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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厉行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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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试析厉行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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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失衡和失调现象,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配置格局失衡、行政权的非理性膨胀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造成的对公民权利和权益的侵害。面对社会失衡,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选择:通过厉行法治,限制和制约公权力;建立有限政府、法治政府;保持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培育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来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的目标。

【论文关键词】法治;社会转型;和谐社会

中国社会转型是指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化,即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农业社会、乡村社会、封闭半封闭社会向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工业社会、城市社会、开放型社会转化。亨廷顿指出“传统性社会和现代型社会实际上都是相对稳定型的社会,而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现代化却滋生着动乱。”我国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加之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新旧体制的并存与相互碰撞、传统价值与文化观念的束缚、广泛的社会变革的冲击,都使社会结构的失衡和失调难以避免。

一、转型期中国社会失衡问题的表现及原因

(一)社会失衡的表现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对资源的分配、占有和使用的不公引起的利益分配不公使社会利益冲突和矛盾尖锐,社会关系紧张。改革开放中的既得利益集团或者处于强势地位的公共权力利用掌握的资源,通过影响或制定政策,用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而一部分社会成员却承担着改革开放的成本,成为利益受损甚至利益被剥夺的对象,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的出现等使人们对社会的认同感下降,官民矛盾、干群关系紧张。其次,改革开放初期,片面追求经济的高速度发展模式以牺牲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代价,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普通公民不得不承受环境污染和破坏带来的危害;对眼前利益的追求造成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盛行,社会责任感和公民公德意识下降,失去规范的短期行为涌现。最后,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群体性事件出现。例如:贫富差距过于悬殊、腐败问题、“三农”问题的困扰、上访事件等群体性事件等,都是这一时期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造成社会失衡现象的原因

第一,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配置格局失衡造成公共权力及掌握公共权力的人群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在中国,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淡薄,公民权利相对弱小,而处于对立面的公共权力又过于强大。“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配置格局的失衡客观上造成了强势的公权力对弱势的公民权利进行侵害的可能与必然。第二,行政权的非理性膨胀。公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与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同,“政府的公权力有一种天然的扩张欲望,为求得其自身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会调动一切强力资源,甚至是合法的暴力”。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控制的效能,行政机关还拥有部分立法权和有限度的准司法权,所以现代公权力实质上是以行政权为核心的。在我国,政府职能过于宽泛,公共服务不足,公共管理不力,管得过多,又没能管好。第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一个重要原因。在某些地区,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官商勾结,官入商股分红牟利,由于经济利益上是一个“共同体”,使得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盛行,某种程度上部分职能机构和官员成为非法经营行为的保护伞,他们利用手中职权干涉、影响司法公正与独立。

为了解决存在的这些社会失衡问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解决这些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厉行法治。“在为了建设一个丰富而令人满意的文明的努力奋斗过程中,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而不可缺少的作用。当然,法律并不能直接进行或增进文明大厦的建设;它也不能命令人们称为发明家或发现家,去设计城市建设的新方法,或去创作优秀的音乐作品。然而,通过为人类社会组织确立履行更高任务的条件,法律制度就能够为实现社会中的‘美好生活’作出间接贡献。”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面对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厉行法治,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现实需要。

二、法治与和谐社会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

和谐社会的建构是当代中国的新课题。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生活的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几个方面,无不与法治有着直接而密切的联系。社会和谐是社会关系的全面而有效的调整,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与共存,且法的价值和精神与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相一致。面对社会关系的失衡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唯有厉行法治,依靠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才能有效地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保障和谐有序的社会的构建,所以,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现代社会关系,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选择。

(二)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一,法的价值——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和必备要素。

