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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事物发展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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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3-24

唯物辩证法:事物发展的逻辑

在一般意义上,马克思的辩证法即唯物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一样都是一种“关于发展的学说”。然而,二者却有根本不同。黑格尔的辩证法以“绝对精神”为本体,在理论实质上是关于作为“非对象性的、唯灵论的存在物”的绝对精神自我“分裂”、自我“回复”的学说。而马克思的辩证法以“现实事物”为本体,因而它在理论实质上是关于作为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的现实事物的自我扬弃、自我发展的学说。概括地讲,唯物辩证法就是关于事物(现实事物)发展的学说,是对事物发展的逻辑的理论表达。

一、黑格尔辩证法的“伟大之处”与本体的虚幻性

二、“现实事物”——唯物辩证法的本体

这就是说,以现实事物为辩证法的本体,首先必须确认“物质的先在性”,确证“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然而,当以劳动为基础、物质世界分化为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两大领域时,科学说明社会的物质性,就成为阐释辩证法的物质本体的关键问题了。此是其一。其二,社会是人及人的社会关系的存在形式。因而在确定的本体论视域内,现实事物作为一种“物质的东西”无疑是包括人和人类社会的。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现实的人”的概念,认为,“现实的人”具有感性、对象性、活动性、社会性和历史性等特征。这里,我们可先来分析前三个特征。第一,现实的人首先是感性的人,是“现实的、肉体的、站在坚实的呈圆形的地球上呼出和吸入一切自然力的人”。第二,现实的人是对象性的人。现实的人作为感性的存在物也必然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因为在马克思看来,“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想像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说一个东西是感性的即现实的,就是说,它是感觉的对象,是感性的对象,从而在自身之外有感性的对象,有自己的感性的对象。因此,在马克思那里感性的存在物必然也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反之亦然。同样,正像感性的存在物必然是对象性的存在物一样,现实的人作为感性的人也必然是对象性的人,也就是说,现实的人必然“有自己的感性的对象”;而且,现实的人的“感性的对象”,作为现实的人的对象性“本质力量”的表现,是与现实的人处于密不可分的状态中(正如不能将农民与其所耕种的土地人为地割裂开来一样),二者构成了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第三,现实的人是活动的人。然而,这种活动不是唯心主义所理解的“想像的主体的想像活动”,也不是“直观的唯物主义”所理解的仅仅作为“感性客体”而存在的活动,而是“对象性的活动”。[4](P73、54)马克思认为,社会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作为人的活动的实践在本质上又是“物质实践”,所以,尽管现实的人是具有能动性的实践活动着的人,但它依然是物质世界的一个层次、一种客观存在。换言之,在本体论的视域中,无论人作为感性的人、对象性的人乃至活动的人的规定性,都被客观物质化了,都是物质世界的构成部分。只不过,人及人所构成的社会是物质世界能动的运动发展的高级阶段而已。进一步讲,由于现实的人作为对象性的人只能通过改变“自己的感性的对象”的方式去改变自己,因而在逻辑上“感性的对象”的改变优先于现实的人的改变,现实的人的能动性和“本质力量”只有转化为“感性的对象”得以自我改变的能动性和力量时才能展现出来,这样,“感性的对象”的能动性反而成为现实的人的能动性的根据。总之,自然、社会包括现实的人在内的历史的具体的统一,从而构成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客观世界,就是作为唯物辩证法本体的“现实事物”。

三、事物“自生的发展”与人的目的性追求的统一

由于唯物辩证法以现实事物(以下事物指现实事物)为本体,因此,作为一种发展学说的唯物辩证法,具体而言,就是关于事物发展的学说。对于事物的发展,我们可以从外在形式和内在本质两个层面来理解。

