为重点,以诚信教育为核心,以道德义务为约束,有效地展开贫困生的责任教育。

[论文关键词]高校 贫困生 济困育人 责任教育

所谓责任,是指生命个体基于对自身社会角色之认知,自觉践行当下社会伦理要求的伦理行为能力以及其对个体行为后果的自觉承担。关于责任,西塞罗曾断言,任何一种生活都不可能没有责任,“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这种责任而出,而一切无德之事皆因忽视这种责任所致”。而“事实上,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在其职业、文化、结社和消费活动中,每天都应承担自己对他人的责任”。于是,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疾呼:“学校应为每个人发挥这种作用做好准备。”然而,反观当前高校的贫困生助学工作,却忽视了对受助者的责任教育,济困不育人现象较为普遍,这显然不利于贫困生责任能力的培养。

一、缘何不负责:贫困生责任行为之检视

在传统助学制度下,尽管国家逐年加大助学资金的比例,但总赶不上“贫困生”增加的速度,助学效益和济困育人效果不明显,且受助者不负责任之情形层出不穷。

一是恶意欠费,贷款不还。“谁受益谁付费”是高等教育收费的重要依据,而国家现行“绿色通道”却要求不让一个大学生因为贫困、交不起学费而辍学。于是高校大多采取“先上车”,后通过“免票”(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一系列伦理关怀措施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但是,盯着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助学金这些“免费午餐”,在趋利思想的作祟下,一部分学生往往通过故意长期拖欠学费来“抢吃”这块“唐僧肉”,而令学校不堪重负。即便申请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很多仍不交学费,也不按期还贷。因此,恶意欠费、贷款不还成为高校助学工作的两大顽症,使高校助学和国家助学贷款陷入了两难境地,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高校和政府对贫困生资助政策的贯彻难度。

二是诚信缺失,弄虚作假。随着国家、社会和高校对贫困生资助力度的日渐加大,部分贫困生开始想方设法弄虚作假,夸大自己的贫困程度,以获取更多的资助;而一部分非贫困生也开始谎报贫困,蹭吃“免费午餐”,并以“贫困”为由恶意拖欠学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逃避债务;而获得勤工助学的学生,也缺乏起码的职业诚信道德,时常出现偷工减料、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情形。这些不端行为不仅使大学生失去了个人尊严,也使这些不诚信表现蔓延校园,阻碍了助学工作的发展。

三是无意感恩,奢侈消费。《诗经》有云:“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意即受人恩惠,当思图报。但是许多受助大学生自恃贫困,觉得接受无偿资助为理所当然,而不给资助是学校的不对。即使拿到了资助款还嫌学校给得少,俨然一副“吃肉骂娘”的嘴脸,感恩之心荡然无存。而一些贫困生获得资助款后,仍不顾个人家庭经济窘况,在物质生活上不甘落后,超前消费,奢侈消费,甚至把父母辛苦赚取或东拼西凑借来的费用一并大吃大喝掉,毫无愧疚怜悯之心。

四是坐享其成,索取依赖。当前的助学以无偿资助为主,是典型的“免费午餐”,这给部分好逸恶劳的贫困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于是,一些贫困学生天天等补助、盼减免,渐渐养成了等、靠、要的惰性和依赖思想。甚至有的以故意拖欠学杂费来等学校减免,从而助长了他们“不办贷款等减免、贷款不还等核销”的拖欠行为,极大地催生了少数人日益膨胀的逐利欲与索取欲。

显然,受助学生责任行为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妨害了高校助学工作的可持续性和助学政策的贯彻执行效果。不过,与其将之怪责于受助者,倒不如认真反思我们的教育。

首先是传统助学工作中贫困生主体意识之消解。以输血式救济为主的传统助学模式,并非以贫困生的能力培养为重点,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贫困生对反贫困的参与作用,缺乏贫困生必要的参与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长期以来,作为资助方的政府、社会,尤其是学校,承担着替受助贫困生制定助学计划、设计助学过程、确定助学目标、实施助学计划的责任。整个助学过程完全是自上而下地由校方来直接主导,使得助学工作在形式上演化为学校包办,助不助,助什么,怎么助,助多少,对此受助者均处于被动受授状态,处于救济的客体地位。至于受助者自己有什么愿望和要求并不重要,而只是被动地接受校方替他们安排好的一切,双方之间缺乏有效的互动关系。因此,助学工作不能激活贫困生的内部因素,难以形成贫困生自我发展的内源性机制。由于助学工作中贫困生主体意识的消解,直接导致了其责任意识的淡漠。

