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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校园建设与多元化高校字生权利救济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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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4-17

和谐校园建设与多元化高校字生权利救济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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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和谐校园 多元化 学生权利救济 机制 构建

论文摘要:依法治校,正确处理高校内各种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内容。大学生是高校的重要主体,其权利意识日趋增强.其权利保护也日趋重要和紧迫。在和谐校园建设中,如何构建多元化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高校是我国教育行政法律体系上的一个特殊主体,履行着特定的职能,历来在制度设计上侧重于管理与规范,而对于大学生权利的保护规定和救济则相对薄弱。随着依法治校的进行,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对高校原有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理念是一个不小冲击,也是一个挑战。在当前倡导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建设中,如何保护学生的权利,畅通学生权利救济渠道,显得尤为重要。

一、目前高校管理服务中存在的误区

1.-il}识上的雇毛区。我国高校的设立是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的,而教育法是公法,这就为高校在某些时候成为被授权的教育行政管理主体埋下了伏笔;Cl7<pasaa,长久以来在观念上和制度上的原因,造成人们只看重行政单位的管理行为,而轻视被管理者的权利保障和救济;再加上教育管理立法上的缺失,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一些高校未能准确定位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的还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化、权力化。从而混淆了教育行政管理与教育民事合同的法律关系。

2管理上的误区。由于对高校法律地位及其有关法律关系的认识偏差,造成了管理上的误区,因而引发纠纷、引起诉讼的不在少数。主要表现是忽视学校本身的义务、忽视大学生的权益保护。具体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利过程中程序上不规范、不到位,学生的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未得到保障。例如: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案中,学校对田永的学籍处分规定未直接送到田永本人手中,亦未告知其申辩、申诉的权利,后来学生管理部门却继续收取其学费并对其进行课堂管理,直至最后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答辩等。①既然田永已被“开除”学籍,那么学校就不应该继续收取其学费继续让其读下去,否则毕业时发生矛盾纠纷是必然的。这起纠纷的产生是由于管理程序不到位,各职能部门工作脱节造成的。

另一方面是高校在对待学生管理问题上将学生当作受教育的客体,而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动不动就开除学生学籍或勒令退学。例如:2003年武某诉暨南大学颁发学位资格证一案,由于暨南大学制定的校规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相冲突;最后法院判决,根据该校校规作出取消武某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决定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最后法院判决该校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重新审核。②大学生作为非义务教育的对象,自交付学费人校后即与高校形成了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学生不应被动接受管理.而应是作为高校受教育的主体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当权利受侵犯时应有多种途径的救济权。

二、法律关于高校学生权利及救济规定

《高等教育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利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些规定对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这些规定却过于笼统、简单,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在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方针指导下,2006年教育部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专章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即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者失当的情况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学生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即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这样以来,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对处分提出了异议并可以进行申诉。一般来说,如果学校让学生充分行使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照程序作出的处分,学生肯定会接受的。"

“有权利必有救济”,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申诉权应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既是贯彻宪法精神的需要,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同时,也是健全我国教育法律制度的需要。

三、多元化的高校学生申诉机制的构建

近年来高校学生维权意识增强,引发教育纠纷也不少。由于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对高校学生申诉权的规定,还过于笼统,性质也不明确。校内申诉机制是属于行政裁决,还是行政调解,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如何救济?这些规定并不明晰。所以学生动不动就将高校告进法院,而不同的法院在判处此类案件时,也经常作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为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建设,充分尊重学生权益,构建多元化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非常必要。法治社会中,司法是实现公正的最后屏障,但不是唯一途径。当前,健全和完善学校处分学生程序和学校内部申诉程序,才是切实有效的途径。同时民主管理,加强自律,只有建立多元化的高校学生申诉机制,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完善高校内部申诉机制。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人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中诉。”同时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这是建立校内学生中诉制度的法律依据。根据新的《规定》,应尽快制定《高等学校学生巾诉条例》,规范学生申诉权利和申诉程序,明确申诉机构;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工作职责是受理本校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的申诉及中诉的复查笔者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独立设置,以体现其工作的公正、公开及独众性;其组成人员应有法律专业人员或者法律教师(有律师资格的法律教师最佳)参加,组成人数为单数。除此之外还有两个工作要细化,一是该委员会的下作程序要细化,即将申诉机构的下作制度尽快制定出来,向全体学生公开。制度是保证“程序正当”的前提,巾诉过程中有关回避问题,陈述、答辩程序问题,涉及隐私的保密程序问题等等都要细化。二是T-_作实体要细化,根据新的《规定》,结合学校自身的特点,尽快制定大学生守则和学生校内申诉条例,明确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明确各种处分应具备的条件,申诉评议的文书格式等具体操作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实体与程序卜真。E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z

2.建j匕教育行亚允申诉制度。根据教育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第五款进一步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巾诉制度即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与校内申诉制度相比,校外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其权威性、效力更大。一般来说,受到学校处分或者处理的学生在校内进行申诉,不仅心理压力大而且有其局限性的。对已经作出的处分或者处理,要求作出该行政处分或者处理的校方撤销纠正,其难度可想而知,若通过卜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学生没有心里压力,作为作出处分的学校,对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纠正其错误的决定结沦也易于接受。

从我国教育法现有的规定和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来看,教育行政申诉制度的实体内容比较明确,但程序上如何进行却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学生如何行使校外中诉权,申诉的范围、申诉的程序、申诉的时效、中诉结果的期限以及仍然不服如何救济等程序问题并没有规定。因此,a}待解决的问题是建立教育行政申诉制度实施细则,明确申诉机构及工作人员,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

3制定教育行亚允诉讼法律。教育行政诉讼是指高校学生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目前教育行政诉讼立法滞后,没有出台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即使提起教育了J’政诉讼,不同法院态度不一样,处理也不同,有的法院不予立案,有的法院立案后驳回了学生的诉讼,但也有法院撤销了学校处分学生的决定。正是由于历史形成的高校管理权的公权利,再加上人们对教育行政诉讼缺乏统一的认识和具体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使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和谐校园建设。据报载最高人民法院业已着手起草《审理教育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相信不久的将来,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诉讼保护制度将有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

4.多梁道的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新时期,从我国法律对高校的设立条件规定来看,高校既是教育管理机构,又具有民事主体身份,学生既是被教育管理者,又是独立的民事个体,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共同存在于教育管理行为中。在这个双重的法律关系中,有平等的法律关系,也有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在这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中,学生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当学生主张权利时,要多渠道地为其提供救济方式及救济渠道。

有的学者二3提出通过教育法制监督的方式保障学生权益,也是可取的。即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依法对教育法律法规实行方面进行监督,开展教育执法检查、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监督和教育审计等。

有的学者4;c}R’还提出建立教育仲裁制度,由于高校的特殊法律关系,当受教育者与高校就高校管理行为产生纵向管理纠纷时,可以通过教育仲裁机构进行行政仲裁,当受教育者与高校就人身权、财产权等产生横向管理纠纷时,可以通过教育仲裁机构进行民事仲裁—这也是可行的。

在法治社会中,教育管理同样要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当被管理的学生权益遭到侵害时,建立多元制的救济制度可以起到补救和制衡作用,这也是高校依法治校、和谐发展的需要。只有建立健全完善多元制的学生权益救济机制,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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