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

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13-12-19

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

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 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 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

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这已经作为一项为人类所默认的历史规律沿袭至今天。但是,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加宽容,许多人都在思考这样的问题:同性之间可否成立婚姻?同性伴侣可否享有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世界上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这里,主要通过介绍美国同性伴侣争取婚姻家庭权利的曲折历程,以及国外有关的立法例,来探讨“同性婚姻”(Same Sex Marriage)的法律问题。

一、美国有关同性婚姻的判例和立法

美国为判例法国家,法院所作的判例经历了一个从否认同性婚姻及同性伴侣权利到逐渐承认同性伴侣者权利的过程,从这个过程中可以看出美国关于同性婚姻态度的转变过程。

(一)否认同性婚姻及同性伴侣权利的判例[1]

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件有关同性婚姻的案件。1971年,明尼苏达州的一对男同性恋者贝克尔(Richard John Baker)和麦克康纳尔(James Michael McConnell)因要求被告纳尔逊(Nelson)颁发结婚证遭到拒绝,起诉至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原告认为,明尼苏达州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性结婚,所以关于婚姻成立的立法目的中应当包括同性婚姻;如果该州的婚姻法只被解释为适用异性婚姻,将会违背联邦宪法。[3] 法院的回答是:“自从有了书面记载之时,婚姻作为一种制度历来就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且包含着在家庭中生育和抚养子女的内容。”法院依靠《圣经》否认了原告的这一请求。此外,法院驳回了原告有关法律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的主张,“我们从未发现美国最高法院的任何判决曾经支持过此类主张。”

(2) Jones v. Hallahan案[4]

1973年,肯塔基州的Jones v.Hallahan一案中,一对女同性恋者申请登记结婚遭到拒绝,她们诉称这种拒绝颁发结婚证的行为,剥夺了她们的结婚权、结社权和自由表达信仰权,并认为拒绝颁发结婚证的行为是对她们的一种残酷无情的惩罚。[5]

法院在审判中,根据字典中“婚姻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的结合”这一定义,作出判决,认为“原告缔结婚姻的意愿不能作为颁发结婚证的必然保证,因为她们的这种意思表示并不是婚姻”,上诉人之所以不能取得结婚证,并不是肯塔基州的法律或是地方法院的原因,实在是因为“根据婚姻的定义,她们缺乏婚姻的主体资格,不具有缔结婚姻的能力。”

(3) Adams v. Howerton案[6]

在结婚证被撤回之前,其中一对男同性恋者是美国的Richard Adams和澳大利亚的Anthony Sullivan,后者想以前者的配偶身份移民美国并成为美国居民,但被美国移民请求委员会所拒绝,他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判中认为,“配偶”通常的含义不包括同性配偶,并且在1965年移民法的修正案中找到了依据,该修正案明确规定“为性偏离所困扰的人”不得进入美国国境。法院推论,美国国会在当初立法时,很可能不允许个人为了取得美国公民的配偶身份而缔结同性婚姻。

(4) Dean v. District of Columbia案[7]

1990 年,哥伦比亚特区的一对男同性恋者Craig Dean和Patrick Gill在要求结婚证时诉称,哥伦比亚特区的婚姻法是“性别中立”的,拒绝颁发给他们结婚证的行为侵犯了当地的人权法律。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均判决原告败诉。法院援引了此前的类似判例和《圣经》中的规定,认为立法目的中其实并不允许同性婚姻的存在。哥伦比亚特区的人权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ssion)认为,拒绝颁发给原告结婚证,是一种以性倾向为由的歧视行为。《人权法案》的起草者也指出,他们在立法时并没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意思。但是,法院主张,哥伦比亚特区先前曾经拒绝过关于要求承认同性婚姻的诉讼请求,所以于1995年宣布原告败诉。

从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同性婚姻的否认理由其实非常简单,往往依靠《圣经》以及“历史上尚无此类判例”就做出判决。法院通常认为婚姻仅限于异性之间,同性之间不可能产生婚姻关系。

