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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及其当代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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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及其当代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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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考察了以奥古斯丁、阿奎那和格老秀斯为主要代表和前后承递关系的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传统及其变迁。文章指出了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立场、困境及其合理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了当代正义战争理论的三大主要倾向,批判了当前西方世界流行的道德主义正义战争观,强调必须正确理解和运用正义战争原则,恢复其伦理道德思考的本质,而不应简单地将其视为道德主义的政策工具。

关键词:正义战争 战争伦理 国际法 国际关系 人道主义干涉

正义战争的概念多少被认为是含糊其辞的,这不仅因为战争本身的内涵相当复杂,而且在于正义一词至少包含了政治、法律、伦理的三层含义。因此,关于战争合理性、合法性、正义性的争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从未停止过。但是,在人类理性思考的发展史上,特别是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脉流中,仍然存在着一种考察战争合理性、合法性、正义性的思想传统,这就是正义战争理论。本文试图展示西方正义战争理论的主要代表的思想内容,在历史和现实两个层次上理解和分析该理论传统及其变迁。之所以将选题限定为西方,首先是因为确实存在不同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体系的正义战争,无论在文明、地理还是在意识形态意义上,东西方世界对于正义战争有着各自独特的、迥然不同的见解,尽管两者的题中之义有着诸多共同之处,但显然不能将东西方的观念笼统地混为一谈。其次,在当代国际关系中,西方正义战争理论明显居于强势地位,其原因不仅在于西方权势与文化在近代以来占据着主导地位,更重要的是,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始终具有更强的规范性、体系性和连贯性,当代国际法和战争伦理的理论与实践深受该理论传统及其规范标准的影响。基于上述考虑,本文重点考察西方“话语”体制中的正义战争理论传统及其当代表现,由此揭示正义战争的普适性内涵和标准,以求更加深刻透彻地理解当前国际关系中的某些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西方正义战争理论虽然起源于中世纪教会时期,但其基本要素和源流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在很大程度上,西方正义战争理论有着浓重的斯多葛学理色彩,即以自然理性作为核心理念的哲学传统和众人皆兄弟的普世主义思想精神。因而,这一理论包含着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一系列西方文明史上早期思想家关于国家、正义和法的基本理念,而正是这些理念构成了正义战争理论的基本态度和立场,即战争的目的是为了和平,而秩序、公益、善意和人类正义永远是高于战争的一种必要性。①

正义战争概念最早由基督教哲学家安布罗斯(Ambrose,339-3

9

7)和奥古斯丁(Augus tine,354-4

30)提出,他们所探讨的许多问题涉及为在一定条件下合法合理地进行战争而创造道德规则和义务。

安布罗斯并没有留下系统的理论著作,但由于早年的良好教育和行政法律职业经历的影响,他继承了西塞罗等古罗马思想家的遗产:正义和法的概念、对政府职责的认知、对道德和尊严的诉求。他的言行和作品展示了一种基督教和平思想,即反对暴力和仇恨,主张耶稣式的宽容与忍耐,要求人们在不放弃信仰的情况下寻求和平解决冲突的方法。②安布罗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成就,不仅表现为他在罗马帝国走向衰落之际极大地扩展了基督教的影响力,更在于他于387年让那个在米兰担任大学教职的奥古斯丁重新皈依基督教,由此造就了一位影响了基督教世界甚至整个人类历史的伟大思想家。

奥古斯丁被公认为是从亚里士多德到阿奎那这个时代的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作为第一位基督教历史哲学家,他提出了对基督教社会和政治哲学的一种总体分析,因而成为西方古典思想向现代思想过渡进程中的最重要的学者和思想家之一。他的作品广泛讨论了人性、法、正义、道德责任和罪恶,其中对于人的局限性的强调使其被认为是第一位基督教政治现实主义者。③在蛮族大入侵时代,以基督教作为主要信仰的罗马帝国遭异族洗劫,因而迫切需要教会形成一套关于基督教国家和信徒参与进攻性或防御性战争的理论,为帝国政策找到神学的和道德伦理的支持。