其次是现行无偿资助中激励与制约机制之苍白。“吃大锅饭”是当前助学的一个特点,只要是贫困生,不分学业优劣、品行良莠等,都能获得均等资助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在资助贫困生认定标准和方法手段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往往依靠学生生源地相关部门的一纸证明来确认,这给一部分学生提供了谎报贫困的空间。因此,无偿资助对贫困生的责任行为根本起不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在贫困生如何合理使用所获资助款问题上,绝大多数高校并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管制约,于是出现部分贫困生用资助款请客、购置时尚用品、谈恋爱、旅游等,就是不交学费、不将资助款用在学习上,这是背离助学精神的。

再次是当前助学工作对贫困生责任教育之匮乏。贫困生责任意识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学校教育特别是助学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责任教育,甚至责任教育已被助学工作所“遗弃”。许多高校助学机构已成为纯粹的“输血”“中间人”,重复着“受理助学申请——申请助学款——发放款项”的工作,只考虑学生的生活解困不考虑学生自我解困能力的发展,只管发放助学款不要求学生承担责任。这种济困不育人的做法,显然在拒绝为贫困生提供培养责任能力的机会,或者说,学校放弃了教育受助学生学会负责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负责任”恰恰是传统助学工作为贫困生提供的各种“教育”的必然后果。

最后是贫困生家庭教育中责任意识培养之阙如。反观当今家庭教育,一些家庭出现了举家“俯首甘为孺子牛”、孩子占便宜夸其有能耐、孩子犯错怪别人等“教”孩子“学会推卸责任”的怪现象。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从未让他们干过一天家务,承担过任何责任,一切均由家人包办、承担。于是,使孩子养成了“人人为我”、饭来张口的不负责任行为。

二、为何要负责:贫困生责任承担之必然

马克思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作为受助者,贫困生的责任承担不仅源自其为责任存在之人,也在于以理性和自觉为特征的道德责任是贫困生作为社会人的根本规定性,还在于其享受道德权利时的道德责任之对等承担。

(一)责任存在:贫困生作为社会人的责任承担之内在规定

贫困生和所有学生一样,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存在,是社会人。其不仅可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使自己成为生命活动的主宰者和自我发展、自我生成的主体,而且可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负责。而道德责任根植于贫困生的社会性生存发展中,它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因贫困生对责任的逃避、拒斥而消解,亦不因贫困生理性认知能力的强弱而发生丝毫改变。贫困生作为社会关系存在,就要承担对现实世界之责任,也就决定了其必然为责任人而成为一种责任存在。所以,康德说:“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没有任何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件。”显然,作为人,贫困生的合道德之行为必然包含了在生活世界中对相应责任的承担。而且,“做人意味着……我应当为他者负责……我的责任是不可转移的,没有人能够代替我。事实上,就是说我作为人的身份开始于我的责任……责任是我单独负有的,是我在人类的范围内所不能拒绝的。这种责任是唯一的最高的尊严。在唯一的标准上,我是我,这个标准就是:我是负责任的,不可替换的我,我能够用我自己代替任何人,但是没有人能够用他自己代替我”。因此,道德责任是贫困生的全面发展的本质要求,贫困生只有成为一种道德的存在、责任的存在,其自身发展才有了道德基础。一句话,因为贫困生是人,所以就要负责,这是他人无可替代且自我不可逃避的责任。

(二)道德权利:贫困生作为享有者的责任承担之相对统一

所谓道德权利,就是在道德生活中,人们基于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理想而享有的,能使其利益得以维护的地位、自由和要求。显然,贫困生获得国家、社会(企业、组织和个人)、学校的资助,是其获得的道德权利。不可否认,贫困生作为高校的一个弱势群体,基于学校、政府、社会的道德责任(而非法定义务),其可以得到必要的伦理关怀,这是贫困生基于社会关系存在而获得的一种道德权利。然而,不言而喻的是,学校、政府、社会在道德上有慷慨、仁慈、行善等责任,但绝不意味着任何一个贫困生都能理直气壮地声称——我拥有受到慷慨和仁慈对待的权利。因为,“如果没有道德责任作为抵押,道德选择就谈不上取舍与追求,也谈不上意志自由的价值。没有责任,就意味着选择是任性的、随便的,这种选择本身就丧失了道德意义,丧失了道德价值。”换句话说,只享有道德权利而不负担道德责任的社会道德显然不能得以良性发展。但是,道德责任(义务)作为一种客观社会要求,必须靠贫困生的道德自觉而非强迫而使之尽责,因此,道德责任又不应以道德权利为诱因。接着的问题是,国家、社会、学校因道德责任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又如何实现呢?尽管这时的道德权利作为一种道德奖赏可给或不给,但当施助人在希望得到受助者的情感回馈等报答而受助者不予报答时,却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所以强调道德责任和道德权利的关联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的、可持续的、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必要的。所以有人说,道德权利“是道德主体的人在履行道德义务、责任或使命等活动中所应享有的权利”,即一切道德权利都被刻以了道德责任。贫困生在享受道德权利时,理应履行相应的道德义务、责任或使命。 "

