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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职业教育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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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关于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职业教育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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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从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问题入手,分析了国内外法律职业教育的现状,提出了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开展法律职业教育的必要性及其優势所在,从而为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并探讨了理工科强势高校发展和建设法学专业的战略目标与微观思路,从而促进法学学科的专业建设,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完善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

[论文关键词]理工科 法律职业教育

与法学专科院校以及综合性高校的法学院相比,理工科院校法学院由于在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经验、学术传统等方面相对不足,也缺乏法学学科所需的相关人文、社会科学资源。理工院校的这一先天不足,可以转化为理工院校探索形成法学教育模式特点的内在动力。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可以将教育模式与教育目标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形成法学教育的特色与優势,开辟出一条适合于自身发展的办学之路。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等国,很早就将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然而在我国,长久以来,很少有法学院愿意将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似乎认为这是在自贬身价。实际上,这是对法律职业教育的一种误解。法律职业教育绝不是一种“低层次”的教育。

一、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问题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教育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并不一致。但总的说来,法律职业是指与法律相关的各种职业的总称,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学和研究人员等。所谓的法律职业教育,即是为将来能够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并从事法律职业所进行的一系列系统的、从理论到实践的完整培训。在我国,尽管获得法学专业的毕业证与学位证并不是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进人法律职业的大多数人来说,法律职业教育仍然意味着必须修读完法学院的课程。

从目前绝大多数法学院的做法来看,法律职业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方面。最初,法学院的教学以理论课程的传授为主,目的是传授法学理论知识以及法律思维方式。但是,不少人对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提出批评,毕竟,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单纯的理论教学使学生受到的实际训练仅停留在书本上,大有纸上谈兵之嫌,不能满足法律执业的实际需要。为此,法学院开始增设实践环节的训练,使学生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就能获得相应的实践经验,学会以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思考以及研究和解决问题,学会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去。大多数法学院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是在给予学生高水平的法学理论教育的同时或之后,穿插进实践教学的环节。这两方面的教育内容是在长期的教学工作中摸索总结出来的。每一所法学院对于理论教学的内容与方式大同小异,而在实践教学环节就显得千差万别。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法学理论教育有明确的要求和指导,但对于实践教学环节的规整和设计就要薄弱许多。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我国出现之前,重理论轻实践,甚至是无实践,几乎是所有法学院校的通病。

二、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研究现状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是培养司法从业人员等实用型人才的职业教育。这一点,在美国表现得尤为突出。美国的法学院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与技能,并能够将其有效地运用到实践中去的律师为教育目标。在美国,对法律职业教育的研究很早就已经展开。从18世纪法学院校开始出现,就已经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于一种职业教育,这种定位至今仍然没有改变。为适应并实现这种教育目的,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研究和法学院校的出现几乎同时产生。美国学者埃尔曼对法律职业范围的概括甚为全面且精确,他把法律职业分为五组:第一组是那些对法律冲突予以裁判的人;第二组是代理人,即代表有关当事人出席各种类型审判机构审判的人员;第三组是法律顾问;第四组是法律学者;第五组是一种各国极不一致,然而其重要性却在不断增加的人员,即受雇于政府机构或私人企业的法律职业者。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对法律职业教育的研究是很具有代表性的,他在《超越法律》一书中特别强调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专门化且相对抽象的学科知识,而这种知识必须是接受正规的法律职业教育而获得的。他强调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认为法律训练的同质化造就了一定程度的有关职业问题的共识。没有受过相同的法律教育,众多分散的法律从业者难以形成具有共同思维方式、话语系统、工作技能的共同体。在教学方法上,在19世纪中期以前,美国法学院中盛行的教学方法是“教科书法”,如同我国今天大多数法学院校的教学方法。后来创造了“布莱克斯通教学法”,教师们不是单纯地就法律讲法律,而是在政治学、伦理学和管理学的理论框架内分析法律的原则,但是这种教学方法还是以教师在讲台上的说教为中心。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对传统教学方法进行了改革,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即通过对一系列判例的分析和师生之间的问答,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这种教学方法符合普通法的特点,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但是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都比较高,因此在推广过程中也遇到不小的阻力。兰德尔教学法得到了美国法律界的认同。今天,美国法学院的教师都在不同程度上使用着“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这可以使学生在毕业后很快适应工作的需要,成为優秀的律师。

三、理工科院校开展法律职业教育的必要性及其優势

我国学者对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争论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展开。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比较注重理论教育。但是,从90年代起,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是一种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职业教育,主要任务是培养法律职业者。在全球化的影响下,要求中国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创新,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培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学者们也都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存在某种程度的局限性,突出的问题在于“法学本身便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恰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它要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否则,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空泛的理论,而难以与社会事务的实际调整发生真正的关联和契合”。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对于教学管理者来说,尚缺乏法律职业教育的认识与理念,羞于将自身的法学专业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认为这必将降低自身的“等次”,削弱对理论研究的重视程度和投入,降低自身的学术研究水平。对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来说,由于缺乏对于法律职业教育的认识,对于高校法学专业的评价体系本身就没有为发展法律职业教育提供一个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职业教育或实践环节教学,似乎成了学术教育或理论教学的附庸品和补充。二者何为第一性,谁为出发点谁为依归的问题,长期以来是模糊甚至是错位的。或者从根本上说,法学教育的根本培养目标是什么,我们究竟要把我们的学生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才,在这一点上是缺乏深思熟虑和明确定位的。 "