奥古斯丁以一个新柏拉图主义者的姿态,建立了一种典型的善恶二元论的理论体系。在《上帝之城》这部神学%D哲学著作中,他创造了“上帝之城”和“人类之城”两个概念,将正义归之于上帝,认为千年和平只存在于上帝之城,法和战争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类之城的和平与秩序。由此,奥古斯丁“试图根据理论或超道德的原则来推论或演绎出人类行为的准则”,即人类社会、国家和人应当有何种正义。他说,正义有两个标准,一是永恒的法,它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它是正义的最高标准;一是人类的法,它使永恒的法的共同原则适应特殊社会的不断变化的要求。永恒的法是政府和公道的普遍而神圣的源泉,人类的法中的正义和善正是从此而来。人类的法是为了维持公益,它必须是公正的,否则就不成其为法。人类的法容忍小恶,但阻止大恶和不正义,从而强迫人们采取正义的行为。①

战争作为国家用来确保公益、秩序、和平的手段,自然成为奥古斯丁道德论说的关注对象。他的《上帝之城》及其他作品绝少有对战争的军事浪漫主义赞颂,而是着力描绘战争的苦难、人类“无休止的野心”、国家对战争与和平之选择的不可靠。奥古斯丁指出,正义的战争是允许的,但战争确系出于必须,而且只能以和平为目的。在他那里,正义战争包括抵抗入侵、恢复不可争议的权利和惩罚他者的过失,正义战争尽管是悲剧,但有时却是“必要的恶”。奥古斯丁强调,在国家面对“圣约”和生存的两难选择时,为了生存而战斗是合理的,尽管战争不可避免地带来权力欲望和人的堕落,但它毕竟可以惩罚恶行。②他还指出,战争既是罪恶的结果,又是罪恶结果的一种补救,真正邪恶的不是战争本身,而是战争中的暴力倾向、残忍的复仇、顽固的敌意、野蛮的抵抗和权力的欲望。所以,如果战争是不可避免的话,也要抱着仁慈的目的进行战争而不能过分残忍。③他赞同“罗马治下的和平”,但反对足以造成自我灭亡的帝国扩张。他理想中的人类秩序是温和抱负与完全权势平等的国家的和谐与和平共存。概言之,奥古斯丁以一种悲观主义的情调理解人、国家和战争,认为人类世界只有偶然休战而争斗永远不会停息,因而国家间的道德是近似的而非绝对的正义。④

阿奎那深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他强调人具有理性,而理性是上帝赋予的,它使万物有序,使法、正义和公共幸福得以实现;正义和最高的善就是维护和保障基督教国家的统一与和平以及安全和福利。阿奎那把正义区分为自然的正义和实在的正义:前者是无须证明的天经地义,它是普世的道德律令,适用于人类和国家的一切领域;后者则是可以证明的契约和制度,它从属于自然的正义。正义的目的在于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促成人们致力于公共幸福。秩序、和平以及公共幸福,是公共的善,它高于个人的善;国家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和制度保障公共的善。①与奥古斯丁相同的是,阿奎那也认为存在着两种法,即永" 恒的法和人类的法:永恒的法是上帝的理性,包含着善与幸福的真实涵义,永远高于自然法和人类的法;人类的法是低于神法的实证法,它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世俗法。但阿奎那比奥古斯丁更进一步。他认为,一旦人类的法违背了神法和自然法,人们就无须接受这种不正义的人法的约束,这就是所谓的“反抗暴政的权利”。②因此,他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革命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阿奎那以理性主义的态度表达了对战争选择的道德思考,但他并非反战,也不止是安布罗斯式的和平主义,而是提出了相对于暴力及其强制使用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即有条件地承认战争存在的合理性,强调从事战争以及战争行为的结果必须受道德准则的制约。这一基本思想成为后来的正义战争理论的核心内容,构成了该思想传统持久不变的基本线索。

然而,当神学家们着手创立关于战争的道德理论时,教会却以此鼓吹圣战,这不仅有悖于正义战争的基本概念,更远离了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思想传统,即对邪恶行为的现实反应以及对耶稣的和平倾向的信仰。在阿奎那之后的350余年,正义战争理论未得重大发展,直到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Grotius,1583-16