(三)持续助学:贫困生作为个体人对集体承担责任之必然

从社会关系、道德关系和社会道德要求来理解贫困生的道德责任,那就是“道德从一开始起,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求个人把自己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需要,汇入社会整体或社会大多数成员共同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需要这个大需要系统中去”。也就是说,贫困生所应负担的道德责任正是个体与整体、个人成长需要与助学发展需要和谐共存的必然要求。从助学关系看,高校助学服务中协调贫困生之间、贫困生个体与助学工作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之必要性,是贫困生道德责任的必然来源。因为满足贫困生需要的助学活动使贫困生之间、贫困生个体与助学工作整体之间结成的利益关系,可能随着个体索取欲的膨胀变得紧张。所以为了保证每个贫困生能够合理地享受有限的助学资源,并保证助学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就必须制定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规范,这就是责任。显然,贫困生尽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和保障高校助学这个公共利益,最终也会使个体受益,责任由此成为贫困生个体利益的基本“担保”。由此可见,贫困生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与自觉行为,是高校助学服务得以有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

(四)德性圆满:贫困生作为道德人对责任承担之自由选择

没有道德责任就没有真正的道德。贫困生的道德责任承担显然不只源于维系助学中各种利益关系的需要,更在于其个体生存、发展与完善的需要。就前者而言,其体现出来的是道德责任的强制性,是为使受助者在利益之争中作出某些让步以保证能够各自获得某种利益。尽管被保护的利益一般重于被限制的利益,但人们还是把道德责任看成是强加于自己身上的约束,因而终归是不自由的,而且带有明显的功利性。但从贫困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需要看,个人对道德责任的承担显然有超功利性的一面。人固有的理性,使得贫困生不仅有物质需要,也有精神需要,尤其是道德需要,它以人的自我立法的形式象征人的特殊存在方式。贫困生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就是不断地在承担责任中实现自我超越的过程,每一次责任承担就是一次德性的自我超越。人的尊严源于德性,而德性出于责任的崇高。德性的力量在于把责任的“应该”变为现实的力量,这就是在责任的恪守中人的意志的道德力量。一切外在规定只有在转化为贫困生个体内在的道德责任要求后,才能得到忠实的履行,所以道德责任具有最高的价值。贫困生对人格境界的追求,对道德理想的向往,最终也要通过自身具体实在而真切的道德责任之承担与道德责任行为之践行得以实现。

三、如何能负责:贫困生责任教育之路径

(一)以学会关心为目标,以责任生存促责任生成

学会关心是关系每个人发展的基本命题,关心和被关心是人的基本需要,尤其是贫困生。每一个贫困生都需要被他人关心,需要被理解、被接受和被认同。学会关心不仅能够有效地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也能够有效地调节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显然,关心是对关系的发现、关系的认同、关系的情感化,贫困生学会关心可以激发责任自觉,学会关心与责任生成具有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所以济困育人工作应以“学会关心”为目标,使贫困生能够体验到自我与非我的内在联系,体验到个体存在对整个生态系的依赖,也就能够使贫困生自然生成一种对自己、他人、社会、人类生存状态普遍关心的责任意识和完成责任行为的责任能力。而作为助学服务机构,首先要做到对贫困生的精神关怀,以爱心培育爱心,以精神关怀培育精神关怀。其次是以岗位服务为践行载体、以关爱分享为内化器,让“学会关心”成为以培养贫困生以“行”为重、以“情”为核心的知情行之整合性道德学习过程,并使关爱行动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从而在认知关爱、认同关爱、践行关爱、体悟关爱中,使贫困生将原始的、自发的“关心”感情,提升至理性的、自觉的“关心”感情,形成出自责任的“关心”品质。

(二)以有偿资助为导向,重构助学服务内容体系

为了对贫困生展开有效的责任教育,应大力拓展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创业助学等有偿资助。助学贷款作为各国大学生资助的首选,它不至于使政府和纳税人为教育受益者(贫困生)承担过多责任,也不至于出现贫困生在因为获得这一资助而履行相应义务时影响或荒废学业。它实现了权利与义务(责任)相统