(二)逐渐承认同性伴侣权利的判例

自1987 年起,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就着手致力于消除禁止同性恋者结婚的法律障碍。1989年,圣弗朗西斯科律师协会签署了支持同性婚姻的声明。此时美国各地的法院,不再单纯地以传统婚姻的定义来否决同性婚姻,而是做出了一些让步。例如,在1989年纽约州的Braschi v.Stahl Associates案[8]中,法院认为纽约州的法律允许相互做出承诺的同性伴侣享有继承权,该州的法律赋予与死者生前共同居住并有亲密关系的“家庭成员”以继承权;同性伴侣的结合可以被理解为“家庭”,如果同性伴侣一方死亡,另一方享有继承权。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发生在夏威夷的系列案件,拉开了美国法律史上关于同性婚问题集中讨论的序幕。这其中最著名的即Baehr v. Lewin案[9],后来变为Baehr v.Miike和Baehr v.Anderson案。

原告声称,根据夏威夷州的一项司法宣言,这种因婚姻申请人为同性而适用夏威夷修正法(Hawaii Revised Statutes,简称HRS)第572-1条[10]来拒绝其申请结婚证的做法是违宪的,因为这违反了夏威夷州平等权修正案(Hawaii‘s Equal Rights Amendment,简称ERA)中禁止以性别为由的歧视的规定,并且限制、剥夺了他们根据州婚姻法所应享有的178种法律利益。1991年9月3日法院举行了听证会,并于10月1日作出了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和大量科学证据,最终法院认可了下述基本事实:

第一,就子女成长角度来看,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培养,特别是监护的质量和“悉心的照料”,是决定子女快乐、健康地成长、并具有良好的适应性的最重要因素。② 父母的性倾向本身不能成为判断其能否担当父母资格的标准,也不会阻碍他们成为良好的、有爱心的、成功的父母,更不会影响孩子的适应性和成长过程。③同性恋父母和同性恋伴侣有潜力抚养快乐、健康和有良好适应性的子女。如果他们能够悉心照顾子女,那么可以允许其收养儿童。他们不但可以为子女的成长提供有益的父母子女关系和家庭环境,也可以和异性恋父母一样胜任父母的角色。④家庭结构是呈现多元化的。在夏威夷和其他地方,儿童可以被他们的生身父母、单身父母、继父母、祖父母、养父母、同性恋父母和同性恋伴侣所抚养。⑤虽然在同性恋家庭中生活的子女,由于他们非传统的家庭结构,会面临一些压力和问题,但根据法庭所掌握的科学证据、研究和临床实践等资料表明,这些子女可以按照通常的方式适应社会并顺利成长。

第二,就婚姻的原因来看,夏威夷州和其他地区人们申请结婚主要基于下述理由,但也不局限于以下理由:①生育抚养子女; ②实现关系的稳定和相互承诺;③个人亲密关系;④一夫一妻制;⑤建立永久关系;⑥实现个人价值;⑦得到社会承认;⑧为了取得法律和经济的保护、利益和义务。这些理由,同样适用于想要结婚的同性恋者。

第三,就被告的举证来看,①被告未能充分证明同性婚姻对夏威夷州公共利益的不良影响:②被告未能充分证明传统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为什么需要把传统婚姻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结构加以保护,以及同性婚姻会对传统婚姻、社会产生什么不利影响;③最关键的是,被告未能说明允许同性婚姻对儿童的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

这份判决是美国婚姻法领域内关于性别平等待遇的重大突破,判决明确表明,同性伴侣根据夏威夷州宪法享有缔结婚姻的正当权利,这是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14]