4

5)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的问世。

以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代表的早期正义战争理论并不关注战争执行过程中的正义性问题。在阿奎那等一系列著名经院学者的思想中,战争的正义前提条件是根本,战争实践中的正义不构成问题的重点,它已由上帝的爱与仁慈、教会的神圣性、中世纪的骑士制度及其精神所解决。但是,随着近代的到来,战争技术和组织方式大大发展,战争形态出现了重大变化,战争日益频繁,战争过程中的暴力日益增大。与此相应,战争实践中的正义问题,即战争执行和运作中的正义问题,逐渐为人们所重视。理论家和实践家们对正义战争的伦理考察,逐渐集中到两个方面,即战争的正义前提和战争实践的正义,由此引出了正义战争理论的两大主要体系:“正义的战争”(jusadbellum)和“战争的正义”(jusinbello)。荷兰法学家、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这两大体系。

格老秀斯反对当时欧洲社会普遍流行的国家享有绝对战争权利的观念。这种观念认为,国家有权规定其目标和利益,有权根据“国家理由”①发动战争,有权以自己拥有的所有手段进行战争,并且无论战争理由和执行方式怎样,国家的战争行为及其结果都具有法律效应。格老秀斯承认,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战争是不可避免的,国家有权为保护本国人民及其财产而发动战争,但是,他对这种绝对权利提出了重大保留和限制。他借用前人的正义战争概念区分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他说,公共权威发动的战争,即使有确定的司法程序可依,并造成了法律后果,然而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这些战争就“并不少一点罪恶”②。由此,格老秀斯通过强调正义战争的先决条件而拒绝了国家对绝对战争权利的要求,认为国家只能为正当理由而发动并进行战争,而正当理由则基于自然法的权利或义务,即自卫、收回合法所有物、实施正当惩罚。格老秀斯还指出,为正当理由发动和进行战争的国家不应局限于受害国,“任何正当理由,如果适用于那个根据自身利益发动战争的人,同样也适用于他为了帮助他人而战争”③,因此,国家具有参加正义战争的普遍权利,不管它是不是不正义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正如英国学派的思想大师赫德利·布尔所指出,格老秀斯的这一观点,成为当代集体安全思想的萌芽。④

争,在这种情况下,无所作为就是恪守正义。与此同时,格老秀斯还反对“只要有正当理由就可以随时发动战争”的观点,主张不应因为每一个正当理由都进行战争,而是强调除非必要,否则不应战争。⑤格老秀斯强调说,国家的战争权利必须是基于自然法的伦理和法律,应当是有限的和相对的,否则国际社会就无秩序和正义可言。自然法的根本内容包括不侵占他人所有物、将侵占以及侵占所得归还其所有者、信守承诺、补偿因自身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按他人过错实施适当的惩罚⑥,因此相应地,正义战争必须尊重关于国际责任和义务的共同同意,即尊重国家主权、恢复他国被损之权益、遵守国际承诺、补偿因自己的过错给他国造成的损害、按其罪过制裁他国的违法行为。

在实践上,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格老秀斯所主张的正义战争观,被融合进实证主义的条约法①,并集中体现于《国际联盟盟约》、《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和《联合国宪章》。这些国际法文件确认了只有执行确定法定权利的战争才是合法和正义的战争,试图破坏和平现状、将自身制度强加于他人、以及实施所谓预防性进攻的战争都是非正义和不合法的。由此,正义战争的规范标准大致形成并得到确认:一方面,“正义的战争”标准提供了战争执行之前合乎伦理和法理的审慎决策的基本要件,它们是正当的理由、正当的意图、正当的权威、正当的手段、成功的可信度以及战争作为最终手段;另一方面,“战争的正义”标准则给出了战争执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包括限制原则、相称原则、区分原则、保护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即限制战争的手段与方法,以相称的杀伤和最小的破坏结束战争,区分军事" 和民事,保护平民、战俘、中立国和非敌对第三国的利益,履行人道主义责任。