一、效益与公平相统

一、济困与育人相结合,有利于增强贫困生的责任意识,激发其艰苦奋斗精神。而勤工助学是“授人以渔”的“造血式”自助模式,既能对贫困生进行经济救急,又能增强其勤劳致富观念,磨砺其逆境抗挫品质,培养其自尊自信、责任有为和自我救助的精神,锻炼其学会做事、学会关心、学会合作和学会生存,从而更加珍惜大学生活并立志发愤成才。至于创业助学,最能激发贫困生的责任意识、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利于当前助学开发工作实现向受助者为主体转向。创业助学主要是指在老师的指导下,以贫困生为主体,在学校资金和政策的支持下成立创业经济实体,实体的经营运作全部由贫困生创业团队参与,其盈利一部分用作学校助学基金,一部分支付参与创业运作的贫困生薪金。创业助学作为勤工助学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勤工助学与创业创新教育相结合的育人平台,它能为贫困生勤工助学提供帮助,又能为学校助学服务积累资金,更重要的是对贫困生进行了有效的创业创新的体验式教育。创业助学为贫困生创造了展示才能的机会,提升了贫困生自主脱贫及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以感恩教育为重点,为责任承担提供原动力

所谓感恩,是基于他人、社会和自然给予自己的恩惠而产生的道德认可并予以合理回报的道德践履行为。俗语“羔羊跪乳,乌鸦反哺”所说的就是人应知恩图报,把报恩作为自己的责任。感恩教育是培养贫困生责任感的重要途径,因为一个懂得感恩的人才容易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并为承担责任和完成义务而努力;而一个不懂得感恩的人,绝不会主动去承担责任和义务。对贫困生的感恩教育,不是简单地培养他们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报答施惠者帮扶之情的感恩知行,更是对其进行的一种责任意识、自立意识、自尊意识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当然,感恩知行具有过程体验之特征,感恩之心和感恩之行养成于一个连续且螺旋上升的动态体验及德性生成过程中:感恩之情一感恩之行一感恩之悟一感恩之德。为了让贫困生懂得如何负责,我们力求不断通过“受助者助人”、“爱心传递”、“献爱心送温暖”、“做义工”等回报他人、社会、自然的体验活动来加强贫困生的感恩教育,并不断营造校园的感恩环境和氛围,将“小感恩”升华为“大感恩”,从而让贫困生将发自内心的感恩情怀转化成为责任承担的源动力。

(四)以诚信教育为核心,提升责任承担的质量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孟子亦曰:“诚者,天之道也;恩诚者,人之道也。”在古人看来,诚信乃顺应天道与人道的基本法则,是做人的根本道德原则。所以康德说,诚信是保证人与人共同生活交往的普遍责任原则,是理性给予意志的普遍规律,因而约束性也是绝对的,是个人必须做到的。诚信作为人的立身之本,必然也是生命个体责任承担的核心价值所在,它决定着一个人责任承担的质量。而贫困生的诚信教育关键在提升其诚信践行能力,意在“行”而非“言”,其最好的方法是回归生活、重在实践、贵在体验。所以,我们要以助学贷款“有贷有还”、勤工助学“保质保量”等要求为契机,通过勤工助学、创业助学、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让贫困生走向社会,参与生产、生活、服务实践,通过亲身参与、内心体验,使之认知诚信、领悟诚信、践行诚信,学会以诚待人、以信立身。当然,诚信道德的养成不能完全寄希望于贫困生的道德自觉,在很大程度上还应以制度、机制为保障,如健全贫困生诚信制度规范、建立贫困生诚信档案、规范诚信奖惩制度等。

(五)以道德义务为约束,构建责任行为他律机制

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为同一种道德的“绝对命令”在人之外和在人之内的两种约束形式。道德责任蕴含最高的道德自觉之强制力与道德理性。它是一种主体的意志自律性,即理性的自我主宰、自我约束、自我克制。但道德责任毕竟是道德自律,我们不可能完全寄希望于贫困生具备这种慎独的境界,因此其责任行为的养成还需要道德他律——道德义务——予以约束。道德义务是“一种以向特定个人提出道德要求的形式反映在道德要求中的社会必要性。换句话说,这是把同等的归之于所有人的那个道德要求变为这个具体的人的、根据他此刻所处的状况和形势而提出的个人任务。”道德义务作为对贫困生行为的外在强制与约束,它往往借助于善良的制度,是防止行为任性的控制阀。因此,我们应以制度的形式合理规范受助者的道德行为,让贫困生的道德责任感在履行道德义务中发生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升华,让道德义务这种外在道德要求转化为内在要求,从而不断地提升道德责任的行为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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