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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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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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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职教育 应用型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

[论文摘 要]高等职业法学教育是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重要使命。本文在分析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构建实践教学体系、职学结合、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对构建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探讨。

一、对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再认识

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指出: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教育部将高等专科教育和成人教育统一确定为高等职业教育,将专科学历教育定义为专科学历的职业教育,以高等专科教育的标准专门培养高等职业技术应用型人才。这不仅仅是法律教育方式的进步,也使得法律教育体系更趋合理和完善,有利于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高职法学教育的侧重点不应放在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上,而应根据法学职业的社会需求培养适度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熟练应用法律知识,职业适应性较强的学生。这一定位对今后高职法学教育影响深远,必将推动高职法学教育工作进入正规化、科学化的轨道。

二、目前高职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培养目标不够明确,人才培养与职业实际需要脱节。从本质上说,高职教育应该体现“重实践、重应用”这一特色。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没有切实针对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职业定位模糊,没有充分突出高职的特色。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仍然以法律学科知识理论掌握或专升本为导向,以传统课堂教学为主,理论与实际相脱节,学校与行业相脱钩,专业人才培养与职业岗位需求相脱节。

2.课程设置与培养目标仍有差距。当前,很多高职院校还没有走出本科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模式,过分强调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导致课程设置的针对性和目的性不强,甚至有些课程成为本科课程的压缩版。太多的理论课程无形中压缩了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即使设置了课内实训、综合实训等环节,也大都流于形式,法律职业技能的实践操作得不到训练。

3.实践教学基地仍不能完全满足教学需要。法律职业教育越是向纵深发展,层次越是向上延伸,就越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关注和研究地方经济和行业企业存在的关键问题。目前部分高职法律教育对产学合作的办学理念认识不足,缺乏与行业企业长效合作机制。另外,经过多年的努力,高职法学教育基本上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但还不能完全满足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实践教学基地还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利用率不高的问题。

4.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相适应的教材体系不完善。教材是系统化理论知识的载体,是培养专业人才的基本条件。但是目前高职法律专业教材还比较缺乏,部分教材存在着内容滞后,不能反映当前高职的新特点、新规律和新方法的缺陷;缺少较为系统的法律专业实训教材,不能适应培养高素质法律应用型专业人才的需要。

5.“双师”素质教师比例不高。在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教师起主导作用。由于过去片面强调教师的理论素质的培养,忽视了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部分教师的教育理念、职业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高职人才培养的要求,缺乏法律职业的实践工作经验。既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又有一定基层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少之又少,从而无法实现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技能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

三、努力构建高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1.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突出人才培养的复合性、应用性特征。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是基层法律应用人才和法律辅助人才,这类人才应具有一定理论基础,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能在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从事法律实务以及法律辅助和事务性工作。因此,高职法学教育要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应用能力和提高综合素质为主线,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及相关行业人才需求情况,确定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规格,明晰基层法务人才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以复合型应用型为主线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开发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在紧密围绕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同时,加强人文社科知识和企业文化的渗透。

2.以创新应用能力的培养为目标,构建实践型教学体系。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制定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要求,三年制高职高专的实践教学一般应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因此,在课程设置方面,一方面要合理构建课程体系,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合理搭配,达到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升华理论的效果;另一方面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训比例,建立并逐步完善校内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努力提高实习基地建设质量,使学生在基本实践能力基础上,增强综合实践能力。通过采用实例研讨、模拟法庭、司法实践、专题讲座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在课堂和实习基地训练学生的法学专业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融合与运用,使之在步入社会之前,学会对主要法律的应用、对常见法律问题的分析与解决技能,使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3.依托行业,建立职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产学合作是高职教育的重要特色。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应树立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的理念,主动走进社会,与社会各类相关部门联系,邀请相关的行业、企业和国家法律部门人员等组成专业指导委员会,参与高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共同确定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目标、要求与方案,共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与监控,形成产学合作、供需对接的有效机制。另外,从事高职法学教育的学校,可根据专业特色与当地的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监所系统签订共同培养协议,如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助理培养协议”,与法院签订“书记员培养协议”等,实现高职法学人才数量、质量上的按需培养,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培养,就业上的定向培养,有效解决人才供需矛盾,促进学校招生、教育教学、学生就业的良性循环,探索出一条学校与用人单位相互沟通,联合办学、合作共赢的新途径。

4.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是提高高职法学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关键。一方面,要加强专业专任教师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安排并鼓励教师在教学科研之余,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调研,进行岗位培训或予以下派锻炼等,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亟待解决的问题,掌握最前沿的动态信息,积累实践教学所需要的技能和实践经验,提升专业技能水平,从而达到双师素质教师水平。另一方面,要从司法实务界引入或聘请一些理论功底深厚、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或兼任实践课的教学工作,指导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工作,从而形成兼职教师储备库,“双师素质”教师实践长效保障机制,按照高职教育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建成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求的师资队伍。

参考文献:

[1]李龙.论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J].中国法学,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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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谭建淋.高职高专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新疆教育学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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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吕品田等.高等职业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J].职业圈,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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