正义战争理论试图解决权力与正义这一永恒的国际关系矛盾。在坚持“一切战争都是不正义的”和平主义与主张“任何战争都是合法而又正义的”军国主义之间,正义战争理论从现实中寻求理想的进步,在尊重国际关系现实的同时不乏对人类社会的终极关怀。它确认许多战争是不正义的,但又强调,确实存在并且可以进行正义的战争。但与此同时,这种战争道德论和非道德论的中庸立场也造成了其自身的思想含混,从而导致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两方面的质疑:价值观和社会制度是否构成正义战争的理由?国家同盟和联合机制能否取代联合国的权威来决定一场正义战争?怎样确认战争是最终手段?怎样判定和由谁判定正义战争理由、意图、目标、手段及结果的正当性?如何在战争中区分军事与民事?如何履行人道主义责任,或如何解决保护自己和保护敌方无辜者的矛盾?

但是,尽管正义战争理论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它还是大致提供了进行合理合法战争的基本原则:①

于受侵害的前提条件;自卫不能是预防性的和进攻性的;所要求恢复的不可争议的权利应该得到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公认而不能凭一己之辞;所惩罚的罪错必须是明显的和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

2、正当的意图。正当的意图要求不将战争简单视为政策工具,战争的最终结果必须是更好的和平、秩序和正义,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利益而不是仅仅满足一己私利。

3、合法的权威。战争是国家和国际行为,它既不是为了私人和集团,也不针对私人和集团;涉及单个国家利益的正义战争由国家及其治理代表政府执行,涉及国际社会利益以及以维护他国权益为目的的正义战争由国际社会及其组织机构执行或授权特定国家及国家集团执行,而非由单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决定。

4、正当的手段。慎重地选择和使用合理合适的战争方法和手段;不应违背普遍道德规范和正义原则,不应放弃或破坏恢复和平与社会重建目标。

5、成功的可能性。必须有达成和平、秩序以及惩恶扬善的成功机率,以不至于造成对和平、秩序和正义的更大破坏和伤害。

6、最终手段。任何时候都不放弃和平解决的途径及其可能性;正义战争始终是最后考虑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执行手段,开战之前必须确认所有非暴力手段已无可能。

7、限制原则②。限制战争的方法和手段,不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致命性武器以及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武器。

8、相称原则。公开宣战;不过度杀伤和重复伤害;根据战争目标和实际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战争方法和手段,使用相称的暴力;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小代价结束战争。

9、区分原则。区分军事人员和平民,区分军事设施和民用设施,不应对民众生活基础以及生存环境造成不必要的破坏。

10、保护原则。保护战俘、平民和非敌对第三国利益,保护历史文物及文化宗教信仰。

1

1、人道主义原则③。恪守人道主义原则,最大限度提供人道主义保护和救助,最大限度限制对人道主义原则的违反和破坏。

这些原则均以正义就是“善”这个命题为核心。但是,这些笼统的规定不能令所有人满意,因为无论怎样都不可能为战争这一最复杂的社会行为做出细致的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再完备再详细的规定也不能保证不被违反和曲解,其遵守和实施完全取决于实际状况和特定情境,不可能有严格的监督和规范。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战争本身是缺乏严格一致的认同和执行标准的,正义战争只是一种关于战争的道德伦理思考,而所有道德问题主要依靠自律而不是他律。

道德主义的正义战争观正日渐成为当前西方社会的一种主流思潮,“民主扩展-人道主义干涉论”便是其派生物。这种观点认为,存在着普遍的民主价值观和人权,民主和人权高于主权,国际社会的最终构成是人类个体而非国家,因而国家主权和中立权都是有限的,国家应当遵守并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维护并推进民主和人权,国家不仅有权保护自身权益,还有义务保护他者的权益,国际法应该允许国际社会和特定国家为维护人类根本的民主和人权权利而对他国进行干涉。

