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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适用工伤保险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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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1-27

试论对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适用工伤保险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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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顶岗实习具有劳动法律和教育法律双重属性;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符合社会保险原理,具有宪法和劳动法律依据。

论文关键词: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工伤保险;法律;劳动关系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的模式之一。近几年来,职业院校对包括顶岗实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在内的诸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研究和实践探索,但是,对顶岗实习的法律属性以及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如何适用工伤保险等问题,缺乏法理上的研究,笔者拟就此问题进行法理探讨。

顶岗实习的劳动法律和教育法律属性是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法理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而言,职业院校的学生学习分为课堂学习和实践学习,在实践中学习是职业院校学生学习专业技能的必要途径。根据实习岗位对资格、技能的要求不同,可将实习分为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譬如临床医学专业实习只能采取教学实习,这种实习必须在经验丰富的临床医师指导下进行,学生没有医师资格,没有处方权,不能采取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是顶岗与实习的结合,要从“顶岗”和“实习”两方面去理解。顶岗,即实习学生相对独立承担岗位任务和职责;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实习学生在企业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即实习学生在实践中学习专业技能的活动。

(一)从顶岗层面而言,顶岗实习具有劳动法律关系属性

顶岗实习学生提供劳动力是顶岗实习这种法律关系的实质和内容。实习学生的劳动力与企业的生产资料在顶岗劳动过程中相结合,在此过程中顶岗实习学生消耗了劳动力,企业消耗了生产资料并实现了经济利益。顶岗实习学生向企业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将自己的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企业支配,因而具有基于顶岗劳动而形成的人身关系法律属性。这一属性也就决定了实习学生的人身自由受到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限制。由于对实习学生劳动力的使用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习学生的人身利益,关系到实习学生的健康和生命,因而企业应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生产条件,企业应该对实习学生承担劳动保障相关义务。这种人身属性也要求实习学生要接受企业的指令和管理,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则,遵循企业的劳动规律和纪律,严格按照企业的生产性劳动规范和要求进行劳动。

实习学生所从事的企业岗位工作内容和提供的劳动力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的劳动价值,实习学生享受的实习报酬与其提供的劳动力质量数量要相适应。

人身权利具有平等性,既然实习学生是相对独立地承担岗位工作任务,工作内容与企业普通劳动者相同,实习学生的权利义务就应该与企业普通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基本一致。实习学生与企业普通劳动者在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方面是平等的,实习学生应得到完全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在遭受与工作有关的人身损害时,也应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实习学生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不能享有与劳动者身份有关的权利,但是,实习学生参加了实质性的工业生产劳动,是实质意义上的工业劳动者,就应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与工业生产劳动有关的特别权利,如获得合理报酬、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可拒绝企业违章指挥,拒绝冒险作业等劳动权利。

(二)从实习层面而言,顶岗实习具有教育法律性质

既然实习学生尚处在实践学习阶段,就其实习目的和过程来看,是为了在生产实践中学习专业技能,并且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生产性劳动,实习学生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应该与企业普通劳动者权利义务完全一致。首先,实习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学生学习专业技能的一种重要途径,是职业教育的特色,具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其次,顶岗实习是带有预备就业性质的生产劳动,顶岗实习中学生所提供的劳动力有学习专业技能的性质,学生处在从事职业劳动的预备期,在为就业做准备。这种实习符合“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再次,顶岗实习的学生不是一个普通的实习学生,而是一个参加生产性劳动具有就业愿望的实习学生,按照专业教育教学大纲和计划安排,学习内容与专业知识密切相关。

由此可见,顶岗实习实质上是生产性劳动和实践性学习的结合,不能因为实习学生的身份缺陷而减损实习学生应该享有的生产性劳动权利。必须结合顶岗实习的实际,具体分析顶岗实习中的安全法律问题,以平衡学校、实习学生和企业的权益。只有全面正确界定顶岗实习的法律属性才能为职业教育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笔者认为,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和企业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通过签订协议共同组织实习学生到企业特定岗位进行与专业相关的生产性、实践性工作的教学活动。顶岗实习的实质是实践性学习,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了明确的学习目的的;顶岗实习的内容是与专业学习有关的生产性劳动;顶岗实习的法律基础是顶岗实习协议,该协议是顶岗实习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具有教育合同的非营利性、社会性和智能性。

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符合社会保险原理,具有宪法和劳动法律依据

(一)顶岗实习学生属于社会保障的对象,其遭受的劳动伤害应该得到工伤保险保障

工伤是指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或由于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判定工伤的标准应该坚持“工作风险”原则,即工作与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顶岗实习学生从事的工作是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面临的工作风险与企业普通劳动者相同,理应以工伤保险的形式来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基本社会权利,使其在遭受工伤损害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维持其生活。至于如何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坚持了“工作风险”原则,在该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有“因工作原因”、“与工作有关”、“因履行工作职责”、患职业病等表述。

(二)将顶岗实习学生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符合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保障性原则

首先,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内容之一,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原则同样适用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伤事故,这项原则是由工业风险的普遍存在决定的。顶岗实习学生在顶岗劳动中面临的生产性风险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虽然可以通过改进技术和加强管理来减少和控制风险,但是,从总体上说,工作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虽然从个体而言,劳动风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是,从总体上说,劳动风险事故的发生又是必然的,一旦发生事故,企业的普通劳动者和顶岗实习学生所遭受损失的几率是相同的。顶岗实习劳动危险的普遍存在及其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客观必然性,需要工伤保险制度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保险保障。

其次,实现公平保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顶岗实习学生在享受工伤保险的机会和权利上应该机会均等、利益均衡。也就是说,与员工从事相同劳动、面临相同风险、遭受相同损害的顶岗实习学生可以享有与员工相同的工伤保险权利。这就要求国家在设计工伤保险制度时,必须消除身份限制,公平对待顶岗实习学生并确保其享受到工伤保险权益,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顶岗实习学生是社会保障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再次,工伤保险是顶岗实习学生的重要安全和生活保障。工伤保险能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安全感,使其在社会心理上保持平衡,从而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在安定的社会环境中从事创造性劳动。工伤保险的补偿功能符合一般保险具有的“集众多力量,分担各种意外损失”的原理。国际劳工组织在评价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时曾指出:“在社会政治历史上,没有什么事情比保险更能急剧地改变普通人们的生活。这种保险制度,使人们在因不测事故、健康不良、失业、家庭生活承担者死亡,或因任何其他不幸使收入受到损失的情况下,不至于沦于赤贫。”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障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三)顶岗实习学生工伤保险的宪法、劳动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参加保障的。虽然顶岗实习学生不是形式上的劳动者,但是,其提供的顶岗劳动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实质内容,与普通劳动者处在相同的工业劳动环境之中,面临共同的劳动风险,因此,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公民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保障权利,顶岗实习学生也应该平等享有,只有这样,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设立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宪法和劳动法分别以国家根本法和基本法的形式保障工伤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教育部针对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保险问题,但是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教育部的规定是一个法律效力层次比较低的部门规章,国家应该在修改职业教育法和制定社会保险法时,将顶岗实习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人身损害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只有使顶岗实习学生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条件,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顶岗实习的劳动法律属性,要求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建立实习学生工伤保险制度,为此才能真正有效化解实习风险,才能真正维护顶岗实习法律关系中各方利益,为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推进职业教育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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