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1-24
监护人责任的疑难问题论述
监护人责任的疑难问题论述 监护人责任的疑难问题论述 监护人责任的疑难问题论述
一、特殊的监护人主体———单位的赔偿责任问题
二、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及相关思考
(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监护人责任的承担需不需要以被监护人的过错为要件
有学者认为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主要需要处理好以下四个层面的关系:第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即监护的内部关系;第二,以被监护人为媒介而发生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外的不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监护之外部法律关系;第三,基于被监护人的特殊意义而发生的监护人与社会或国家之间的关系;第四,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之外的人发生但对监护人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关系。[17]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涉及哪一层面的关系,我们都需要分析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两个基本的方面。既然监护人承担的是“代人受过”的无过错责任,那么我们就需要探究事件的源头———被监护人的行为。首先假设需要并且可以追究被监护人的责任,无疑我们只能适用最基本也是对行为人最宽容的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受害方需要证明:有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加害方主观上的过错。对于前三者并无太大争议,但对于监护人责任的承担是否需要被监护人的过错这一要件,争议很大。争议存在的原因并非侧重于举证责任的有无,而是归根结底被监护人能不能有“过错”,有没有民事责任能力。有学者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致害人的行为造成过错行为的法律前提,在本质上是过错能力。只有具备过错能力的致害人的行为才构成过错侵权责任或过错违约责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18]“所谓过错能力,即致害人的主观状态被认定为民法上的过错所需要具备的心智能力。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之所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因为他们不具备过错能力,其致人损害时的主观状态不能被认定为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民事责任当然不能成立。”[19]还有学者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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