“民主和人道主义”的“正义战争”引发了广泛争议。争论的焦点不仅在于“民主”和“人道主义”的确切含义,还在于将价值观作为正义战争理由和意图是否合理。尽管宗教本源的和格老秀斯式的正义战争都允许为了人类自然法权利而干涉他国,也不反对将战争作为一种惩罚和保护手段,但它们都是有前提的。格老秀斯对人道主义干涉、有限主权和有限中立权作出了严格的限定,认为国内管辖的排他权只有在人类和人性遭到践踏时方才终止,而国家参与正义战争只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并且只能是出于维护普遍道德准则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而非谋求一国私利。②自由国际主义传统的开创者康德强调,不干涉保证了一国的政治独立和自由和平,使人民可以自主地决定适合于自己的生活方式,而国家间无隶属关系的事实决定了单个国家无权进行惩罚性战争。③正义战争理论传统并不反对干涉,但这种干涉是意义严格的人道主义干预,是一国无力或不愿解决的严重践踏人性和违背自然法原则的状况而由国际社会集体强制执行的最终解决方式,因而正如“国家理由”的战争行为应受某些限制那样,“民主和人道主义”的战争行为也应有所限制,因为它在本质上都是主观判断而非一致共识,现存的国家主权原则仍然禁止任何国家以人权理由采取强制性对外行动。①“民主和人道主义”的“正义战争”引发争论的真正原因,是很难界定它的真实意图,在实践中,它经常被当作“民主和平的自由化大战略”的工具②,“民主、人道主义、正义”常常成为强权干涉他国的借口。换言之,它既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实践目标,又是一种现实主义的执行手段,在“民主和人道主义”口号之下不可避免地存在(政治、经济、军事的)战略目的。

“民主和人道主义”的“正义战争”夸大了主权和不干涉原则与民主和人权原则之间的矛盾,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达成目标、手段和结果的平衡,因而实际上颠覆了正义战争的真正内涵。它不是对战争道德思考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而是准备以一种特别的道德优越感和自以为是的普世主义情怀对待全世界,试图通过战争手段矫正所有那些它认定的“不正义”。战争是与人民、军队和政府相联系的,以盲目的自然冲动、自由的精神活动和纯粹的理智行为为表现的,以暴烈性、不确定性(概然性和偶然性)、政治从属性为本质属性的“三位一体”,是为了达到严肃目的而采取的严肃手段,是政治以另一种手段的继续,是因其后果的严重性而最需要慎重考虑的国家行为和国际行为。③因此,必须认真准确地理解和运" 用历经千余年方才形成的正义战争的基本原则,必须把握它在政治、法律、伦理三大层面的真正含义。在政治层面,它要求保证和平、秩序和安全;在法律层面,它要求恪守关于战争和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约定;在伦理层面,它要求人类整体利益得到保护、所有国家平等和谐地共存。所以,把功利性目的强加给道德标准,以绝对道德主义的姿态,打着“民主自由”、“和平”、“人道主义”的名义鼓励暴力的使用,甚至主张对所谓“专制政权”和“无赖国家”发动“先发制人”的“正义战争”,只会持续地引发具有强烈意识形态特征和帝国主义目标的干涉战争和冲突,只会从根本上侵蚀正义战争理论的伦理道德基础和现存的国际法基本规则。因此,从正义战争的基本原则出发来严格限定人道主义干涉,乃是极为重要的。

正义战争与其说是一个理论体系,毋宁说是一种思想传统;与其说是一种规范和约定,毋宁说是一种态度和思维方法。它并不寻求普遍的帝国或终极的和平,它只是以道德相对主义来理解国际关系,尽管在理论和实践上面临着诸多困难,但还是提供了一系列限制战争和战争行为的基本原则,在政治理性、法律制度和伦理原则三个层面对战争和战争行为进行了伦理道德思考。这是我们应该把握的正义战争理论的基本性质。在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界限日渐模糊、国际关切逐步扩展而国内管辖日益遭受限制和侵蚀的全球化时代,分别集中关注国家主权、社会正义和个人固有权利的三种不同的伦理思想传统至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协调彼此的立场和观点④,因此,战争的正义性也就并非简单地取决于谁、为什么目的、以什么手段和方法、在什么条件下、怎样使用战争工具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它取决于我们在理解正义战争思想传统的真实含义并执行其合乎自然法和人类理性的基本规定的基础上所作出的、用来指导政治和战争实践的道德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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