从外在形式上看,事物的发展表现为事物自己运动自己、自己生成自己、自己扬弃自己的“自生的发展”。

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对发展概念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在《哲学史讲演录》中他指出:“为了理解发展的意义,我们必须分别开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就是大家所知道的潜能、能力或我所谓的‘潜在’。发展的第二个意义,就是‘自为自在’,亦即真在或‘实在’”。[5](P25)“潜在变成存在,是一个变化的过程,在这个变化的过程里,它仍保持为同一物。它的潜在性支配着全部过程。”[5](P27)在黑格尔看来,“发展”是指同一个东西自己否定自己的潜在的状态而把自己实现为“自为自在”的过程,亦即一开始就已存在了的东西慢慢成长、壮大,直至最后显现出来。因此,黑格尔的发展观念实际上隐含着一种“胚胎发育的隐喻”。尽管如此,黑格尔的发展观中所包含的如下原则,即发展是以“内在必然”的方式展现出来的同一个东西的自己运动、自我生成、自我更新的原则,却是非常深刻的。列宁在《哲学笔记》中非常重视这种“一切自己运动的原则”。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列宁指出:“运动和‘自己运动’(这一点要注意!自生的(独立的)、天然的、内在必然的运动),‘变化’,‘运动和生命力’,‘一切自己运动的原则’,‘运动’和‘活动’的‘冲动’(Trieb)——‘僵死存在’的对立面,——谁会相信这就是‘黑格尔主义’的实质、抽象的和abstrusen(费解的、荒谬的?)黑格尔主义的实质呢?必须揭示、理解、拯救、解脱、澄清这种实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做到了这一点”。[6](P117-118)

与黑格尔的发展观一样,在唯物辩证法那里,发展也是同一个东西即现实事物的自己运动、自我生成、自我更新的过程。具体地说,作为发展本体的现实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失去自己,并不是现实事物本身变成了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另外一个新东西,而是现实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仍保持为同一物”。因此,从形式上看,事物的发展表现为这样的一种矛盾:事物的发展作为旧事物转变为新事物既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同时又表现为连续过程的中断,表现为一种根本性的变革。我们常说,发展是新事物的产生、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与旧事物必然有质的不同,否则就谈不上发展;但另一方面,新事物从旧事物中转化而来,它们之间同时又具有“同一序列”关系,否则,当然也就无所谓发展。总之,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上看,事物的发展表现为事物的存在状态的自我改变,即事物的自我生成、自我更新、自我扬弃、自我超越,亦即事物“自生的发展”。

从内在本质上看,唯物辩证法作为一种发展的学说,是与人的目的性追求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唯物辩证法那里,发展不是一个中性词,发展与进步一样均具有价值的内涵。当我们说事物“发展”的时候,意味着它趋向一个更“好”的目标或趋向更“高”的形式。换言之,事物的发展不是一个没有方向的运动变化过程,而是如列宁所说的是一种“上升”运动、“前进”运动,这种客观运动过程与人类的进步事业,与先进的人们、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实践活动及其追求是一致的。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的“自觉的目的性”。马克思曾指出人的劳动的特点就在于,在劳动中原因(目的)和结果(实现了的目的)是同一个东西。他说:“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7](P202)恩格斯也曾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人都是“追求某种目的的人”。[8](P247)社会历史领域内的有理想、有目的追求的人总是不满足于自己的现实,总是要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把既有的现实变成自己所要求的理想性现实。质言之,事物的“发展”就是事物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生成。而事物的合目的性生成作为人的目的的实现,也就是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发展。例如,当人们通过植树、种草等实践活动使自己周围的环境朝着人们预期的目的改变的时候,人们可以说环境改善了、发展了;而环境的改善、发展,同时也就意味着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的人的现实生活质量的改善与提升。也就是说,环境的发展也就意味着以环境为对象、与环境处于一体化状态中的人本身的发展。总之,在唯物辩证法那里,事物的发展作为事物的一种自我否定、自我生成的运动,是事物由低级到高级的“前进运动”,而事物的这种“前进运动”的前进方向正是对人类进步事业的追求。

四、事物的发展与对事物的认识的统一

现实事物的自生发展就是现实的人的目的的实现。然而,现实的人在按照自己的目的去“改变世界”时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必须面对客观世界,以客观世界为转移。换言之,现实的人的目的性要求必须积淀着关于现实事物的规律性认识。事物的发展与对事物的认识是统一的。

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永远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如果失去了目的性,实践便会成为没有意义的活动。但是,现实的人要想通过实践活动实现自己的目的,真实地推动现实事物的发展,那么其目的性要求就不能是一种脱离现实事物的特点与规定性的主观设定、主观空想,而必须积淀着关于现实事物的规律性认识,即人的合目的性要求,要以事物的合规律性形式表现出来,合目的性的实现有赖于合规律性。当然,随着实践的深度和广度的历史性变化,人们对规律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相应地,目的性的要求也在变。因此,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历史性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先验公设。

