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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形式及原则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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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13

浅谈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形式及原则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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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介绍了法律事务专业以培养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濮阳职业技术学院以教学改革为突破口,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大力进行实践教学探索,培养了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满足了岗位需求,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论文关键词]法律事务专业 实践教学 形式 原则

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越来越多的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的高技能人才。我国高职教育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获得了长足发展,2008年全国共有高职高专院校1168所,在校生近880万人,占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的47%。高职教育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持续升温,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成为热门专业。受需求拉动和生源充裕影响,很多高职院校开设了法律事务专业,招生就业火爆。但近几年,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一度成为“红牌”专业,招生就业形势严峻,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发展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以教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进行实践教学探索,收获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实践教学,培养了学生的处理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满足了人才市场需求,学生就业率高,就业岗位对口,招生形势良好,法律事务专业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的良好发展态势。结合濮阳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实践教学探索经验,笔者认为,高职院校要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进法律事务专业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尤其是大力推进以实践教学为核心的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毕业生的岗位适应性。

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实践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实践教学是相对理论教学而言的,是指教师通过设置适当的活动和任务,给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活动的机会,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由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的。现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市场经济即为法治经济,法治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市场经济中各种利益冲突和经济纠纷明显增加,社会对高技能型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也急剧增加。社会需求决定了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应用型专门人才和研究型专门人才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实践能力方面,要实现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高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问题,有效途径是实践教学。通过实践教学对学生进行规范化的、系列的、严格的实践训练,使学生具有过硬的动手能力。这要求高职院校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

二是由高职院校培养模式决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是紧密联系的,培养目标决定培养模式,培养模式实现培养目标。要实现高职培养目标,必须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使学生一走出校园就能够很快适应工作岗位。

三是由法律事务专业自身特点决定的。霍姆斯大法官在其代表作《习惯法》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而经验的获得必须依赖于实践。法律本身是一种应用科学,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必然要求注重实用性和技能性,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核心能力是法律运用能力,具体体现为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的能力。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依赖于实践教学,要求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形式

根据实践教学是在校内、社会还是岗位进行,可以把实践教学分为校内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学和岗位实践教学。在长期的教学实践探索过程中,我院法律事务专业逐步形成了以三种类型为框架包含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体系。

1.校内实践教学。校内实践教学是指在学校空间范围内,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利用学校自身资源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具有便利性、可控性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由教师结合教学内容,向学生讲述或视频播放社会上发生的真实案例,使学生了解案件发生原因、经过、诉讼过程和结果,并向学生分析案件相关法律问题,把法律和社会生活联系起来,使学生直观感受到法律的社会效用,加深学生对学习内容的理解,使法律为“活的法律”。如通过向学生分析赵作海案件,帮助学生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是指结合教学内容,教师通过介绍真实案件或设计模拟案件并向学生提出具体问题,调动学生思考解决问题的积极性,通过讨论的方式引导学生解决问题。如许霆案件,在刑法教学中,可以引导学生对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有哪些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可以引导学生对本案为什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许霆应该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不服还能否提起上诉等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案例分析和案例讨论的区别在于案例分析是通过教师讲授的方式把理论和现实结合起来,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主要增加学生的直观感受,有助于学生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于低年级教学和对学习内容的初步接触。案例讨论则是教师提出问题,由学生解决问题,学生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适用于对学习内容的巩固、提高和应用。

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就是选用真实案例,由学生分别以检察官、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模拟开庭审理的实践教学活动。在模拟开庭过程中,学生要研究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完成诉讼文书的书写,收集和利用证据,进行法庭辩论,庭审资料装卷等。通过模拟法庭,可以培养学生的语音文字表达能力、材料归纳整理能力,证据的调查、判断和运用能力,是检验和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有效方式。

2.社会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在社会真实环境中,利用社会资源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主要形式是法制宣传、社会调查、法律服务。 社会调查。法律建立在社会生活基础上,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决定了什么样的法律,什么样的法律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只有了解了社会生活,了解了社会,学生才能了解法治现状,社会公众的法律水平、心理和对法律的需求。社会调查是学生了解社会的最好途径。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和培养需要,我院每年都要安排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对某些专题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并要求学生提交调查报告或进行专题交流。如针对大部分学生来自农村的情况,安排学生进行农村青年婚姻登记情况调查、劳动合同法在农民工群体落实情况调查等。通过社会调查活动,学生接触了社会,了解了国情、民情,培养和训练了社会沟通能力、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了解了社会的法治现状,培养了社会参与意识、基层意识。