(三)州的《互惠法》、《家庭伴侣法》与联邦政府的《婚姻捍卫法》

夏威夷州立法者还制定了《互惠法》(Reciprocal Beneficiaries Law,它类似于后来的《家庭伴侣法》),该法自1997年7月1日生效。《互惠法》第二条规定:“立法机关发现夏威夷公众选择保留作为独特社会制度的婚姻,即婚姻是男女两性相互承诺的结合。立法机关还发现,基于婚姻的独特性,并且借助于经常以此为基础的法律,婚姻可以为人们提供通向多样的权利和利益的途径。……目前基于婚姻可享受的某些特定权利和利益,也应当由那些禁止结婚的伴侣所享受。”《互惠法》第五条还规定了对互惠关系当事人的要求:主体必须年满 18岁;任何一方不得已婚或已与他方缔结互惠关系;双方均是法律禁止结婚的主体(此规定防止了某些可以结婚的人选择登记互惠关系):双方均自主地作出了缔结互惠关系的意思表示,无暴力、胁迫和欺诈;双方均需签署缔结互惠关系的声明。只要当事人符合了上述规定,都可以登记为互惠关系。《互惠法》第七条还规定了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任何时候单方面地终止此种互惠关系。

可以说,对于同性婚姻夏威夷州立法机关采取了一种折衷的办法,一方面通过《宪法修正案》巩固传统婚姻,另一方面通过《互惠法》,把各种“配偶间的权利和义务”扩大到“互惠关系”范围内,其中包括与健康保险、医院探病、健康照顾决策、保险、继承、死亡利益等方面的权利义务。[16]

二、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例

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可经过了一个艰辛的历程。在立法者面前,同性婚姻的出现或许是有史以来人类给自己在法律上提出的最大难题。无论立法者的态度如何,这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在世界上有些国家和地区,同性婚姻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1、荷兰

2、丹麦

注册同性伴侣可以享受某些异性夫妇独有的权利,如继承,保险计划,退休金,社会福利,所得税减免,失业救济。同样,如果离婚,他们也有承担赡养费的义务。

1997年,丹麦国家教会(信义会)的主教投票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现在,同性伴侣也可以在教堂里举行结婚典礼。从1999年开始,同性伴侣可以领养他们配偶的子女,但是还是不能领养伴侣关系以外的小孩。

丹麦的《家庭伴侣法》于1989年10月生效至1998年,已经有3000多对同性伴侣进行了登记。它不但赋予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益,而且也承认冰岛、挪威已登记的同性伴侣关系。但是该法规定:“非丹麦公民只有在丹麦境内居住满二年,才可以登记为同性伴侣关系。伴侣双方可以互相收养对方的子女,除非该子女是从国外收养的。”

3、比利时

继荷兰国会于2000年通过法案,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及同性伴侣享有收养权后,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老师的嗓子哑了
我的老师
夸夸我的老师们
老师的微笑
给老师的一封信
亲爱的老师
我为老师画张像
感谢老师的爱
我的老师
怀念谢老师
我的语文老师
我的语文老师
我的语文老师
我的语文老师
我的语文老师
试论对化学高效课堂的思考
浅谈高校英语专业新生学习观念及学习策略的转变
浅谈大学英语分级教学中学生学习策略的培养
浅谈高职大学生学习风格及学习策略研究
试论高职院校形势与政策教育忧患意识的培养
浅谈大学生就业指导理论及实践模式探索
关于高校二级管理下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研究
浅议提高服务意识,做一名称职的教育服务者
浅谈优化中职语文教学 培养学生人文精神
关于新高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模式的探索
试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途径与方法研究
探析高职院校学生学习策略教学研究
探析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的基本平台
简析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结构
关于2+2模式下有校区特点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研究
《静夜思》教学设计一
《小小的船》第一组教学设计四
人教版《阳光》教学设计四第一课时
《静夜思》教学设计二
人教版《小小的船》第一组教学设计一第二课时
人教版《影子》教学设计三
《小小的船》第一组教学设计三
《小小的船》第三组教学设计一
人教版《小小的船》第一组教学设计一第一课时
《小小的船》第一组教学设计二
人教版《影子》教学设计二
人教版《影子》教学设计五第二课时
人教版《影子》教学设计五第一课时
《小小的船》第三组教学设计二
人教版《阳光》教学设计四第二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