我国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总的来看,普遍存在着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的问题。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的研究近年来不仅成为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和研究人员着力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法学专家、学者以及司法从业人员的关注。尽管对于理工科院校办法学专业的利与弊观点不一,但是很多学者都承认,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有其深厚的科技背景作为支撑,因此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应避免与政法类与综合类院校人才培养类型重复,应发挥其学科優势,将应用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作为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这无疑为理工科教育开展法律职业教育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理工科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其自身的发展中,在高校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也在不断寻找着自己的特色和優势。在有特色才能有发展的认识基础上,我们充分依托理工科背景,在文理科的结合点和交汇点上确定法学专业方向,力求办出自己的特色。这样既可发展自己特长,又能在文科整体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大学以及法学专门院校的众多法学专业中确定自己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位置,避免因一哄而上重复建设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这既有利于形成适应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法学专业,又使得整个高等教育能形成合理的结构和布局。一方面,理工科院校具有得天独厚的理工科专业资源優势,为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的高层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提供了優良场所,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懂专业技术,也懂法律知识。另一方面,特色培养也体现出在适应该专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国内外人才市场对该类人才的需求。

四、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职业教育的改革方向

近年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充分意识到千篇一律的教育模式和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进行改革,否则迎来的不会是法学教育的繁荣,而是过度繁荣后带来的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自身的衰败,于国于己不利。因此,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在不断摸索着适合于自身发展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在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的改革。笔者以为,其改革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培养目标改革。培养目标的正确树立,是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法律职业教育改革的首要一步。只有树立正确的人才培养目标,才能在目标的正确指引下开展各种教学活动。我们要改变以往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与政法类和综合类院校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上的重复,将培养目标明确定位为培养复合型的应用人才,在对学生进行法律专业通识教育的同时,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同时也包括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协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社交与表达能力,适应和应变能力,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2 培养方案改革。将本科阶段的学习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可以以教师讲授为主,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视各学校的具体情况而定。专业课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必修课为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保证核心课的学时和内容的完整。除此之外的课程为选修课,学生按照兴趣爱好以及未来工作或进一步学习的需要进行选择,满足学分即可。第二阶段为职业训练阶段。在此阶段,以班级为单位,为本科生配备数名导师,满足学生不同的学习需要。职业训练阶段的学习分为课堂模拟训练和实践两方面。课堂模拟训练由教师指导,以学生为课堂主体,模拟学习会见当事人、事实调查、法律研究、咨询、调解、谈判、法律文书写作、诉讼等实务方法和技巧。实践阶段由指导教师带队进入司法实务部门及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实习,采取学徒制的方式,为学生将来成为法律从业人员增强感性认识和积累实际工作经验和技巧。我们的培养方案应力求做到,按此方案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人才,即应是成熟的法律从业人员,应可以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于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不经过或少经过入职以后的上岗培训。

3 课程体系改革。理工科院校在法学教育课程设置上有两点应当明确:首先,应以社会经济及市场化的发展为导向建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其次,多元化教育范式的出现,将要求重新整合已有的教育優势和资源以及与此对应的课程设置体系。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中,理工科院校应从学科的整体和综合平衡着手,合理地建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加强学科交叉,以综合课程、边缘交叉课程、跨学科课程、双学位和辅修专业为依托,拓宽法科学生的知识面。就教材方面而言,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应结合自己的办学特色和培养目标,撰写和使用适合于这种特色和目标的法学教材。就课程设置而言,职业训练阶段的学习应正式纳入教学计划中,并科学合理地将职业训练阶段划分为几大模块,每一模块针对不同的实务训练而展开。比如,可以将职业训练阶段划分为会见当事人模块、事实调查模块、法律研究模块、法律咨询模块、法律调解模块等,针对每一模块开展课堂模拟训练和实践训练。使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即可以做到在真实的情境下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分析和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使法学教育不仅仅停留在书本层面上,而是与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相结合。这样也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热情,同时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法律职业道德以及作为法律专业人才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

4 师资建设改革。教师是成功开展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一环。法律职业教育对教师的要求较高,而实际情况是,教师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而且术业有专攻,有精于深奥的理论探索的教师,也有实践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师。因而,笔者以为,应将这两种教师区分开来。前者主要负责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通识教育,把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和树立法律信仰放在首位。同时,要培养、引进或聘请既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也具备学术造诣的教师,负责本科学生第二阶段即法律职业教育阶段的学习。二者分工合作、互相协调,共同完成学生的培养工作。

5 考试方法改革。以往的考试方法侧重于考查学生的书本知识,大多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间或以开卷或口试的形式,方法比较单一,且容易导致学生的死记硬背,并不适合真正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为适应“二阶段”的培养方案,必须对传统的考试方法进行改革。在第一阶段的学习中,可以继续采用以往的考试方法,不可否认,在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方面,传统的考试方法有其優势所在。在第二阶段的学习中,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考试方法,侧重于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如逻辑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领导和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可以在课堂模拟和实习中采用教师评价学生和学生互评的方式,兼以考查学生在每次实践完成后所做的总结报告,综合作出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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