五、事物的发展与人的改造活动的统一

人的实践活动不仅是有目的的活动,而且还是一种能动的改造活动。对于这种改造活动的实质,人们常常简洁地将其概括为“客体主体化”与“主体客体化”的统一。在这两者的统一中,人实现了改造世界与改造自身的统一。因此,人的实践活动“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基础”,[4](P77)没有实践活动的这种能动的改造作用,就没有我们全部生活和整个历史。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感性世界的存在依存于实践。那种把现实世界淹没在实践之中的实践一元论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误解。我们应当在坚持唯物主义立场的前提下,正确看待这种能动的改造活动的性质、方式与界限。实际上,人的这种能动的改造活动并不是没有制约的。在唯物辩证法那里,实践活动作为感性的人的对象性活动,既不能与其载体即现实的人分离开来,也不能与其所指向的对象即现实事物(亦即现实的人的对象)割裂开来。首先,从对象方面看,现实的人作为对象性的存在,只能将自身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表现和确证为“作为自己本质的即自己生命表现的对象”。因此,现实的人的改造活动在现实中的展开,首先取决于“自己的感性的对象”的存在。其次,从载体方面看,现实的人不但是感性、对象性、活动性的存在,而且也是社会性和历史性的存在。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存在,现实的人的改造活动受制于与之处于相互作用之中的其他人的活动;作为一种历史性的存在,现实的人的改造活动受制于前人的活动所遗留下来的作为“前提”而存在的“结果”。可见,一方面,现实的人的改造活动不是随心所欲的,不是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进行的,恰恰相反,首先是在给予的、给定的、别无选择的条件下进行的;另一方面,现实的人的改造活动也不是无限的,它在现实中所可能展开的程度是客观的、历史的。

人的实践活动的终极指向是改变世界,而改变世界的关键在于世界的现实改变,因为世界的现实改变(发展)也就意味着我们自己的现实改变(发展)。对于世界的现实改变而言,感性的现实存在物与意识、观念以及人的活动相比具有真正的“确定性”。因此,在唯物辩证法那里不是观念与活动优先于现实、感性,而是感性、现实优先于观念和人的活动。由此出发,我们只有把意识、观念以及人的活动纳入到感性世界与现实事物的改变(发展)过程中(而不是相反),才能对意识、观念以及人的活动作出合理的理解与解释。在观念的层面,由于人总是首先从自己的目的出发并按照自己的目的性要求去改变世界,因此,人们在世界观上会产生一种错觉,即认为世界的存在依存于实践,世界的变化、发展不过是一个实践——世界的改变——实践,即一个单纯高扬实践的过程(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的葛兰西的“实践哲学”就是这种“错觉”的代表之一)。然而,在现实存在的层面,事情却发生着一系列复杂的“颠倒”:首先,在观念中存在的实践活动的先在性,颠倒为感性世界、“外部自然界”在现实上的“优先地位”;其次,那种看似单纯由己出发的目的性要求,如果不满足并停留在空想状态而要在现实中得以实现的话,那么,其形成就必须积淀着关于对象事物的规律性认识;再次,那种在观念层面看似仅仅作为既定前提而存在的人,则展现为现实与历史层面中的过程性的矛盾统一体——人既是“剧作者”也是“剧中人”,并使之处于二者的相互转化之中;最后,事物的改变(发展),从观念层面看似乎是自主的、自觉的实践活动的结果,实质是“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8](P697)简单地说,从观念层面看,好像是人在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去改变世界和事物,但在现实层面,实际上却是世界、事物把人的能动性转化为自身的能动性并在改变自己的同时改变了人。因此,我们应正确看待人的改造活动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一方面,我们要看到人的改造活动“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更要看到,人的改造活动只是提供了使感性世界和现实事物得以“改变形态”的条件,而并不能取代感性世界和现实事物本身及其自我发展。换言之,我们不应该用实践活动淹没现实事物,而应该把实践活动合理地看成是物质世界发展到高级阶段,即在自然与社会矛盾运动中人类所面对的现实世界、现实事物自我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切近的重要环节;而不是相反,即把实践视为整个物质世界的所谓“基础”。

总之,一旦人们不停留于“解释世界”而要“改变世界”,那么,就必然会由观念领域跨入到现实存在领域。而在现实存在领域,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事物发展逻辑,就要首先确证“物质的先在性”原则,在坚持世界物质统一性的基础上实现事物“自生的发展”与人的目的性追求的统一、事物的发展与对事物的认识的统一、事物的发展与人的改造活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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