法律服务。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利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进行实践教学的一种重要形式。学生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方式有接受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书、代写法律文书、参与纠纷调解、以公民个人身份代理诉讼等。通过法律服务活动,实现了理论和现实的结合。学生通过把法律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培养了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专业技能,养成了服务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

3.岗位实践教学。岗位实践教学是指利用法律职业岗位资源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教育部确定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就业方向为司法辅助岗位、律师助理岗位,行政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乡镇法律服务领域的技术与服务岗位。熟悉就业岗位及相关职业岗位的职责、技能需求、工作内容及工作方式,以及在相关岗位上进行实践训练,对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院法律事务专业进行的岗位实践教学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专业见习。通过组织学生到法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劳教所等部门参观、旁听,让学生耳闻目睹法律职业岗位的工作环境、内容和过程,获得对法律职业岗位的第一性认识,明确职业目标,产生职业责任感,激发学习积极性,培养职业技能。如通过审判观摩,可以让学生学习到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的综合能力,学习到检察官、律师、代理人等在法庭上展现出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律技能。

顶岗实习。安排学生到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机构、行政执法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等相关法律工作部门具体工作岗位进行实践锻炼。顶岗实习有两种情形:上课期间的顶岗实习和毕业顶岗实习。顶岗实习是学生在真实环境下的角色预演。通过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知识得到检验和运用,职业技能得到综合提高,是培养学生成为一个法律人的关键环节。

三、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应坚持的原则

所谓原则是指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行为准则。实践教学原则是高职院校在安排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实践教学原则要遵守教育规律,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有利于实现实践教学的目的。我院在安排法律事务实践教学时,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循序渐进原则。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互动过程。学生从事实践活动是理论知识的运用和检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需要一定的理论知识为基础。根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安排法律事务专业理论知识教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实践教学也必须与这个过程同步。如果二者脱节,不能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就不能实现预期目的。如如果安排一年级的学生顶岗实习,由于很多理论知识没有学习,学生在岗位上不知做什么,不知如何做,不知为什么做,实践教学效果肯定不理想,提供顶岗实习的单位也肯定不满意。所以,我院在安排实践教学时,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第一学年主要安排一些观摩开庭、参观监狱等简单的实践教学活动,增加学生对将来从事职业及所需技能的感性认识。第二学年着重进行社会调查、案例讨论、模拟法庭、假期社会实践等专业性实践活动。第三学年安排法律咨询、顶岗实习等职业性实践活动。

2.开放性原则。由于学校实践教学资源的局限性,加之有些实践教学必须利用社会资源才能进行,如顶岗实习就必须获得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的支持才能完成,所以单凭学校自身无法完成全部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必须坚持开放性原则,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如聘请行业教师,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与实习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3.统筹兼顾原则。实践教学不同于理论教学,何时、何地、安排何种实践教学,受多种因素的制约,需要协调多种关系,如模拟法庭,需要处理好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处理好不同课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和行业指导教师之间的关系,顶岗实习和专业见习需要处理的关系就更多了,所以在安排实践教学时,要遵循统筹兼顾原则,确保实践教学计划能够落实,实践教学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4.学生主体原则。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性教学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基本特征是学生自己动手解决实际问题,教师只起指导作用,所以在实践性教学中,要坚持学生主体原则,具体地讲,就是教师要信任学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能动性,把时间、空间和任务留给学生,让学生自己解决问题,使学生由被动变主动,由听众变演员,由边缘到核心。

虽然我国高职教育取得了快速长足的发展,但高职教育满足社会人才需求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创新高职教育培养模式是高职教育需要长期探索的课题。创新教学模式是创新高职教育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法律事务专业通过实践教学探索,对创新教学模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所获得的经验愿与同行分享,并请同行给予评价和指导,共同致力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奠定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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