从法的产生来看,法是阶级利益分化的产物,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所以法的价值本质上是一种利益。法的价值有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其目的性价值有公平正义、秩序、效率、人权、安全等;法的工具性价值则是指法作为一种工具,在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所发挥的一种规范性作用和评价性作用。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首先,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状态,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运行有序的社会,而法律正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秩序是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建立的基础;其次,和谐社会是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社会,而对人权的追求和捍卫也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是实现人权的可靠形式,并且通过对人际关系的调节,形成诚信友爱的社会环境;又次,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而公平正义正是“良法”的灵魂,是现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础;再者,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我国转型期所出现的社会不公、两极分化等利益冲突和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法律提供公正、和平解决冲突的规则和程序;最后,和谐社会还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我国改革开放伊始赶超型的发展战略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而法的效益价值能在激励人们在法定范围内实现物质利益的同时,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避免浪费,约束不法经济行为,解决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以实现人与自然地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见,法的价值与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相统一的。 "

第二,法的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法律的两个主要作用。首先,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是人们行为和人际关系的调节器。法律和法治对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调整可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其次,法的功能在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即利益关系。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最有效的手段,它能化解矛盾,处理纠纷,保障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和有序进行。在中国古代,法家即认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定分止争即是他们对法律作用的描述。现代社会,法律通过其指引、教育、评价、制裁等功能影响人的行为,对于一般矛盾和问题,通过诉讼、调节和仲裁等各种方式,在法律框架内予以解决,化解人们之间的矛盾和怨气,避免矛盾激化,从而降低违法犯罪的发生,如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关注和支持、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和惩治等。所以,一定程度上法律和司法充当着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减压器”。最后,法律维持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和谐社会的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在于通过解决和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秩序保障。

三、厉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选择

第一,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是法治的根本和核心。首先,人类社会的最大公害是公共权力的专横与腐败。而公共权力的专横与腐败又是由于公共权力不受约束或者约束不力。与德治、礼治、人治相比,法治是最好的一种防治公共权力专横与腐败的办法。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而,有效地限制和约束公共权力,是防止权力寻租、解决腐败问题的首要举措。其次,法律的道德价值在于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权利是现代社会公民身份的核心内容,是公民的正当利益。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变化,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强大的公共权力对相对弱小的公民权利的侵害,越来越遭到公民的反抗和不满。尤其是转型期一些权力掌握者非正当途径的牟利和不正当的权钱交易,使利益受损群体、弱势群体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并由此产生对制度的认同危机,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利益失衡问题,首先要监督和制约公权力,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二,职能有限、诚信公平、高效负责的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法治的首要内涵是依法治理政府,要使政府置于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置于人民的有效监督下。⑺200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已把法治政府作为政府自身建设的目标。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即已明确提出法治政府优于人治政府。首先,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其最高目标是效率。“有限政府在处理自身与市场的关系时,必须遵守市场优先的原则,市场先于政府是有限政府的基础,做为扩展秩序的市场延伸到哪里,政府的范围就该收缩到哪里。”⑻其次,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其核心是公平法治的理念,主要强调的是政府守法的问题。古语有云: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人的道德修养,也是为国之道。最后,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是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一方面要发展生产力,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建康、稳定地发展,把“蛋糕”做大;另一方面要合理分配财富,实现共同富裕,促进公平,把“蛋糕”分好,分合理。公平、效率、分配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第三,保障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维护法律权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结果。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活动中的公平与正义。一方面,作为公共权力,司法的责任在于裁决涉案纠纷、施与公力救济。司法独立要求审判不受立法、行政等其他权力的干涉。司法机关还可以通过案件审查立法、行政等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从而形成分权制衡,尊崇法律的宪政体制。另一方面,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的人的权利给予补救的最后一关,也是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环节。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以说,没有司法公正也就没有真正的依法治国。在现代法治中,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冲突和纠纷的功能,而且司法裁判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司法公正来具体实现。所以,要坚决杜绝司法腐败现象,把司法纳入有效监督之下,把尊重司法和监督司法统一起来,以保证公正与效率,维护法律权威。

第四,增强公民意识,培育法治观念。

政治的主体是人,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必须发挥人的主体性。卢梭有句经典名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⑼所以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必需培育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知法、懂法的公民才能自觉地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办事;知法、懂法的公民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诸有效的、合法的纠纷解决渠道,而不会通过非常规的、非法的途径表现出来。要积极进行以宪法为核心、以基本法律和专门法律为重要内容的普法教育,培养公民的现代法治观念和积极守法的精神。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尤其要强化国家公务员、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守法意识。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信仰,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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