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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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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3-17

“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我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且应当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仅包括物质损失,由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构成,然而,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虽然规定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是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还是没有明确的说法。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乃指对于因侵犯他人权利而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实行的财产赔偿。是通过侵害权利客体侵害精神,是一个间接的结果。

我认为,对于被害人来说,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必要的:

1. 可以更大程度上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拂平精神上的创伤。由于,刑事犯罪的情节较普通违法行为要严重的多,给被害人造成的阴影也大的多,就需要更多的保护。在民事范围内设置了‘精神损害赔偿’,在后果严重的多的刑事附带民事中当然也应该同样设立。我认为,这是一种“举轻以明重”的做法。

2. 可以有效的提高办案效率,制裁罪犯,保护受害人。即便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民事诉讼,也是费时费力,同时受害人要面临诉讼费的负担,往往在受到损失后无力提出更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而无法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不能给罪犯以更大的制裁。对于一般的民事侵权人我们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难道对予罪犯反而不能提出了吗?如果这样,就和刑法的严肃性、严厉性不相符合了,难免给人以保护不力的感觉,不能很好的完成我国刑诉法“保护无辜”的任务。

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该加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当然,具体赔偿的标准有待具体的案例具体分析,但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顺应时代潮流的,符合客观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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